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

时间:2023-01-09 08:44:0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本文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

篇1: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

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展,避税问题也越来越为政府和纳税者重视,政府和国家税务机关领导多次强调要研究避税问题。特别是在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济合作将不断扩大,涉外经济和贸易不断发展,国际避税已经成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大量避税现象的存在,已给国家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可以说依法治税与合理避税是一对矛盾,要妥善解决这对矛盾,就要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反避税的立法。

关键词:税收法律 避税 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与国际反避税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存在,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增加,跨国纳税人企业就会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利用各国税法固有的漏洞和差异,进行合法的避税的活动,从而影响了纳税人居住国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严重的还会影响居住国的政治利益,所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反逃税法和反避税法,对国际逃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措施。

1.加强税收法律的立法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涉外投资的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各国从本国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出发,加强税收法律和反避税法律的立法工作,保障反避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高,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税法的立法一般都由国会或国家立法机构进行,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税收基本法或颁布了税收法典,如德国就颁布了《税收总法典》,

美国的税收法典厚达3000多页①。一些国际反避税比较先进和成功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反避税法。如美国为了对付各类公司用各种手段逃避税赋,在税法中制定了许多严格的条例规定,1962年在《国内收入法》中,增补了F部分,针对受控制的公司作出规定②。还有在对付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发达国家一般以“实质重与形式”的原则,对以避税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和合同不予承认。如德国《税收总法典》第42条规定当存在税收滥用时,可以将合法交易视同经济现实征税③。

2.加强对恶性税收竞争的防范

由于每个独立国家都具有税收主权,有决定其税制的自由,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从而产生了国际税收竞争。其形式包括:采用低税率或税收减免吸引外资。跨国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各国的税收竞争,使得国际投资所得在这些公司间不用缴税或少缴税而自由流动。欧盟和经贸合作组织的倡议引导下,为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着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贸易税收执行法案》于9月1日被欧盟成员国认可,根据这一法案,各成员国将自行限制新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并缩减已经存在的差距。经贸合作组织又于6月在《走向全球化税收合作》的报告中罗列了35种有害的避税地④。各国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入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防范国际税收竞争对本国经济和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

3.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国际反避税对税收征收机构和征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成功开展国际反避税的国家来看,均从法律上对税收征管作出明确的规定:

(1)在税收征管中引入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是税源控制的有效形式,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如英国的各种税收征管一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估税、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其中估税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如果税务机构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税收申报不完全,或者有理由认为纳税人少申报税收,则可对其少缴的税款部分签发估税单,或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收申报表连同其提供的其他一些文件(如会计报表),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估算应付所得税款。如果税务稽查员发现纳税人获得了无资格享受的宽免或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的应科税所得签发补缴税通知单。

(2)依法建立完善的涉税征管信息网络。这些国家还重视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信息共享程度非常高,如在美国,计算机征管网络形成了10大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并与银行、海关、边防等部门联网,建立了严密的体系。为了防止纳税人拒不申报或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税务部门除根据其申报的资料立档外,还要取得有关单位(如银、商业注册局、车辆注册局、社会组织等)的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取得纳税人的收入

及纳税资料,由计算机检查纳税人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3)强化税收征管机关和税务官的法律权力。在德国,税务部门主要由征管分局、稽查分局、调查分局组成,其中调查分局是德国税务局具有司法职责的一个分局,它负责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案件的立项调查和刑事侦查工作。

二、我国反避税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必须遵循其规则体系,约束政府的自身行为,这就要求修改原有的税收法律。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来看,税收立法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较低。

广义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的制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但是对于行政法规是应由国务院制定的,在法律规范当中,法律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地位较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很少的几部。大量的税收立法是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的。而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通告。①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授权立法的税收立法模式,出现法律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因而许多税收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存在,或由国务院发布行政决定,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较低,从而导致立法的不严肃性,也就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法律效力。这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相符。2.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大多数是单行法,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收法典

也未有一部独立和完整的反避税的专门的《反避税法》,许多反避税的条款散见于税收征管法、单个税法或税收条例之中,涉及国际反避税的税法条款更少,同时由于对防范恶性税收竞争的立法重视不够,对如何防范纳税人滥用国际税收也未作出限制,给反避税带来许多困难,也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可乘之机。

