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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任何合同均须解释,解释合同必然选择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受利益驱动,每一方当事人都希望并坚持应按其所期待的含义去解释合同用语。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他们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解释合同用语就应从探求双方当事人赋予或期待该用语的含义入手,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以免将单方的私下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本质,并造成不公平。
双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时常与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一致。在此场合,按照该用语本身的含义解释合同用语,就是揭示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不发生复杂的问题。但双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有时与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不一致,此时解释合同用语,就不能单纯地着眼于合同用语本身的含义,以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确实不知道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存有错误,其中一方当事人应当知晓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即具有过失,那么,通常以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即作不利于过失之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一直奉行过错归责的原则,故应如此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美国Frigaliment Importing Co. v. B. N. S. Inter——national SalesCorp判例即采上述观点。在此案中,美国出口商将炖熟的鸡肉运至瑞士,瑞士进口商接收后,以合同规定的鸡肉(Chicken)应指稚嫩的、适于烤、炸的鸡肉而美国出口商交付的却是炖熟的鸡肉为由提起诉讼。美国出口商认为,鸡肉(Chicken)有一系列含义,包括炖鸡,合同所用鸡肉应在广义上理解。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每一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理解的词语含义,于是误解便产生了。尽管买方可从狭义上理解鸡肉一词,但并不意味着卖方也有理由知道这一点。因而,买方有责任证明鸡肉一词是在狭义上而非在广义上使用的。实际上这是难以证明的。故而应按卖方对鸡肉一词的广义理解作为合同所言鸡肉的含义。[3]该案的判决与我国合同法一贯精神相一致,可作一例证。
上述解释合同,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的规则,均属探寻当事人的真意的规则。它们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合同用语有同一理解的场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有不同的理解,法院的任务就更为复杂,必须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css)去判定选取哪一方当事人理解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漠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例如,合同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草的,是抄录标准范本而成的,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一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根本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来寻求合同用语的含义。[4]所谓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确定选取一方当事人理解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发生于有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的含义的理解可达到合同目的,实现正当的交易利益,不违反交易安全场合。例如,在一冰糕模订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样品交货”,但所谓“样品”既未在合同中标明,又未为实物封存,结果酿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言样品的解释不同,发生纠纷。解决本案纠纷,确定合同所言样品究竟指称何种冰糕模,就需要根据定购方已有何种模具、需要何种模具、何种模具生产的冰糕最受消费者欢迎、何种模具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供货方的库存情况、各种模具的畅销状况等因素,全面考虑,综合分析,按照一个理性人处于此种环境中应选定何种型号的冰糕模样品,来解释本案中“样品”这一合同用语的含义。因一理性人选定的样品型号与定购方主张的样品型号一样,故法官认定了定购方所理解的合同所言冰糕模样品的含义。
在双方当事人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例如,合同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起草的,而是抄录标准范本而成的情况下,所谓法院通过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根本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在我国应按如下规程运作:直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取代双方当事人未赋予特定含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如果无此类法律规定或者适用法律规定违反立法目的及合同目的,就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选定能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
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违反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根本未约定某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漏洞(Gaps in the Contract)。补充该漏洞,选定补充的合同用语及其含义,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任务。
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即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标准加插入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应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违反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场合。这些都是它的优点。但这是以法官确实是“公正而理性的人”为前提的。如果在个案中法官因主客观的原因丧失公正与理性时,反倒不如以商业效用为检验标准而加插入合同中的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以好管闲事的旁观者为检验标准而加插入合同中的默示条款。看来,使法官在一切案件中均为公正而理性的人便成为关键之点,是我国合同立法规范合同解释问题必须注意的。
德国法系以任意性规范及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的理论及方法,似乎能兼顾上述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设任意性规范的目的,实际上亦着眼于漏洞之补充,而当事人对于合同上非必要之点,所以未为约定,亦多由于相信法律会设有适当合理的规定。[13]优先按照任意性规范补充合同漏洞,加入默示条款,一般都能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其次,任意性规范系立法者斟酌某类型合同的典型利益状态而设,一般说来,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衡平关系,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要求法官以此加入默示条款,补充合同漏洞,防止其偏私徇情,是有效的途径。
在无任意性规范可依据,或者适用任意性规范未尽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在无名合同场合适用或类推适用任意性规范违反合同目的场合,需采用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填补合同漏洞,加入默示条款。这种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The Presumed intentions of the parties)“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契约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系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于契约上所作之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而认定之,以实现平均契约正义为依归。”[14]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以实现平均合同正义为依归,能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衡平。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而认定,可限制个别法官的偏私徇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探求当事人的假设意思,未变更合同内容,非为当事人创造合同,未侵害意思自治原则。表明兼有了英美法系上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的优点。
综上所述,采用任意性规范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补充合同漏洞,或者说吸收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图的优点补充合同漏洞,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了法官补充合同漏洞的权限与意思自治原则,是适宜的漏洞补充方法,值得我国合同立法及理论、实务借鉴。
仍需指出,因公平的判断因人而异,使得法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按照法官的公平观加入合同中的条款很可能没有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更有效益。因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已是或正是经济人(Economic man),趋利避害,精于计算,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其天生本性。如果他们双方又按照公平理念进行交易,就是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而法官是法律人(Law man),未必是经济人,于是便可能出现依其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不能带来最佳经济效益。这是在以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漏洞的具体运作中应认真对待的。
篇2:法律解释问题论文
[摘 要]法律解释是当代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
它是法律实践的核心环节,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
围绕着法律解释,萨维尼、德沃金等西方法学家们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和激烈的争论,我国理论界对此进行广泛地了介绍和研究。
第一部分是法律解释的法理释义,分析了法律解释的涵义,从法理角度肯定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是分析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一部分提出解决办法:利益衡量本身作为解释方法之运用。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理释义;利益衡量
一、法律解释的法理释义
1.大陆法系法律解释的涵义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法律解释的出发点,以注重法律的原意为基础。
梅利曼对此也做了描述:“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图。法官酷似一种专业书记官,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从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解决办法,法官赋予其法律意义。于是,整个审判过程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之中。”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工具,社会应该尽可能地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因此,法律推理的出发点与基础是成文法,法律解释活动应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
