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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时间:2022-08-15 08:46:3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篇1: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各参与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法律、惯例和制度安排。本文旨在研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的大权,并进而控制了经营者,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在融资及控制公司方面的作用相对薄弱。尽管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家族控股者能从内部控制上解决经营者的代理问题,然而,公司融资的范围较小,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较大。

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与这种特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特点。在美英的市场导向模式中,一方面,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主要掌握在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在每一个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也不大,而且由于分散化的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倾向,内部治理的作用相对较弱。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在融资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长期经济衰退,“机构持股者觉醒”,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投资者逐渐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实施股票期权制等途径,使内部监控机制及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得到重视。其模式逐渐发展为以盈利为导向、以股东利益为基础,因此,人们也称之为股东导向模式。

在日德网络导向模式中,虽然也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它在筹资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股票流通性较低,且通过交叉持股、人事交往及系列贷款方式形成网络,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一网络对企业进行治理,其中法人大股东和银行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银行,它们从企业的大债主开始发展成为最大的股东)。除此之外,德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职工广泛地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是其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成,加之《证券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如贵州仙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改制上市时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24830.63万元投入股份公司,占总股本的67.66%。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二是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三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由此使得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他们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再加上信息不灵和“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持有国有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市风险。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非流通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畸形股权结构,即所谓“一股独大”现象引起的“内部人控制”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2.产权主体缺位,代理观念模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

3.独立董事数额较少,独立性欠佳。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独立董事的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尽管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因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权力失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人们戏称之为“圣诞树上的花环”。公司主要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建议。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

4.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高级经理人员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成败。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如果他们的薪酬只是基本工资和对已完成业绩的年度奖励,他们势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若要使其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就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手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1.明晰与界定产权,发挥董事会应有作用。公司治理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如何解决“产权主体缺位”?在以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制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建立国有产权与企业经营之间的正确关系,关键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接合部,即界面的问题。而政府与企业的界面即国有产权的代表是国有资本经营委员会。解决了国有股的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之后,还必须强化董事会代表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这个中间地带,它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利益,因此必须使董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利益,要以整体股东利益作为决策标准,而不能使董事会变成内部人的代表。

2.平衡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变“一股独大”现象。要根本改变“一股独大”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应该首先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目前理论界提出了许多加速国有股退出的方案,如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以及国有股转为债券等,其中国有股配售正在进行中。同时,应积极发展私人投资者和一定量的基金机构投资者。现在自然人大股东已经跃跃欲试,不用多久他们会大批地从幕后走到前台,摆脱“资本玩童”的形象,届时也将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相互制衡。

3.完善董事会结构,挖掘独立董事的治理潜力。大凡罢免高管人员的,都是外部董事占主导的董事会。在我国目前国有股还一时难以大幅度减少、资本市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运用的监控力度,应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额,并且应聘请不仅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而且有高超领导才能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要与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此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地完善独立董事发挥正常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极大地发挥其监督、约束等治理能力。

4.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实行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动态及有效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权益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是激发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有效方法。经验表明,在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然有精心设计的激励机制,用以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和研究国际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创建对经理人员的高效激励机制。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制、建立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来协调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层面的人员关系。

本文自《财会月刊》

篇2: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黄河证券

内容提要

随着《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国证券公司新一轮的扩张又拉开了序幕,集团化证券公司也随着呼之欲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规模扩张是我国在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在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的规模扩张,因而要求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以保证实现证券公司量与质的转变。由于任何对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忽视都将导致公司效率的降低,所以本课题认为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进行规模扩张,实现集团化战略的关键所在。本课题主要通过对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阐述了证券公司在集团化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正在探索中的证券公司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