3.忽视税收程序法的立法,致使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乏力。

我国在税收法律的立法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致使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只有一部《税收征管法》,但其内容有很大的局限,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机制乏力。由于税收程序法存在的不足,致使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评估资料来源非常有限。受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我国在信息技术处理、经济侦查、情报网络、价值评估等方面显得非常不够,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对跨国公司、联营企业在国内、外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不太了解,以致对避税活动束手无策。由于评估手段的不足及评估资料和指标的局限性,在历年的反避税调查中,主要是针对转让定价调查,用得较多的调整方法为成本加成法①。我国通过评税来防止纳税人避税效果并不明显。此外,由于在税收征管法中,未能从法律上明确涉税部门需与税务部门联网,并允许税务部门合法地利用其涉税信息,造成税务部门未能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工共享,从而未建立起完整的税收监控网络。

三、加入WTO后我国的反避税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

税收竞争的存在,跨国公司在制定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其中税收政策将是他们研究的重点,而避税必然是要采取的战略手段之一,跨国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既要从立法和税制上着手,又要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税收立法,特别是加强反避税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

1.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级次。

加入WTO后应当将税收制度相对确定下来,以便其它国家的经济主体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规则可遵循。这也是WTO中对于政府行为的一种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小学英语论文应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符合我国税收实际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照立法程序尽早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以提高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严密,其目的就是增强税收法律的透明度和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税制设置完善,税种设计科学,可缓和避税行为。同时,要加快《反避税法》的立法工作。从反避税的.一般原则、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反避税的手段、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3.完善税收征管法。

(1)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纳税评估制度的有关内容,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拓宽税收评估资料的渠道和种类,建立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结合起来。

(2)强化税务机关的违法处置权。尽快强化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刚性,提高税务司法水平,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应借鉴国际反避税的确立法经验,赋予税务机关有对涉税资料的搜集的权利,同时要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的资料和确凿证据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纳税人避税行为引起的应缴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程度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

总之,避税是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征税,就必然有避税;有避税,就必然有反避税。政府和征税机关对合理避税应持肯定支持的态度;对不合理避税以及偷漏税等行为则应通过相关的税法条款和加强执法予以打击和遏制,减少我国财政税收的损失。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既要注意运用税收效应,在充分考虑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资的同时,又要不断加大税收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速度,特别是反避税的立法,建立一套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以确保在税法的框架下开展反避税工作。

参考文献:

1.斯文-奥洛夫洛丹 李雅慧编译 《快速变化世界中的国际税收问题》 中国财政学会《财政研究》第6期

2.董文毅 《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问题》 中国财政学会 《财政研究》第6期

3.王进猛 《完善反避税制度 迎接入世挑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第1期

4.谢永清 《国外税源控管的经验及我国税源控管的完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第2期

5. 鲁篱 《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  1月

6. 石广生主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 人民出版社月第一版

相关阅读:

劳动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影响

简析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篇2: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 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 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 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 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 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 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 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 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 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政策。我国加入WTO后, 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 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 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 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 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 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 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 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 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 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 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 、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 ,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 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 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 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 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 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 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 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 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 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 。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 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 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 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 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 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 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 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 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 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 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 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 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 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 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 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 、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 、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 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 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 、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 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 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 ,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

[1] [2]

篇3:加入WTO与我国诚信

加入WTO与我国诚信

加入WTO对于中国经济,既是机遇,更为挑战.中国经济要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稳立潮头,必须重铸诚信体系,树立诚信理念,恪守诚信规范.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诚信是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关键.

作 者:贺香玉 HE Xiang-yu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刊 名:安阳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YANG UNIVERSITY 年,卷(期): “”(1) 分类号:F830.2 关键词:WTO   诚信缺失   失信危害   诚信重铸  

篇4: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

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

【内容提要】中国入世在即,必须履行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下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并在金融服务业立法方面及时创制和修改以接轨WTO规则。论文从前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接轨WTO需要修改的金融立法及结语五个方面予以实证论述。

【关  键  词】WTO/金融立法/接轨

前言

WTO  对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业已作出承诺的我国服务市场开放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等30多个部门,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必须日渐减少直至最后取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业发展的开放化、国际化日益加深,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此背景下,12月1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缔约方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作;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根据协议的界定,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

