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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的曲解

时间:2023-09-03 08:19:1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简论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的曲解,本文共5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简论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的曲解

篇1: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研究的论文

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研究的论文

[内容摘要]文章考察了按揭的渊源和演变,认为我国大陆房地产买卖中的所谓按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按揭,目前的所谓按揭做法,其在法律性质上,期房按揭其实是质押,而现房按揭则是抵押,但这些质押和抵押和现行的担保制度又不尽相似,在某些关键环节上不当地突破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通过比对分析,澄清了以往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剖析了房地产业界因对按揭的曲解利用而对广大购房者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真正的按揭制度设计必须结合担保法律体系构造的基础平台关系,并就此也对日后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按揭现房按揭期房按揭

按揭被引入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已十余年,它先由深圳建行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流行全国。目前因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商品房发展规模相当之大,故对广大置业者、房产商、银行、甚至保险公司等的利益影响也无疑十分巨大,它的好处被认为是: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扩大了房地产的销售市场,并带动相关行业。所以这一制度是多赢的设计,似乎是1993年房市泡沫之后的一剂良方,房地产买卖言必称按揭。但是,必须看到:按揭被引到我国大陆,与其说是制度的引入,倒不如说仅是称谓的引入。尽管目前我国物权立法的步伐正在加紧,有些专家草案建议稿中根据大陆法的体例提出了让与担保(目前它们主要体现在判例中),[1]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在实务中,银行常只是根据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操作,合同形式上多表现为格式条款。在笔者看来,所谓“按揭”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个伪概念,事实上并不存在。在此,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己见,希能起引玉之砖的作用。

一、普通法按揭制度的确立及衡平法的介入

“按揭”一词,流传我国大陆,可谓鲁鱼亥豕,贻误广远。众所周知,它是英美法中的mortgage在香港的粤音译法,在我国内地的法律文献中mortgage常被译成抵押,但此处抵押显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大陆法中的抵押概念。大陆法中的抵押虽自罗马法起,至今历经更迭变迁,但其主旨仍一脉相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额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2]的一种。而在英美法上,与大陆法担保物权对应但不完全相等的概念里,pledge译成质权,lien译成留置,charge作动词时为广义的担保,为名词时则译为债务负担或财产负担。德国民法典1191条至1203条规定的土地债务与定期土地债务,都设定在不动产上,但英美法的charge并不只限在不动产上设定。英国早期的担保制度最常见的是质,质权人可用质物收益抵冲债权本金而使债务清偿完毕者为活质,质物收益仅能抵冲债权利息而不能抵冲本金者为死质。后来,罗马法中信托质传入英国,死质的性质发生变化,依罗马法的信托质,债权人并不以担保物的孳息抵偿债务,债权并不因此消灭,正与死质相似,这就是mortgage.从词源上看,它源于法语,由词根mort与gage构成,前者意为永久,后者为担保或抵押。

但是,须注意的是,质是需要转移占有的,英国早期如此,罗马法也如此。质权是对动产或不动产占有的简单转移,当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受到侵扰或受到剥夺时,裁判官采用占有令状加以保障。而信托却与此不同,主要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实行所有权转移,在习惯上可能主要针对的是“要式物”,它还包括一项简约,为债务人(信托人)保留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权人(受托人)索还物品的权利,同时一般不发生占有的转移,债务人继续享用物品,并可通过占有来恢复所有权。但是债权人如果愿意,也可以有权出卖物品,其根据是他取得了所有权,而且必须是在清偿债务期届至时方可行使这种出卖权,否则,他可能会在“信托之诉”中受到追究.[3]所以从本意上看,按揭的法律构成具备这样的特点:特定财产权利转移而占有不转移,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1475年,里托顿因对被修正的格兰维勒担保方式在举证上不利于债权人而对此进行改革,正式确立了普通法中的按揭,受揭人取得了绝对的'不容推翻的权利。在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不动产担保,中世纪的英国土地属于王室所有,故设定按揭时,所谓权原转移,并非所有权而实为租借权转移,严格意义上,绝对权利也不过是权利人可以终身享有,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继承的土地租借权的附条件的转移而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衡平法对按揭的介入从未出现过,其实,早在14世纪,衡平法就已开始对普通法中的按揭进行干预,以限制债权人不人道的行为,至17世纪,衡平法上的按揭正式形成[4].衡平法对按揭的态度,最主要的是按揭不论如何不是以取得担保物权原为目的,而在担保债权实现,所以它虽然承认普通法按揭权利的转移,但仅只是法律上的利益罢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并不象普通法一样,债权人可以确定地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而是给债务人的赎回权以一定的宽限期,并且债权人只可依取消赎回之诉实现取消债务人的赎回权。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中同一抵押物上的多重抵押、抵押物的让与、抵押权实现时的变价清偿等在按揭的制度中是没有适存的土壤的,这与现代财产重在利用和流通的观念极为不符。同时,它也不象我国传统的典权存在找贴,当债权额低于按揭物的价值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取消回赎之诉确定地取得按揭物,这对债务人极不公平。1925年,英国财产法引进了大陆法的登记制度和变价清偿,克服了上述缺点,有学者认为这已与大陆法的抵押非常接近,而英美法的抵押即由按揭和财产负担构成,[4](52)从担保债权实现的结果上看,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未实现之前,按揭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与抵押大异其趣也十分明显。

二、按揭在香港的的演化

在香港,虽然继承了英国的按揭制度,但其按揭在广义上还包括了质押和抵押,此处的抵押是指使债权人取得“权益”作为保障的意思,而与狭义的按揭使债权人取得“产业”作为保障相区别,“权益”和“产业”或许可分别理解成大陆法中所有权概念中的交换价值和整个所有权本身,但是一定要使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一一对应则无疑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故依此,香港的广义按揭中的抵押与大陆法的抵押已经几无实质区别。