法官为了表示对法律的尊重与立法机关的尊重,在一般情况下通常运用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等手段来确立并把握法律的意义,如果当法律规范中某些词语或条款出现歧义或疑问时,法官们通常借助于历史解释方式同以前的情况来说明并分析手头的情况。
大陆法系禁止法官解释的一切努力都无济于事是因为立法机关事实上无力应对这些极其琐碎的解释活动,而法官对于复杂的案件又不得不进行法律解释。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立法机关被迫考虑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并对其进行了限制。
2.我国法律解释的涵义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苏联的模式而来,还有着自身的特点。
从陈金钊先生的《法律解释的哲理》和张志铭先生的《法律解释操作分析》的归纳来看,就有十余种之多。
我们对这十余种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义进行分析,概括起来它们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l)解释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公民、社团等;(2)解释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制定法、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法规、习惯法等;(3)解释的功能,包括说明法律,完善和补充法律,揭示法律的意义,说明法律适用等;(4)解释的场景,包括法律适用、法律实施、具体解释、抽象解释、事后解释、事前解释等。
每种定义都有对于以上某个方面的侧重。
对于各学说法律解释定义的不同认识,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解释的主体不同,正是由于主体不同,从而导致了解释对象、功能、目的的差异。
比较分析上述法律解释的涵义,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解释应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任何主体对法律的理解,其形式也是不固定的,即有权机关所作的解释才是法律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当事人并不是法律解释的主体,不能进行随意解释。
二、法律解释存在的问题
1.解释方法排序的合理性质疑
司法是一门实现正义的艺术,司法方法就是有关实现司法正义的技术。
司法理念需要我们重视司法方法。
解释方法是解释者为了达到一定的解释目的而进行的划分。
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排序问题,学界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文义解释优于其他解释方法最先适用;当文义解释的结果出现质疑,才考虑逻辑解释和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尚存在怀疑时,再考虑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用尽这些解释方法仍不能得出确定结论时,方考虑社会学解释和比较法解释。
我们不得不承认学界的这种排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为法官提供了可行性的选择方案。
但是解释方法的排序规则并不能从根本上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方法论指导。
2.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冲突
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冲突是法理学的轴心问题。
两种对立的司法理念之所以能够长期对峙, 就是因为两种司法理念各有千秋,这与司法追求形式合理性和追求实质合理性各有利弊是分不开的。
追求形式合理性是司法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司法过程被掺杂进太多法律之外的因素, 法官的判决乃至法律自身就会变得相当不确定。
与此同时, 伴随着法律不确定而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泛滥, 恣意擅断和徇si舞弊也极有可能乘虚而入。
无论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追求实质合理性, 对于司法而言都是有利有弊的。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
因此, 司法必须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谋求最大的交换值, 必须在稳定与变动、保守与创新、原则与具体、整体与部分这些彼此矛盾的因素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均衡点。
这就是司法的终极智慧。
三、利益衡量本身作为解释方法之运用
利益衡量方法主要运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当中,它是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
由于“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为了使利益衡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将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利益的调查与分析
首先确定案件争议及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包括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方面。
通过对案件进行利益分析,明晰和厘定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利益关系,可以确定利益的权利基础和价值基础。
2.利益的权衡与取舍
对此争议问题看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适用该法律规定将明显导致个案不公的前提下,依据普遍认同的利益等级标准及特定情境下的独立判断,对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
一方面对各方利益进行实质合理性判断,从法的精神、法的目的价值、法的规范意旨、法的社会实效、执政党的政策、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以及正义观念等出发进行价值判断。
从根本上讲,对利益的权衡与取舍是为了保持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之间的平衡。
3.寻找结论的法律依据
利益衡量作为“方法”的最后一步,是对该确定性法律结论加上法律依据。
“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定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当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利益应当受保护之后,相当于通过利益衡量已经得出案件的实质判断,那么寻找法律依据就成为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如果找到了法律依据,再通过法律推理的方法,很快便得出法律结论。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作出实质判断之后,无论如何也找不到法律依据,这种情况表明了该实质判断结果尚未达到合法化的形式要求,应当进一步检讨实质判断的正确与否,考察该结果是否导致对不利一方利益的根本侵害或不合理侵害,考察该结果是否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考察该结果是否违背法律的体系化解释,考虑该结果是否违背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最后重新进行实质判断。
也就是说,实质判断与法律依据之间是一种相互校正的关系,有必要时应当对法律解释结论加以修正。
参考文献:
[1]陈金钊. 法律方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第250页.
[2]桑本谦. 法律解释的困境. 法学研究, 第5期.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186页.
[4]孙日华. 法律解释主观性的解读.学术 交流,第6期.
[5][美]理查德.波斯纳. 法官如何思考. 苏 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
[6]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 山东 大学学报(哲社版),年第5期.
[7]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 题.现代法学,第4期.
篇3:法律解释问题论文
摘 要: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
在中国,解释主体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官并不是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被认为是“法律的执行者”。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却行使着与其他法律解释主体相似的法律解释权。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对法官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研究,提出应当理性的赋予法官一定的解释权,这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法律解释资格的必要性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是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对法律规范做出的解释,他们的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因此,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主要是法官们。
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则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解释主体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官并不是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被认为是“法律的执行者”。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却行使着与其他法律解释主体相似的法律解释权。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间的矛盾。
究竟法官能否成为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之下,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
(1)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着弊端
这是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客观原因。
首先,鉴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一方面,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浩大的工程,要是再让之进行法律解释,无疑会加重立法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所设定的规范是一种留有空缺结构的规范,在许多细节问题甚至是重大问题上,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或立法本身技术方面的原因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而把此留给法院(主要是法官)去发展和完善。
而且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解释,即当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时候才进行。
它的事后性决定了它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需求。
当法律需要解释的情况出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时,此时再去启动程序复杂的立法解释不仅会浪费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宝贵时间,还会浪费国家资源,导致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依靠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不现实的。
其次,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担负着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要受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
但是实际中,由于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力逐渐减弱,加之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范围十分广泛,牵扯的利害关系人甚多,地位日益呈现出膨胀化的趋势,这就会导致互相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进而造成独断专行、社会不安定等不良影响。