中国入世,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开放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在即。根据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具体开放领域及进程为:(1)银行业: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地域和客户限制。(2  )保险业:两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五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  3)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据此,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渐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到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等;竞争将日趋激烈,呼唤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立法的及时立、改、废之创新应对。

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

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凡世贸组织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这是因为,无论是基于透明度、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通知该组织本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规则一致的考虑,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法。

就全球范围放眼,任何一个WTO  成员方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毫不例外地都是从制定或修改其相关国内法律肇始的。中国也概莫能外,并且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十五”期间是很凸显的(注: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合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严格监督外债融资,防范外债风险。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透明度。”)。就我国整体性金融立法而言,当前需要填补的空白是大批量的。

一是加快出台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对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违法处理等必要事项作出规范,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诸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之类的立法就属此类;与此相配套的则是例如《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这类涉及金融监管和处罚的立法补缺。二是尽快推出加强保险监管的诸如保险资金运作管理、保险企业资产评估、保险中介业务职能和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等立法(注:我国迄今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有5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三是加紧制订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期货、信托、外汇以及《证券法实施细则》等立法,有效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付诸阙如以及一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窘境。四是抓紧填补入世后将大量呈现的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例如金融租赁、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真空。第五,面对外资银行等经营性机构入世后将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迅速向内地扩散并且经营范围也全方位向国内同行叫板等竞争发难,诸如金融资产和债权管理、合作金融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呆坏帐核查管理、金融机构接管整顿、金融机构合并重组、金融机构的关、停、破产运作、个人信用制度、政策性银行法等方面的立法监管真空也急待补白。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  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注:参见:《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载《人民日报》201月4日。)为此,WTO  规则针对“国营贸易企业”特别作了规定。GATT第17条把“国营贸易企业”认定为:“各成员方建立或维持的企业(不论其设于何处)或正式或者事实上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又作了补充界定:1.国营贸易企业是被授予该国法定权利在内的专营权或特别权利的企业。2.国营贸易企业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口水平和流向。具体地说,世贸规则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应当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管理私人贸易的政府措施需遵循不歧视待遇原则为其他成员方的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据此,我国一些违规金融政策有必要在今后出台新的金融立法时予以舍弃和超越。典型的是现行信贷资金政策,以所有制来区分诸如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等贷款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享有较多的优惠,而对外资企业则实行严格的抵押和其他一些贷款办法;另外,一直还实施不为WTO规则允许的企业、产业、  产品专向性补贴的财政资助,如对500多户国家重点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政策。  其次,在融资渠道上,我国的银行体系也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在正规渠道上获得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就直接融资而言,当前全国性资本市场同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非国有企业融资举步维艰。毫无疑问,这些明显违规却受政策保护的灰色区域,往后的金融立法都要作出鲜明取舍。

再有,长期来,

我国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外资金融机构从注册到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的运作全过程,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吸收存款的规模和范围,明确规定其吸收境内存款规模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40%,并且存款范围仅限于境外和境内三资企业。入世后,外资银行可吸收的外汇和人民币储蓄存款范围将大举拓展。“179  家外资银行共吸收了45.5亿美元外汇存款,平均每家2500万美元,如果按照每家增长50%的速度计算,279家可吸收的外汇存款规模可达104.6亿美元,相当于从我国目前600多亿美元的储蓄存款中转走10%。  ”(注:转引自黄萱怡:《“入世”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载《国际金融报》年9月28日第7版。)因此,随入世而大量进入国门致力竞争的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以处理巨额不良贷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低效分配激励机制将带来重大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转轨契机。借此良机在立法上作出国民待遇化的平等竞争规制补白无疑是大势取向。

二、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

(一)股指期货的立法创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美WTO协议,外资银行、  外资保险公司将允许同中国企业一起进入部分流通领域;在证券方面,将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形式,允许外资进入部分证券市场。在《金融服务协议》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的自有帐户与消费者帐户交易的规定中,包括了证券与期货交易。这都表明我国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逐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当前,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一个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完善体系。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与WTO的要求还相距较远,诸如市场机制功能、市场规模、交易模式、投资者、品种结构等都存在差距;同时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风险日大,市场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日旺。