本文共分为四篇,第一篇展望篇首先阐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全球性共同研究的问题。其原因在于(1)全球市场的形成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发生变革;(2)各国法人治理模式的弊端要求其建立更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次,本篇认为集团化证券公司是我国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观点是通过集团化证券公司的规模效应有助于提高我国券商的综合竞争力以及集团化证券公司有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两方面来说明的。第三,阐述了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必要性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其紧迫性在于我国券商所面临的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复杂以及我国目前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篇理论篇讲的是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理论。它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集团化证券公司的研究,探讨了其与传统证券公司的区别和其经营优势。紧接着,通过对集团化证券公司几种经营模式的比较和研究,得出控股型的母子公司模式是集团化证券公司未来发展主流趋势的观点,为第二部分可以在明晰的集团化证券公司架构下阐述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打下了基础。在第二部分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中,文章首先提出法人治理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并由这个问题引出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范畴。其次,文章指出公司治理的`基础在于多元化的产权安排,因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需要通过资本结构的优化来实现。由于资本结构是一种包括债权在内的企业产权结构形式,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各种融资途径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并通过完善资本结构进而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本篇认为目前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模式仍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履行其应尽责任。因此,本篇对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此外,我们还列举了国际证券业公司为了维护其良好的公司治理所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下篇我国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治理形成对比,并为其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篇实证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行制度安排及演变路径,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从萌芽阶段、成长阶段直至发展阶段的演变过程及其组织形式,并由此引申到证券公司成长的背景以及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上来。通过大量的有关背景材料,本篇试图说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形成了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的、独特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法理结构,因此需要分析影响它法人治理的主要因素。以下,在本篇的第二部分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影响因素中,文章将这些影响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块。其中外部因素主要讲的是国家政策、法制、市场结构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四方面对券商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而内部因素则讲的是资本结构与券商融资、董事会组织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以及风险管理等因素对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在第三部分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绩效分析中,我们认为在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测评公司的治理绩效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事情,董事会的结构、行为及业绩,对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涵义。有鉴于此,我们建立了一个关于集团化证券公司董事会行为、业绩等若干因素对证券公司绩效影响关系的模型,以求在能够获得有关数据的情况下进行实证验证。

第四篇规范篇是在前三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的抽象与升华,它也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大目标,一是追求股东利益为根本目标,兼顾债权人、员工、客户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科学决策;三是以客户服务为中心,高效率运行;四是把子公司作为实现母公司目标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提出了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原则。它包括有大小股东同股、同权、同利,构造健全的董事会,集团化证券公司的监督、决策有效分离、制衡与协调等七条原则。针对我国集团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环节,第三部分提出了股东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内部控制机制、相关市场等11项治理内容,为集团化证券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规范标准。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篇3: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闫鸣

内容摘要

本篇研究报告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责定位、董事会的构成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完善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作了分析。共分五个部分,其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一、上市、合资带来的股权分散与企业的控制权

为尽可能地扬利去弊,证券公司在上市或合资时,如何确定首次增发时社会公众股的规模及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尤为重要。社会公众股的发行规模应在满足《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在基本满足预期募集资金量的情况下,应适发行时具体采用的定价方式确定,一般在20%左右即可。而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首要的考虑因素则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国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的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在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愈低愈好。

董事任期交错制(Staggering Board,又称董事会分批改选制)是国外一些公司在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为避免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进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在外部环境适宜时,证券公司可以偿试引入董事任期交错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指的是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中小股东将自己推荐的侯选人选入董事会。我国《公司法》在重新修订之后可能会允许或提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我们认为对股权已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避免前述弊端的出现,应慎用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的职责及与经营层的关系

在公司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上,我国的《公司法》虽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是含糊不清的。事实上,从国外经验来看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公司治理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埃达・登勃/F-弗里德里克・纽鲍尔(Ada Demb/F.-Friedrich Neubauer,1991)认为,董事会在公司中的作用至少有三种模式:监督型、受托型和引导型。而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应是董事会与经营层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责任、控制和权力方面保持一种平衡。尽管随着公司状况的变化会打破这种平衡,如在某些危机中,有影响力的天平会倒向董事会,而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会倒向经营层。

公司通过如下途径增强董事会的相对权力,以保持与经营层之间的平衡:(1)董事会中一半的职务都由在工商届有影响的人物和本身具有很实力的人物来担任;(2)董事会比较经常地召开会议;(3)董事会成员能够获得未经删改的100多页的月度经营报告;(4)每年公司举行一次为期3天的会议,回顾和讨论公司的战略 。