按香港的法律,房地产被视为产业(或产权),它分为法定式产业和公义式产业,前者是法律承认的既存产业,后者则是目前暂不存在的产业,如“楼花”即是,楼花购买人只持有公义式产业,按衡平法的理论,这种产权是有效的。但是,只有发展商事实上建成楼宇,按法律规定取得工务司署颁发的“入伙纸”和屋宇地政处颁发的“满意纸”,并签订正式的官地租契,方可取得法定产权,之后再依法律程序将该法定产权转让给楼花购买人。“入伙纸”意味着楼宇在实物上已建成可入住,在法律上已完成:“满意纸”则是表明发展商履行了其在批地条款上向政府承诺的职责[5].狭义的按揭基于上述产业的分类也分为法定式按揭和公义式按揭,前者债权人获得法定的产权作担保,而后者则仅获得衡平法上的公义式产权作担保。但是,根据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第44条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以法定式产业担保的,必须以契约形式设定法定式抵押而不可设定法定式按揭,该日之前设定的法定式按揭从该日起自动转为法定式抵押,所以事实上不动产按揭只存在一种公义式情形,[6]这一点将对理解我国内地所谓的现房按揭和期房(预售房)按揭会有重要的启示,对应于内地的概念,也就是说,现房只能抵押,而期房则可按揭。香港人买楼既是生活必须又是一种投资,基本上都通过银行按揭,上世纪90年代初,香港跟随美国大幅减息,房市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大牛市直至金融风暴爆发。之后随着经济复苏,同时香港银行又随美联储数次减息,按揭利率创30年新低,房产市场曾一度十分火爆。[7]

三、我国按揭的现行做法和担保体系构造基础的关系

当我国内地也试行着按揭的时候,马上引发了关于它的法律属性等问题的很多讨论。就我国目前房市而言,买卖形式非常丰富。跟所谓按揭有关的是商品房买卖,即开发商在完成一级市场的运作后,进入二级市场与购房者之间发生买卖关系,包括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也称作甲类按揭与乙类按揭。其实际的做法经常是:

1、现房按揭由购房者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其买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交银行执管,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登记,向银行担保其用以清偿开发商房款的借款本息,此外,开发商也常同时为保证人,借款额度一般最高为房款的70%左右,此后买受人依约分期还款至清偿完毕。购房者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通常约定连续六期不清偿)时,银行有权将该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由开发商(保证人)将该房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在按揭关系消灭之前,购房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银行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常以格式条款要求购房人以银行为受益人作房屋财产保险。由此也可看到,银行在所谓现房按揭中事实上不过是言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而已。

2、期房按揭则由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合同向银行贷款,将合同交银行执管,并向房管部门登记依此担保银行贷款,待房屋交付使用,购房人将取得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登记担保未清的贷款本息,其余同现房按揭。但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6月26日重申了的“零首付”禁令时,也规定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

由上可见,房屋按揭至少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首先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其次是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再次是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除此,可能还有开发商与银行的保证关系以及后续的开发商与购房人的房屋回购关系等,他们之间关系相互交叉。表面十分复杂,但是剖析其各种关系,到最后常只是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也即债权担保关系。

基于房屋买卖中有期房与现房之别,有人认为现房按揭是不动产抵押,期房按揭为权利质押,[8]也有人认为期房按揭为抵押,[8](15)更有认为期房按揭为准抵押[8](48)或者“所有权之期待权抵押”的,[8](60)这些不同的观点主要在司法实务界流行。另外,有论者提出鉴于按揭的标的既有现房又有期房,它的权利具有两重性即物权性和债权性,同时又因自身的特性,因此不必将其归于物权或债权,它是新型的独立的担保形态,其法律属性就是按揭,[9]稍后,有人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与批评,认为既然在我国大陆按揭是指房地产买卖的一种方式,就没有必要将它解释为与抵押权、质权同样的物权效力,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以立法形式确定按揭的物权效力是多余的。[10]

之所以如此聚讼纷纭,笔者觉得是因为忽略了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担保体系的构造基础之间的差异造成的,从上述关于它的发展历史来看,传统上确实与我们的担保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说到底它是一种担保制度,原来的担保范围也不局限在房地产领域,法制史上动产也可按揭,现在香港还有证券按揭,等等。除去一些细枝末节的区别,不管从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还是从1984年的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来看,其目前的按揭(尤其是现房按揭)已与抵押实质上界限已很模糊,问题是在我国大陆,似乎已经把按揭仅和房地产买卖联系在一起,在房地产按揭中,按揭担保银行借款,而借款本身又构成房地产买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所以,究竟如何看待按揭的法律属性,关键在于我们将按揭制度置于整个担保体系的平台上设计,还是仅将它融合在房地产的买卖方式(或者至多还包括其他诸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买卖方式)中。笔者的意见是,如果制度设计是基于前者,则必须考虑它本来的本质内容,核心是让渡按揭物的所有权益,作为专门一类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目前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支持,日后物权立法时可改造成大陆法上的让与担保。如果是仅仅基于后者,则应尽力使其能在现行担保法的框架内寻找适存的空间,以求得理论上的和谐。否则,将可能会出现许多混乱的情况,理论上前后矛盾,实务上难以操作。

四、笔者对我国所谓房地产按揭的看法

我国大陆的现房按揭依上述的实际做法来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而很有一些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它只让渡交换价值而非所有权益;第二适用担保登记和变价清偿,这两点与抵押完全相同。但是第三,担保期间它排斥适用抵押的某些重要规则,如它以按揭物的全部价值仅担保远低得多的借款债权(随着分期清偿债权额越来越少)而不能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权设定后次序的多重抵押,又如原则上它不允许法律上处分等。关于第三点的实务做法严格来讲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现行担保法的规定(第49条、第54条),造成这种局面的的原因纯粹在于银行的格式条款。现在既然有立法上的根据,司法自然可以修正它,而不能将这种行业的不良惯例置于法律之上。所以不管今后立法如何,仅按目前而论,我国大陆所谓的现房按揭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就算想存在,也因与现行法律框架冲突而不能存在,其实质只是一种被扭曲了的剥夺购房人许多合法权益的抵押而已。现在,一般非专业人士对按揭的理解经常只是落在分期付款的层面。