股票指数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金融衍生品种和新型投资工具(注: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首次引入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发展迅猛,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最具活力的要素。发展至世纪之交,全球已有上百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大洲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年股指期货交易量已达几十万亿美元。并且,全球各大金融衍生品市场还纷纷走向联盟,形成全球化的交易网络。),由于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增加市场流动性、丰富投资工具、规避风险和促进组合投资和资产配置等功能,它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隆。如果我国一直没有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会一直无法提供  WTO所要求的金融服务。放眼全球,继发达国家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下为增强本国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纷纷开设股指期货为国际资本的保值与投资提供服务(注:就亚洲来说,马来西亚于1995年11月推出了吉隆坡综合股价指数期货。韩国于6月开设了KOP―SI200股指期货。此后,印度也推出了股指期货。)。加入WTO后,国际资本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考虑到国外衍生品市场的发达,在WTO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下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将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道理很简单,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诸如较长和灵活的协议实施过渡期,并允许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等优惠待遇。在服务贸易包括金融领域,还特别规定应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开篇就提出“希望通过加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等手段,促进他们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其服务出口。”)。如果我国错失良机被其他国家开发自身的股指期货,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在加入  WTO后陷于被动出局。所以,开发股指期货对提供风险回避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促进我国接轨  WTO和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都是重大利好的。

缘此,在立法渠道上大力推出、支持并保障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是推进WTO所要求金融服务的有力举措。毕竟,  这些年来中国股市和期货市场一定规模的发展也使股指期货的推出具备了可行性。而且,自1993年来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期货市场的法规条例(注:典型的是  9月专门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四个配套法。),加上股指期货的单行立法,无疑有助于尽早推出统一调整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法》以对接WTO规则。并且,  在具体操作上,还可以有选择地借鉴世界上成熟的相关立法,少走弯路、促进发展(注:典型的像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法》。该交易所作为世界上最发达、最规范的期货市场,在期货证券管理方面拥有一套科学、严密的操作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法》作为一部享誉全球的专门立法,在其期货市场的成长发达中功不可没。)。这一立法创新在往后是日见其用的。

(二)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创新

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立法创新来说,除了股指期货交易立法的出新,还有必要及时推进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出新。

从1948年的GATT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传统的货物贸易已逐步走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一个明显的趋势是,WTO规则涉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  预料之中的扩展首当其冲的是呈一日千里发展态势的电子商务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传统的商业贸易日益转移到INTERNET运行平台上,“电子商务”得以迅猛成长,同时对传统社会关系下的立法调整提出了重大挑战。统一、通用的交易规则是开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国际规则的制定(注:需要指出,美国和欧盟是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行者和主导者,都力争形成利己的国际规则。类似立法在亚洲也形势逼人。继19马来西亚首开先河之后新加坡政府制订了《电子交易法令》、《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等配套法。19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正式生效。2000年,菲律宾《电子商务法》问世。2000年1月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也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世纪之交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列为大会的第一号议案。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诸如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等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呈现出整体性空白,而金融电子商务领域更是急需有形法律平台的支撑。道理很简单,电子商务交易必然涉及支付,数字化货币在网上流通支持着在线交易;与此相关,数字化货币必须与银行结算系统相结合并明确银行的权责及其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据此,相关现行法的不足是既存的:比如调整资金划拨关系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划拨失败的法律归责、自动取款的举证及损失赔偿等都还未及规范;与此

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操作标准外加权威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也亟待立法补缺以有序信用交易。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这种立法缺失还很可能成为洗钱(  money―laundering)的温床,因为技术发展已能让电子货币绕过银行操作员而自由转移并完成洗钱。“尤其当大额电子货币能够跨国转移时,洗钱者只需通过Internet就可把资金安全转移到洗钱犯罪和金融管制漏洞多的国家”(注:参见“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the  Deve  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reported  by  Bank  for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PAYMENTS  SYSTEMS  WORLDWIDE,Winter  ―,PP.30―36.)。

