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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财税法规论文

时间:2022-09-09 08:07:5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财税法规论文,本文共16篇,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财税法规论文

篇1: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财税法规论文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一词,现在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报刊书籍等媒体上。知识经济是什么,它的内涵有哪些,为什么它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的出现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等,都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邓力平教授和他的学生詹凌蔚撰写了这篇文章,从对知识经济的基本认识、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及知识经济发展与我国税制优化等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将席卷全球,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而这一趋势必然对包括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探索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内在联系,是目前税收理论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拟以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经济增长为背景,研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一国优化税制可能显现的新特征;讨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应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优化进程。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的概念以来,人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知识经济的涵义、特征及未来趋势尽可能地做出解释与预测。笔者认为,对知识经济的认识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其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存在显著区别。为论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一并称为“发 展经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看,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应。

其二,知识经济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技术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变量的投入,使得要素收益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之一;(2)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范围,世界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更应该 辩证地看待这一新趋势: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知识经济正在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特别 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这一趋势将愈加强烈。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还未在全球正式形成。即使在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中也仅有1/4~1/3来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知识经济已独立于工业经济等发展经济而成为当前一种主要经济形态的观点是不客观和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 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注意分析税制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问题。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优化税制理论研究文献中,对税制不断优化过程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从“市场约束”是否存在,即市场是否完全、竞争是否充分、信息是否对称等角度,将税制优化描述为“ 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一个过程。其中“理想优化”既是税制优化的目标,也是参照系。它是市场无约束状态下的税制优化,其主要特征包括税收完全中性、无超额税负损失、税收公平等,这些都是优化税制的目标集合。“现实优化”则指在现实市场约束下的税制优化。而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约束逐步被突破的过程。现实优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约束集合的参数组成情况(如信息是否对称、竞争是否充分等)。其二,从优化税制的经济理论基础——“新政府──市场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诠释。该理论致力于重新认识政府的经济职能,希望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平衡与结合点。例如,斯蒂格里茨强调一方面应像认识市场机制重要性一样认识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应像研究“市场失灵”一样研究“政府失灵”。以这些思想为核心的经济学观点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的代表性体现就是优化税制理论。因此,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

三、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

将知识经济特征与优化税制理论思路结合起来,本文的立足点是结合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实践的变化,探寻与知识经济发展特征相符合的税制优化一般模式,并将此模式具体运用于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并重的现实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税制优化进程提出具体建议与对策。具体分析框架可以概括为:“两块基础、一个问题、一种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其中“一个问题”即指本文所期望解决的核心问题──寻找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条件下我国税制优化的思路;“一种模式”则指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一般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则对应于这一模式中各参变量对我国税收实践提出对策与建议。而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建立在“两块基础”之上,即一是对知识经济的辩证理解及其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的论证,二是对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优化进程之间关系的揭不。

必须指出,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其的研究与讨论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研究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探索,这一探索本身就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它既体现为对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一般过程理解的逐步加深,又表现为对知识经济下我国税制优化的不断实践。在深入探讨之前,应该承认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的许多问题的解决本身还取决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将试图通过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回答两大部分,在给出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具体研究方向的同时,力求尽可能准确地把握税制优化的发展趋势。

篇2: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论文

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论文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一词,现在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报刊书籍等媒体上。知识经济是什么,它的内涵有哪些,为什么它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的出现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等,都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邓力平教授和他的学生詹凌蔚撰写了这篇文章,从对知识经济的基本认识、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及知识经济发展与我国税制优化等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将席卷全球,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而这一趋势必然对包括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探索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内在联系,是目前税收理论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拟以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经济增长为背景,研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一国优化税制可能显现的新特征;讨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应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优化进程。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的概念以来,人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知识经济的涵义、特征及未来趋势尽可能地做出解释与预测。笔者认为,对知识经济的认识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其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存在显著区别。为论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一并称为“发展经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看,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应。

其二,知识经济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技术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变量的投入,使得要素收益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之一;(2)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范围,世界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更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一新趋势: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知识经济正在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这一趋势将愈加强烈。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还未在全球正式形成。即使在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中也仅有1/4~1/3来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知识经济已独立于工业经济等发展经济而成为当前一种主要经济形态的观点是不客观和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注意分析税制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问题。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优化税制理论研究文献中,对税制不断优化过程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从“市场约束”是否存在,即市场是否完全、竞争是否充分、信息是否对称等角度,将税制优化描述为“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一个过程。其中“理想优化”既是税制优化的目标,也是参照系。它是市场无约束状态下的税制优化,其主要特征包括税收完全中性、无超额税负损失、税收公平等,这些都是优化税制的目标集合。“现实优化”则指在现实市场约束下的税制优化。而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约束逐步被突破的过程。现实优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约束集合的参数组成情况(如信息是否对称、竞争是否充分等)。其二,从优化税制的经济理论基础――“新政府──市场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诠释。该理论致力于重新认识政府的经济职能,希望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平衡与结合点。例如,斯蒂格里茨强调一方面应像认识市场机制重要性一样认识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应像研究“市场失灵”一样研究“政府失灵”。以这些思想为核心的经济学观点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的代表性体现就是优化税制理论。因此,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

三、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

将知识经济特征与优化税制理论思路结合起来,本文的立足点是结合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实践的变化,探寻与知识经济发展特征相符合的税制优化一般模式,并将此模式具体运用于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并重的现实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税制优化进程提出具体建议与对策。具体分析框架可以概括为:“两块基础、一个问题、一种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其中“一个问题”即指本文所期望解决的核心问题──寻找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条件下我国税制优化的`思路;“一种模式”则指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一般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则对应于这一模式中各参变量对我国税收实践提出对策与建议。而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建立在“两块基础”之上,即一是对知识经济的辩证理解及其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的论证,二是对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优化进程之间关系的揭不。

必须指出,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其的研究与讨论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研究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探索,这一探索本身就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它既体现为对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一般过程理解的逐步加深,又表现为对知识经济下我国税制优化的不断实践。在深入探讨之前,应该承认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的许多问题的解决本身还取决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将试图通过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回答两大部分,在给出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具体研究方向的同时,力求尽可能准确地把握税制优化的发展趋势。

四、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

一般而言,税制优化研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提出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与指导思想,为税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与发展方向;二是具体考察税制结构的优化内容,即税制要素的构成、组合及安排如何更好地实现税收原则。

首先,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在内容上必然具有历史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理论基础上也存在其相通性。从税收经济学角度看,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是,税制的优化是否有利于税收原则的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与引导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否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税收的效率、公平、收入诸原则是税收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概括,具有各种经济形态社会税收活动的共性。以其来判断知识经济下税制的优化程度,在理论上是可靠的。

其次,应将优化税制理论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征相结合作为优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前述的优化税制理论的思路为分析框架,这一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可表述为:完全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仍应该是税制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过程,迫近的目标与参照系也仍然是理想税制,制约这一迫近进程的仍是现实的约束集,只是在知识经济下,税收优化的目标集除了原有的纯市场条件(完全竞争、信息完全对称等)之外,还应加入完全知识经济这一重要条件(如信息流动占据相当重要地位,信息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等)。这是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理论依据的新特点之一。新特点之二在于制约税制优化进程的约束集合中所包括的参数情况,在知识经济下,还应增加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长期共存这一现实情况对经济发展各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样,在上述税制优化理论依据与新特点基础上,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既要符合知识经济下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兼顾现实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条件下的税收其他目标的制约。

五、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问题

首先,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我们发现,在世界上人均收入处于695美元左右的国家中,其平均税负分布于18.2%~36.6%之间,且总体显现上升态势。这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决定一国税负水平的因素主要在于该国国民收人水平及政府支出规模,这也反映了一国税负水平的可能与需要的统一。从这一思路出发,研究知识经济下世界各国税负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在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中,目前影响国民收人水平与政府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存在,这些因素有无新的表现形式?如果原有因素发生变化,那么有没有增加新的影响因素?新因素对国民收入与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与这些问题相关的具体表现包括:(1)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支柱产业的转换,信息产业的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到底有多大?(2)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政府职能是否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知识经济下政府参与市场调节的度是否与发展经济存在区别?如果存在,这种区别是否体现为参与的范围更广泛,力度更深刻?(3)在这一过程中,支柱产业转换,生产方式改变对gdp增长的贡献与其对政府支出规模改变的要求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弹性关系?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问题的理解。结合现有的发展特征及趋势,笔者认为,知识经济下随着主导产业转换与生产方式改变,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将获得很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经济的知识化与全球化,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交换产品的流动性、公共性、外溢性将不断增强,这些都要求政府支出规模必须相应提高,而且在一定时期,这种提高幅度会更先于、高于知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贡献程度。因此,在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有一个提高的趋势。当然是否还存在某些导致税负水平下降的因素,也值得研究。

其次,知识经济下税种结构优化。税种的构成、组合及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种类按照税收主体(纳税人)与税收实际负担者是否相同等标准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目前,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间接税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直接税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另一方面间接税由于其具有的税基大、税源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又在不少发达国家有受到重视的趋势。那么在知识经济下,税种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业主体的改变与商品流动形式的转换――即信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信息流动成为重要的商品流动形式。随着主导产业与商品流动形式的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是否会产生变化?间接税是否会成为主体税种?直接税的主体作用是否会继续上升?等等。这些都需要加以研究。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完全知识经济下,出于征管损失最小化、税负公平与提高效率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间接税的作用将下降,而直接税的主体作用将有所增强;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的现实约束下,由间接税为主向间接与直接税并重这样一种双主体结构过渡还是符合税制结构现实优化条件的。

第三,知识经济下税收征管优化。税收征管优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税收征管损失最小化。在现实中,税收征管损失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征管手段是否先进,税种结构设置是否合理,税负水平是否适当等。在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税收征管手段全面电子化,随着税种结构的更加优化,税收征管构成的优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损失趋向于零。然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下,税收征管手段电子化相对于交易电子化的发展具有不对称性,并且相对网络交易而言,税收征管收益的增长远落后于成本的增长。因此,就现实而言,应加强对知识经济下交易形式多样变化的研究,探寻一套与交易电子化相适应的征管手段。

第四,知识经济下的税收国际协调。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必将对税收国际协调内容与形式提出更高要求。从理想化角度出发,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伴随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税收完全一体化显然是最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这也是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的一个终极目标。然而,在现实中,当知识经济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当主权国家与区域合作组织同时并存时,税收国际协调的优化不仅要考虑效率原则,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的主权原则与公平原则。这样,在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的约束之下,税收国际协调现实优化主要指:在充分尊重主权与公平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逐步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从而逐渐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在各国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效率损失。

六、知识经济发展与我国税制优化

知识经济发展对我国税制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三:(1)应逐步适当地提高我国的平均税负水平,特别是实际税负水平。目前,我国的税负水平是相对偏低的,如果再考虑知识经济发展趋势下税负水平提高的必然性与可能性,则应该逐步提高目前的税负水平,使其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能满足财政支出进一步扩大的要求。(2)根据知识经济下税制理想优化与现实优化思想的要求,抓紧对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条件下税收领域出现的新间题的研究。目前要着重研究网络贸易、电子交易是否应征税及开征何种税、如何征税等问题,鉴于这一交易行为在我国总体规模偏小、征收技术要求高、征收成本大等现实条件约束,同时考虑到运用税收工具保护新兴产业的目的,暂时不对网上交易行为开征税收为宜,日后这一税种是否开征,如何征收都应视这些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定。(3)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以适应经济区域一体化对区域税收一体化所提出的新要求。特别要重视从税收协调上减少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资本、技术、人力流动不确定性对我国经济影响,探寻利用税收政策减轻这些不确定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参考书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第2期)。

(2)邓力平、郭庆旺《知识经济、内生增长理论与财政政策》(《涉外税务》19第9期)。

(3)j.a.米尔利斯《最优税收与信息》(《财政研究》年第二期)。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优化税制结构的理论思考》(《税务研究》1998年第5、6期)。

(5)洪智敏《知识经济:对传统经济理论的挑战》(《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

(6)张字燕《高科技与美国的“新经济”:冲突的见解》(《国际经济评论》1998年第5(期)。

篇3: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

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一词,现在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报刊书籍等媒体上。知识经济是什么,它的内涵有哪些,为什么它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的出现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等,都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邓力平教授和他的学生詹凌蔚撰写了这篇文章,从对知识经济的基本认识、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及知识经济发展与我国税制优化等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将席卷全球,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而这一趋势必然对包括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探索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内在联系,是目前税收理论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拟以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经济增长为背景,研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一国优化税制可能显现的新特征;讨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应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优化进程。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的概念以来,人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知识经济的涵义、特征及未来趋势尽可能地做出解释与预测。笔者认为,对知识经济的认识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其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存在显著区别。为论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一并称为“发  展经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看,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应。

其二,知识经济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技术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变量的投入,使得要素收益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之一;(2)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范围,世界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更应该  辩证地看待这一新趋势: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知识经济正在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特别  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这一趋势将愈加强烈。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还未在全球正式形成。即使在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中也仅有1/4~1/3来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知识经济已独立于工业经济等发展经济而成为当前一种主要经济形态的观点是不客观和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  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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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一

论文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风险 防范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地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阐述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

新该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取代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旧《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了相应的风险。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

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

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

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

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

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

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

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

新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4.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

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认定失败就会失去15%的优惠税率。

另一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

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

但如企业在5年后仍然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5.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反避税条款,针对企业滥用纳税筹划的状况,通过减少税法漏洞,增加反避税措施,来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

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

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

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

当前,我国许多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

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

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

(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①行业优惠:例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地区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期间,税率减为15%;西部新办基础设施类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③技术活动优惠: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环保节能优惠:例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

⑤社会公益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

这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

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与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

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

①临界点筹划。

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

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内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内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收入0.5%的60%可税前扣除)、公益捐赠(会计利润的12%内可税前扣除)四种,

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

对于前者,企业应尽可能将预算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后者,企业应依据企业当年利润做筹划。

②缺陷性条款筹划。

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

新法的科学制定使这方面的条款减少了很多,但也还存在。

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

(1)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

(2)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企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4.事后绩效评价

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

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

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

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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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文涛.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五种应对策略[J].财会月刊,2010(4).