香港自1984年11月以后,已无法定式按揭而都改为法定式抵押,笔者认为似乎不只是主要从结果上欲实现按揭人与受揭人的实体权利平衡,还应有简化担保结构方面的考虑。尽管英国也已从1925的财产法起引进了登记和变价清偿制度,然而毕竟清偿前按揭物的所有权利属于受揭人,按揭人可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能法律上处分,限制了按揭物的经济效益的发挥,香港干脆通盘改造,这一点对我们日后的物权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至于期房按揭,首先要明确的是期房不是期货,而是远期现货(现房是即期现货),两者大相径庭;[11]其次期房买卖合同也非预约合同而是本合同,因为此合同有确定的标的,能发生约定的私法上效果,而预约合同只是关于订立合同的合同,本身不直接发生当事人欲追求的私法效果。此两点以前许多论著常有误解。期房按揭的标的物在物理上未最终成型,但在法律上可特定化,在香港即是公义式财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期房买卖)的条件,建设部1994年11月15日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也规定了它的定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建设部又在19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12]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已将期房不仅当作买卖的标的物来对待,而且也可当作抵押的标的,期房按揭也就变成了期房抵押。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担保法体系下,期房不可抵押而只可质押,理由是:

第一,期房虽是说远期现货,但购房人并未可取得可供抵押的权利第二,远期现货买卖在动产领域最为常见,通常商家先获得订单,后组织生产,故该动产产

品产出来之前,该产品既非物理上的物,也非法律上的物。设定其买卖只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效力,债权人不能就该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设定抵押,但可对就该产品的交付请求权设定债权质押。而在期房则有所不同,由于合同将它特定化并经登记,所以很多人认为期房已经属于物的范畴或等同于香港的公义式产权,前述建设部关于其抵押的规定巩固了这种观念。但是我国没有衡平法的渊源,孤立地引进一个公义式产权概念恐与我们法律框架冲突,造成混乱。从物权方面看,依通说,凡具有法律上排它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13]期房预购合同虽经登记备案,但其登记备案的效力究竟是什么,法律并不明确,购房人并未具有法律上排它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售房人只依合同给购房人一个承诺,购房人又怎么能对一个承诺排它地支配或管理呢?尽管央行新近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但购房人并没有对它享有物上的任何权利,所以建设部规定的期房抵押不能理解成物的抵押。立法与学理上都有权利抵押,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项、第(5)项、第(6)项也可资支持,但一般认为其标的物为用益物权,[14]购房人对期房的权利显然不是用益物权,而只是对开发商的交付现房请求权,故在此恐难以适用。可能有人会提到土地使用权,但是,要知道购房人在以期房设定“抵押”时是尚未取得该权利的,更重要的是这两者有联系但非同一概念,所以,期房抵押也不能理解成权利抵押。虽然担保法第37条关于不得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中未包括期房抵押,但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能将它理解成对第34条可以抵押的财产的限制。故笔者认为:建设部的规定违背了担保法的精神,除非修改担保法,目前的期房按揭不能按照抵押的方式运作。

第三,期房按揭人取得了可供质押的普通债权第四,期房按揭合同订立后,购房人既然要以期房向银行担保借款而不能抵押,则只能质押,

因为如上述购房人拥有的是对开发商交付房屋请求权。担保法第75条虽未明文普通债权可作质押,但该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解释上应该容纳它不成问题。不过,由于前述央行的新近规定,事实上,期房质押只是非常短暂的过渡,因为设定期房按揭的时候,开发商的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投资的2/3,其转变为现房即在眼前。购房人一般须连续6期迟延支付银行借款,银行才有可能实现质权。所以开发商负担加重,银行风险降低,同时也使期房按揭淡化了其实际意义。一俟期房竣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按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期房抵押(实为质押)应重新办理现房抵押。

综上,笔者的结论是:第一,我国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按揭制度,所谓的房地产按揭在我国实际情况是:现房按揭即是抵押,而期房按揭前期是质押,竣工交付后为抵押。它们既不是英美法上的按揭,也不是香港的按揭。但是稍需注意的是,当期房竣工变为现房,质押也相应变为抵押时,立法上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否则在严格意义上,易与物权法定主义产生冲突。第二,大陆法的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与英美法的按揭在担保期间让渡所有权益有本质的相同之处,但该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今后立法中如何取舍,应视我国在可预见的未来社会经济对物权担保制度的总体的要求而定,如果确立这种制度,则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设计其价值功能,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房地产的买卖方式上,否则就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为仅就房地产买卖而言,根据本文前述的分析,目前的担保法已经可以解决银行的债权担保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776-786,该部分主要由陈华彬负责撰写。

[2]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抵押权为保障债权实现,与债权目的关系同一,应属债权。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1992.337.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其规定在债权中,但综观各国通说,因其典型地具备物权性而为担保物权,应属无疑。

[3][意]彼德罗·彭凡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41-342.

[4]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49-50.

[5]李宗锷。香港房地产法[M].香港:商务印书馆,1998.156;李曙峰。担保与抵押[M].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4.142-144.

[6]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1.

[7]章策。香港楼市又火了[N].环球时报,-6-15(17)。

[8]马原。房地产案件新问题与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4-6.

[9]李希。试论按揭的法律属性[J].政治与法律,1998.24-25.

[10]张国炎。论“按揭”的法律属性[J].政治与法律,1998.48-49.

[11]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26.

[12]此处所称“商品房”仍指预售房而非以后交付的现房,可参阅该办法第34条。

[1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9.

[14]屈茂辉。论权利抵押权[J].法商研究,2001.66.

篇2:简论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冲击

简论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冲击

刘伟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 本文在廓清文化资源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政府这一主体的特性,从理论上确定了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所指。然后从六个方面,结合具体的情况,从观念、设施和产品三个层面大致列举了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范围。考虑到加入WTO的新境遇,在前述基础上,文章简要展望了它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可能造成的冲击,因而今后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将面临一个重整的命运。

[关键词] 文化资源 地方政府 加入WTO 冲击

A Brief Discuss on the Attack Joining in WTO Imposes on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Culture Resources

LiuWei

[Content Abstract] Basing on the concept of local culture resources, considering the specia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local government’s culture resource. Then the author particularizes the content of local governments’ culture resources in six aspects, from three lays such as ideas, establishment and products. Considering the new condition joining in WTO brings, the essay briefly prospects the attack it will cause. So local governments’ culture resources will confront the fate of reconstruction in the future.

