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分析论文,本文共3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分析论文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分析论文
一、政策背景
为保证资金安全,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移民机构加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审计、稽查、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各地在资金的管理形式上各有不同,存在会计信息可比性差的问题,降低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成为摆在移民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全国抽样调查基本情况
根据省级部门和122个县(区)典型调查结果,水库移民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核算单位、会计制度、专账管理、以及对是否应统一全国移民后扶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反馈意见等情况如下:一是水库移民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不统一。全国省际间机构隶属不统一,同一个省所辖各市、县、区的隶属也不一致。32个省级单位分别隶属政府、水利、民政、发改、建设、国土、办公厅、农委等8个不同部门。其中隶属水部部门居多,有16个省份占50%;其次为政府系列,有7个占22%;隶属其他共9个合占28%。122个县典型调查,移民机构挂靠主要以水利部门和政府系列为主,其中有“水利”59个占48%、“政府”55个占45%、“发改、国土、民政、住建、其他”等8个合占7%。二是会计核算机构不一致。会计核算机构主以财政、主管部门和移民机构为主。122年县(区)实行财政报账的65个占53.3%,主管部门报账的21个占17.2%,独立核算36个占29.5%。三是使用会计制度不一样。后扶专项资金核算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主,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次之,其他也有使用企业单位、总预算单位、基建单位会计制度,个别地区延用中直水库六年规划会计核算办法,还有如贵州、浙江等出台本省会计核算办法或意见。总之,全国会计核算形式多样化,会计信息可比性差。四是专账核算不一致。根据122个县(区)典型调查,能够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的79个占64.8%,专账记流水账的13个占10.7%;不专账但能明细核算的有20个占16.3%,不专账记流水账的有10个占8.2%。同时根据以往对个别省份的审计、稽查情况看,移民机构独立核算单位基本能够做到专账明细核算;主管部门报账的,其部门对专项资金也比较重视,也能够做到专账明细核算;财政报账的,由于其人力有限,所管资金较多,移民专项往往与其他资金混记,很大部分做不到专账管理、明细核算,记流水账的较多,必须通过辅助记账形式才能清晰反映资金收支使用状况。
三、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
(一)移民后扶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形式的现状
从开始,财政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地实行财政资金报账制管理。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后扶资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各地分别采取了财政报账为主要形式,以主管部门报账、移民机构报账为次要报账形式的管理模式。以辽宁为例,全省在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共有101个报账单位:其中财政报账75户,占74.3%;水利局报账9户,占6.9%;移民机构报账17户,占18.8%。以财政报账为主要形式,体现了目前财政集中管理的特点;采取水利局报账和移民机构报账主要是个别市本级单位和移民人口多的大县,是全省报账制的次要形式。
(二)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无法实现移民后扶资金专户管理。从资金安全角度,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是一项重要措施,但这一状况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深化被逐渐淡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20已经开始,并不断深化,根据12月12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167号),为了贯彻20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国库收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要覆盖到所有财政资金、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一步清理、归并,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应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并将待撤销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及时办理撤户手续。要求“分散在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专户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倒排工作进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力度。例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开展之初,辽宁省实行全省农业专项专户管理,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直拨到县,但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化,目前全省农业专户被取消。财政归并各项专户后,财政可更加灵活调度使用国库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挤占挪用专项也更加隐蔽,特别是在财政状况困难的县区,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2.移民资金专账管理不彻底。根据财综2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做出类似规定,要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从政策上,上到财政部,下到省财政厅,对财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专账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机构编制和资金规模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县区都设立了专门移民机构,也不是所有移民机构都有必要、有能力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出现了会计核算机构不统一的现象。全国122县(区)统计,有30个不能做到专账核算,占24.5%。特别是在财政系统内部,在进行移民专项收支管理时,将移民专项与其他农业专项混记一户,资金在同一账户中共同混用,有时相互占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会计核算不能清晰反映移民专项资金收支状况。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但是由于各县(区)财政管理水平存在不平衡,无法全面做到分账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上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业务部门行业管理需要往往被忽视。