篇5: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摘要】贷款损失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而遭受的损失,贷款损失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贷款损失作为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但是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及时足额的计提准备金,不利于防范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

【论文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完善

一、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

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

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

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中实行的是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一般准备金法,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只考虑贷款资产的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资产所包含的风险程度,这就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与实际的不良贷款相匹配,无法真实的反应信贷风险。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般准备金是不符合税收中性的。

而核销法的运用会诸如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产权关系、司法效率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

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

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

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

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

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 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

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

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

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

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

篇6: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探讨-财税法规论文

有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探讨-财税法规论文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 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 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 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 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 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 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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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一个历史的视角财税法规论文

一个历史的视角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考察了新中国建国以来不同时期的三种税收管理制度,对比分析了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澄清了当前对该制度的一些误解,揭示了当前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税收管理员制度顺利推行奠定了一个认识基础。

【正文】

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已经有50多年的税收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税收管理经验,创造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理论成果。以史为鉴,可以明兴替。当前研究税收管理员制度,不能割裂历史。在一定意义上,过去的经验教训和理论总结是我们今天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探讨税收管理员制度之前,有必要对新中国税收管理思想的变迁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历程做出简要的梳理。

一、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历史考察

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税制经历了持续变革的过程,但税收专管员制度一直长期、稳定地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今天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

(一)税收专管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税收专管员制度在我国税收历史上早已出现。新中国成立以后,税收专管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产生,有效加强了税源管理,增加了财政收入。

税收专管员制度始于50年代初期。当时百废待兴,中央政府急需筹资用于经济改造和恢复。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围绕《要则》精神,全国许多地方展开了税收专管工作,迅速查清了税源状况,切实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资金。

其次,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实行,使税收工作更好地协助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复杂,任务艰巨,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利用税收引导资本主义工商业朝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是改造工作的重要部分。在税收专管员的努力下,税收工作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作用。

此外,税收专管员制度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建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经济成分较为单一,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征管环节较少,这就为税收专管员制度提供了发挥特长的舞台。税收管理员制度行政动员能力强,税收征管效率高,便于税务部门快捷高效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因而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

(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动态分类的税源普查办法。

对纳税户进行普查,按地段和行业归类整理纳税卡片,在此基础上建立专管户的征稽手册。对专管员的基本工作要求是:把辖区内纳税户的开业、歇业、迁移等情况和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记入稽征手册;对纳税户内部组织、经营方式和护税人员名单等资料,均分门别类登入稽征手册。除此之外,税务专管员还要传达税政法令,组织工商业者学习税法,教育财会人员忠实记帐与申报纳税,联系职工店员协助税收,帮助业户建帐、建票;组织领导纳税小组长审查申报表,督促工商业者按期缴税;搜集资料,掌握情况,检查业户,堵塞偷漏。对专管行业的人员还要求了解行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发展规律、营业利润情况、季节性变化等;组织与掌握所管行业的民主评议。

其次,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税收管理体系。

税收专管员除了分区监管所有纳税户之外,还建立纳税小组,实行工商户集体报缴工商税的制度;另外,分区专责管理的基础上,还由专责区与有关区分局的专管人员组成专业小组,并由专责区专管人员担任组长。其任务是:代表专责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对工商界进行税务协商;系统汇集和研究行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总结交流管理经验,制订行业税收征管工作规划等。早期的这些措施,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控管。

第三,税收经济思想。

早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也提出了朴素的税收经济的思想,指出“从经济到财政”,把财政收入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税务专管员把征管与促进生产相结合。由专业活动扩展到各项财税工作,包括税利检查和财务检查等工作,从供、产、销等各个环节上,抓住重点,帮助企业“比指标、找差距、挖潜力、赶先进”,以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三)对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历史评价

历史地看,税收专管员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办法。从建国之初开始,在整个国民经济改造、恢复和重建时期,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制度、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和严格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国家动员能力强,使纳税人的纳税标准比较统一,纳税积极性和遵从度比较高,便于税务专管员集中、统一、高效征收税款。实践证明,税收专管员制度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是效率高,成本低的较好的选择。同时,政策法规比较简洁,使推行税务专管员制度成为一种好的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几十年来,国家税收管理思路的变革始终以基层税收专管员制度为依托。每一次税制改革,无论是强调税收征管权的集中还是重视税收征管权的分散,最终都通过税收专管员制度得到落实。税收专管员制度能够长盛不衰固然与客观的历史条件有关,但也与它本身的运转高效的特点和优点分不开。其中最大的优点是对税源的管控直接有效。

但是,税务专管员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弱点,突出表现为缺乏有效自我约束机制。虽然,随着专管员制度的推行,不少地方都颁布了税务专管员纪律、工作条例和守则,但是这些条例和守则强制力不够,而且缺乏有效的贯彻落实机制,因而不能有效滥用权力的现象。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专管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虽然,税收专管员制度因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落伍,但它遗留下来的税收分类管理思想和有效的税源监控办法,以及朴素的税收经济思想为今天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提供的宝贵的经验。在此种意义上可以说,税务专管员制度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前身。

二、税收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前景分析

1978年(特别是1987年)以后,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对专管员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税收专管员的权力制约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权力滥用的现象越来越多地受到批评,并且被归咎于制度本身。税收专管员制度由此一度衰微,取而代之的是以职能划分为基础的、保证征、管、查相分离的集中征管模式。

以集中征收为特色的现行征管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实行税收宣传与咨询、税务登记、票证发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资料存储等一条龙作业与服务,实现集中征收,在此基础上调整基层税务机构,转变职能,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

应该说,现行征管模式较好地防止了专管员管户时的执法不严、为税不廉、责任不清等可能出现的问题。集中管理也便利了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成本,改善了税收服务。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它固有的一些弱点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税源不清。集中管理模式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将重点放在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上。税源管理的职能虽然落实在管理部门,各地也相应成立了各类管理机构,但由于始终处于变动磨合的状态,未达到统一和规范,税源管理的职能严重“缺位”,管户与管事相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征收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只是就表审表,就票审票,不能自动收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对未申报、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鞭长莫及。税源管理也由过去的专管员下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大户管不细、小户漏管多,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减弱,“疏于管理、责任淡化”的问题凸现。

其次,体制僵化,被动管理,应变能力差。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中管理的模式表现出了难以克服的制度惰性,跟不上征管改革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工商注册等制度的改革,一些必要的税源信息来源减少了。以前与工商部门协作,可以从工商部门获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应税税种。当前随着工商部门的工作改革,纳税人有了更大的自由经营权,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税源监控的难度。

再次,偏重计划管理,基层管理税源的积极性受挫。在许多地方,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主要指标。税基较窄,税率相对较高的现实情况下,少数纳税大户对基层税务机关能否完成任务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吸引了税务机关主要的注意力。在许多情况下,基层税务组织并不需要清楚了解辖区的全部税源情况,就能够完成上级制定的计划收入任务。

以上种种问题造成了税收工作的停滞不前,突出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户数不清,缺少与纳税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对那些个体流动业户、专业市场经营者、新兴行业经营者,更显得鞭长莫及,使之成为漏管、漏征户。二是对纳税人的从业内容和和生产经营状况不了解或了解不清,造成征税对象不清。三是对纳税人的税源底子、税收潜力不清,心中无数。税收任务紧了,就反复对纳税人检查。四是对纳税人申报情况不清,造成部分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不高,不申报、不按期申报和虚假申报的问题比较严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立,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管理工作既要为国聚财,还要为纳税人服务,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现有“征、管、查”三权分离的机构设置模式,和近似“足不出户”的管理办法,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同的税种要重复申报),也使税务机关远离了税源。而税源的管理状况,决定税收管理职能的发挥程度。当前的税源管理问题和税务机关的组织现状表明,我们必须探索一种既不同于税务专管员制度和“重管事、轻管户”的办法,又要吸收两者优势的新的税收管理制度。这就是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

当前,全国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行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保证税收管理员实现有效的分片管理,使税收管理达到“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人户对应”目标的相关规章和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了一些特点和优点。

1、借鉴税收专管员的经验,调动了税务人员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税务专管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调动了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责任感。长期以来,税务战线上出现许多优秀工作者的典型。他们既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也没有先进高效的计算机网络支撑,仍然实现了对税源的较为有效的管理。其中的经验,最重要的就是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被调动起来。这一点,正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着重借鉴和引进的。

当前的实践表明,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不但不能自发调动人的积极性,相反会使人产生盲目的依赖。我国的许多透漏税现象,既不是因为法律的缺陷,也不是由于技术落后,而是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够,对计算机和报表信息过于依赖致使工作出现了漏洞造成的。要从根本上改变透漏税的局面,就要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借助专管的办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能使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与纳税人一一对应,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

2、吸取集中征收的教训,利用信息化网络,实现“管事”与“管户”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力,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税收管理工作既要重视管理的效率,这一点主要借助于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也要重视管理的有效性或质量,这一点从根本上要有准确的税源信息来保障。

集中征收的办法在理论上是要调动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轻税务机关“管户”的压力,使之集中精力“管事”,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虽然就票审票、就表审表的办法确实提高了工作效率(efficiency),但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令人怀疑。纳税人提供的原始数据是有效管理的起点。在现实中,大量的纳税人或者有意(偷漏税)、或者无意(缺少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了扭曲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计算机系统采用,就会得出错误的信息处理结果。计算机信息平台的使用,加剧了错误数据的影响。结果是数据处理的效率越高,税收预测和计划的盲目性越大,管理的有效性就越差。

税收管理员制度借助于现代化手段,建立起了涵盖广泛、反应灵敏的动态的税源管理体系。它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源管理制度,把管户与管事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并重。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需要厘清的两个认识

1、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翻版。

从两者税源管理的内容对比,不难看出收管理员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雷同之处。但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它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

信息化背景 税收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比较适合纳税户数少,税制简单,税收目标单一的情况。在人类社会迈向信息化的今天,信息化技术正在改变着税收管理的方式。一是传统粗放式的税收管理体制和方式被信息和网络技术改造了,大大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使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使税源管理和精细化成为可能。二是利用信息化和网络技术强化了税收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使用,提高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管理的水平;三是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使税收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使国家税收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充分,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步。

法制化背景 税收专管员所遵循的政策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较低层次,约束力和稳定性都比较差,难以规范专管员权力的使用。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正在完善,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主体,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税法框架,构成对行政权力有效制约,支持合法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的出现,既解决了税收工作面临的一些难题,也有力地支持了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已经构成了对税收管理员权力滥用的屏障,使税收管理员不致重蹈税收专管员的覆辙。

经济市场化背景 所有制结构变化,非公有经济的位日益重要,而且有发展的趋势。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是影响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由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占99%。税制比较单一,税收在纳税人之间不会引起较大的利益分歧。相应地,专管员的税收工作以实现“照章纳税”为目标,能够做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既裁判,又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十五大以后,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经济发展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成分。所有制结构调整,彻底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格局,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等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达25%。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实现税收征管程序的正义,以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的,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应对复杂的税源情势。

新征纳关系 税收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征纳双方都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合作促成税法的落实。因此,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了,较好地排除了税务人员个人意志的干扰,重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的服务观念增强了,以服务促征管。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员的重要职责。