[key word] culture resource, local government, joining in WTO, attack

一, 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内涵和范围

(一)当文化成为一种资源――“文化资源”概念界说

“文化资源”是从文化的功能上说的,意味着它是一种可支配的资源,可以对拥有它的主体产生影响并制约其活动方式及活动的深广度――这是它作为一种资源的最重要的方面。考虑到文化的内涵[1],可以将“文化资源”分为三个层次:一,社会心理和精神气质的层次,即观念层次,主要体现为哲学、宗教和道德的层面;二,文化生产的层次,体现为各类文化活动,大致包括文化艺术和自然科学技术的生产两大类;三,文化品的层次,包括各种器物和成品,文化品是可以直接供各主体消费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和第三层次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归于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中,但本文是从文化的角度来作的概括,并不与其他方面矛盾或重复。

第一层次比较抽象,通常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认知(包括知识、道德和宗教)传统,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精神风貌,等等。它是无形的,但其作用却是非常巨大的,所谓“传统的力量”往往就来自于这一层次。但对于这一传统,文化主体同样不是消极被动的,在充分掌握这一层次的文化特点之后,可以因势利导,使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符合文化惯性的要求,从而提高其行动的效率,这时文化也就成为一种无形资源。这一层次的文化成为资源的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主体可以依据对既有文化的理解,并按照现实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创新文化,改革旧文化,即形成新的风貌,这种新的风貌本身则成为主体可以支配的有力资源。

第二个层次,即文化生产的层次。主要强调主体的文化生产能量。文化不是单纯的既有存在,表现在现实的层面上,它同时是一种生产活动,与物质生产相对应。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文化是生产力的一部分。就社会现实而言,按照一定的要求为实现某种目标而进行的各类文化活动,都是对文化进行保护、复制和创造的范畴,因而可以笼统地归于文化活动。文化活动的社会效益,鲜明地体现着文化的功能。这又与文化的生产设施,文化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实施方式紧密结合在一起。所以从这一层次衡量每一主体文化资源的质和量,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既有文化生产设施的种类和数量,既有文化生产设施的质量和实际生产能力,既有文化生产设施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必须说明,这里的文化生产概念是很宽泛的,本文所指的生产包括与文化有关的各类活动。文化的生产能量直接关系到其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自由度,因而成为一种显明的政府资源。

第三个层次,即文化品的层次。文化品既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器物,如文物古迹,也包括新近生产的成品,如书籍,音像,报纸,广播电视,信息,等等制造品。这是比较低的文化层次,却是最具确定性和可量化的特点。我们对前述第一层次文化资源的鉴定和体认,对第二层次文化资源的实际考量,都离不开从器物的层面出发。其质和量,风格和多样性都与各文化密切相关。假定人、人群、以及政府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实体可以作为文化的主体,则任一文化主体所造成和能支配的器物及成品的能量,最能直接地体现各主体的文化资源拥有状况。

上述三个层次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它们之间也互相依赖,紧密联系。只是为了认识和分析的方便,本文才将文化资源分三个层次。这一分层决定着下文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内涵界定和分类展示。

(二)“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概念界说

之所以提出“地方政府文化资源”这一概念,是从地方政府和文化资源二者间的相关性而来的。众所周知,

自古以来,从地方政府的实力,行为风格,到中国政治的发展都深深受到不同地域文化的影响。近现代以来,文化发达的南方如广东,上海,湖南,北京,在地方政治发展方面就突出地显示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地方特色。当代,1978年以后中国也凸现了带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典型发展模式,如:温州模式,苏南模式,浙江村模式。这都说明了二者之间的相关性。从微观的角度看,地方文化或者地方所处的文化环境,对地方政治人物,特别是地方首长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都具有一定的塑造作用。

前文已对文化资源的概念作了分析,具体到本文中心所论的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其概念界定须结合如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里讲的“文化”既非时下过于泛化的“文化”之意,亦非仅仅指狭隘的文学艺术之意义上的“文化”。这里的文化是指作为一种资源的文化,强调的是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和影响。其主体又是地方政府这一特殊的组织实体,其掌控的文化资源范围虽然很广泛,但却是比较具体的,也有其独特的范围。对地方政府来说,其面临的文化环境,可动用的文化设施,可支配的文化产品,都是对其行为深有影响的文化因素,其作用主要在于:对地方政府行为考量的边界约束及其对地方政府行为方式的塑造,等等。因而可称其为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

本文所论的地方政府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的,从省(直辖市、自治区)到县到乡各行政级别的政府,都属于地方政府的范围,对每一层次的地方政府而言,都可以从三个层次逐一廓清其文化资源状况。这三个层次,与前文所述的三个层次相对应:风貌层次,设施层次和产品层次。一个地方政府所辖区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地方政府的权力所及的文化范围中的传统、风俗习惯、总体的文化风貌是第一层次。它主要抽象地制约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并塑造地方政府的外在形象。同时成为一种无形的辐射力量。论述这一层次的主要是下文的第一部分“历史文化资源”。从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概括了地方政府文化资源所能涉及的范畴。这些概括主要是从设施和产品特别是设施的角度来考查的。之所以如此处理,是考虑到设施是一个比较硬性的指标,易于观察。对文化资源的各种分析可以在此基础上展开。加入WTO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冲击也是就这些方面而言的,这有别于笼统的'泛泛而论。