最后,司法机关的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在我国,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首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享有重要主体地位。
虽然实践中法院(以法院为主)对法律解释像有很大的权利,但是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当法院在审理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若是遇到了不能直接引用法条的情况,法官需要“逐级请示”,直到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示,一方面,这会使得本身任务繁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劳累,另一方面,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而且也会使得法官养成依赖性的习惯,遇事请示,久而久之则会丧失主动性与积极性,降低司法机关的效率。
(2)法律解释的目的决定了法官法律解释的主体资格
陈金钊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文本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
篇4:贸易条件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贸易条件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由劳尔·普雷维什和汉斯·辛格提出的贸易条件恶化论,从提出之日起就成为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不过,它的核心内涵并没有在争论中被推翻,反而有了进一步扩展的余地。本文主要探讨这种理论在21世纪继续发展的可能性问题。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
人类文明诞生后的第一种经济形式是农业经济,其主要特点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和畜牧业在经济中的压倒性优势地位,对大自然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世界各国彼此分隔。从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起,人类社会开始更多地摆脱对大自然的依赖,对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和拓展,各种发明和创新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都层出不穷,从而大大地推动了工业经济时代的到来、发展和成熟。应该说,到目前为止的人类社会仍然还处在工业经济时代,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仍然以获得工业部门的增长和发展为目标。
然而,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际,人类社会又开始悄然步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经合组织发表了一份题为《19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的报告,系统地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和相关的指标。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更是以《知识与发展》为题,认为“知识对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所做的一切事情都依赖于知识。……今天,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确实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它们的国内生产总值有50%以上是属于知识密集型的。
所谓“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它主要由知识创新体系、知识传播体系和知识应用体系组成。在这种经济中,知识取代了农业经济中的土地和工业经济中的传统资本而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主要角色,知识被认为是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驱动器。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经济资源的可再生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主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作为经济资源,具有非消耗性、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因而是一种可再生性资源,它很少受时间或空间的限制,可低成本复制,且易于传播处理。
2.经济增长的良性化。一方面,经济周期的弱化即经济增长的波动性减弱;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改变。有的学者认为,美国“新经济”的“一增两低”(即经济持续增长伴随着低失业和低通胀的独特现象)便体现了知识经济的特点。
3.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发展的观念因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更多地注重经济增长的效益、可持续性和生活质量,更加强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在工业经济时代后期开始加速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在“知识经济”时代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作为知识经济重要内容的信息技术和全球网络系统大大地改变了世界市场的存在方式,加速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金融一体化,加快了跨国界的生产要素流动。
笔者认为,只有美国等发达国家才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进程,其中就连走在最前面的美国“新经济”也只是21世纪全球性“知识经济”时代的前奏而已。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至今仍被排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之外。不过,21世纪将成为知识经济的时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贸易条件问题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是阻挡不住的历史必然。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去积极了解知识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法则,不去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机遇和挑战,那么它们将永远无法摆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原因很简单,发达国家不断使知识的前沿迅速向前推进和知识本身的乘数效应,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追赶“一个移动的目标”。
自“普雷维什—辛格命题”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提出以来,围绕贸易条件恶化理论的争论就没有停息过。然而,正如保罗·斯特里顿所说的那样,“当许多人对初级产品生产国的贸易条件持续恶化的理论的批判愈演愈烈的时候,这个理论的内核很可能在这场猛烈的攻击中得以保存下来。这个内核就是:在世界经济当中,存在着导致从对外贸易和广泛的经济进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分配不平衡地发生作用的各种力量,以至于最好最大的份额归于强国,弱国则在分配过程中自相侵吞。”①结果,贸易条件恶化论不仅没有被推翻,反而获得了进一步发展。贸易条件恶化论可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外围国家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相对于中心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贸易条件而言,呈现出长期恶化的趋势。D.沙普斯福德指出,在1900~1982年间,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每年都下降1.29%②。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同样证明了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趋势,它指出1968~1987年间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每年都下降1.52%③。
2.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相对于中心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其贸易条件同样也在恶化。汉斯·辛格指出,1954~1972年间,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单位价格每年平均下降0.73%,而同期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价格则年均下降了1.82%④。联合国在1月发布的统计材料中指出,1980~第一季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价格指数分别下降了25%和58%⑤。
3.外围国家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与中心国家的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也在下降。汉斯和沙卡等人通过对29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1965~1985年期间出口制成品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这29个国家出口制成品的价格指数年均下降0.65%⑥。
4.相对而言,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存在着长期恶化的趋势。1980~1995年间,低收入国家的商品贸易条件和收入贸易条件都呈下降趋势:如果以1987年为100,那么这两项指标分别从121和105下降为91和89⑦。
以上内容可以说是贸易条件恶论在工业经济时代的几种表现,它们是工业经济时代国际分工的产物。到知识经济时代以后,同样由于不对称的中心—外围体系,同样由于技术进步在中心和外围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和扩散,同时还由于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在需求收入弹性上的差别,外围国家贸易条件长期恶化的趋势并不会从本质上得到扭转,贸易条件恶化论的“核心”内容仍然是行之有效的。只不过中心—外围国家之间的国际分工由“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组合转变成了“知识产品—物质产品”的组合,因此贸易条件恶化论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除上述4个层次的内容继续有效以外,它还极有可能增加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5.外围国家工业制成品与中心国家知识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
6.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与中心国家的知识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长期恶化。
7.外围国家的初级知识产品与中心国家的成熟知识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
不过,贸易条件恶化论的上述发展仅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延续,它还有待实践的证明。笔者提出贸易条件恶化论的这种发展方向,并不是想渲染一种对“弱国”发展前景的悲观主义,而是想强调这样的事实:处于“弱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和拉美是其中当然的成员,应当正视“知识经济”的挑战,尤其是要认识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要比“强国”面临的挑战严峻得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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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IMF,”Adjustment,NotResistance,theKeytoDealingwithLowCommodityPrices“,IMFSurvey,vol.23,October1994,PP.350-352.
④HansW.Singer,”TermsofTradeandEconomicDevelopment“,inJohnEatwell,et.al(eds.),TheNewPalgraveADictionaryofEconomics,Vol.Ⅲ,P.628,London,TheMacmillanPressLtd.,1987.
⑤UnitedNations,MonthlyBulletinofStatistics,Vol.LIV,No.1,January,PP.176.
⑥P.SarkarandH.W.Singer,”ManufacturedExportsofDevelopingCountriesandTheirTermsofTradeSince1965",WorldDevelopment,Vol.19,No.4,PP.337-338.
⑦TheWorldBank,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p.156,WashingtonD.C.,1997.