三、董事会的构成

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除了满足有关机构对独立性的要求之外,还应该考虑到董事的个人特征和公司的需要。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认为,要充分完成董事会复杂的任务(从监督审计和管理业绩到对危机进行反应和批准公司的战略计划),董事会应具备一整套的核心能力:(1)会计和财务;(2)商业判断力;(3)管理才能;(4)危机反应;(5)行业知识;(6)国际市场;(7)领导才能;(8)战略/远景。而为使董事会作为整体具备这些核心能力,每位董事至少应在一个领域内贡献其知识、阅历和技能。因此,要具有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个人应具有以下特征:(1)正直和责任心;(2)见多识广的判断;(3)财务知识;(4)成熟的.自信;(5)高业绩标准 。如美国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的来源按所占比重一般依次是,其它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其它公司的离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大学教授、律师等 。

四、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若要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有效发挥证券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应有的职能,我们认为在证券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上应作如下安排:

(1)设立监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

(2)在人员构成上,监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不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战略规划委员会宜应有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因为监察委员会要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向董事会推荐聘任外部审计师,提名委员会要选择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要为管理层制订薪酬,若其成员有内部董事,将严重影响到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可设为5名,其中有一至两名的内部董事,使得该委员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协调搭配,有利于为公司制订既科学、客观亦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

(3)在职能定位上,各委员会的职能应更具体明确,具体如附表。其中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已包括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4)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每位董事可担任两个以上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委员会的主任职务,以不过分增大个别董事的工作量,保证董事个人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参与相关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五、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与监察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的特点是不同的:(1)监察委员会或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象是公司经理人员,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不仅包括经理人员,还包括董事会;(2)独立董事可以较监事会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其行使监督职能。(3)董事会的监督工作以适当性监督为主,而监事会的监督是以违法性监督为主。从后面两个特点来看,要有效约束经理人员,必须更多地依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力量。因而,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对经营层的约束,必须从强化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职权入手,更多地依赖董事会的力量。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亦由董事会领导,我们认为该项职能可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即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监察委员会负责,在需要报告工作时,则可直接联系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再由其召集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在经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这样,监察委员会不仅拥有推荐聘任外部独立的会计师、监督外部会计师运作的职能,还领导着公司的内部审计系统。而监事会则亦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应赋予其更多的知情权,如监事会的全体成员或代表可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所召开的所有会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亦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此外,为增强监事会对经营层监督的动机,可适当增加监事会的成员数量,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的比重应大幅增加,部分为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而不再担任董事的股东代表可担任公司监事。这样,让一部分有证券行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而不具有相关知识或经

验的股东代表进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确保其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可。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比较如附表。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681,13602751600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篇4:建立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建立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1994年开始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改制后的公司未能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特别强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本文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和效率分析,针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探讨当前如何建立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作 者:胡小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交通局,江苏,泰州,225300 刊 名:前沿  PKU英文刊名:FORWARD POSI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5: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论文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论文

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公司制改革 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对策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 ①,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②

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

[1] [2] [3] [4]

篇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呼吁企业制度的创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呼吁企业制度的创新

由于经济转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致使我国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股权过分集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滥用剩余控制权等现象.为此,现行的国企改制过程中需要针对所有者、经营者、职工三方面的利益,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制约和维护所有者、经营者、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相应制度创新,使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更为科学合理.

作 者:李善山  作者单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225300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 “”(12) 分类号:F272.9 关键词:利益   权力   制度   创新  

篇7: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哲学  产权基础

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1],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

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10];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基础。

西方公司近4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日本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选。特点是经营阶层(董事会、经理)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

(2)美国模式:

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1]。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

(3)德国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更为强列。尽管我国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参考文献:

[1]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7第4页。

[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02.3,第8―9页。

[3]、[7]梅慎实,前揭书,第234页、第203页。

[4]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版,第1页。

[6]郭富青,《公司法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版,第126―127页。

[8]邓云贵,《论公司“内部人控制”之法律治理》,《当代法学》,,第2期。

[9]《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22页。

[10]、[11]王新、秦芳华著:《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16―217页,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6―297页。