(三)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范围

就笔者理解,对地方政府有影响的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历史文化资源

中国各地差异悬殊,从历史传承上来看,各地在社会风尚、居民的道德水准、行为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风格。从大的区域来看,中国文化以汉文化为主体,分布有不同区域文化形态,主要有燕赵文化、秦晋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荆楚文化、巴蜀文化、两淮文化、吴越文化、江西文化、闽台文化、岭南文化、云贵文化、关东文化、草原文化、西域文化和青藏文化。区域文化影响社会政治过程,并表现为对各地政府的认同感的强弱和对政治改革的心理承受程度,从而成为地方政府面临的“文化环境”。更重要的,地方政府可以因势利导,将此种文化转变为政治能量的社会基础,将自身的权威合法性和地方性建基于其上,因而它也就成为了一种政府资源。地方历史文化影响政府活动这一点在中国古代体现得比较明显。在加入WTO后这一点会受到首当其冲的挑战,即所谓的全球价值和“地方性知识”间的冲突。

同时,这一点也关系到各地在外的声誉与形象,从而成为各地吸引外地的无形资源,从而成为各地的辐射能量。

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具有深厚或特色历史文化资源的地方,在当今市场化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这同时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在这一点上,风景名胜资源就是一例子。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历史遗产资源的一部分,具有遗产保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旅游发展等多重价值。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1979年启动,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保护列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1]。目前,我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19处,省级县级自然风景名胜区558处,总面积约9.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其中有16处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2]。可以想见,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地方政府工作的对象,而且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一点,认清历史文化在经济活动中的长远效应和竞争力,是地方政府必须学习、掌握和运用的重要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历史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关键要看地方政府和商家的眼光了。

2,教育资源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而其归结点在于人才和教育。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教育在其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特别是基础教育,越来越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其经济的强弱和社会发展的面貌越来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和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因而教育资源对地方政府的影响极其重大。

具体的说,可从教育设施和教育成果两个方面考察各地的教育资源。对地方政府作用明显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已有的教育设施,按学校类别分,可分为幼儿学校,小学(包括普通小学、农村小学和成人小学),中学(包括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成人中学、职业中学),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等学校的数量,规模和质量的总体状况。另一方面是这些学校的硬件设施,包括教室,各教学设备(图书馆,实验室,资料事,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和器械,等等)情况。其次是考查财政中的教育资金量。总的来说,各地方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各地教育资源的规模,因为有关教育各方面的开支可以综合地反应教育资源的规模。教育成果方面,它与当地的总体文化水平直接相关。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总体受教育状况上。这又可以从各地普通话的推广程度和英语的使用程度上得到大致的衡量;本地受教育的人才总量和层次分布,本地受教育者服务于本地的状况――这一点关系到各地教育资源的流转方向。

3,地方政府的科技、学术资源

在中国各地方,科学研究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投资行为来完成的。因而在科学研究完成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后,它经常体现的往往是政府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意图。科技、学术在文化资源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的研究和发展往往决定着整个社会文化体系的进程。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从科研中得到本地发展的技术支持,完善和充实地方发展的文化含量,并充盈其地方管理的合法性。地方政府的科技、学术资源主要有以下指标: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地方科技活动机构,地方科技活动人员,地方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的内容与数量,科技活动的成果及转化。当然,在地方政府科技、学术资源上,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科技、学术资源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不论是科技学术资源的数量,还是由于政府关注重点而造成的科技学术研究方向都会有较大区别。

4,媒体、舆论资源

地方媒体、舆论资源是地方政府相当重视的资源。在考察这一资源的过程中,与地方政

府直接相联系的文化资源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处于核心的位置。政府不仅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控制舆论,而且可以控制主流文化的发展方向,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强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对于这些媒体的考量,主要包括各类媒介的总量、从业人员、财政支出等衡量指标。除此之外,中央颁布的各种相关法规文件也成为各地方政府可资利用的资源,因而也可成为考察的对象。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文件,亦是可供利用的资源。以时下比较热门的互联网来说,它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对于传统的传播媒介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的建设是信息化进程的必要准备。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已经是愈来愈经常的事情。本质上,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的通讯工具,是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的内容之一。它不仅本身构成政府获取信息资源和办公的工具,也是政府在现代化建设中进行控制、调整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这重点体现在电子政府和关于信息建设的法规上。

5,文艺资源

各地方的文艺水平对活跃本地经济,吸引外来资源,促进本地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文化本身就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资源,地方政府的关心扶持的力度和其它影响方式,不仅关系到地方文艺的发展,也关系到地方政府形象的塑造。对地方政府来说,文化建设也是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的文艺资源可从机构设置及其数量、从业人员、经费收支等方面加以考查。

6,民族与宗教文化资源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风俗各异,民俗风情资源相当丰富。各民族在民族文艺、风俗习惯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不少民族地区还拥有自己的宗教,其鲜明的社会功能,往往强烈的体现着文化意识形态的东西。地方政府的政策往往要考虑这些背景。中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广泛。由于汉族传统文化较为鲜明,在上述历史文化资源中基本得到说明,所以考察这一方面的资源重在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考量。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地区往往会形成宗教与民族的交织,进而在文化层面上反映出来。在中国西北和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与民族的历史、道德规范和生活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如西北有十个少数民族几乎全部信仰伊斯兰教,这必然深刻影响其地方政府的行为。在中国,宗教种类的繁多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少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各种宗教宗派众多,研究机构林立,包括以宗教的原因而出名的胜地、寺塔、道观均是地方政府在资源利用方面的便利。

二,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冲击――地方政府文化资源重整的趋势分析

必须说明的是,前文的分析都是相对的,如果考虑地方政府和地方文化将要面临的新环境,前文的分析就需作一些调整了。就笔者理解,加入WTO将全面而深远地影响今后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状况,因为加入WTO将伴随着一个强大的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潮流。这一潮流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内部结构、市场化程度、政府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前述六个方面的文化资源将面临着各自调整的命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提出这一问题,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限于篇幅和知识准备的不足,本文对此问题作出的展望只能是初步的。

综合地讲,有如下几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随着加入WTO带来的全球化趋势。经济资本的全球流动,信息的全球化,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所受的冲击将是不可避免的。历史传统的保持和地方性的保持会面临全球化的挑战。对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理解也须调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治导向,即规则导向;利益导向,即经济原则;和信息透明和开放的导向,都将全面重塑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构成和特征。加入WTO以后,全球资本和共通规则也必将入侵各地的文化领域。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够动用的文化资源的范围将改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文化领域中的行为将受到新的约束。因此须依据新的情况对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作出新的界定和考量。