篇5:建筑管理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建筑管理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1建筑成本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1建筑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建筑成本管理的时候,先要做好建筑预算管理工作,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在的成本管理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在建筑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筑预算管理在预算审核方面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的,主要在核实情况方面,在进行核实的时候通常是存在着没有落实情况的问题。在进行审核建筑预算的时候,要由项目的负责人进行预算方案的报送,审核人员通常只是对书面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的情况通常是不进行调查和验证的。很多的建筑企业在预算执行和处理方面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是为了更好的将预算管理落实到实处,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预算的功能。在建筑行业中,通常将预算分析看做是一种对预算的总结和说明,一般对预算执行都是不重视的。在预算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导致整个预算功效在发挥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很多的企业在预算分析的时候,对出现的执行差异问题通常是不进行及时的处理的,这样也会导致后期的建筑工程施工出现相同的问题。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好导致成本浪费的情况,很多的管理人员在预算执行方面通常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人在管理方面出现了更大的问题。
1.2建筑成本预算管理的解决方法
针对建筑成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也是非常多的。在进行建筑项目预算审核的时候,审核人员要对相关的成本预算情况进行实地的考察,这样可以保证成本预算金额更加符合真实情况,这样可以更好的控制成本预算中出现多报或者是少报的情况。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的改变管理观念,要重视建筑预算的执行分析,这样可以更好的将预算工作落实到施工中每个环节中。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时候,要做好日后的处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预算执行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很多的'时候会出现预算超标的情况,这时要进行预算的补救,调整原来的预算执行情况。在进行预算方法修正的时候,要在最大的程度上降低成本,这样可以使建筑企业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2建筑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建筑企业要想获得经济效益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无法保证,就会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市场竞争力。建筑企业在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的质量问题,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一定要增强管理的强度。
2.1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着控制措施不严格的情况,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入到建筑行业中,这样就会导致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行业形象受损,行业发展不稳定的情况。建筑企业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对施工过程管理不重视的情况,同时也对出现的误工和返工情况也不重视,这样就会导致施工中成本增多。在施工过程中,很多的企业对一些新的设备和工艺通常在认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施工中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2建筑质量管理中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
对于建筑施工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管理,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联合起来,构建质量保障立体化网络,确保施工操作有章可行、规范高效。建筑企业应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立足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其长远发展的根本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严格过程管理,防止因误工、返工和返修造成的浪费,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改良旧的工艺和设备,合理引进先进的建筑工艺和设备。当然,在进行建筑工艺、设备改良和引进新工艺、设备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其所需要付出的资金成本造价和沿用老工艺、老设备的成本差异和各自所产生的效益差异。权衡引进新设备想、新工艺费用和效益之问的关系,以谋求获取最大的效益。
3建筑进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3.1建筑工程进度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建筑进度控制的制约因素很多,如:工程本身的管理、施工环境、劳动力施工、风险问题、物资供应问题等,有些建筑工程的承包方通常实施的是粗放式管理,往往在施工的细小环节容易出现疏忽,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正常竣工,不得不使工期后延。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进度与质量、成本等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讲,加快速度的前提必须增加成本,但是在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考虑得不够周全,常常顾此失彼,或者注重了进度忽略了质量,或者注重了质量却延误了工期。
3.2解决建筑工程进度问题的方法
要加强建筑工程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高效、科学的工程管理队伍。在工程项目的开始阶段,就要选择一支团结协作的项目团队,其中包括项目经理的相关领导及成员。做好加入项目组织人员工作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频繁的人员流动,积极发挥个人在工程管理中的潜能与才能。在项目刚开始阶段,在进度的跟踪管理中,应以经理为责任制的中心,将具体责任细化分配到个人,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成员开展一定的奖惩措施。通过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向管理要工期、要进度,保证预期目标按时完成。实施进度全程精细化管理模式,在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应制定其他的计划。
4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大的工作,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要进行管理,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找到解决的方法,促进建筑企业更好的发展。
篇6:企业会计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会计问题研究论文
一、小 企业 会计 信息使用者
小企业由于所有权相对集中,人员较少,经营权与所有权结合较为紧密,经营活动较为简单,对外筹资较少,因此报表使用者相对有限。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包括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税务部门与 金融 部门等,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对内应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外应满足税务部门、金融部门的需求。
(一)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 于论文联盟
国家 目前 已退出对小企业所有权的控制,小企业的所有者多数情况下也是小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基本重合,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问题 在小企业中几乎不存在。小企业由于财力有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所面临的持续经营风险往往高于大中企业。各国资料表明,小企业是诞生最快同时也是倒闭是快的企业。由于小企业的企业利益与所有者的个人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也是经营者)十分重视内部经营管理和 经济 效益,要求会计信息能够帮助经营者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满足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与考核、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需要。
(二)税务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
小企业必须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与缴纳各种税款。税务部门历来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主要关心的是小企业的账簿记录是否真实,是否能够提供有关的纳税信息,是否按税法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通过会计报表进行税收收入监控。
(三)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
银行是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小企业的又一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但由于小企业本身就具有规模小,应变能力差,风险大的特点,银行在做出决策时是慎之又慎,满足率较低,小企业取得的银行很大部分是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或有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银行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上,主要侧重于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方面。
二、小企业会计目标的确定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西方会计 文献 就已开始对“会计目标”进行关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38年的一份 研究 报告中提到会计的目标是“有助于企业的运行,以达到其既定的目的”。六十年代后期,西方会计学界对会计本质的认识有了明显变化,“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观念开始流行,会计目标的研究成为研究其他会计问题的前提。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年发表的《基本会计 理论 公告》明确提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目标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而提供有关的信息:一是对有限资源的利用做出决策,包括辨认决策领域、确定目标与方向;二是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一个组织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三是记录与报告资源的受托责任;四是促进会计主体的 社会 职能并控制资源。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0年发表的第4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提出:“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特别是所有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助于他们进行经济决策的数量化的财务信息,这个目的包括提供能用来评估管理当局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和其他管理责任的效率的信息。”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会计目标的研究形成了两个代表性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的目的就是向资源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应以客观信息为主;决策有用学派则认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根本目标就是向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变得极为普遍的情况下,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受托责任观念受到了普遍推崇。但在资本市场中,单一的受托方对应的是众多的委托方和潜在的委托方,资源的委托者与资源的管理者并不直接联系,从而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复杂模糊,在市场有关各方的投资和信贷决策中,会计信息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一种新的决策有用学派相应出现,并成为财务会计目标理论的另一个主流学派。决策有用学派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加拿大会计权威组织等会计组织的支持。
我国的会计目标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结合。 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对两权重合的小企业,所有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层主要由所有者及所有者的家族成员控制,不可能产生管理层受托责任的概念,因此会计目标应体现为决策有用观,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11条)。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税务部门与银行,因此小企业的会计目标应为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和银行融资决策的信息需求。
三、小企业会计核算要求
美国会计学界早在1976年就提出,让小企业遵守针对大企业而设计的会计准则对小企业来讲是一项很大的负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从1976年起开展了专题研究,研究认为小企业的经理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按照一些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缺乏相关性且太过复杂,无疑增加了企业会计师的费用。美国会计职业界支持对小企业专门的统一会计准则的研究,会计师们赞成采用不同的准则,而银行家们则认为对小企业和大企业都需要相同的信息,应保持现状,但也并不反对简化某些会计准则。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设立小企业会计委员会专门研究小企业会计问题,19发布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对小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些豁免和简化处理,如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对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等。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简化,小公司只需提供简略型的资产负债表和报表注释,不必编报损益表和董事会报告书,小规模企业享有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的豁免权,但会计信息应坚持真实性和公允性。