对比可见,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更加庞杂,目标更加明确,工作要求更加细致,工作手段更加先进,而权力的行使得到制约。面对新形势下复杂的税源管理要求,传统的专管员制度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这就表明了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区别。

2、税收管理员制度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我国征管工作经验继承和发展的成果,它不是教条的、僵化的模式,更不是包医百病的“良药”。它本身尚在探索和发展,需要与实际相结合,虽然基本原则一致,但在不同的背景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建立一个全新的模型非但不必要,而且不可行。实际上,任何一个论证完备的单一模式都很难解决税源流失问题。对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收管理员本身期望过高都是不科学的。

对待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正确态度应当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把税收管理员制度作为一个主体目标,同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它充实新的内容,辅助它的运行,使之得以完善;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脱离实际贸然前进,既要借鉴外国经脸,也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和转轨时期的国情,对古今中外的征管经验,既不能盲目排斥,也不能完全照搬,而应当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抽取精华、剔除糟粕,推陈出新;三是坚持把是否有利于税源管理作为检验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设计的标准,凡是有利于税源管理的措施都应当被吸收利用。

有鉴于此,结合当前实际。专管员制度有可资借鉴之处。在专管员制度下,专管员管户,税务人员与税源直接结合,对税源进行动态管理。现行的集中征管模式也有不少优点,值得吸收。

【参考资料】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月版。

2.上海财政税务志编委会:《上海财政税务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6月版。

3.张忠诚:《抓住机遇 积极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第7期。

4.安体富等:《新一轮税制改革:性质、理论与政策(上、下)》,《税务研究》年第5期和第6期。

篇8: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及几点思考财税法规论文

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及几点思考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关键词】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①。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收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7万多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税务代理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一)实行税务代理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明确规定表述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②。实行税务代理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共分为集中的垄断模式,如日本;分权的松散模式,如英国;以及混合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③。如日本,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日本现行的税务代理制度是通过制订税理士法加以规范的。该法把税务代理称为税理士,规定只有律师、会计师、退职的税务官吏,才具有税理士资格,并且规定了税理士的权利、义务。税理士的业务考试制度及工作守则等等。税务代理制度的实行,弥补了日本税务行政的不足,协调了征税双方关系,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约机制,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也作了规定。

(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是依法治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三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代理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代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税务代理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税务代理相比,我国税务代理率普遍较低,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全国税务代理市场不旺,纳税人请税务代理的意愿不强,而日本85%的企业、美国50%的企业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代理④。

(二)税务代理事务所规模过小,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良莠不齐,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令人满意。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才需要具备至少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工商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没有代理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无论在机构规模,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与国家要求相距甚远,难以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税务代理定位不清,人们对税务代理的性质还有不正确地认识,税务机关也没有正确处理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税务代理是市场经济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是纳税人、代理者和税务机关协同办理涉税事宜的管理方式,其主要业务有以下几项:税务咨询、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税收筹划、税务机关赋予和交办的其他事宜。税务代理作为市场服务行为,必须严格从事上述涉税市场业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要求,遵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优质的服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从8月以来,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代理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代理公司定位不清,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曲解。税务筹划是税务代理中技术要求最高、最体现税务代理智力性特点的业务,也是最受纳税人青睐的业务,被人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国外很早就已出现。现在世界上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拓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⑤。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代理要遵守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代理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是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无权参与到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来,但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活动中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所以税务机关必须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近日税务总局再次强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审,督促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所,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放设立⑥。

(四)税务代理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具有正规资格的税务代理人稀缺,因此,国家规定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于参加注册税务师的统一考试,只需提供从事过税务工作,进行过税务培训或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这一标准显然远远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的执业资格标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代理人员,很多没有代理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代理业务。有的地区在确认代理人资格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有的部门,在代理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不是承认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而是认可工商局发放的代理证件。

三、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几点构想

目前税务代理所存在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而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务代理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种要逐步对外开放,如何应对外来的挑战,也是税务代理业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使之更加适应时代需要和应对“入世”后的挑战。

(一)要正确认识税务代理的性质,合理确定税务代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税务代理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在税务代理中,税务师和纳税人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但这种服务必须依法执行税法为前提⑦。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改革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改变社会对“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以赢得人们的信任。同时,在税务代理刚刚发展的时候,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适当扶持,加强对税务代理的宣传,并建立税务机关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税务代理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代理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代理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内容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代理法”,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代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三)要实行依法治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严格税收执法,改善税务代理的执业环境。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税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法律漏洞较多;人们对税法意识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承担、税法公平的体现并不完全与税法遵从相关联,甚至纳税人请税务代理还不如“请”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请税务代理的积极性不够。所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严格税收执法,实行依法治税,有助于税务代理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将工作重点从税款征收转到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上来,真正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

(四)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代理经验,促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入世”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代理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国家零保护的情况下,税务代理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代理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注释】

①《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③ 引自黄河清《税务代理》经济日报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页。

④ 引自赵恒群《税务代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税务与经济》第3期。

⑤ 引自《证券时报》10月9日。

⑥ 引自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⑦ 引自叶青主编《德国财政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年版

【参考资料】

刘剑文著:《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篇9: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探讨的财税法规论文

有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探讨的财税法规论文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 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篇10:浅议偷税罪立法的几个问题财税法规论文

浅议偷税罪立法的几个问题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关键词】偷税罪,立法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偷税犯罪日益猖獗,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然而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却存在严重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造成对偷税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力,在客观上纵容了偷税行为的存在和发生。以下,笔者就此问题简略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应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规定偷税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行为手段采用了完全式列举方式。笔者认为,完全式列举虽然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它”的功能,这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也具有很大的缺陷。对于偷税罪,应采取非完全列举规定。这是因为:

(1)完全列举虽一目了然,便于遵守执行,但容易产生疏漏,使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不完全列举则能防止挂一漏万,保证了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周密性。完全式列举的立法方式没能详尽地列举偷税的全部行为方式,使出自相同的犯罪目的,实施了表现形式不相同但性质相同的偷税行为,并都发生了税款流失的后果,却由于立法技术的缘故使偷税行为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2)采取这种方式易与税法不协调。这种立法方式无法适应税法的多变性和从税收征管形式角度来规定偷税方式。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随着税收制度和征收制度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如目前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等就是以前没有的。所以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完全从税收征管形式的角度限定偷税方式是不现实的,无论偷税方式罗列多少,也无法涵盖偷税行为之全部外延。

二、取消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立法规定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刑法增加的一种偷税方式。之所以增加这一偷税方式大概是因为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看,刑法把这一行为作为偷税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不合理的,应该取消。这是因为:

(1)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的界限。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应税事实的实际发生,而纳税申报虽为法定,且与纳税义务联系紧密,但从其法律性质上来说,则是政府对税收的一种管理方式。偷税的实质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逃避纳税申报义务。纳税申报义务的产生并不一定以应税事实实际发生和纳税义务的已经存在为必须,对申报纳税人的管理,是以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是否进行了申报为尺度予以评价的。例如,自行申报纳税人在未发生应税事实的情况下亦应申报,即零申报。所以,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而论为逃避纳税义务。

(2)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本质在于欺诈性,表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表现为公开性。此与偷税行为理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

(3)与刑罚理念不符。刑罚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手段,只有以非刑方式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无以遏制时才可动用。如果经行政处罚后,行为人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进行税务检查,若发现有偷税情况,应自行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若没有,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大量“拒不申报”情况,不是因为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而是税收执法不严而已,并非到了非刑罚不足以遏制的程度。

三、取消偷税罪的数额加比例标准,单独采取数额标准

对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数额加比例标准的规定,有论者持肯定态度,认为这可以从主客观不同方面来确定偷税罪的危害程度,因而比较科学。笔者认为,这是对立法精神的误解。立法之所以采用比例+数额制,不是照顾主客观的统一,而且照顾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均衡:采用比例制,不至于大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采用数额制,不至于小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但是,比例加数额制貌似合理,实质上却不科学,应取消这种立法规定,仅以偷税数额来界定偷税罪与非罪以及法定刑的配置。理由如下:

(1)违背公平原则。将大额纳税人与小额纳税人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包括违法处罚时的平等。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同样的处罚,就犯罪而言,处罚只能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不同。虽然大额纳税人上缴的税款多,对国家贡献大,但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抵消,更不能因此而放宽对大额纳税人的定罪标准。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这定罪标准,一个年纳税一千万元的企业,偷税九十九万元可以无罪,而一个年纳税十万元的企业,偷税一万元就构成犯罪,这种现象的出现,对规范社会行为显然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导向。任何人偷税同属主观故意,按偷税比例来定罪,事实上有利于“富人”,客观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①

(2)违背定罪原则。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的危害,只有社会危害性大小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影响社会危害性的东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偷税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纳税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的客观危害主要表现为偷税数额的大小。当然,客观行为是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偷税数额的大小也在极大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可以说,偷税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体现在偷税数额上。比例制反映不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即比例的大小与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不存在关系。若对凡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都按照偷税数额比例的规定去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就必然会出现偷税数额大的'纳税人可能不构成犯罪,而偷税数额小的纳税人却可能构成犯罪等悖理现象。

(3)数额加比例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不能统一,还容易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搞罪刑擅断的“合法”借口。

四、“两次处罚”定罪标准在实践中不统一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这不仅是对偷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价,也是偷税罪构成的客观要求之一,《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对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而对“又偷税”的数额有关的刑事立法则没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又偷税的数额有不同的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导致对同样的偷税行为适用不同的标准,严重地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外该条文并没有规定前二次受行政处罚和第三次偷税行为的时间限制,因此在实践中造成对行为人在时间上的无限期计算,这种处罚规定对行为人过于严荷,同时存在着法律相互之间失衡的问题。② 行为人屡偷屡罚,屡罚屡偷的行为固然主观恶性比较大,但是如果说只要纳税人因偷税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那么其在任何时候再偷税都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并不符合刑法上的追诉制度,无论从立法者的本意还是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目的来看,都有必要对时间间隔作一定的限制,那么这个时间间隔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法律对此问题应给出明确规定。

五、漏税行为犯罪化,严密刑事法网

关于偷税罪的罪过,我国规定为故意,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疏忽也包括在偷税中,这大概是为了减轻司法证明责任。因为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有意还是无意,常常难以辨明。笔者认为,随着民众纳税意识的提高,应该将漏税行为犯罪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打击偷税犯罪。虽然漏税与偷税在主观恶性上不同,但这可在处罚上体现出来。

六、规范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不同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包括扣和缴两个义务。刑法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不缴税款的行为视为偷税,这是不妥的。另外,刑法对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行为也未规定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扣税款和不缴已扣税款,其社会危害并无不同。所以,笔者建议增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罪。把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的义务和不履行“缴”的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都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七、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代理人大量出现就成为必然,如何处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对于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勾结的偷税,自然可以按照偷税罪共犯处理,但对于其私自决定偷税的,刑法就无能为力。所以,应该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罪。

综上,笔者对我国关于偷税罪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粗浅的看法,因理论水平有限,加之缺乏相关实践经验,所以论述中必然存有不足抑或错误之处,请各位指正。写作此文,唯一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对偷税罪立法问题的重新审视,以促进我国偷税罪立法的不断完善,从而保证法律对偷税犯罪的有效打击。

【参考资料】

①谢恩标:“论偷税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法院网。

②朱建华:“论偷税罪的若干问题”,《广东社会科学》

篇11: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财税法规论文

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财税法规论文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信息革命给传统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给企业的经营运作模式、思想观念等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全球网络战略、电子商务、虚拟企业经营等等。这些变化也给财务管理提出了挑战,传统的财务管理已经跟不上信息时代的步伐,财务管理革新已经不可避免,本文将站在信息时代的角度,分析财务管理的变革方向。

一、信息时代传统财务管理的弊端信息时代,由于经济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市场、虚拟银行。许多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将随之消失,而代之以电子支付、电子采购和电子定单,商业活动将主要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使企业购销活动更便捷,费用更低廉,对存货的量化监控更精确。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使得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已不能适应基于互联网的商业交易结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的网域维护问题首先是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易于拦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身份假冒,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大多采用基于单机或者内部网(Intranet)的财务软件,没有考虑到来自互联网的安全威胁,特别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属重大商业机密,如遭破坏或泄密,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交易手段,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电子单据、分布式操作使得可能受到非法攻击的点增多。而目前的财务管理缺少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技术保障。例如,在电子商务中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数字签名的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因此,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复杂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这一点传统财务管理是难以做到的。