个别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文化的地方,要让传统文化面对入世显然不行,主要问题还是如何让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和当地的文化特色融洽;中国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必然会加快,并带动起相对滞后的文化法制建设,从而提升各地文化产业的分量,在世界文化市场上争取重要地位。同时,世贸组织的实质是资本原则,有雄厚的资本就有说话权,所以各地的文化企业要想真正的参与竞争,难度是相当大的。对于这一冲击,加快对内开放步伐,建立有利于发展的多元化投资体制。逐步取消或降低非国有资金进入文化产业的准入壁垒,对于“入世”谈判中承诺给外商的国民待遇和开放领域,首先应对内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开放,真正建立起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多元投资体制。特别是对旅游业这样的放开的产业,要加大准入的范围,允许更多的经营者进入。对教育、文化、体育等开始放开的产业,要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基础研究与非基础研究,对非义务教育、非基础研究,应尽快实行市场准入,放开经营,鼓励社会办教育、办研究所、办体育,培养以民间投资为主体的经营主体,全面激活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最后是对规范化的需求。以广播、电影、电视、传输网络、网站和报刊为主业,兼营文艺等相关产业是各地方政府传媒的主要力量。相比之下,国内顶尖的内容提供商的优势在于贴近市场,熟悉国情;劣势在于运作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国内的内容提供商如果不能尽早进入规范化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一定会遇到致命的问题。

(二)其次是信息化对地方政府资源提出了新挑战。可以想见,加入WTO后的社会将是一个更为开放的社会,资讯的流动速度和波及的广度将是前所未有的。这样,任何一个地方的文化都不可能保持原汁原味的地方性,它必然受到外来文化包括其它地方文化(特别是外国文化)的冲击。各地方文化之间不仅会出现冲撞,也会出现深广的融合,这样以来,在鉴定何为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的问题上将会出现界限模糊的困难。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各地文化资源共享这一点上。特别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和各种媒体的高速发展,我们很难清晰地廓清文化资源的归属。由于地域因素的影响力对资源来说将越来越弱,一地的文化资源经过流动和全国的范围信息共享,原有的相当内容已很难说是单纯的地方政府的文化资源,而对地方政府产生影响的文化因素并非仅仅来自其辖区,这种情况虽然一直存在,但在加入WTO以后,这一趋势将越发明显。例如,前文所述的教育,文艺资源,舆论媒体资源,等方面,都会因为我国更进一步的信息化而出现全国共享的局面。因此狭隘地限定地方政府文化资源也将非常困难。同时,WTO要求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因而推进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刊杂志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重点建设宽带接入网,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的融合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入WTO对我国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市场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目前,我国的教育、文艺、舆论媒体,还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管制经营、限制经营的状态,这影响了它们的发展。对各地方政府而言,加入WTO后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文化资源的市场化。就市场化而言,主要是市

场即经济的力量将全面重塑我们的社会,包括我们的生活方式,自然也从根本上冲击着各地的文化资源。以后的文化发展,很难说是纯文化性质的,更多是受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操纵。文化的任何一步推进,都将离不开经济的目的。而且经济目标将更直接地影响各地的文化取向,并最终形成比较趋同的市场化的文化特征。同时,在全国市场化和全球市场化的过程中,经济的竞争和生存的压力成为第一位,各地的文化必将有因不能顺应这一压迫而消亡的,地方政府面对这一现实势必会重整其文化发展战略。这里最可能出现的情况将是各地文化资源地方性特色的慢慢消弱,因而其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将更多地具有经济性。那种抽象的地方文化圈将只具有理论说明的意义,在现实中,其界限将会越来越模糊。也就是说,纯粹的文化的不同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将在市场化的大潮面前消弱。如,前文所述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地位将会有所下降。市场化利益导向的明显后果就是,生存重于理念,特别是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转型期内,个人对相当部分的纯文化的关注将减弱,个人对文化共同体的那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也会弱化,从而使纯粹的地方文化的发展失去一些动力。而地方政府也不会为了纯粹的文化目的去保护和壮大部分文化资源。所以今后考虑文化资源,要更多地参考各地方政府背后的经济动机。

随着加入WTO,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的市场化进程就必然会加快。以传媒业为例,各地方政府的传媒产业本身还是没有经过系统化市场开发的产业部门。只有借助资本市场的介入,媒介业才能更规范地按照产业规划去运作。广电系统要解决网络和内容的剥离、制播分离、频道分营和报道与宣传的剥离才能进入资本市场。而目前报业集团如果不解决多领域经营,单靠发行系列报纸,实际上走向了一个死胡同。只有拓展经营空间才能体现报纸的内容优势。总体来说,中国媒体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投入。有报道透露,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中国青年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电脑报等媒体都已开始酝酿企业改制、或通过直接上市、或走买空上市之路,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鼓励强强联合,通过合资、兼并、收购、上市等多种方式对众多的同行企业进行集中和战略性的调整,组建一些文化行业的巨型企业,抵御来自国外同行的挑战,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显得尤为必要。

加入WTO后,国内报业的垄断行为将被终止,行政色彩日趋淡化。加入WTO后,海外传媒将在意识形态,包括价值观、文化观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影响国人,甚至将对国内媒体的宣传方式、传播方式乃至新闻作品的体裁、文字表述方法等产生冲击[1]。20世纪90年代以来,绝大部分中央和省级党报发行“逐年下滑”,有的跌幅甚至在2/3以上,至今未能遏制。同时,全国晚报的发展前景也因受都市报的冲击倍受关注[2]。另据第8期《新闻记者》发表调研报告披露:1981年以来,省级党报平均期发逐年下降,为23.9万份。广告营业额逐年增长,但19有6家亏损。同期《新闻记者》报道国内传媒业连续三年保持25%的增长速度,19起上缴利税总额超过烟草业成为国家第四大支柱产业。而目前国内有境外媒体公司投资背景的媒体已近50个。这无疑昭示了地方政府以后媒体资源调整的一个方向。