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上,重点讨论并研究了《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讨论稿。会议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及各个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大体上是针对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和特殊问题,这与中小企业的 发展 不相适应,中小企业的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别,若都按国际会计准则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报告,无疑将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若就中小企业另行制订一套会计标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现阶段可行的办法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豁免条款。小企业会计应具有以下特征:简单、便于使用;能够提供管理信息;尽可能地标准化;足够灵活,能适应企业的成长,并且具有提高中小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张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潜能;兼顾纳税目的;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它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并无本质的区别,二者在会计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的差别表现在:
第一,《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一定程度的简化。
对于相同的经济活动,《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在会计核算上更为简单,更易于操作。如对某些比较复杂的交易或事项,或者小企业较少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适度简化。
第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尽量与税收法规相协调。
根据小企业会计的目标,小企业会计不可能与原来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一样,完全从税收规定出发,成为单纯的为纳税服务的计税会计。首先,二者的目标不同,会计的主要目标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便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和决策;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其次,是由于二者所遵循原则的差异,会计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税法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据实扣除原则的差异、法定原则等。但由于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小企业会计对于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尽量做到与税法规定相协调,达到简化、实用的目的,以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这样在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基础上,既有利于税务部门稽核税额、照章征收,又有利于小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不对外筹集资金。
即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且小企业普遍采取的所有者与经营权两权重合的治理结构以及向外部融资的困难,使得小企业外部较少有投资者、债权人这样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对小企业向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较低。从国际与国内银行对小企业融资决策的现实看,对小企业会计信息要求也较低。
第四,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上不存在,因此一般没有强制企业信息对外公开的要求。另外很多小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为保持竞争力不希望将自己的财务信息向公众披露。
四、小 企业 会计 核算的改进
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在符合会计基本准则的概念框架前提下,与大企业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应当:一是以简单为原则;二是在会计确认上适当考虑税法的要求,在对具体交易与事项的处理上,如果按会计要求与税法要求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则按会计要求处理,如果二者差异不大且在一年内差异可以消失则按税法要求处理;三是会计计量上以 历史 成本原则为准,减少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 应用 ,尽量减少会计选择与职业判断的空间;四是减少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 转载于论文联盟
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时应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各种损失与风险,不得高估资产和收入,不得低估负债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八项减值、预计负债以及一些特殊业务的特殊处理,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处理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虚夸利润,粉饰业绩。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运用不慎,就会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而小企业会计造假的主要目的是偷漏税款,本身并不具有虚夸利润、粉饰业绩的动机,并且小企业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能准确把握。因此尽管《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等方面进行了简化处理,但对小企业还是过于复杂,增加了大量的税务调整。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减少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应对现有小企业会计核算进行改进。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与期间收益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息,作为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税法规定上述现金股息应确认为当期收益。
由于短期投资是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这两种处理的结果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资产与利润是有 影响 的,但从一年的时间看基本上无差异,因此建议按税法规定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和期间收益进行处理。
(二)坏账准备计提
《小制度》规定小企业坏账准备的核算 方法 有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账龄 分析 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而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只能采用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而且提取比例规定为5‰。
这部分差异如果发生,不仅要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还会影响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调整。如果小企业能够按制度规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及时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则二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并不大。因此建议坏账准备计提按税法规定处理。
(三)存货期末计价和减值
《小制度》对存货的计价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
小企业资金有限,存货周转较快,基本上不存在为粉饰业绩而故意将已减值的存货长期存放的现象。因此《小制度》的处理办法不仅加大了税务调整的难度,同时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意义也不大。
对1―3项,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除税法规定应收账款可计提坏账准备外,取消其它减值准备处理,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对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四)债务重组收益与不需支付的债务
《小制度》规定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等,直接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不作为收入处理。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等,均属于企业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我国的特殊处理,这也是我国防止大公司为实现巨额收益,利用文件制造利润,造成股市的混乱而设计的。对小企业则无此造假动机。新会计准则对此已作修改。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差、不需支付的债务所产生的收益本身是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应将之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也与税法的要求达到了一致。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
《小制度》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较《 企业 会计 制度》简化。按《小制度》规定只有专门用于固定资产借款的费用才能资本化。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间,停止资本化时间,暂停资本化时间等方面与税法的相关规定都有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会长期 影响 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必然导致这项纳税调整差异(借款费用与折旧)长期存在,税务调整工作难度大。从 方法 处理角度看,《小制度》的规定更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因此建议税法可按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案进行适当修改。 转载于论文联盟
五、小企业会计报告的改进
《小制度》简化了基本报表的编制,要求小企业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选择报送现金流量表;简化了附表的编制,只要求一般纳税人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简化了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着重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后事项、或有事项、与业主投资者主要往来”这几个项目。
(一)利润表的改进
《小制度》中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利润表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 内容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在利润表的基础上编制的,企业在 计算 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在《小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为更好地建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利润表的勾稽关系,便于税务检查,应对利润表进行改进。(表1)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增加资产减值、资产担保抵押的信息
六、会计报表的审计
各国的会计实践对小企业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会计报表的要求。小企业的会计报表可免于审计。
小企业的外部报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机关。税务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公允性发表意见,其依据是公认会计准则;而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是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审计,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依法纳税,二者不可替代。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的要求,因此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审计对于税务机关并没有影响。
在小企业有银行的情况下,外部报表使用者则包括银行。但小企业大多是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或有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而取得的银行,小企业所提交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对于银行的决策并没有影响。
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难、结算难”的 问题 ,银监会7月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指导意见》,具体在方式、抵押担保要求、风险控制、风险定价、还款方式、业绩考核以及问责制度等方面对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要求进行了突破,并根据小企业业务特点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方式上,银行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来确定发放;在担保方式上,银行应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采取灵活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利率上,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灵活定价;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上,主要侧重于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方面。因此,从 发展 的角度看,小企业向银行,可就小企业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小企业从自身的发展出发,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外披露简要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及附注。为维护企业 社会 信用和社会公众利益,小企业对外披露的报表必须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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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会计研究,(12)。
[4] 朱永永。《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与借鉴浅析。集团 经济 研究,2006(36)。
[5]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经济 科学 出版社,2001。
[6]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7: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论文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篇8:高校会计核算问题研究论文
高校会计核算问题研究论文
一、高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相关政策的需要
财政部实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后,其会计核算的基础必然是权责发生制,高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为保证向政府部门提供统一口径的财务数据,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那样才能为本级政府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和符合规定的财务信息数据,所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高校会计核算的基础是适应国家相关的政策要求的。
(二)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高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可以正确地反映各类资金的归属期,从而把相应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相配合,加以比较,客观公正并全面地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便于及时地考核评价,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动态监控,盘活存量资金,有效地促进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高校财务管理