客观地说,“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竞争,与其说是技术上的竞争,不如说是相关产业、市场环境和政策制度方面的竞争。与其他两个层面的因素相比,技术上的差距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技术引进等措施来弥补,也可能通过企业或个体行为来推动,而相关产业、市场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却是长期的、全局性的,必须由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公众机构来推动才能解决。”(注:参见薛小和:《推进电子商务需要相关产业的发展》,载《经济日报》2月23日第1版。)由此,更是凸显我国金融电子商务立法制度出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尤其在全球金融一体化下世界各大期交所纷纷摒弃传统交易方式而代之以电子期货交易平台的今天(注:譬如欧洲交易所EUREX交易系统、法国MATIFR的NSC系统等都能使交易者从一个电脑屏幕中进行多个市场的期货交易;  CME推出了GLOBEX2  并以法国NSC交易平台为基础;CBOT还将与EUREX联合建立一个电子交易以便交易员能直接进入两个市场增加交易量。)。

三、接轨WTO需要修改的金融立法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近期指出,“中国加入WTO已是大势所趋,  大局已定。目前在中国加入  WTO的多边谈判中,  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执行  WTO农业协定、工业补贴协定和服务贸易的开放等问题。  ”(注:参见余东晖:《石广生表示不可能预测中国加入  WTO的具体时间》,下载自http://www.chinanews.com.cn/―03―13/26/  78011.html  )不容回避,我国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的开放已经成了入世谈判的主要问题和焦点,逐步开放已是大势所趋,现行国内法的及早修改对接轨WTO规则乃至推进众望所归的入世都是可圈可点的。

首先,我国调整服务贸易领域立法的主基调要为接轨WTO  作出大方向转轨。

其一,现行法对金融服务等市场准入的原则性限制是鲜明的。我国《外资企业法》第3  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  条则具体规定诸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等服务行业的外资企业禁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1997年12月再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发布,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准入限制有所放宽,但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目前仍归属实行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最长只能拖延到入世后的过渡期之一时救济。其二,具体规定的限制也有待逐一修正。典型的是1994年4  月起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虽肯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存在,但限定它们只能经营外汇金融业务,“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必须经过批准。根据加入WTO对非歧视贸易和市场准入原则所作的承诺,  我国扩大开放服务贸易的领域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还要容纳外商独资企业;在扩大开放地域、数量和经营范围上也要做到限期推进(注:因为,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类国内立法中有关限制乃至禁止外商投资的有效规定,入世后很容易被其他成员方和外商指控为违反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而导致不利。)。

其次,是外汇经营管理这一现实立法大户的转轨。在国内金融法框架中,外汇经营管理领域的立法是很成型的。首先是《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从申请审批、经营到终止、撤销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7)、《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等规章也分别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推出及业务营运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专门规定。  但是随着加入WTO,随着人民币有条件自由兑换政策向人民币自由兑换政策的转变,这类以相当程度和范围的外汇管制为特点的外汇监管法也要随之转轨以对接WTO规则,  这一逆转将使前者很大程度上失却其存在的基础。相应的,对诸如《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立法中不符合WTO  规则之处作及时修改也就是责无旁贷和必要有加的了。

再次,对证券立法而言也是如此。比如19颁布的《证券法》过多地代表了证券行政机构的利益而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明显缺陷,加上《证券法》的许多条文流于原则、不易操作的弊端,加紧修改也不言而喻。

结语

GATs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在前言中所阐明的宗旨:“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世贸组织服务贸易规则一体遵守之惠及发展中成员方和中国为应对入世对金融服务立法所作的相应创制、修改以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之利泽本土是完全可以双赢和共进的。

篇5: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研究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研究

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开始履行各项承诺,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缺乏比较优势的粮、棉、油、糖等大宗敏感性农产品的冲击,从潜在状态将迅速转化为现实的挑战。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产品供给充裕的背景下,关税配额内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对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就业的负面影响较大,由此可能加剧的部分人群的贫穷与失业问题,对农村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均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不仅要从农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更要从维护当前社会与政治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加入WTO对农业、农民及农村社会的短期冲击问题,从而寻求新的解决思路。

一、市场准入承诺对我国农业生产及农民就业和收入的影响

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与一些单一关税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基本上都高于国际市场,关税配额内的低关税以及某些单一关税农产品的低税率,都可能引起相应农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从而对有关农产品的生产及农民就业和收入产生较大的冲击。