(四)加入WTO对为地方政府文化资源立法的需要。我国各地文化艺术领域立法工作的力度要加大,步伐要加快,用法律来为文化艺术建设保驾护航。目前,我国社会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还很混乱,使得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步伐跟不上时代,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在文化事业管理上还存在依靠红头文件、长官命令的现象。社会的飞速发展对公共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在这方面出台专门法律,使公共文化事务管理有法可依。加快文化立法更是WTO对我们的直接要求。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馆员阎立中委员在今年提交了《请文化和版权部门关注WTO有关规划,制定我国相应政策、法规的建议案》。他说,自己提案的缘由是国际图书馆学会联合会(IFLA)最近要求所有会员国都能够按照WTO关于信息共享的法规制定本国的标准和法规。

WTO保障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中,与文化最密切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我国现在只有知识产权的法规,而文化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还很缺乏。“入世”后,各地开放文化产业不可避免,外来文化产品会大幅度地在中国扩大市场份额,国内对民营资本也会相应扩大市场准入。目前我国经济部门已基本上找到市场位置,文艺界还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文化发展还主要靠政府扶持。同时,虽然近年来各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实力上有了明显增强,有的地方,资产还有明显增加,但资产结构极不合理,经营人才更是不足。因此对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研究梳理,使之与WTO精神相适应,加强各地文化政策建设,尤为迫切。其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法规落实:依法行政的法规;政策统一的法规;市场有序化法规;行为透明法规;行政效率法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规;健全行业协会信息服务功能法规等。为文化市场立法最根本的是要改变一种任意侵犯他人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使地方政府对文化资源的运用遵循一个通行的规则。最后,加入WTO不仅推动经济转轨,也将推动文化转型。而文化转型是深层次的变革,同样也牵涉到一个为文化立法的问题。文化立法应该与WTO接轨,跟市场经济接轨,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比如在文艺资源的生产上,如电影、电视等方面的立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要尊重公民的所有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所有这些不仅是加入WTO对各地方政府的要求,也是各地方政府文化资源得以发展的迫切需要。

部分参考文献:

[1] 本文对“文化”的理解参考了 于靖“文化概念研究”一文中的有关分析。哲学动态1987[J],(7).

[2] 中经网(www.cei.gov.cn)2001-11-02 09:32.

[3] 周福铭.文化竞争--现代商战的取胜之道[J].上海管理科学1998,(1).

[4] 新闻记者[J].2001,(1).

[5] 新闻记者[J].2001,(8).

[6] 魏玉山.关于组建出版集团的几个问题[J] .出版发行研究2000,(9).

[7] 沈荣华. 从体制改革到游戏规则――谈我国地方政府的角色转化[J].中国行政管理2001,(11).

作者邮件:wu-liuwei@163.com

篇3:简论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简论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图书馆的实地考察与调研,论述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题】国际信息

【关  键  词】加拿大/美国/图书馆事业/启示

受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图书馆情报学研究生院代理院长麦克奈利(Peter  F.McNally)教授的邀请,笔者于8月―8月,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加拿大留学一年。期间,笔者曾与美、加多位业内名人、教授、图书情报机构各层次负责人、博士硕士生、专业人员接触和交谈,听取他们对美、加图书馆事业的介绍,同时也向他们宣传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新成就。在紧张的研修、工作之余,笔者还考察和参观了美、加东部10余所有代表性的图书馆,并有针性地收集、阅读了一些论文、资料,从而对美、加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特点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1 对5所美、加图书馆的考察情况

1.1 麦吉尔大学图书馆

麦吉尔大学图书馆始建于18,是加拿大一所著名大学的研究型图书馆。其收藏的图书、缩微品、视听资料等极为丰富,截至4月底拥有图书1  853  648种(2  196  508册)、连续性出版物14  274种(930  818册,含合订本或盒)、乐谱41  346种  (42  107册)。所有图书资料由技术服务中心(与其它分馆平级)统一采、分、编、加工和分配,并分藏于建筑和艺术分馆、生物学分馆、教育图书馆、数学与统计学图书馆、健康学图书馆、管理学图书馆、人文和社会科学图书馆、伊斯兰研究图书馆、麦当劳校区图书馆、音乐图书馆、法律图书馆、医药史图书馆、自然科学和工程图书馆、古籍特藏部和地理信息中心15个分馆。

据204月麦吉尔大学图书馆年报的统计(以下同),该馆有读者座位5  438个、读者研究室88个,供读者使用的计算机267台,读者用复印机56台。平均每年接待读者300余万人次(节日通常闭馆);校外馆际互借借进图书2万余册次(不含个人所借),借出1.5万余册次;借阅书刊70余万册次(不含续借量),在馆阅览视听资料7.8万余件,借阅保留本18万余册次;解答简易咨询19万余人次,参考咨询17.5万余人次;举办各种讲座、讨论会和参观活动800多场,参加读者达1万余人次。另据20年报统计:该馆-年年度总经费达811万加元。现有正式员工220名。

全馆共有200多个数据库,其中27个数据库已成为学校在线期刊索引系统(PERUSE)的组成部分,其余均链接在校园网上或通过上网预订使用,内容主要有:文摘、索引、全文期刊和百科全书等。该馆还提供电子数据资源服务。其数字化工程始于,政府和私人基金会共计拨款37万加元,用于启动有关加拿大建筑、皮毛交易、县区地图和机械工程技术等6个文献数字化项目。该馆的在线目录(MUSE)涵盖了2/3以上的印刷型和电子型馆藏书刊资料,无论在馆内还是在馆外,查检都非常方便。

1.2 凡尔登市图书馆

这是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一所小型社区图书馆。该馆拥有可通过网上查检的书刊资料10万余种,其中以社科文艺类书刊为主。它提供书刊、报纸、杂志、光盘、录像带的借阅,辟有儿童读物借阅处,一次最多可借15册书刊(包括2盘视听资料)。还提供网上浏览、预约、续借、馆际互借、书展、咨询、为老年人送书上门、为儿童讲故事、导读等多种服务,全年对外开放。馆内的加拿大专题室可查阅近1  000个家庭的史料,从而形成了该馆的一个服务特色。