其次是身份确认和文件的管理方式问题。信息时代企业的很多商业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双方互不见面,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相互认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而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一般采用口令来确认身份,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口令。如果继续沿用这种口令身份验证方式,那么随着互联网用户和应用的增加,口令维护工作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显然这种身份验证技术已不适合基于互联网的财务管理。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一直使用手写签名来证明文件的原作者或同意文件的内容。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报表、电子合同等无纸介质的使用,无法沿用传统的签字方式,从而在辨别真伪上存在新的风险。

(二)难以满足电子商务要求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均通过互联网完成,使整个交易远程化、实时化、虚拟化。这些变化,首先对财务管理方法的及时性、适应性、弹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财务管理没有实现网络在线办公、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手段,使得财务预测、计划、决策等各个环节工作的时间相对较长,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再者,分散的财务管理模式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信息时代,要求企业通过网络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数据处理和财务资源的集中管理,包括集中记账、算账、登账、报表生成和汇总,并可将众多的财务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集中调配集团内的所有资金。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由于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不得不采用分散的管理模式,造成监管信息反馈滞后、对下属机构控制不力、工作效率低等不良后果,无法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

此外,传统的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的内容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在信息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网络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因为过去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致使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不能完全正确地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所以,传统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运营的需要。

(三)和现代的企业管理模式不配套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无需人工干预。因此,它要求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从工作方式上,能够支持在线办公、移动办公等方式,同时能够处理电子单据、电子货币、网页数据等新的介质。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使用基于内部网的财务软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网实现在线管理,但是它不能真正打破时空的限制,使企业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由于传统的财务管理与业务活动在运作上存在时间差,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相互连接,因而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与业务动作难以协调同步,不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要求管理人员只能在特定环境下办公,因为它是基于内部网的系统,难以满足信息时代的开放性要求。信息时代,要求财务人员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办公(即移动办公),这样财务软件必须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而只有实现从企业内部网到互联网的转变,才能实现真正的网上办公。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传统的财务管理存在许多弊端,必须及时地进行财务管理变革,构造出与信息网络时代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方向

(一)财务管理理念的更新财务管理目标多元化。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客户目标、业务流程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信息资本将占主导地位。信息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不仅能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注重企业的预期成长效益和未来增加值,还要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财务管理模式的更新。在互联网环境下,财务管理的能力必须延伸到全球任何一个结点。财务管理模式必须从过去的局部、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和集中式管理转变,实时监控财务状况以回避信息时代产生的巨大风险。企业集团利用互联网,可以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实行数据的远程处理、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等远距离财务监控,也可以掌握和监控远程库存、销售点经营等业务情况。这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使得企业集团通过互联网即可轻松地实现集中式管理,对所有分支机构进行集中记账和资金调配,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财务管理方式的变化。信息时代,传统的固定办公室可能会转变为互联网上的虚拟办公室,使财务管理方式转化为网上办公、移动办公。这样,财务管理者可以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正常工作,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实时查询到全集团的资金信息和分支机构财务状况,在线监督客户及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时监督往来款余额。企业集团内外以及与银行、税务、保险、海关等社会资源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将会大大加快各种报表的处理速度,这也是管理方式创新的目的之所在。

(二)财务管理软件的更新传统的财务软件功能相对独立,数据不能共享,企业在人、财、物和产、供、销管理中难以实现一体化。运用Web数据库开发技术,研制基于互联网的财务及企业管理应用软件,可实现远程报表、远程查账、网上支付、网上信息查询等,支持网上银行提供网上询价、网上采购等多种服务。这样,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将在Web的层次上协同运作,统筹资金与存货的力度将会空前加大;业务数据一体化的正确传递,保证了财务部门和供应链的相关部门都能迅速得到所需信息并保持良好的沟通,有利于开发与网络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新型网络财务系统。

(三)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之上。会计信息传递模式将变为 报告主体——信息通道——信息使用者。网络方式从企业内部财务信息 孤岛直接转向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则以价值形式综合反映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运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与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及其业绩的全部信息。在信息时代,信息理财将综合运用计算机网络的超文本、超媒体技术,使信息更形象、直观,提供多样化的各类信息,包括数量信息与质量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物质层面的信息和精神层面的信息。

(四)健全财务信息安全防范体系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可有效减轻由于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系统资源风险和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危害。从软硬件管理和维护控制、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控制、系统环境和操作的管理和控制、文档资料的保护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与消除等各个方面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财务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技术控制。在技术上对整个财务网络系统的各个层次(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操作系统平台、应用平台)都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规则,建立综合的多层次的安全体系,在财务软件中提供周到、强力的数据安全保护。

防火墙。防火墙(Firewall)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外部网络接口处的访问控制系统,它对跨越网络边界的信息进行过滤,目的在于防范来自外部的非法访问,又不影响正常工作,从而为企业设立了一道电子屏障。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对网络服务及开放性影响较小,是保护信息通过公共网络传输和防止电子探听的首选方法。目前在网络信息传输中,往往组合使用专用密钥法和公开密钥法,以充分利用各种方法的优点。

数字签名。在Internet环境下,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签字盖章等传统手段将完全改变。为验证对方身份、保证数据完整性,在计算机通信中采用数字签名这一安全控制手段。基于数字签名还可建立不可否认机制,也就是说,只要用户或应用程序已执行某一动作,就不能否认其行动。

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是一组规则,详细说明报文如何伪装以保证它们的安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安全协议主要有:安全套层协议(SSL)、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

参考文献:

尹云岚,信息时代中的信息管理问题,中国电子商务,。12;

刘军,网络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世界经理人周刊,。12。17;

董世敏,论网络时代财务创新,四川会计,2001。01;

柴文娟,E时代的网络财务管理,中国计算机报,。04。22。

篇12:税法上的诚信原则财税法规论文

税法上的诚信原则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关键词】税法,诚信原则

近两年,国家税务局相继提出了“诚信纳税”的税法宣传主题,由此引发了税法学界对于诚信原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诚信原则应用于税法关系,就要求税收关系的义务人恪守信用,遵守规则,充分披露信息,及时履行给付,不得违背对方基于合法权利的合理期待。诚信原则适用于税法领域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对其在税法中的具体应用的探讨,能够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税法适用诚信原则

(一)理论上适用的可能性

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认为,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运用信用法则的原理。 【1】我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具体分析如下:

1、从公私法的融合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如何实现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利益的冲突使得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划分遭到挑战,公法、私法的相互渗透、融合已经成为当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私法方面,现代民法对传统三原则做出了修正,出现了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新趋势,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公法性规范不断“侵入”私法的领地,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之不足;公法方面,国家的公共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还要履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经济与工业的深刻变迁创设出的各种新的、政府所担负的义务” 【2】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参与、管理和干预,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在此过程中,国家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公权力方法,而且由于权力行使的界限,国家还要借鉴和引入大量的私法的调整方法以弥补传统公法调整的不足。诚信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规范和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领域得到广泛适用。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产物之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具有所谓“公法”的特征,而且还同时具有很强的“私法”色彩,当然可以适用诚信原则。

2、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道德伦理在法律中地位的提高,国家对私法干预的强化,诚信原则已经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信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例如,在行政法上,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了高要求。因此,学者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中也应有其适用空间。

3、从税法本身来看。首先,税法的调整对象即税收关系,虽然从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看,它具有强烈的行政性,但从税收关系的实质内容看,它是经济关系。其次,税收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虽然基于公法而发生,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所不同,但毕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似之处。因而其适用源于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理所当然。再次,从税收根据看。关于税收根据,西方有牺牲说、权力说、公需说和交换说。其中,交换说为现代财政学的通说。按照交换说,人民之所以要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那里得到了公共物品,而纳税就是换取政府公共物品的对价。政府之所以有权力征税,就是因为它向人民提供了公共物品,税收就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补偿。政府和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当然适用诚信原则。

(二)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

诚信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有其适用空间,在实践中也有其适用的必要性。由于诚信原则可以弥补法律条文中的疏漏,为行为人提供一种一般行为准则,并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因此,它作为法院处理竞争纠纷的主要准绳,可以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竞争纠纷,通过法院的善意的扩大性或限制性的解释,体现立法的意愿,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诚信原则具有观念法和补充法的功能。具体到税法中,从司法实践看,日本已有判例认为,违背信用法则这条最基本观念的违法赋课处分应属无效,在实践上扫清了阻碍诚信原则适用于税法的障碍。【3】

在我国,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如何安排其行为,税收是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由于税收广泛而深入地存在着,而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现代社会有大量具有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的税法规范,因其政策性经常发生变动;再者,为解决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税法解释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各种通知答复意见等经常发生。这些都决定了在税法上很有适用诚信原则的必要。因此,不论从外国的司法实践来说,还是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在税法上适用诚信原则都有其必要性。

二、诚信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适用

法律作为利益的分配和协调规则,在民事关系中主要用来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在税收关系中则主要用来平衡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诚信原则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不同的领域的作用的侧重点也有差异。税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税收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即诚信原则在税法制定过程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税法的溯及力和法律变动时的利益保护两方面:

1、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经修改或新制定的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为具有溯及力。按照法治原则,法律是指向人们的未来行为的,而不约束过去的行为,不能要求人们遵守一项还未通过的法律,也不能依照一项新的法律损害人们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税收法律(包括各级别的法律、法规),也应本着同样的态度。尽管我国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从法条上明确采取“从旧原则”,但是根据法理,这一原则的适用应是勿庸置疑的。究其实质,乃是源于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由于法令作为人民活动之准绳,人民自然会对之寄以信赖,故首重法秩序之安定,不能朝令夕改,让人民无所适从,但社会情况并非一成不变。因此,作为社会共同生活准绳之法令,自然须配合社会变迁的脚步而调整。而人民对于法秩序安定的信赖,与法必须因社会进展而变动,两者一静一动之间,究竟如何调整配合,牵扯到法令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信赖保护原则占了一个重要的地位” 【4】。在税法里,就是说税收主体因信赖颁布实施的法律而进行一定的税收活动,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

2、法律变动时的利益保护问题

传统的法律并不主张国家对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随着公共负担平等观念的传播,人们开始认为如果法律的规定使特定人或少数人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目前已有不少国家的立法确认国家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过程中,造成对个人权益损失的,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以制约法律过于频繁的变动,维护法的安定性,保护人民对于法的信赖和基于这种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如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规给个人带来损害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既可能是因为行政法规命令与基本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引起的损害时,也有可能是因为这些行政法规、命令相矛盾而引起。当然,只有后者也即因为立法变化引起的赔偿责任,才属于严格意义上信赖保护的范围。我国目前对于立法变动造成的损害还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税法中也是一样。如果由于国家的立法行为使部分纳税人遭受巨大损失,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保护纳税人对于国家税收立法的信赖。

(二)税法实施中的诚信原则

遵循诚信原则,对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要求征税机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当纳税人对征税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即纳税人因信赖税务机关的特定行为,而据以实施无法回复的财产上处置,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征税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或废止,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

当然,法律也并不禁止征税机关对税收行为进行撤销和废止,但这种权力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我们可以借鉴行政法里的相关规定,将征税行为区分为授益的税收行为和设负担的税收行为。对于授益的税收行为,一般不能撤销。因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已经使受益人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地位,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剥夺这种地位。如果因为征税机关的原因导致撤废,则应赔偿纳税人的信赖损失。对于设负担的税收行为,一般可以随时撤销,因为纳税人的权利不会因此受损。但如果有特别撤销禁止,或由此会导致再次宣布内容相同的税收行为的,则为例外情形,不允许撤销。我国税法中就有类似规定,如对于依法纳税这种负担税收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就是说,如果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即由于税务机关的行为,纳税人基于信赖而做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信赖应该尊重。

(三)税收程序上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在纳税人的参与下严格按法律程序来做意思表示,要求纳税行为程序化。由于诚信原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税法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通过税收程序才能转化为行为事实。因此,只有征税机关依法按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按程序纳税,才能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良好关系。而一个公正的程序,不仅需要立法上的建构,还需要执法者的诚信执法。因为“税法”作为征纳关系的“第一次调节”, 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会存在漏洞,需要诚信作为“第二次调节”,最终实现税法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覆盖”【5】 ,从而在根本上构建起一个公正的诚信执法的税收程序。

在现实的税收执法中,程序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这也是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率比较高的原因之一。【6】 由于各种因素、特别是传统文化的影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中比较忽视程序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前者认为程序纯粹是累赘、是走过场,只要税能收上来,通过什么方式并不重要。后者认为程序是针对纳税人的,只是国家用以收税的一种工具,并不认为程序也是制约执法权的一种机制。这两种认识,仍然是国家本位思维在作祟,不利于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也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树立纳税人权利意识之外,关键在于建立起征税机关诚信执法的意识。而这种意识既是构建公正程序的必须,又需要公正的程序予以保障,要求把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收程序中,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调节。