(一)关税配额农产品进口的影响

1.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加入WTO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农产品,只有在国内相应农产品供求平衡或有余,以及填补国内供求缺口的基础上,才能替代有关农产品,进而抑制农业生产。由于配额内关税很低,故农产品进口量多少主要取决于国内外差价和供求状况等因素。截至20底,我国国内粮食供应充足,总量上供需平衡有余。小麦国内市场批发价比国际市场价高出25%左右,配额内税率不超过10%;玉米高出30%左右,配额内税率在10%以内;大米价格高于国际价格的幅度相对小一些,配额内税率为1%和9%。棉花供求矛盾突出,供大于求约235万吨,而国内棉价高于国际市场棉价20%左右,配额内税率只有1%。如果按照到岸后的完税价格分析,进口小麦、大米和棉花的价格与国内市场批发价较为接近,而玉米的价格仍明显低于国内价格。假定小麦、大米和棉花价格波动不大,国内外差价结构较稳定,那么,它们虽然因品质结构差异和较小的价差会有一定进口,但数量有限。而玉米可能出现南方大量进口,北方积压的'局面。植物油目前缺口200多万吨(注:参考农业部信息中心等单位提供的数据,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6~2000年的植物油平均净进口量为226万吨,决定采用植物油供求缺口200多万吨的估计。),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如豆油价格比国际市场价高出63.5%,而豆油、菜籽油和棕榈油的配额内税率均为9%,比2001年进口关税明显下降,预计进口量可能会增加(注:有关农产品的国内外差价,因数据调查的时间不同,国家计委价格司与农业部韩长赋(2001,第4页)报告中的许多价格资料有出入,本报告以国家计委价格司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由于国内无法生产棕榈油,其配额内进口不存在对相应农产品的替代效应,而且对其他食用油的交叉替代率较低,数据又难以估计,故在此忽略不计。糖的国内市场供求缺口,20预计为96.4万吨(注:据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2001,第10页)的数据推算而得。),配额内税率为20%,进口可能会增加。因羊毛是副产品,没有成本核算资料,故它们的配额内进口忽略不计。由此可见,配额内粮食和棉花进口会直接替代国内生产,而植物油和粮的进口则要先填补供求缺口后,才能替代国内生产。

年是我国加入WTO后对粮、棉、油、糖等农产品进行关税配额管理的第1年,关税配额究竟能完成多少,还是个未知数。据有关资料显示,WTO成员中,除了澳大利亚和瑞士的关税配额完成率达到或超过90%外,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其他国家或集团均未超过70%,新西兰为45%,最低的波兰只有35%。因此,参照国际经验,根据可能性大小,按照高、中、低的思路,假设2002年我国的关税配额以全部、2/3和1/3三种情况完成,观察3种背景下替代

[1] [2] [3] [4] [5]

篇6:加入WTO后的我国传统文化探析

加入WTO后的我国传统文化探析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创建和传承的物质精神成果,是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必须直视的历史遗产.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最根本的特征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加入WTO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重要举措.经济全球化既表现为资本扩张与增值的经济过程,又表现为思想文化激荡与碰撞的政治过程.就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而言,加入WTO后挑战与机遇并存.

作 者:詹小美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刊 名:广西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GU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7) 分类号:G04 关键词:传统文化   WTO   经济全球化  

篇7:加入WTO后我国家电行业营销战略探讨

加入WTO后我国家电行业营销战略探讨

21世纪,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的同时,加入 WTO也使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终于摆脱了多年的“世界最大贸易个体户”帽子,真正地融入了全球化竞争中去.受入世影响颇大的中国家电行业面对竞争环境的改革,如何“立足本土,放眼全球”也亟待中国家电企业做进一步探索.

作 者:容和平亢晓P  作者单位: 刊 名:管理科学文摘 英文刊名:DIGEST OF MANAGEMENT SCIENCE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加入WTO后我国就业市场探析

加入WTO后我国就业市场探析

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就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资源趋向国际化,有了更大更多的拓展空间.另一方面,对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劳动就业机制,依靠智慧,苦练内功,迎接加入WTO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作 者:吕玲 韦建明  作者单位: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刊 名: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F124.9 关键词:劳动就业   就业市场   机遇   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会计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与中国文化建设

加入WTO后对福建省渔业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农民增收将面临的困难和对策

浅析中国加入WTO纺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我国加入IMS的战略思考

加入少先队后父母寄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

加入WTO对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合集8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