高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后,凡是符合高校收入确认标准的本期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是符合高校支出确认标准的本期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本期的支出处理。这就要求高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特别是收费管理,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确保高校财务收支工作的顺利开展。(四)促进高校财务信息进一步公开基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高校会计报表体系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完整清晰地反映了高校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现金流量及办学成本等综合财务信息,通过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促进高校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体现和尚未采用方面的探讨
(一)新高校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具体体现
1.新制度细化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新高校会计制度在核算上述应收及预付款项时,以3年作为临界点,逾期3年或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相应的账务处理为:待核销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等;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销后又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合理地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原则。
2.新制度中引入了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存货的会计核算。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了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在不同情况下入账价值和相关费用的确认。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应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存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非按名义金额入账);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名义金额入账)。这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权责发生制的应用。
3.新制度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按进度来核算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的实际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是多样的,不同的方式其取得成本固然不同。对于房屋及构筑物和需要安装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还需继续发生一些必要的支出,因而要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来归集核算,特别是为建筑工程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利息和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产生的融资费用,在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更要计入该资产的取得成本。还有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或大修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也是先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来归集核算,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逐步核算固定资产的成本,符合权责发生制下成本费用的确认原则。
4.新制度引入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的会计核算。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应对除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应对除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同时也分别增置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用来辅助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使用年限的变化而体现出的账面净值与账面余额的差异,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产的价值,从而增强了高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特点。
5.新制度增设了“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来核算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资产的处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逐步地确认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等,合理地确认净收入或净损失,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特点。
6.新制度增设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各种职工薪酬。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主要的账务处理为:计算当期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职工各种薪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通过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使高校定期将支付给职工的薪酬确认为当期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下费用的确认原则,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监督高校在职工薪酬等方面的人员经费的使用。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尚未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方面的探讨
1.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尚未费用化。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虽然“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中反映了资产折旧或摊销的金额,但却没有将它作为本期的费用来核算,没有体现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同时应确认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特点,虚减了支出数,从而虚增了事业结余,降低了高校会计报表的信息质量,所以必须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在计提本期费用化。
2.尚未考虑资产减值的核算。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高校投入到教学和科研的经费在不断增长。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许多现代化教学、科研设备和软件等并没有在其使用年限期满而闲置或被淘汰,而是被提前更换或弃置,但这些设备和软件却没有计提完折旧或摊销。还有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只有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后才可以予以核销,而之前并没有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由于资产核销时会做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账务处理,发生的资产损失全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数,虚增了核销期间的支出数,没有合理分摊到各个期间。因而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高校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预测,合理地估计可能会发生的资产损失,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来降低资产损失的风险。
3.尚未区分内部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支出。新高校会计制度虽然设置了“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来核算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但在期末时该科目发生额将被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和“事业结余”等科目,最终将没有余额。这显然与高校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高校开展科研活动,有时会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进而会形成高校的一项无形资产,但按现行制度的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就把研究开发项目的前期支出全部费用化了,没有对该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进行归集。因而对于高校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阶段;开发阶段,是指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由于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是为开发活动做准备,因而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而开发阶段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能性较大,所以高校能够证明开发阶段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其相关确认条件,应将相关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4.利息尚未按月来核算。新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发生与利息相关的业务时主要的账务处理为: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高校收取或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时一般是按季度来核算,按以上的账务处理就会虚增了收取或支付利息当月份的收入或支出,对于月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产生影响,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确认的原则。因此通过以名义利率按月预提等方法,并增设“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两个科目来合理地确认利息收入和分摊利息费用,确保高校的会计信息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具有可比性。
5.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核算不完整。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作为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高校正常运作的有力资金保障。在新高校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只是核算高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根本没有反映出高校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入情况,而且由于学生欠费等原因的存在,“应缴财政专户款”明细账也只能核算学生实际缴交的学费和住宿费情况,而不是应缴交的学费和住宿费,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下收入确认的原则。由于高校办公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学费、住宿费等学生费用的收取大多都是通过软件系统结合金融机构的服务终端来完成,收取到学生的款项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所以高校在核算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缴交情况时,应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来核算本期间学生应缴交的费用数,借方发生额反映学生实际缴交的学费和住宿费情况,贷方发生额反映每期应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生的欠费数,这样既能真实地反映出学费、住宿费收入中应收、欠费的实际数据,又能体现高校在收费管理上的效能优劣,促使高校加强收费管理。
6.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尚未及时核算。在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校只有在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才会确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等。而资金下达的文件一般会在资金实际拨付到账前一段时间送达高校,特别是有些资金还出现了跨年到账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预算的执行力度,容易出现“突击花钱”的现象和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因此以资金下达或预算安排的文件为依据,及时地确认收入,同时细化相关的支出,能有效地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盘活存量资金,提高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政府正在大力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从而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具有推行会计改革的优越的理论环境,更应加快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全面地反映高校的收入支出情况,实现收支相配比;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保证高校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利于高校进行办学成本核算,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向政府部门提供统一口径的预决算财务数据;为高校规划自身发展前景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篇9:高考三角函数问题研究论文
高考三角函数问题研究论文
高考三角函数问题研究论文对高考三角函数的考点分析、题型解析、解题应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对提高教师指导水平和学生的高考应战能力提供参考价值。
高考三角函数问题研究论文【1】
摘 要:三角函数是中学数学的主体内容,也是高考的热点,对高考三角函数的考点分析、题型解析、解题应用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有助于提高教师指导水平和学生的高考应战能力。
关键词:三角函数;典型题型;解题应用
一、高考三角函数考点分析
近几年高考对三角函数部分的考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三角函数的变换,二是三角函数图像和性质。考查的知识点:
1.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是考查的重点。2.三角函数的化简求值是常考题型。3.考应用,建立三角模型。4.考综合,突出三角的函数性质。
二、高考三角函数典型题型解析
1.三角函数图像变换
图像变换是三角函数的考察的重要内容,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理解A,?棕,?渍的意义,特别是?棕的判定,以及伸缩变换对?渍的影响。
例如:将函数y=sin4x的图象向左平移■个单位,得到y=sin(4x+φ)的图象,则φ等于( )
A、-■ B、-■ C、■ D、■
考点:函数y=Asin(ωx+φ)的图象变换
分析:利用函数图象的平移,求出函数的解析式,与已知解析式比较,即可得到φ的值.