三、税法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

(一)适用主体

在民法的法律关系中,诚信是一种相互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均应适用。在税法上,诚信原则是调整征税主体即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主要是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道德规范,其核心是诚实信守税法,它要求主体主观上不存恶意,没有欺骗的企图,排除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主体应拥有的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态势;它要求主体在客观行为上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避免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税法实践中的主体必须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基础上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监督对方依法履行义务。那么,对于纳税人是否也应该适用诚信原则,即是否要求纳税人诚实信用地履行纳税义务以实现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认为,“没有必要讨论对纳税人违反信用法则是否也应适用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实定法中已明确规定对纳税人违反信用法则的行为适用剥夺租税特惠,纳税人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加算税行政制裁以及处罚规则等,所以没有必要再讨论纳税人是否适用这条法理”,因此“这条法理仅适用于课税厅代表国家向纳税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情形”【7】 。

对于纳税人而言,诚实信用地纳税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而且也是道德上的义务。法律是一种最低的道德要求,对纳税人如何履行纳税义务法律上的确做出了规定。但是,所有行为都是由其动机决定的。在当前税收法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只要纳税人心存偷逃税款意念,总能找到逃避之法,因而不能把纳税义务的完满履行都寄托在法律条文上,只有纳税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更可靠保障。当每个纳税人都能诚实守信、一诺千金时,就不会有违反税法的动机,就不会有偷逃税款的问题。诚信原则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它主要是通过情感调节、舆论影响、行为示范等约束“人”、提高“人”。只有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正确认识,认为自己有道德上的义务去支付其应付税款,若是在纳税方面进行欺骗则有犯罪的感觉,才能够表现出对税法的遵从,这种遵从不是强迫性的,而是源于一种心理的认同,从而才能自主自愿地诚信纳税。

(二)适用要求

台湾学者吴坤诚从行政法的特性出发,认为行政诚信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和信赖值得保护三个基本条件【8】 。借鉴之,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在税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还应该具备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 税收行为有效成立。即信赖基础。这是税收诚信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说,税收行为应该具有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而不论其是否合法。

2、纳税人因信赖征税机关的意思表示已经做出某种行为,已经对自己的活动进行了适当的安排。即有信赖表现。若纳税人尚未对财产进行任何的处置或安排,仅仅是信赖征税机关错误的意思表示,纳税人的利益状况并未发生任何变动,这时就没有必要适用诚信原则。只有纳税人因信赖征税机关的意思表示而进一步有所行为,原有的利益状况发生变动时,才有对纳税人进行保护的必要。并且,征税机关的表示,纳税人产生信赖与有所行为三者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3、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即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所谓正当,指人民不仅对国家的行为和法律状态深信不疑,而且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若信赖是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而获得的,或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或税收行为预先保留变更权等情况均属不正当的信赖。即使这种信赖形成,也不能获得保护。即若征税机关的错误表示的做出是因为纳税人方面的隐匿事实和虚假的陈述或报告,或者征税机关所为的错误意思表示极易分辨而纳税人故意装作不知,这时候纳税人是有过失的,因而其信赖不值得保护,从而不适用诚信原则。

只有在满足了这些基本条件以后,才能在税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诚信原则。诚信原则的适用应该是补充性的,如果在满足了上述诸种要求后法律上仍然提供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和手段,则不能适用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于法无其他救济手段时而又违背实质正义的情况下才应加以援用。

【注释】

1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版,第114页

2 [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沈阳辽海出版社版,第51页

3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版,第124页

4吴坤诚:《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成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版,第238-242页

5邓培文、黎安:《努力构建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湖南经济》第11期

6参见马林主编:《税收法制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19版,第199页

7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8吴坤诚:《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成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版,第199页

篇13:试论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财税法规论文

试论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财税法规论文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信息革命给传统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给企业的经营运作模式、思想观念等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全球网络战略、电子商务、虚拟企业经营等等。这些变化也给财务管理提出了挑战,传统的财务管理已经跟不上信息时代的步伐,财务管理革新已经不可避免,本文将站在信息时代的角度,分析财务管理的变革方向。

一、信息时代传统财务管理的弊端信息时代

由于经济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市场、虚拟银行。许多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将随之消失,而代之以电子支付、电子采购和电子定单,商业活动将主要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使企业购销活动更便捷,费用更低廉,对存货的量化监控更精确。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使得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已不能适应基于互联网的商业交易结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的网域维护问题首先是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易于拦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身份假冒,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大多采用基于单机或者内部网(Intranet)的财务软件,没有考虑到来自互联网的安全威胁,特别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属重大商业机密,如遭破坏或泄密,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交易手段,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电子单据、分布式操作使得可能受到非法攻击的点增多。而目前的财务管理缺少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技术保障。例如,在电子商务中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数字签名的`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因此,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复杂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这一点传统财务管理是难以做到的。

其次是身份确认和文件的管理方式问题。信息时代企业的很多商业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双方互不见面,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相互认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而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一般采用口令来确认身份,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口令。如果继续沿用这种口令身份验证方式,那么随着互联网用户和应用的增加,口令维护工作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显然这种身份验证技术已不适合基于互联网的财务管理。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一直使用手写签名来证明文件的原作者或同意文件的内容。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报表、电子合同等无纸介质的使用,无法沿用传统的签字方式,从而在辨别真伪上存在新的风险。

(二)难以满足电子商务要求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均通过互联网完成,使整个交易远程化、实时化、虚拟化。这些变化,首先对财务管理方法的及时性、适应性、弹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财务管理没有实现网络在线办公、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手段,使得财务预测、计划、决策等各个环节工作的时间相对较长,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再者,分散的财务管理模式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信息时代,要求企业通过网络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数据处理和财务资源的集中管理,包括集中记账、算账、登账、报表生成和汇总,并可将众多的财务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集中调配集团内的所有资金。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由于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不得不采用分散的管理模式,造成监管信息反馈滞后、对下属机构控制不力、工作效率低等不良后果,无法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

此外,传统的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的内容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在信息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网络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因为过去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致使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不能完全正确地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所以,传统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运营的需要。

(三)和现代的企业管理模式不配套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无需人工干预。因此,它要求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从工作方式上,能够支持在线办公、移动办公等方式,同时能够处理电子单据、电子货币、网页数据等新的介质。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使用基于内部网的财务软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网实现在线管理,但是它不能真正打破时空的限制,使企业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由于传统的财务管理与业务活动在运作上存在时间差,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相互连接,因而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与业务动作难以协调同步,不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要求管理人员只能在特定环境下办公,因为它是基于内部网的系统,难以满足信息时代的开放性要求。信息时代,要求财务人员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办公(即移动办公),这样财务软件必须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而只有实现从企业内部网到互联网的转变,才能实现真正的网上办公。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传统的财务管理存在许多弊端,必须及时地进行财务管理变革,构造出与信息网络时代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方向

(一)财务管理理念的更新财务管理目标多元化。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客户目标、业务流程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信息资本将占主导地位。信息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不仅能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注重企业的预期成长效益和未来增加值,还要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财务管理模式的更新。在互联网环境下,财务管理的能力必须延伸到全球任何一个结点。财务管理模式必须从过去的局部、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和集中式管理转变,实时监控财务状况以回避信息时代产生的巨大风险。企业集团利用互联网,可以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实行数据的远程处理、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等远距离财务监控,也可以掌握和监控远程库存、销售点经营等业务情况。这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使得企业集团通过互联网即可轻松地实现集中式管理,对所有分支机构进行集中记账和资金调配,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篇14: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财税政策研究

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财税政策研究

一、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的理论分析

(一)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包括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动结构优化,二者相互推动,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前,传统的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侧重于对生产要素及其组合的分析,侧重于对经济增长的研究,而关于经济结构及其变化对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影响重视不够。20世纪60年代开始,罗斯托、钱纳里、库滋涅茨等经济学家在分析许多国家统计数字的基础上,深入地揭示了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指出,经济结构优化主要从三个方面促进经济增长:一是结构调整有利于解决需求结构性问题,淘汰无效需求的产品,从而增加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总需求的实现:二是结构调整可以通过改善供给结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结构转换产生新的主导产业,为经济增长带来新的驱动力。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尤其是在结构调整和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更加重要。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市场无法确定其长远发展方向,加之不完全竞争市场、外部性、外溢性等因素的存在,结构调整过程就不能不考虑政府的参与。政府一般需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对一些需要支持的重点产业和重点方向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支持,包括政策支持和财力支持,以加速结构转换进程。实践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是完全脱离政府而进行的。

发达国家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作用大致有两类。较早地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现在都倾向于主要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去解决产业结构演进中的各种矛盾,以市场调节和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形成经济结构、产业的自我调整机制。尽管如此,但政府依然重视运用产业政策及其财政政策手段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后发国家,为了尽快地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往往倾向于大力借助政府的力量,加快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政府有着明确的结构目标和组织目标,主要采取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相结合的手段,促使产业结构调整的实现。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一般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差距较大,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迟缓,发展中国家只有更加借助政府的力量,制定明确的结构目标,明确的产业政策,才能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加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机制也不够完善,市场竞争效率相对较差,发展中国家只有发挥比发达国家政府更强的作用,纠正市场扭曲,解决市场失效,才能加速经济发展。

(三)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原来的局部性、适应性结构调整已经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我国已正式加入WTO,产业、行业的竞争力迫切需要提高,加之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

1.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调整经济结构。

当前我国仍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能否实现持续高速增长,关键是要调整经济结构。合理的经济结构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不利于经济发展。从1993年起,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其深层原因之一就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区域、城乡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

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是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克拉克、库滋涅兹等人研究表明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就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也是经济增长的过程,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呈扩大之势,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现在依旧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结构升级缓慢,迫切需要对现有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传统产业实现升级,这样才能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应对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提高国际竞争力迫切需要经济结构调整。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发达国家通过“并购”与“重组”,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大调整。美国等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加快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使资金进一步向高科技企业集中,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通过投资倾斜和优惠政策,利用新的世界产业大规模转移之机,加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90年代全球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哪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快、水平高,那个国家就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占据优势。我国已正式加入WTO,我国企业和产业将直接面临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双重挑战,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今后我国能否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能否从WTO中获益,关键取决于产业结构能否顺利调整。

3.生产结构适应需求结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迫切要求优化经济结构。

我国已基本克服了短缺经济,出现了生产相对过剩的现象。这种“过剩”是一种低水平的结构性过剩,根本原因就是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不相适应,成为我国扩大有效需求的重要制约因素。产业结构的变化与需求结构变化相适应,就会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反之亦然。因此,只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才能使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消除相对生产过剩,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4.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需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是互为条件的。一方面,只有加快技术进步才能促进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也要求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过程中才能实现。例如,现在我国机械工业是虚胖子,低档产品过剩,高档产品不足,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对先进机械装备的需要。只有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才能为加快技术进步提供基础和条件。而且也只有以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为依托,确定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才能有助于将促进科技进步落到实处。

二、当前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结构转换取得重要进展,国家综合经济实力明显提高。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仍然面临较多的矛盾和问题,择其要者,主要是:

(一)产业结构不合理。

1.从三次产业结构的比例关系看,主要表现为产值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合理。在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中,我国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产值比重偏高,而第三产业产值偏低(见表1、表2)。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达国家第一产业的产值比重一般在5%以下,第二产业的比重一般在30%上下,第三产业一般为60%左右。即使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比重也达40%左右。而我国第一产业比重为15.9%,第二产业产值比重为50.9%,第三产业只有33.2%,与国外相比差距明显。

表1  产值结构国际比较(%)

国家年份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美国 &nbs

p; 2.0   29.2 68.8

日本1989   2.5   41.8 55.7

英国1987   1.4   31.8 66.8

加拿大 198 2.7   29.9 67.4

泰国1990 12.4   39.2 48.4

马来西亚 1985 21.0   37.0 42.0

新加坡 1990   0.3   36.7 63.0

韩国1990 15.1   44.7 40.2

巴西1989   7.8   39.1 53.1

资料来源:根据1993年《中国统计年鉴》第890页数据整理。

表2  我国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

1980  1982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第一产业 30.1  33.3  32.0  27.1  25.7  27.1  21.8  20.2  20.4  18.6  15.6

第二产业 48.5  45.0  43.3  44.0  44.1  41.6  43.9  47.9  49.5  49.3  50.9

第三产业 21.4  21.7  24.7  28.9  30.2  31.2  34.3  31.9  30.1  32.1  33.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第50页。

在就业结构中,主要是第一产业就业比重过大,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相对较小。1990年前后,发达国家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一般在10%以下,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比重都在65%以上;相对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员比重一般在20%左右或以下,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多数国家在50%以上。而我国在1990年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在60%以上,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只有18.5%,即使到20,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仍高达50%,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只有27.5%。