3.移民资金明细核算不到位。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角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是够保障资金的安全、清晰反映的重要措施。但专户取消后,如果能够做到对专项资金明细核算,仍可满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要求。因此对专项资金实行明细核算是底线,既是会计核算的需要,又是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当前,财政报账核算作为一种重要形式,普遍存在会计明细核算深度不足的问题,只核算到“移民专项”,然后进行流水记账,资金性质、用途、项目类别,只能通过摘要分析区分。其中原因:一是部门间协调不够,财政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移民专项的分类标准;二是财政系统内部不统一,缺乏统一要求,各行其是;三是财政人手所限,深度明细核算增加劳动量。
(三)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现状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是加强资金规范和监督检查的需要;保证资金安全,反映清晰,加强制度和廉政建设的需要;是保障移民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统一会计核算办法,进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提供可比的会计报告,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法律上,根据《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所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篇2:论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学论文
论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学论文
摘要:介绍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依据,分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原因,并结合小浪底移民工作的实践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加强前期生产补偿资金的计划管理是做好后期扶持的基础,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要正确,规划要科学合理,资金要正确使用,还要注重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
关键词:水库移民移民政策小浪底后期扶持
后期扶持对于搬迁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和发展,对移民安置后的长治久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依据
我国现有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政策依据来源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1991]第7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的计建设526号文(以下简称“四部委文件”),其相关主要条款有:
《条例》第三条:“国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条例》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条例》第二十条:“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四部委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设立后期扶持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原因
寻本求源,为什么需要对搬迁安置后的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而且,国家还从政策上对后期扶持做出明确的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有:
首先,水库移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的标准是:移民生活是否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根据我国有关移民条例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国家对移民的财产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助,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所决定的。在这一宏观政策指导下,现阶段在我国水库移民处理概算中,各种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如果仅靠前期补偿、补助来恢复移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办到。实践证明,只有在全部安置规划实施完毕,并经必要的扶持,移民才能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这是现阶段我国对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的根本原因。
其次,在水库移民淹没处理补偿中,虽然对移民被淹没实物给了一定补偿,而且,随着我国对水库移民问题的逐渐重视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水库移民各种淹没补偿标准渐趋科学和合理。但必须看到,一些财产给移民带来的长远收益可能远大于相应补偿。水库移民是非自愿性移民,是局部社会区域范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构成要件受水库淹没影响而被强制性解体,并人为进行重组的过程,它不可能完全按照社会经济内在的规律性而进行。在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受水库淹没影响,一些移民在失去原有实物性生产资料的同时,也失去许多非实物性资源,如邻里社区帮助、受雇增收、就业和创业机会等等。并且,他们对这些资源长期以来形成的“熟悉”和“适应”也被无情地剥夺,而被迫去接受和适应新的环境和事物。这无疑加大了他们将来的机会成本,增加了他们收入降低甚至是陷入贫困的风险。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说,仅对移民进行实物性补偿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搬迁后的一段时间内,他们应该而且需要得到扶持和帮助,尤其在生产发展方面,以便能够尽快“适应和熟悉”新的社会环境、新的生产方式,逐步获得新的收入,创造新的经济来源来恢复他们原有生活水平。如在小浪底水库库区一些移民,搬迁前人均耕地较多,广种薄收,种植结构简单,无需专门技能和更多投入,可保殷实无忧,搬迁后人均耕地很少,仅靠种地已不可能维持他们原有生活水平;还有一些移民,原可到附近煤矿打工,有的本身就是小煤矿主,收入很是理想,搬迁后,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不复存在,而他们本身没有专长。这些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对他们而言,后期扶持是必需的。
第三,由于水库移民项目的特殊性,其工程对象是“人”,是“社会”,这决定了它是一项十分繁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其专业性、政策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相对于一般概念上的土木工程而言,其实施难度更大,受外部环境影响更直接,可变因素更多,不可预见问题更复杂。这导致:①其实施效果,尤其是生产安置实施效果,要完全达到规划设计要求难度很大;②一些项目尤其是生产开发项目,实施后不能马上或不能完全发挥规划的预期目标和工程效益。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和提高。具体工程实施情况清楚地表明这一点(由于移民工程的特殊性,这些问题不可能完全靠加强实施管理来解决):小浪底库区一期移民安置验收资料显示,生产措施及二、三产业项目普遍存在落实不够理想的问题,义马市狂口村移民已安置人数仅占规划数的60%;由于移民建房、搬迁时间集中和大旱等原因,原有农副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新的工副业尚未建成投产或发挥效益,部分移民粮食和经济收入有所下降,生活困难,需尽快给予扶持和帮助。