解答:解:函数y=sin4x的图象向左平移■个单位,得到y=sin4(?仔+■)的图象,就是y=sin(4x+φ)的图象,故选C
2.常见的几种三角函数求值题型。
(1)y=asinx+b、(或y=acosx+b)型
基本思路:利用sinx≤1(或cosx≤1)即可求解,但必须注意字母a的符号对最值的影响。
例:求函数y=asinx+b(a≤0)的最大值。
解:由于sinx≤1,所以-1≤sinx≤1,且a≤0,从而函数 y=asinx+b(a≤0)的最大值为-a+b。
(2)y=asin2x+bsinx+c(或y=cos2x+cosx+c)型
基本思路:可令t=sinx(或t=cosx)t≤1化归为闭区间上的二次函数的最值问题。
例:求函数y=sin2x+2cosx-3的值域。
分析:此类题目可以转化为型y=cos2x+cosx+c的三角函数的最值问题。
解:由于y=sin2x+2cosx-3
=1-cos2x+2cosx-3
=-cos2x+2cosx-2,
令t=cosx t≤1则原式转化为:y=-t2+2t-2 t≤1
对上式配方得:y=-(t-1)2-1 t≤1
从而当t=-1时,ymin=-5;当时t=1时,ymax=-1。
所求函数的值域为[-5,-1]。
(3)y=■(或y=■)型
基本思路:可化归为sin(x+?渍)=g(y)去处理;或用万能公式换元后利用判别式法去处理,特别a=c时,还可以利用数形结合法去处理。
例:求y=■的值域。
分析:此题我们采用化归为sin(x+?渍)=g(y)去处理。
解:由y=■得:ycosx-sinx=-2-3y,
■sin(x+?渍)=-2-3y,
∴sin(x+?渍)=-■
又由于csin(x+?渍)=■≤1
解得:y∈[■,■]。
(4)含有sinx?芄cosx,sinxcosx的函数最值问题
基本思路:可令t=sinx?芄cosx,t≤■将sinxcosx转化为t的关系式,从而化归为二次函数的最值问题。
例:求函数y=(sinx+1)(cosx+1)的值域。
分析:由于上式展开后为:y=sinxcosx+sinx+cosx+1恰好为上述形式的三角函数的最值问题。所以可令t=sinx+cosx,t≤■去求解。
解:由y=(sinx+1)(cosx+1)展开得:y=sinxcosx+sinx+cosx+1,
设t=sinx+cosx,t≤■,则sinxcosx=■,
此时:y=■+t+■=■(t+1)2
∴y∈[0,■]。
(5)含参数型的三角函数的最值问题
基本思路:需要对参数进行讨论。
例:求函数yasinx+b的最大值。
分析:由于a的符号不确定,所以要对参数a的符号加以讨论。
解:由于sinx≤1,所以-1≤sinx≤1,
当a≥0时,函数y=asinx+b(a≤0)的最大值为a+b;
当a<0时,函数y=asinx+b(a≤0)的最大值为-a+b。
3.三角函数的单调性综合运用
三角函数是中学数学的七类基本初等函数之一,具有比较完备的函数性质,又因系统的三角公式及其变换,使三角函数问题丰富多彩、层次分明、变化多端,常与函数、三角、数列、解析几何等结合考查。
例:已知函数f(x)=2cosxsin(x+■)-■sin2x+sinxcosx
(1)求函数f(x)的最小正周期;
(2)求f(x)的最小值及取得最小值时相应的x的值;
命题意图:本题主要考查三角公式、周期、最值、反函数等知识,还考查计算变形能力,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知识依托:熟知三角函数公式以及三角函数的性质、反函数等知识。
技巧与方法:等价转化,逆向思维。
解:(1)f(x)=2cosxsin(x+■)-■sin2x+sinxcosx
=2cosx(sinxcos■+cosxsin■)-■sin2x+sinxcosx
=2sinxcosx+■cos2x=2sin(2x+■)
∴f(x)的最小正周期T=π
方法归纳:
本难点所涉及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主要有:
1.考查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的基础题目,此类题目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三角函数图象的基础上要对三角函数的性质灵活运用。
2.三角函数与其他知识相结合的综合题目,此类题目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在今后的命题趋势中综合性题型仍会成为热点和重点,并可以逐渐加强。
3.三角函数与实际问题的综合应用
此类题目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知识迁移能力和数学建模能力,要注意数形结合思想在解题中的应用。
(2)当2x+■=2kπ-■,即x=kπ-■(k∈Z)时,f(x)取得最小值-2.
三、高考中三角函数的解题应用
高考试题中的三角函数题注重三角知识的基础性,突出三角函数的图象、周期性、单调性、奇偶性、对称性等性质。
(一)知识整合
1.熟练掌握三角变换的所有公式,理解每个公式的意义,应用特点,常规使用方法等。2.熟练掌握正弦函数、余弦函数、正切函数、余切函数的性质,并能用它研究复合函数的性质。
(二)方法技巧
1.三角函数恒等变形的基本策略
(1)常值代换.(2)项的分拆与角的配凑。(3)降次与升次。(4)化弦(切)法。
2.证明三角等式的思路和方法
(1)思路:利用三角公式进行化名,化角,改变运算结构,使等式两边化为同一形式。(2)证明方法:综合法、分析法、比较法、代换法、相消法、数学归纳法。
3.证明三角不等式的方法:比较法、配方法、反证法、分析法,利用函数的单调性,利用正、余弦函数的有界性,利用单位圆三角函数线及判别法等。
4.解答三角函数高考题的策略
(1)发现差异:观察角、函数运算间的差异,即进行所谓的“差异分析”。(2)寻找联系:运用相关公式,找出差异之间的内在联系。(3)合理转化:选择恰当的公式,促使差异的转化。
中职对口高考中三角函数复习策略【2】
摘 要:分析近几年江苏省对口高考中三角问题,探导三角函数复习中的策略。
关键词:三角函数 复习策略
从近几年的江苏省对口单招数学试题来看,三角函数这一章是考试的重点,占27分、占19分、占19分、占22分,题型都是若干个小题目(选择题+填空题)和解答题构成。
考查的主要内容: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同角三角函数的基本关系、正弦、余弦、正切函数的诱导公式、三角函数的图像和性质、两角和与差、倍角公式、解三角形,下面结合试题谈谈各个知识板块的复习策略:
一、抓牢三角函数的概念
这里包括三角函数的定义(主要是正弦、余弦、正切),同角三角函数的基本关系(主要是sin2α+cos2α=1,=tanα)。
通过多年的高三复习,我认为不需要让学生掌握八个公式,在复习时对这两个关系式不仅要牢固掌握,还要能灵活运用(正用、反用、变形用),利用这两个公式可以解决的一些题型让学生熟记于心,我在复习这一知识板块时,主要设计了以下几个模块:
(1)已知sinα(或cosα)求其余三角函数。在求值中,确定角的终边位置是关键和必要的。有时,由于角的终边位置的不确定,因此解的情况不止一种。
解题时产生遗漏的主要原因是:①没有确定好或不去确定角的终边位置;②利用平方关系开平方时,漏掉了负的平方根。
(2)在sinα+cosα,sinα-cosα,sinα,cosα三个式子中知道一个求其余。
(3)已知tanα(cotα)求其他三角函数、对于分式都是关于正弦、余弦的一次(或二次)的齐次式的计算与化简。
诱导公式的记忆和灵活运用,对绝大多数学生都是会而不对,易错题让学生除了要深刻理解“纵变横不变,符号看象限”这一“口诀”,还要建立“负化正,大化小,化到锐角为终了”的思想,对于几个易错易混淆的几个公式,特别强化,如cos(-α)=cosα,sin(+α)=cosα与cos(+α)=sinα。
另外还要重视在三角形中应用诱导公式。
这部分内容考试时填空、选择较多,学生若要不失分,关键还在公式应用的准确、熟练上下功夫,不必强化过多的技巧。
如:3.已知sinα=,α是第二象限的角,则cos(π-α)=(20单招)