2.产需矛盾突出,低水平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与高附加值的产品短缺并存。我国主要工业品中,有80%以上的产品生产能力利用不足或严重不足,同时每年还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国内短缺产品。我国是钢铁大国,钢和钢材生产能力已达1.4亿多吨,生产能力只利用了85%,同时又要大量进口钢材,国内不能生产而市场又急需的高附加值钢材品种,如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板、不锈钢板及石油专用钢管等十多个品种,进口量近800万吨。我国也是世界纺织品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但每年还要花60亿美元进口高档面料。造成了我国当前的结构性需求不足,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3.三次产业生产比较粗放和落后。近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状况和经济效益有了一定改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以及转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机制缺陷,各个产业的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尚未得到彻底改变。从第一产业看现代化程度低,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和手段落后。我国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为每个农户耕作土地0.5公顷左右,而美国在200公顷以上,欧盟平均也在20公顷以上,且我国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手工作业,也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以农场为主体的机械化作业;我国的农产品加工增值程度低,增值程度不到农产品价值的一倍,而发达国家一般为3-5倍。从第二产业看,虽然比重较高,但内在素质不高,低水平产品供给过剩,而高水平产品供给不足,无论是企业的规模效益,还是技术装备,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企业技术装备达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只有20%,据有关部门计算,当今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中,60-80%是依靠新技术,而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到30%,企业低水平、低效益、数量型扩张比较普遍,低质量的重复建设严重。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较快,但传统产业比重较高,新兴产业发展不足;交通运输、仓储、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等行业的比重仍在45%以上。

4.产业集中度低,尚未形成有效的规模经济。我国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严重,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程度不高。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过小,产业集中度低,资金和技术投入分散,资产负债率高,在生产、市场、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的优势;企业大而全、小而全,自成体系,专业化协作水平低,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

5.经济效益不高,劳动力素质低下。我国工业技术水平低,多数产品单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我国能源综合利用率仅为32%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多个百分点;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能耗比发达国家高4倍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出30-90%;工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我国钢铁工业劳动生产率为人均产钢54.6吨,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9%;我国机械行业劳动生产率每人每年平均为2200美元,而美国、英国分别高达97300美元和45330美元。我国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份额不高,我国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为14.1%,与美国的44%、日本38%、韩国39%以及印尼20%的水平相比,差距很大。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劳动力素质低下,总体表现为人力资源丰富而人才资源缺乏。据统计,我国1990-19新增劳动力总数为1.89亿人,其中大专以上技术人才仅占3.5%,中专、技校

、职业高中毕业人数占14.5%。

(二)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

1.地区间产业趋同化严重。受计划经济影响,地方经济自成体系,重复生产、重复引进、重复建设问题突出,导致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化现象严重。1981年,我国区域工业部门产业结构与全国工业部门产业结构相似系数在0.9以上的省市区有18个,占全部省市区的62.1%;到1995年,区域间产业趋同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呈加重之势,我国区域工业部门产业结构与全国工业部门产业结构相似系数在0.9以上的省市区上升到24个,占全部省市区的80%。

地区间经济分工与协作程度弱化,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和利益机制的驱使,各省市区自成体系,搞“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地方人为地加以封锁,制约了地区间合理的经济分工与协作,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实现,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各省市区“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规划”中,有22个以汽车为支柱产业,24个以电子工业为支柱产业,15个以冶金业为支柱产业,11个以纺织业为支柱产业,出现了严重的发展计划趋同现象。

2.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2000年,我国东中西部的人均GDP分别为11334元、5982元、4687元,东部为中、西部的1.9倍和2.4倍;东中西部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7994元、5244元、5674元,东部为中西部的1.5倍和1.4倍,而东中西部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相对更大,东部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138元,分别为中西部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71元和1685元的1.5倍和1.9倍。同时,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根据公共财政的理论,一个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主要决定性因素是地区的人均财力,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分别为803元、320元、317元,东部地区为中西部的2.51倍和2.53倍,且地区差距呈扩大之势,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比较差。

3.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对西部地区来说,在局部得到治理的同时,整体生态状况仍然脆弱,环境质量日趋下降;城市环境污染严重,污染治理水平低;西部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对中国整体生态环境已构成了比较严重的威胁。有关研究表明,生态环境处于强度脆弱的和极强脆弱状态的15个省份中,有5个省份属于中部,其余10个省份全属于西部。西部生态环境的严峻情况,必然对西部以资源采掘和加工为优势的产业结构提出严重挑战,迫切要求西部地区按可持续发展的路子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三)城乡发展不平衡。

1.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之势。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近年来呈扩大趋势,从19的1:2.47扩大到2000年的1:2.75。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造成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的拉大,不利于我国扩大需求,也不利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2.城乡教育发展差别大。城乡居民受教育程度差别很大。1997年,我国县级以下(包括县本级)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23年,而城市为8.68年;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变化、高中文化程度人口,城镇和农村比例分别为:7.97%、0.3%;22.17%、4.87%,这同全国总人口中城市人口占30%、农村占70%的格局形成明显的反差。现在农村青少年人口接受教育的面和质量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

城乡基础教育投入的差别。城市基础教育的资金投入基本上是有保障的,列入城市财政预算。而农村基础教育的资金主要来自农民自身:列入乡财政的支出范围、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在“税费改革”提高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村基础教育的资金来源渠道减少了,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造成农村地区中小学危房率较高,有的地方占整个教学用房面积的7.62%。

3.城乡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发展差距大。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范围差别大。城镇居民基本上可以享受公费医疗或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大部分已经解体,有合作医疗的仅占15%左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在191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医疗资源分配公正指数排第188位,是世界上公共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

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差距大。城市居民大多可以享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尽管仍不十分完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还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方面的详细制度规定略)。而占中国人口70%以上的农民基本上被排斥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现在我国仅在部分农村发达地区正在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农村总人口的9.6%左右。这意味着农村养老仍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这种状况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也是极其不利的。至于其他的失业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更与农民无缘。

三、我国今后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财税政策

财政是我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无疑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过程中,财税政策担负着重要职责,也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这里侧重就今后一个时期结构调整的财税对策选择,提出下述看法:

(一)支持和提升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政策。

随着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改革的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我国已正式加入WTO,对我国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转变支农方式,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和提升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1.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迫切要求,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要内容。我国旱涝灾害频繁发生、农业用电电价过高等情况,反映了我国农田水利、农业电网等基础设施仍旧十分薄弱,亟待改善。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也属于一般公共产品的范畴,加强财政投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需要充分合理地利用财政政策手段,多渠道增加投入,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建设。一是要加大对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如水利排灌、大江大河治理、主要堤坝和防洪抗旱系统等。二是要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投资力度,包括水土保持、土地改良、“退耕还林、退耕还湖”。三是要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与支持,包括道路、电网建设和改造、供水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以及市场环境条件,加快农村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生活。

2.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产业化,支持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一是国家财政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和管理,支持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积极调整种值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二是加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及农业科技培训的财政支持。财政应加速农业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逐渐提高农业科技推广费用的比重,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目前着力支持良种繁育、载培技术、科学施肥、节水灌溉等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要继续扶持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有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基地对于发挥区域优势,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和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财政必须继续加以扶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加强优质专用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等的建设,培育一批农业高科技企业,并注重对农产品加工的配套建设投入,综合地发挥基地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具有优势的农产品的发展,支持和发展有竞争性的农产品、畜牧业和林果业,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3.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与支持。要增加对气象、灾害的预测及农业病虫害的监管投入。提高农业气象、自然灾害的预测和防范能力。此外,要增加对农业产品信息网络和营销组织建设投入,健全农产品信息网络营销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网络,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的信息服务建设,为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服务。

4.加强对不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支持。为了调整和优化区域农业经济结构,应当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增加不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支出,建立起日益完善的农业救助性支持体系,包括农业灾害补助体系、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制度、农村困难群体粮食补助制度、特殊困难农民生产补助制度等,这也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措施。

(二)支持工业战略性改组、优化与升级的财税政策。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技术进步的快速发展,应该充分发挥各项财政政策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依靠现有基础,有进有退,进一步发挥劳动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大力支持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努力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1.增加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投入,推动工业战略化改组、优化与升级。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传统产业在我国仍然具有广阔的市场,仍然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支柱。因此,依靠现有的工业基础,增加对传统产业和技术改造的投入支持,就成为财政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内容。(1)加大财政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支持企业的创新与改造,更好地消化和应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重要行业关键技术从消化和引进为主,转向自主开发为主,优化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2)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银行信贷等手段,带动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提高企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并积极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业企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如企业采用新技术的大型机器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财务核算办法,或是研究和采用新技术的费用可以列入税前抵扣等。(3)加速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提高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税比例,促进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

2.为振兴装备制造业提供财政扶持与税收优惠,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提供装备。大力支持装备制造业,既是传统产业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传统产业改造的重要前提。为此,建议将装备制造业的重大工程和技改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努力提高技术准备的自主设计水平和制造水平;此外,要加大相关产业的投入力度带动并支持提高重点技术和项目的国产化程度,投资和持续支持功能性产业化的发展,如以信息技术、国产化技术为基础的具有先进制造技术的重大装备等。

3.积极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传统产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高新技术发展的支持,是财政促进工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内容。(1)国家财政要加大科技投入,使R&D经费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在当前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总体水平不是很高而且财力有限的客观情况下,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有重点的加快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集中资金大力支持传统产业突破发展过程中的“瓶颈”。(2)明确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如直接提供科技投资支持或津贴、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允许将R&D支出在税前列支,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允许加速折旧,对传统产业的投资或设备更新予以税收减免等。(3)积极拓展R&D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要的就是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财政出资并支持建立健全创新基金,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4.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手段,有进有退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要对我国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全部予以支持,既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也是财力达不到的,因此,财政必须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1)对国有经济须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2)充分运用财税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财政要在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进行资产重组的前提下,对重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如贴息、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集中力量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通过上市、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发展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工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导力量,完善企业组织结构。(3)同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对于产品质量低劣、资源浪费严重污染严重的企业,对于资源枯竭的矿山,产品无市场、扭亏无望的企业,彻底清理并停止其财政补贴、贴息或银行贷款等扶持的政策,还要适当加重课税,加大依法破产力度,以节约有限的资源,集中发展有希望的企业,把存量调整跟优质的增量发展和淘汰落后生产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优胜劣汰,实现供求平衡。

(三)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综合利用各项财税政策,加快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优化第三产业的结构,应当成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1.增加基础设施投入,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设施落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也是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国家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应重点投资于第三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国债在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使用比例,加快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铁路运输、航空、海运、高速公路、邮电通讯等方面。还要特别注意运用高新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第三产业,加快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基础信息技术、信息数据库等,这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是实现信息化最基本的保证,是政府应提供的典型的“公共产品”。(2)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私营部门、外国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引导形成以企业为主,全社会、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新体系。抓住关键领域,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并通过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技术高、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大项目。(3)部分项目可通过BOT形式由财政出资经营,等到条件成熟后出售市场化运营。

2.支持服务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宽服务领域。由于我国第三产业仍旧以服务业为主,我们这里重点阐述支持服务业的发展,使服务业在总量增长中促进结构优化,在结构优化中实现

总量增长。(1)财政加大投入,支持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和科技含量,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财政直接投入的支持力度,着力发展信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2)强化对传统服务业改造的投入支持。当前,传统服务在整个服务业中仍居重要地位,财政加大投入,通过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对于扩大服务业总量、优化服务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服务业发展。以税收优惠或减免为主要政策手段,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发展方向,引导带动私人、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到服务业,增加现代服务业的投入,促进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并有效地拓宽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的服务水平。

3.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要加大对现代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首先,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高速宽带传输网络,推进电信网、电视网和计算机网三网合并等,财政应该重点予以投入和支持,促进保证相关的科研经费的持续增长,要通过税收减免、投资抵扣、加速折旧等途径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增加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改善基础条件,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其次,财政对重点技术和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并以税收优惠措施带动社会资金对信息产业的投入,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此外,要运用财政政策支持和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要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业的应用。要抓住国际国内的信息革命浪潮的良好机遇,加快信息化步伐,加速发展信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对一些重点行业,财政应根据财力可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其采用信息化技术。对一般性企业、行业采用信息技术要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如税收优惠、抵免、加速折旧等,加大支持力度。国家财政要鼓励企业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要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传统产业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的变革;重视和支持新经济的发展,扶持重点企业加快建立电子商务方案和采用先进物流管理方式。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将一种“虚”的信息和技术建立在相应的实体经济的基础上。