三、现有政策适合我国国情
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各级政府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建设是为了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了提高最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在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虽然国家采取后期扶持与前期补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来安置水库移民,各项补偿标准较低。但人民群众尤其是移民,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利益能够自觉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这是我国现阶段移民安置办法能够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这一优越性,是其他社会制度所无法比拟的。
其次,后期扶持政策有利于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综合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而一般水利水电工程投资巨大,尤其是像小浪底这样有着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如果要在短期内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可能存在方方面面的制约因素,就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水利水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制约水利工程。而后期生产扶持与前期补偿、补助相结合的移民安置政策则正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再次,后期扶持政策有利于移民的长治久安。现阶段,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绝大多数水库库区移民知识水平较低,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创造新的收入来源的能力有限。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移民生产的顺利恢复和发展。另外,工程实施情况表明,生产补偿资金大量集中到位,常常被用于眼前的消费和村镇建设,或是在发展生产上好大喜功,盲目上项目。通过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能够弥补这些不足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实践证明,通过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在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很好地利用各级政府的职能。根据政策规定,后期生产扶持是在移民得到安置后,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的引导调控下,一个相对长期稳定的对移民生产恢复和发展的投入阶段。它是在移民得到妥善的生活安置后进行的,避开了搬迁建设期。并且,移民一般都具备了基本的生产发展基础,并对新环境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熟悉。所以,它能够从各方保证移民生产恢复发展措施得到科学的引导、规划、论证和评估。
另外,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及世界银行非自愿移民实施导则的有关精神:除应有的补偿外,移民及其他受项目不利影响群体应能够获得项目给他们带来的效益。
四、存在的问题
1)应将后期扶持纳入整个工程概算和经济评价当中,既然国家采取的水库移民方针是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那么,后期扶持资金不应与工程建设资金完全分离,应与前期淹没处理补偿资金一样,全额计人工程总概算,参与工程经济评价,这有助于正确评价一个工程的综合效益。
国家对后期扶持的规划工作十分重视,四部委文件明确规定,在水利建设项目开工以前,后期扶持要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统一规划、落实措施,否则不能开工。但截止到目前,水库移民后期规划设计工作还没有专门性的技术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应技术规范,以指导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设计工作。
2)对安置区及其他项目受影响区群体也同样需要加以扶持。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政策,未对移民之外的其他受项目不利影响群体的后期扶持做出明确规定。众所周知,一个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影响的不仅仅是库区的移民,其他如安置区的群众也同样会受到项目的不利影响,仅仅在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别。实际工程资料表明,工程项目对这些群体造成的影响,有的还是相当严重的,尤其在收入恢复方面。我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签订的小浪底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明确规定:“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应在12月31日以前建立并保持库区扶持基金,其数量应满足以向项目中的移民,或因项目而使收入受不利影响的人,和无力取得或维持他们项目前收入水平的人,提供最小限度的收入”。这表明,根据国际惯例和实际需要,其他因项目而使收入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在后期扶持方面同移民具有同样的地位。这一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并应在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条例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3)有关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目标,现有政策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对规范实施工作是不利的。比如,后期生产扶持应到何时、何种程度为止,是以不降低移民原有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为最终目标,还是以扶持5~为限。如何准确界定、量化和评估移民原、现有生活水平等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就此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尽快制定出相应的规范和办法,尽快研究制定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工程的后期扶持资金筹措办法,如小浪底工程,以防洪、供水和灌溉为主,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发电量很小。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和办法,从工程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满足不了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需求。这一问题,“四部委文件”虽然已注意到,并指出将另行研究制定办法,但至目前仍是一个政策空白,它已经影响到一些项目的运作。小浪底库区一期移民工程已于完成搬迁,但后期扶持资金缺口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它已经影响到小浪底移民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具体实践及思考