篇8:企业上市对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的影响

企业上市对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的影响

1.融资

自我国公开的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国有企业上市就一直受到照顾。到2000年底,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就达到1088家,境外上市公司52家,这些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近年来,结合扭亏脱困的进程,国有企业上市进一步加快了。为了迎接国际竞争,为了加快同国际接轨,近年一些大型和特大型企业还在境外实现了上市。上市为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重要渠道,10年时间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其中仅2000年境内境外筹资金额就达到3249亿元。

2.股权结构的变动

国有企业上市不仅仅是解决了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对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境内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平均占总股本60%以上,但是频繁发生的股权转让和正在推行的国有股减持将有利于股权结构的进一步改善。事实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都在逐年下降。无论如何,上市公司股权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比非上市公司要高得多,因而股权结构的调整也要容易得多。可以肯定的是,上市公司将会比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更快地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这将会为企业经营机制的真正转换奠定必要的基础。

3.治理结构的新问题:虚假陈述、利益转移、内幕交易

国有企业上市既为治理结构带来了新问题,同时也为治理结构的改善带来了强大压力。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谈论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对于上市的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大量小股东的出现,由于融资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发生,上市时的虚假陈述、上市后的自我交易和内幕交易就成为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问题。

国有企业上市时的虚假陈述在我国屡见不鲜。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业务前景并不很好,但是为了实现上市和从证券市场融资,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时候就存在着包装、虚假陈述的现象,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对重大事实进行有意隐瞒,对证券投资者进行蓄意欺诈,使证券投资者承受了重大风险。

国有企业上市后的自我交易非常普遍。自我交易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同国有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之间,上市公司通过自我交易向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实现利益转移。如上市公司以高价从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购买产品、劳务或承租资产;上市公司以高价从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购买资产、回购股权及收购企业;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从上市公司以低息拆借资金,甚至根本借而不还,最后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等方法抵消债务;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设立合股企业,母公司高估人股资产从而多占股份或以此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作贷款担保,但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不还贷从而将责任转嫁给上市公司,等等,都是自我交易的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利益的动因,主要是国有的控股母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一股独大”造成的。一方面是因为优质资产和赢利性强的业务都被集中起来上市,而学校、医院等庞大的非经营性资产,赢利能力很差的业务以及退休职工和在职冗员都放在国有的控股母公司,一旦上市融资的目的实现,上市公司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利益就成了一种“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国有控股母公司的经营机制比上市公司更僵化、经营行为更加缺乏约束,使控股母公司像一个资金漏斗和无底洞,而上市公司就是当然的资金源。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赡养”了国有控股母公司,但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小股东和债权人而言,它们无力阻止这种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它们只能看着资金和利润的流失,看着上市公司逐步在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中变成空壳,而他们的投资回报和债务偿还却失去了应有的保障。通过自我交易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利益已经引起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上市公司因此而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中。为了解决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的问题,加快国有股的减持、尽快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是十分重要的。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现象也很常见。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从内幕交易中牟利,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同外部机构勾结起来“做庄”,操纵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被严重扭曲。

4.小股东利益与国企发展

国有企业上市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新问题:即使上市有利于国有企业融资、有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甚至也有利于国有股的溢价升值,但如果这些“有利于”是建立在对小股东掠夺的基础上,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股的溢价升值也是不值得肯定的。如果国有企业上市后的生存、发展对小股东的利益构成损害并且得不到制止,证券市场将会失败,最终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捷克等不少东欧国家都见证了证券市场失败,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5.证券市场对治理结构的压力

但是,不能不肯定上市后证券市场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经营机制彻底转换带来的巨大压力。上市后,企业的决策、监督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企业的业绩必须要经过独立的会计师的审核,企业财务必须要有基本的透明度,特别是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这方面的法律和监管更严,这对于减少失误、提高效率、改善业绩,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尽管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乃至中介机构在业绩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都有很多的造假行为,但小股东的呼声和“用脚投票”行为必将给上市公司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上市公司也将越来越难以忽视这种压力。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张文魁 来源: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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