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要侧重吸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在信息产业发展初期,发达国家一般采取优惠保护性政策为主;在信息产业成长期和成熟期政府一般采取自由开放促进竞争的政策。我国目前处于信息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上给信息产业优惠的政策,以扶持信息产业初期的发展,达到对信息产业适度保护的目的。

(四)协调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合理和均衡发展的财税政策。

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偏大,成为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制约,亟须实施正确的财税政策,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1.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为了加快西部地区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和建设国债用于西部的比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向西部地区倾斜。带动和拓展融资空间和融资渠道,特别是通过财政、金融,内资和外资协调运作,以加快公路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铁路、机场,天然气管道干线建设,使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对于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它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同时有步骤、因地制宜地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以及防沙治沙、草原保护等重要工程的建设,注意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建成绿色生态屏障。可以考虑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资源税政策,构建一个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体系。

2.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一是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并重视实现转移支付的公式化和法制化,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二是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防。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对于西部财政困难的省,中央财政应适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低收入居民适度补助,社会保障资金也适度向西部倾斜,确保最低生活费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在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方面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三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设施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培训等。四要继续加强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地区的对口援助,逐步形成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对投资西部地区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是西部开发重要目的和手段,我们应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政策,为吸引企业投资西部创造条件。(1)完善税收制度,明确财政扶持政策,为企业投资西部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税制的完善和改革,进一步清理不规范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清理乱收费等等造成的企业负担,明确财政扶持政策,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内外资企业对西部地区进行投资。(2)对投资西部地区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在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等方面,根据政策及客观需要,对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不同性质和类别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适度的减征、免征政策。此外,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增加对西部科技教育的财政投入。西部大开发,科教要先行。科教兴国战略应贯彻于西部开发的各个方面。(1)从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农业优良品种、旱作和节水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及深加工、新材料、新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以及军民两用技术,使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事业在较高的技术层面和起点上发展。(2)加大对西部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西部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其中对贫困地区,中央财政适当予以资助。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教师工资发放困难等实际问题,要建立教师工资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各省财政部门要负责这项工作的监督和落实,对财力不足、难以落实的县,省财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予以保证。(3)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的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教育发展基金,加大教育投入,采取优惠政策引进优秀人才,促进西部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是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运行的

重要保证。财政政策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促进小城镇战略的实施。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小城镇战略的实施。一方面由国家财政同省财政出资建立发展基金,运用对重点小城镇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强小城镇的基础实施建设;另一方面财政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城乡居民积极投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另外,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以小城镇政府的事权为依托,给予相应的财权,适当增加小城镇的财力,促进小城镇战略的实施。

2.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支持。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加大对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支持科技型的乡镇企业发展。以乡镇企业改制为动力,提高经营效率,推进发展和就业。在交通方便的主要集镇利用有利资源,搞小而专、小而精的产品,重视产品质量,加强人才培养,与大企业配套,与市场结合。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各地自己的优势。此外,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搞好科技兴农工作,加大农村人口接受技能培训的覆盖面,切实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财政要支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构造政府和社会多方为农村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咨询、中介和合法权益保护的服务网,以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为重点,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城乡就业协调的机制和环境。

3.切实增加农民收入。财政要大力支持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使农民从结构调整中增加收益。国家应在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价格监督管理的同时,提供一些农资生产和经营的财政补贴。为了提高国债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应适当调整其资金的使用方向。由于我国生态环境脆弱,农业基础设施严重老化,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将农业资金的投入重点放在改善生态环境和加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使农民从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中增加收入。当前,支持农业的资金应重点投入到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村广播电视电信网络建设工程、江湖治理工程、人畜饮水工程、贫困地区教师工资补贴等。要通过努力,使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田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从而为农民收入增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此外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财政困难的农村给予税费改革的专项补贴。并在农村逐步建立农民自治组织,将其作为农民权力的代表对农民负担进行监督。

篇15:景德镇瓷业与税制论文

景德镇瓷业与税制论文

1税收制度对宋元瓷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影响

1.1税收制度影响瓷业生产者的价值取向

《陶记》记述官府按窑炉烧成容积的一定比例征收窑业税。刘新园先生对此的解释是,当时瓷窑课税征收于产品烧成之前,官府并不考虑瓷器在烧成中的风险。即是说,瓷器一旦在烧成过程中,温度以及气氛控制不周,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因此说这样的征税制度很不符合常理。不合常理之处在于,窑业税不是按照瓷窑实际的烧成产量,而是按照瓷窑容积应该达到的产量征税。

如果说,税收征纳于窑炉烧成之际,那么窑业主必然要承担烧成中的风险。按上述税制计算,成品率越高,窑业主的收益就越高;反之,成品率低,收益也就越低。因此,窑业主为尽可能增加收益,只能设法通过增加产量,降低相对次品率。为此,窑工采取从北方定窑传播过来的“覆烧法”将产品依次叠置,以增加单位容积的装窑量。但同时,因为此种装烧方法采取芒口叠烧,碗盘边沿无釉,而影响了产品质量及美观,售价想必也相对低廉。当然以上分析,仅就碗盘而言,其他器物需要另行考虑。此种税制对工艺的改进也存在另外解读。正是受当时税制影响,致使景德镇窑炉形制发生改变,由宋代龙窑发展到元代中晚期的马蹄形窑。此项窑炉改进结果是,窑炉长度缩短,烧成空间变小,烧成温度提高,窑温更易控制。

从而产品品质和附加值也相应提高。无论哪一种分析,都说明税收制度促使聪明的窑工设法通过改进窑炉结构或者装烧工艺,来提高产品品质或产量,其最终目的无不是增加烧成收益以抵消高税赋带来的损失。当然我们还不清楚的是,在制定这样的税制之前,税务人员与窑业主是否共同商议过,一定的瓷窑容积究竟应该达到多大的产量,或者是否理性地考虑过瓷窑烧成时的风险概率,借此折算出一个常数,以扣除因烧成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至于课税比率《,陶记》虽然没有说明,也未发现相关文献记载。也许,官府会以丈量所得的瓷窑烧成容积,计算出应该到的产量,再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税额,将会更加合理。

1.2税收的针对性强,规模大

北宋初期景德镇就因瓷业的兴盛而设置监镇,管理税收。通过《陶记》以及《元典章》的记载可知,当局针对瓷业专门制定了详尽的税制和征收办法,这样可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随着产品质量和镇瓷名气提高,市场需求量也相应提高,并不断扩大景德镇的制瓷产业规模。这些情形《陶记》的开篇有所反映。刘新园先生通过考证《宋会要辑稿》和《元典章》等文献,对有关景德镇宋元课税收入内容,说明景德镇在此期间课税地位的不断提升。他指出“按《陶记》提供的数据,南宋时代景德镇每月交纳的杂税与附加税为三一一五多缗以上,一年就至少需要交三万七千余缗。如果把这数字和《宋会要辑稿》中记过的熙宁十年(1077年)景德镇全年的商税三千三百三十余贯相比,南宋时代一年的杂税竟然比北宋全年的商税高十一倍”。而到元代,在有记录的全国设有税务机构的一百七十四个地方,景德镇竟然位列一百七十三位,全年商税达到五百锭以上。其行政地位,也与税收贡献相应得到提升,元代时达到正八级,乃至与饶州路平级。由此看,景德镇通过制瓷业的兴盛带动了市镇经济的不断发展。

1.3杂税过多造成政商关系的紧张

《陶记》记述:“上司限期稍不如约,则牙校踵门以相蠹蚀”;“狱失其校,权官散分,迩来猾商狡侩,无所惮怖”;“土居之吏,牢植不拔,殆有汉人仓库氏之风”。可见《陶记》作者写作之时,景德镇瓷业生产和商业环境比较恶劣,杂税过多,赋税过重,加上官吏催逼,商人不得已逃税避税。显然,官商之间矛盾加深,不利于瓷业生产和商业发展。此外,《陶记》记载“又闻镇之巨商今不如意者十八九,官之利羡乃有倍徙之亏”。作者又记述当地官员经营瓷器的现象极为普遍。宋代官吏俸禄不高,因此政府默许了官员经商的做法。在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官吏经商,与民争利,必然会打击工商业主的积极性,以至于缺乏投资经营的意愿和热情。因此,税收制度稳定、明确与公平,对一段时期内工商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4税赋过重造成征收困难

《陶记》记载“予观数十年来官斯者,无不有州家挂欠之籍”。“挂欠之籍”也许来自两方面,一是税收官员不能完成期限内的税收任务,二是拖欠应收而未能足额征收的税款。《陶记》写作时期是一个赋税不断加重,税收制度缺乏合理性和稳定性的时期。从事瓷业的工商业主经营营利空间被压缩,实力较小的经营者可能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原有产品质量普遍下降。如此情形,导致更多经营者因赋税沉重而拖欠税款。瓷器品质下降,市场销路不好,就会明显感受到来自其他窑场的竞争压力。以上分析表明,当税收制度处于宽缓、明确与合理的时期,陶瓷产业不仅会蓬勃发展,还能带动城镇经济规模的整体提高。而税收制度缺乏合理性,且税赋沉重时期,则会导致各种阻碍瓷业发展的弊端。

2当代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现状

近二十年来,景德镇陶瓷产业可以说正经历一次历史性转折。在这一过程中,景德镇瓷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从现代工业化生产向传统手工业回归,产业形态发生复杂变化。向传统手工业的回归并不是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具有新时代的鲜明特征。

2.1手工制瓷作坊的涌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有大型瓷厂的关停,原有国营瓷厂员工立即面临再就业的窘境与方向抉择。一部分人租赁承包原有工厂的部分厂房设施,成立个体私营企业继续生产。而一部分凭借技术、营销经验,因陋就简地开设手工制瓷作坊。经过二十年的前进摸索,如今景德镇拥有众多大小不一的私营手工制瓷作坊。或集中、或散布于城市的各个区域。制瓷业是一个工序繁多,对生产合作有着较高要求的产业。而景德镇正拥有这样的生产经营模式的传统。从原料制备、产品成型、装饰彩绘、烧成、营销等一系列的生产分工,自宋代就已逐渐形成。私营个体作坊由于财力有限,实力单薄,所以无法形成大规模、全产业链于一体的工厂。因此也难以产生强有力的社会效应,进而缺乏当代陶瓷产业的话语权。如何获得话语权,实际上也是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的关键所在。

2.2陶艺家、大师工作室的形成

景德镇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出现过许多极有名气的制瓷艺人,明代浮梁流霞盏昊十九(号壶隐道人)、清代雕瓷艺人刘炳荣,及民国的“珠山八友”为代表的陶瓷名家等。他们开创了景德镇名家创作的传统。如今,陶瓷材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创作载体和语言,吸引了大批艺术家、陶艺家在景德镇设立工作室。产业转型后,景德镇找到一条也许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由于各个作坊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合作,使景德镇成为全国乃至世界上手工制瓷生产条件最为便利的城市,从而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以及世界各国爱好陶艺的人士,因此也有“景漂”之称。这些陶瓷艺人的到来,丰富了景德镇陶瓷艺术创作的理念,为其注入了生产活力,使之具有开放性。当然,众多独立的工作室和作坊也为城市带来整体规划管理的难度。此外,对政府的税收征缴工作也是考验。城市发展应是管理者与民众通力合作的结果,作为城市居民的个体经营者和艺术家,如何在取得声名和利益的同时,发挥他们各自的社会影响力,为城市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至关重要。

2.3从“硬”到“软”的制瓷产业

以前景德镇只是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之地。生产者与消费者远隔千里,消费者很少顾及审美体验与制瓷工艺之间的联系。然而,随着交通与服务业的便利,促使越来越多的游客走进景德镇,通过各种方式体验陶瓷文化,丰富个人生活。一批批热爱陶瓷的人来到景德镇进行陶艺制作、研修和交流。景德镇正面临这样的历史机遇,即超越以往只强调手工业生产的技术思维,将制瓷技艺、设计、审美与瓷业习俗相结合,增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使源远流长的景德镇制瓷文化传统进一步得到发扬。实现这种设想,则城市基础和文化设施建设还要不断完善。

2.4文化创意产业方兴未艾

景德镇陶瓷产品以艺术礼品瓷为主,其中包括收藏、仿古、陈设及茶具、餐具等瓷器。生产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制瓷业为主,销售也多为民间个体的流通。此种生产经营模式虽然灵活,但难以形成规模化和社会化效应。因此,近些年,景德镇探索建立陶瓷文化创意园,为众多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营造一个集生产、展示和营销的平台。虽然这还在发展当中,但已有很好范例,如“归然”、“乐天”大学生陶瓷文化创意集市的发展经验,都值得研究借鉴。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是一个集知识,生产和营销为一体,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它不仅服务于当代生活,还能够为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以及政*财政做出贡献。