应该对搬迁后的水库移民进行必要的后期扶持,这已是我们大家的共识。并且,我国现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也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工程实际。因此,在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后期扶持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步恢复和提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为更好地做好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有几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1.加强前期生产补偿资金的计划管理是做好后期扶持的基础
现阶段,虽然我国水库移民补偿标准较低,但,国家已越来越重视这一问题,并尽可能对移民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这一趋势已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得到体现。并且,在建水利工程移民补偿标准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如小浪底水库移民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从房窑到附属物、从主房到鸡舍、从土地到零星树木,都逐一进行调查和补偿。所有实物补偿单价都经规划设计人员详细的分析论证后确定。更重要的是,小浪底整个移民生产安置发展规划努力贯彻“使移民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设计人员在做生产安置规划时,反复进行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平衡,当移民生产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补助费、水利设施补偿费、村办企业补偿费和集体农副业补偿费)满足不了规划所需的生产安置资金时,设计人员就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土地补偿补助倍数,直至生产补偿费用满足生产规划投资。而且,国家最终批复的小浪底土地补偿补助倍数普遍高于规划上报倍数。因而,在后期生产扶持开始以前,小浪底水库移民生产恢复和开发已有了较充裕的资金。
以小浪底水库库区二、三期移民生产措施规划投资和补偿费用为例:规划生产开发投资为119580万元(其中不到50%直接用于征地),其中河南省为69922万元,山西省为49658万元;相应的补偿补助费用为143674万元,其中河南省为92931万元,山西省为50743万元。相对于规划投资,补偿费用剩余额为24094万元,其中河南省剩余23010万元,山西省剩余1085万元(以上投资数均为小浪底库区二、三期规划概算上报数)。这些数字可以清楚地说明:小浪底移民项目,在后期扶持开始前,国家就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去恢复和提高搬迁后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因此,小浪底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是否能够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决于整个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地完成,后期扶持只是移民生产开发规划及其实施效果的一种保障、补充和完善。用好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资金,加强生产补偿资金的管理,是整个小浪底移民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也是后期扶持的前提条件和工作基础。这在小浪底项目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教训。根据小浪底库区一期移民安置验收报告,移民新村及专项建设超标(其中新村建设实施投资占规划数的144%),出现投资差额,挤占生产等费用,生产措施及二、三产业项目普遍存在着落实不够理想的问题,给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二、三期移民实施中,小浪底已着手清理和规范生产补偿资金的使用,并拟对生产资金的下达、使用及开发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现在,小浪底库区二、三期移民生产开发正按规划计划开展,这为后期扶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和态度要正确
由于历史的原因,水库移民习惯性地对后期扶持存在过大的依赖性,认为国家的后期扶持是自己搬迁后生活水平能够恢复的惟一途径。人们在实施小浪底移民项目中就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思想。应该指出,这种错误思想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如前所述,现阶段,在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如果弃前期生产安置和开发于不顾,却对后期扶持抱有过大的期望是完全没有理由也不切合实际的,这必然造成工作的极大被动。因此,各级移民实施机构及每个移民对后期扶持都应抱有合理的预期和正确的态度。
3.后期扶持规划要科学合理
规划是实施的灵魂,要想做好后期扶持工作,首先就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由于后期扶持工作的特殊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移民项目的规划阶段,在这一阶段,对后期扶持应有一个宏观的指导性规划,主要是资金筹措和措施落实。第二阶段,根据国家批准的宏观规划,针对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情况,分村、组做出详细具体的实施规划设计。后期扶持的规划设计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4.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正确使用
对于后期生产扶持资金,要注意坚持有偿使用为主、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要避免以往那种“等、靠、要、分、了”的现象,要变简单的“输血”为“造血”,走开发性移民的道路,努力实现后期扶持工作及后期扶持资金的良性循环。
5.要注重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
以小浪底工程为例,小浪底水库移民安置前土地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及受传统的耕种方式影响,移民耕种多为粗放经营,广种薄收,土地产出率较低,文化素质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水库淹没后,移民迁出库区,原有生产体系被破坏,需要在安置区构建新的生产体系,重新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小浪底移民安置规划,移民的耕种经营方式和产业结构将产生很大的变化,这就需要移民在科学技术水平方面有一个较大的提高,部分移民还要掌握新的生产技能。因此,在后期生产扶持工作中,应在其前期生产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移民、移民干部、移民领头人的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素质和技能,这应该是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后期生产扶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篇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年度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 某省上年移民数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 × (———————— ×65%+—————————— ×35%)。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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