A. B.
C.- D.-
3.已知P(-3,m)是角α终边上一点,若sinα=-,则m=()(20单招)
A.-4 B.-3
C.3 D.4
篇10:绿色建筑问题研究论文
绿色建筑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趋势,策略
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类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也日益加深。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存安危的重大课题,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全球各个国家达成一致共识的“可持续发展主义”,建筑作为人类生活居住的围护结构,更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设计理念,做到资源节约、保持生态平衡。
1.绿色建筑提出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索取越来越多,尤其二战以后,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和破坏已经超过了自然界本身的自净能力和承受范围,盲目地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积累物质财富的发展观,“高投入、高消费、高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自然环境日益恶化,能源短缺、土地沙化、空气质量下降、全球气候变暖等等环境问题凸显出来,并对人们造成困扰。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都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将环境保护问题列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是时代的要求,是发展的要求。源自环境保护的目的,绿色建筑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在建筑的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绿色建筑的内涵也是绿色建筑的目的所在。
2.绿色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
在建筑上,如何能最有效的节约资源、利用资源、即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又不对后代繁衍升息造成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绿色建筑的深刻内涵,也是绿色建筑设计秉承的理念。对于绿色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绿色建筑更有效节约土地
土地是地球给予人类的珍贵资源,土地是所有陆生生物的栖息地,也是人类食物的主要根据地,土地的面积是一定的,不能无限扩大的。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建筑用地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俏和紧张,有效的节约土地资源,是实现绿色建筑的重要条件之一。近些年来,建设设计方面,尤其是城市建筑建设,高层、小高层的建筑形式逐渐增多,这就使得同等单位面积土地上可居住的人数增加,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资源矛盾,节约了土地资源,是值得推广的一种建筑形式。论文发表。
2.2绿色建筑更有效节约能源
净化空气能源使用与空气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这些能源在人类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能源的每一次开发开采利用,都对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能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论是燃料能源(煤炭、天然气、石油等)还是非燃料能源(风能、潮汐能、热能等)其大量使用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危害,尤其是燃料型能源,其燃烧产生的粉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不但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对人类健康造成侵害。因此在绿色建筑设计上,要尽量的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和使用,尤其是浪费现象。近年来,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一些大中城市已建立了一批利用太阳能取暖或者照明的新型环保办公楼,北京市安外大街的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就是一个绿色环保建筑的典型实例,还有新近建成的宁夏清华园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大楼,这些新型办公楼都是集太阳能采暖、供应热水于一体的环保建筑。论文发表。以宁夏清华园工贸有_CRK!C祝$C限公司的办公大楼为例,整个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需要286平方米集热板,整个太阳能取暖系统投资40 万元,年可节约标煤35 吨,30 年的使用期限内可以节约采暖成本约为86 万元。随着科技的发展,地热、水热等采暖形式也被广泛应用。地热属于辐射供暖方式,这样的散热方式效率高,而且传送过程中热量损失小,地热辐射供暖还可以实行分户分室控制,用户可根据实际冷热情况进行调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这样的环保设计在有效的节约煤炭、电力等能源的同时,也减少了粉尘污染,提高了空气质量。
2.3绿色建筑更注意减少固体垃圾的投放
人类的生产、生活都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这些物质有的是使用价值开发完全,有的是使用价值还有剩余,但受限于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对其进行再利用。有些固体废弃物是没有危害成分的,而有些固体废弃物例如塑料制品就存在很多的危害成分,且难以分解。而作为建筑行业产生的多是砖、石等固体垃圾,在绿色建筑设计中,要充分提高资源利用率,例如将破损砖石泥沙做为回填材料,或者利用新技术对塑料、金属制品进行分解回收再利用,这既有利于减少固体垃圾,又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绿色建筑设计的趋势之一就是依靠科技做到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3.绿色建筑设计的实施策略
3.1加强国家的政策引导
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经济、文化、科技等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国家的基本发展纲要和战略规划,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筑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要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将绿色、环保的设计规划理念植根与建筑领域,必然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引导和支持,对于土地的使用,建筑设计的规划,施工队伍的资质,国家都应从宏观角度去把握,给予支持和引导。
3.2加强建筑产业的规划
现在建筑行业的逐步在完善发展之中,但还是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论文发表。行业内恶意竞争、暗箱操作的情况依然存在,一些资质不足的小型建筑企业依然大量存在。不足规模的建筑企业在设计水平、施工能力以及后期维护上肯定有所局限,再加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很难保证建筑设计环保科学,因此,要加强建筑行业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制定行业运行规定管理的条例和规范,使得建筑行业发展有法可依。同时对于资质不佳的.企业进行行业整顿,必要时取消其公司资格,保护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建筑企业,这有利于保护国家资源,实现建筑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3.3注重建筑人才的培养
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事物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绿色建筑属于环保建筑,生态建筑,可持续发展建筑,更需要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因此,要实现绿色建筑的良好发展,就要加大对建筑人才的培养力度,我们要培养的不是只有高水准专业技术的“技工”,而是在技术上、思想上、品质上,都具有高水准的复合型人才,是具有环保意识、职业精神、深入理解可持续发展意义和目的的符合现代绿色建筑设计的专业人才。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建筑人才是实现绿色建筑发展壮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4.总结
在目前情况下,绿色建筑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实践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或许没有现成的方案可以使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学习,但这些都不是问题,只要我们秉承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爱护地球的宗旨和理念,利用经济、科技、文化的一切力量,就能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世界在环保方面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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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文悦.城市发展规划在前环保为先[J].园林,.
[4]杜桂祥.大力推进绿化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J].园林,2001,124.
篇11:挪用公款罪诸问题研究论文
挪用公款罪诸问题研究论文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行为实际上是挪用公款行为,该条文规定“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早在唐朝时,《唐律》就规定了“私借官物”、“私贷官物”、“假请官物”等行为以贪污论处。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毯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持以)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物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此后,宋明清等王朝也仿效唐律,对“私借官畜”、“私贷官物”、“私借钱粮”、“乘官马船车载私物”等行为规定以罪论。例如明朝的《大明律》规定“凡因公差,应乘官马、车、驼等者,除随身衣杖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十,第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乘船车者,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十,第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司官,知而纵容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迎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另外,清朝于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91条、第392条把挪用公物类的行为规定为侵占罪,且处刑较重。 由此可见,古代封建国家对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借用公物的行为惩治是严厉的。
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也出现过挪用公款定罪处罚的'规定,不过那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处。”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探究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公款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对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公款”是指广义的含义,还是狭义上含义?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以为,不管是从广义的角度,还是从狭义上角度去理解“公款”的含义,都有失立法原意。关于“公款”的含义,应结合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刑法》第91条的规定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来理解,那么“公款”应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一)、国有款项。具体包括各类国家机关的公款、各级各类国有公司、企业的公款、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的公款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1条规定的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4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经用的销粮款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等;(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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