3税收制度与当前陶瓷产业的发展

上文关于景德镇宋元时期瓷业课税的分析表明,税收制度与制瓷业发展密切相关。历史上任何时期税收制度对当时瓷业发展都有显著影响。明代匠役制度对民间制瓷业侵扰严重,中官监陶的暴敛,也弊端极大。嘉靖《江西省大志》记载,有些工匠在官窑服役超过二十年不得解脱,还有不少工匠“身服佣役,又纳班银”。显得这些不合理制度妨碍了民间制瓷业的自由发展。

清代官窑实行较为宽裕的雇役制,督陶官制度也较明代完善。嘉道以前,民间制瓷业的发展环境较为有利。乾隆时期,裘日修在朱琰《陶说》序言中写到“我国家则慎简朝官,给缗与市肆等,且加厚焉,民乐趋之,仰给于窑者,日数千人,窑户率以此致富”。民国时期,景德镇瓷业在困境中艰难前行,税制同样也是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向焯在《景德镇陶业纪事瓷器纳税之手续》中指出民国关税“所经之处,无不有税,按其税率,各不相同,大率百分之十以上(江西税章订为值百抽十二)”,因此关税重征对商品自由贸易很不利。此外,“镇瓷纳税,其制以碗、盏三十六只,束以稳草,名曰‘一支’。有单支、双支、四支、六支等名目。其盛以竹篮者,有圆式、扁式之分。单支纳税,约计洋一角有余,其他各支,视此略有出入。竹篮则以高低口径为衡。瓶尊以圾数为准。其纳税时,只论件数多寡,不分瓷质优劣。故其税率与货殖实际上有过与不及之患焉”。

显然,只按产品的件数或数量征税,而不考虑产品的实际价值,政府税收则会多征或少征。以上情形说明无论哪个时期,政府税收制度与瓷业发展都紧密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对私营企业的改造,相继成立了十多家大中型国有陶瓷企业。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它们分别在国计民生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而随着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与转型,当代景德镇瓷业逐渐呈现出比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开放、多元的生产格局。改制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不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特点。因此,与企业改制并行的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国家针对新形势下的经济特点,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重要税种都做了新的调整。但是各个地区、各种行业之间的特点千差万别,而且各个地区之间的税收状况和特点也有不同。同样是陶瓷产业集中地区,但产业生产结构不同,其征收方式和结果也必然有别。

虽说如此,产业发展水平应该从政*财政税收中得到反映。城市规划建设资金多来自政*财政收入,而陶瓷产业作为景德镇的重要产业,瓷业税收在政*财政中就尤为重要。景德镇陶瓷产业转型后,产业结构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使得陶瓷产业的税收一直不能真实反映其活力。因此,政府税收如何在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之内,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进而促进景德镇城市的建设和陶瓷产业的蓬勃发展则至关重要。以下对景德镇陶瓷产业税收中的具体环节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首先是私营企业的纳税。景德镇陶瓷产业转型以后,国有大中型转变为众多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体生产经营者。

相对于前者的税收环节,后者显然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大中型企业工业化水平高,原材料加工、人员工资等费用以及企业的年销售额都相对固定,因此其应纳税额较明确、易计算。而景德镇小微型陶瓷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中容易受市场影响而产生波动。如材料和加工费用的变动等。以交纳增值税为例。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小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常常采取民间个体之间的流通,因此各种进项费用没有增值费发票相冲减。按照正常财务流程计算,其应纳税额就会偏高或过高,面临税额多被征收的风险。企业营业税也十分典型,由于企业经营无法通过正常发票制度得到真实反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则大多根据企业的用工和能耗进行估算。而此种方法很容易导致过征或者少征现象发生。这两种情况是征税方和纳税人都不愿意见到的。就如上文所分析,税赋过重会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和投资意愿。而一些企业虽有纳税意愿,但不明确的税制存在风险,企业为了自保只能往小里做。如果税制合理,更多企业更愿意通过纳税,获得企业话语权,为自身企业和产品赢得长远利益。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早在1950年,国家就已经开列“薪给报酬所得税”,但一直没有征收。

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才开始针对外籍来华人员开征个人所得税。经过一系列规范调整,1994年国家正式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有二十年时间。这使得全国范围内,个人对交纳其应税所得的意识不强。除对工薪中高收入人员能够固定征收外,对其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不顺利,因此,会显得税收极不公平。当前景德镇陶瓷产业中,随着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增多,其中不乏艺术家、大师工作室,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是困难重重。很多年收入超过起征点12万元的个人缺乏自行申报意愿,使得税收缺乏公平合理性。再加之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税收环节不明确、申报手续繁杂都是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景德镇从事陶瓷绘画创作的约有两万人,这其中不乏国家级和省一级的陶瓷艺术家,这个群体的生产、经营、创作多属于民间个人的流通,因此个人销售所得以及产生的成本、费用都难以准确计算。这种情况下,税收制度规定只能由税务人员进行年度估算,从而为纳税的公平性埋下隐患。各中原因是缺乏明确衡量计算个人应税所得的方法。如陶瓷艺术家在单位、家庭以及参加笔会取得的收入如何区分;对热衷于慈善事业的陶艺家向社会捐赠作品的行为如何减免;对其纳税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都是税务征收过程中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第三是税收文化发展的滞后。税收制度研究有“税收遵从”概念,它是指纳税人是否依照税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履行或逃避这些义务就是税收不遵从。将政府全年实收税款与应收税款进行比较,前者如果没有达到应收税款总额,那么其差额被看作是税收缺口,凭此可以判断税收遵从的好还是坏。影响“税收遵从”因素中有一个国家的税收文化特征。税收文化是近些年才逐渐形成的一项研究,一些学者还专门针对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尤其是俄罗斯)的税收文化的滞后性做了研究。他们指出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对依法缴纳税款的态度,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文化特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到苏联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曾一度推行“无税论”思想,加之几千年来集权专制体制下民众的“厌税”意识,所以自觉缴税的文化意识水平还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提高自觉缴税意识,必须使税收的征缴方和被征缴一方认识到,纳税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且更是纳税人依法行使其权利的基础。从经济学中人的“自利”观点看,每个人都不愿纳税。所以只有义务与权利对等,人们才能意识到有必要让渡一部分个人所得,作为政府必要的公共服务性开支,用于城市建设和治理中,并使纳税人拥有监督权、建议权和话语权。这种良性的互动和循环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

4对景德镇陶瓷产业发展中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税制的制定和赋税的具体征收措施,任何时期都是影响工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并制约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投入。90年代中期,景德镇陶瓷产业转型以来,国有大型企业的工业化生产模式逐渐没落,而个体私营企业的传统手工制瓷模式逐渐兴盛。这期间,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制度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显然,新税制与税收征缴措施的`调整步伐跟不上景德镇陶瓷产业特有模式的发展。即是说,税制与景德镇特有陶瓷生产模式不协调,从而形成政*财政税收不能真实反映陶瓷产业发展的面貌与活力。虽然景德镇陶瓷产业税收与城市发展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前者仍是反映景德镇城市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全国陶瓷产业格局的调整和工业化生产模式的发展,与其他瓷区相比,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税收规模很小。加之落后的城市建设,景德镇陶瓷产业势必给人以衰落之感。不过,我们身处景德镇制瓷产业之中,随体验认识的不断深入,又能深切感受到根植于景德镇传统制瓷手工业的魅力和活力。这其中包括景德镇丰富多彩的制瓷技艺和产品种类。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对景德镇瓷业的外在衰落与其内在活力之间的矛盾进行反思。而且我们发现,这对矛盾所形成的陶瓷产业未来发展张力,是最具反思意义的。通过前文对《陶记》税制内容以及景德镇当前陶瓷产业中的税收问题讨论,可以看到:税制简便明确、公平合理、针对性强、易于操作是各时期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当前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也正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如何改进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税收,使之既能促进产业发展,又能增加政*财政收入。我们认为:

1)、结合景德镇目前陶瓷产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寻求合理的、简便的税收方法。这与国家税制改革中提出“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观点相符合。

2)、鉴于中小型企业经营灵活、生产规模各不相同等特点,税务部门有必要一是建立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反馈制度,提高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的能力,便于合理灵活地调节税收;二是采取层级制、定额制方法计税,使税收更加明确。

3)、制定更加具体的、公平的税收政策,以适应个体经营者纳税。如建立个体经营者税务登记册,完善相关个人资料记录,以便根据个人经营特点和背景采取综合分类方法,制定具体税额。

4)、对于大学生创业的经营所得,可采取先纳后返的奖励方式,以培养其依法纳税的公民意识。

5)、严格税收征管制度,同时规范税收款项的使用制度,提高政府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或与相关部门建立资助扶持陶瓷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系统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保障机制,使税收不仅仅是单向纳税行为。

6)、明确政府征税与纳税人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明确纳税人的权力。对税收有贡献的纳税人,使他们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发挥其在公共建设管理方面的社会影响力。《陶记》时代与当代瓷业的税收制度难以同日而语,政治制度、市场环境、产业结构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但是,企业与个人纳税、政府对税收的依赖依然如故。回到《陶记》,一个合理、明确和简便,并能体现双方税收权利与义务的税收制度应该成为税制调整的方向。千百年来,景德镇都以官窑、御窑为主流,在全球通过产品及文化的输出,形成强大的话语权。而当前,一度被政府寄予厚望的大师、名作坊们因税收制度问题造成集体失语,无法形成新的主流文化及话语权,从而造成景德镇的陶瓷产业犹如一盘散沙,群龙无首。因此,应该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让大师、名坊脱颖而出,让一批具有现代经营意识的企业成为当代陶瓷产业的引领者。由点到面、发展成势,并组成商会或联合体,彰显景德镇陶瓷文化创意产业的主流文化,在全球重新掌握陶瓷发展的话语权。

篇16:浅析环境保护法规与汽车技术论文

浅析环境保护法规与汽车技术论文

1汽车排放法规

2013年伊始,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北京PM2.5浓度指数多次“爆表”。空气环境的恶化促使汽车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升级,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执行最新的“京V”标准,预计在2016年,北京市将率先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即“国V”)将在2月18日二次征求意见。目前,世界排放标准共有三大体系:欧洲体系、美国体系和日本体系,全球70%左右的国家都选用欧洲体系,还有20%多采用美国体系,我国采用欧洲标准体系,见下表1。

据中国环境保护部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比2010年增加3.5%,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碳氢化合物(HC)441.2万吨,一氧化碳(CO)3467.1万吨。

2燃油经济性

随着环境恶化与能源危机的压力与日俱增,各国纷纷将提升燃效、降低能耗作为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要手段。美国政府在2012年8月底正式出台CAFE(CorporateAverageFuelEconomy)标准体系,要求2016年企业新车平均燃效达到35.5mpg,2025年达到54.5mpg(见表2)。为此,各汽车厂商针对2016年的要求,打算通过发动机的'小型化来提高燃效并扩大混合动力车的生产。但对于2025年的指标,仅凭这些方法难以达到要求,PHEV、EV和燃料电池车(FCEV)等新一代技术的导入不可或缺。

降低油耗将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新能源、轻量化等多方面的技术,未来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将逐步扩大应用,当然也不可避免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在这方面,美国EPA针对CAFE做了详细分析,估计了每项技术的CO2降低、成本增加。在发动机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方面的分析如下(表3):

作为中国各个自主品牌车企,未来将不得不加入这场应对燃效法规的技术战争,因此在研发及应用节能技术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合理规划、统筹开发、并兼顾性能与成本,而EPA的分析可以作为自主品牌车企节能技术研发及应用的参考。

3汽车禁用物质管理

随着国内外市场环保法规日趋完善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汽车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各国均陆续出台了汽车产品危险物质禁用的相关法规,2003年,欧盟通过了限制使用4种重金属(铅、镉、铬、水银)的法规。2007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化学品管理法规‘REACH’,要求对年使用量超过1吨的化学品进行注册、评估和授权。我国《汽车禁用物质要求》标准正在报批,预计2014年初发布,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铅或其化合物、汞或其化合物、镉或其化合物、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汽车材料法规的意义:一是减少汽车对人类和环境影响;二是提升报废汽车利用率,促进资源可持续化发展。

4总结

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全球汽车的技术格局将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多种技术相互融合、阶段性不均衡发展、强强联合、政府扶持的态势。汽车的环保节能作为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这就促使汽车技术不断升级以适应社会需求,实际上国内的自主品牌车企在节能、环保技术方面,双燃料汽车、BSG技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方面的技术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一定的技术积累,在技术发展的道路上在借鉴成熟技术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摸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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