1.3 魁北克省图书馆

这是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正在兴建中的一个新的省级公共图书馆。笔者通过与拉克瓦馆长(Yvon-Andre  Lacroix)访谈,并阅读了他提供的新馆建设方案、计划等资料及两次亲临施工现场参观,对该馆建设留下了深刻印象。

该馆经过先期国际招标、落实设计方案后,于2001年11月开始施工,总投资9000余万加元(约折人民币5亿元),计划于冬完工,年底对外开放。新馆位于蒙市中心地区,所在地既有多路公交车,又有长途汽车始发站,并紧靠蒙市最大的地铁枢纽站(距市中心图书馆仅一站路之遥)。新馆建筑有6层,其中地下两层附有停车场,留有400个车位;总使用面积为3.3万平方米,铺设电缆线100多公里,可供250名工作人员同时办公;设有2900个读者座席(其中包括400个多媒体工作站),计划容纳400万件藏品(其中包括100万册图书)。新馆将配备800台计算机,均可用于播放DVD和CD,另将配备130台打印机和6台扫描仪。新馆各层布局方案如下:

地下二层:设有地铁连接体、青少年图书馆、会议中心、会议室、展览厅、网络服务处。

地下一层:设有咨询和导读台、办证和借还处、读者活动区、开放14小时以上的图书馆借阅区、报刊杂志借阅处、视听残疾人通道、新读者服务处、咖啡屋、300个座位的礼堂、书展区、林荫道。

第一层:设有魁北克省专藏和家谱室(共有3层,其中两层在夹楼内),艺术作品、广告画和印刷品室,语言和文学室,古籍、艺术家专著和私人档案室。

第二层:设有科学技术室、软件图书馆、经济和商务专题室、职业招聘查询中心、缩微品专藏。

第三层:人文和社会科学室、历史专题室、地图和图纸室、政府文献室、采编和研读区。

第四层:音乐和有声档案室、视听图书馆、行政办公室。

1.4 美国纽约公共图书馆科工贸图书馆

美国纽约公共图书馆是北美地区极负盛名的一个公共图书馆群,它除有1个中心馆、4个研究图书馆(即:人文社会科学图书馆,表演艺术图书馆,斯冈博格黑人文化研究中心,科工贸图书馆)之外,还有80多个分馆遍布全纽约市。4个研究图书馆主要由私人投资,其拥有的4000万件藏品面向18岁以上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专业人员开放。

该馆位于纽约曼哈顿区麦迪逊大街188号,馆内设施完备,宽敞明亮,所藏书刊资料涉及广告、天文、银行、生物工艺、商贸、地球科学、经济、工程、环境科学、财经、食品科学与工艺、普通科学、科学史、劳资关系、保险、国际贸易、管理、市场、材料科学、数学、房地产、机器人技术、小型企业、统计学、纺织工业、贸易和技术、交通、工会、城管、动物学等领域,还藏有其它许多专门资料。该馆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场馆出租、有偿文献检索与递送、培训、讲座、展览、专题数据库和纽约小型企业资源的查检。读者出具个人身份证件并签字,就可以在该馆或任何一个分馆免费申领借书证(儿童只要能写自己的名字,

并有一位家长或监护人的签字,也可免费申领分馆的借书证)。借书证不得转让,如遗失需及时报告,如补办新证则须付款。读者所借书刊资料逾期不还将罚款。所借的书刊、唱片、电影拷贝、录像带、录音带和CD均可还至任何一个分馆(只有两个分馆除外)。

该馆也是纽约公共图书馆系统中的一个专门研究中心,可供借阅的商业贸易类藏品,无论印刷型还是电子视听型,均为各馆之最,其中可供在馆浏览、复制的检索资料如指南、手册等工具书共有6万余册,其余资料如论文、公司信息、业界趋势和统计、营销数据等,则可在该馆或在其它任何地方通过网上馆藏目录查找到;还提供170多种有关商贸、企业、政府、专利和科技信息的数据库供人们检索。其他馆藏电子信息资源有:小型企业信息资源、市场研究和出口研究资料、专利和商标的检索与利用业务培训,为个人和公司提供有偿检索和递送文献等服务。纽约市退休经理人员服务公司的顾问,常年在馆为小型企业主和打算创办公司者免费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1.5 加拿大国家图书馆

该馆位于加拿大首都渥太华,拥有2  000余万件藏品,其中有图书、杂志、报纸、视听资料、乐谱、歌集、文学手稿、论文、政府文献和缩微制品等。由该馆等20个加拿大图书馆形成的图书馆联盟,于3月发起了加拿大数字图书馆工程,并将目标定位于:

・阐明和实施数字图书馆计划的策略;

・发布数字图书馆标准及其最佳实例;

・协调各种业务活动,避免数字化资源的重复建设;

・建立与信息始创者、出版商、信息技术企业、档案馆、文化机构、各级政府机构以及个人用户和机构用户的合作关系;

・提高加拿大数字图书馆活动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加拿大数字图书馆建成于2000年5月9日,数字化网页有:儿童网页(www.nlc-bnc.ca/kids)、教师网页(www.nlc-bnc.ca/teachers)、历史网页(www.nlc-bnc.ca/history)、文学网页(www.nlc-bnc.ca/literature)、音乐网页(www.nlc-bnc.ca/music)等。另外,网页www.nlc-bnc.ca/caninfo可提供按主题查找有关加拿大信息的.主要网站;网页www.nlc-bnc.ca/amicus可提供1300个加拿大图书馆的2400余万条全文记录,还可利用其查找图书馆的馆藏和借阅规则,并保存检索结果以编制书目;网页www.imagescanada.ca则可提供有关加拿大历史事件、人民、风土人情的图像资料,获取数以千计的、收藏在各加拿大文化机构网站上的图像资料。

2 美、加图书馆事业的特点

2.1 现代化

由于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均建立在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因此具有明显的现代化特点。以公共图书馆为例,据对加拿大146个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在5万-10万人)电子服务情况的统计,(2000年)这146个馆有联网工作站1  845  491个,平均每馆30个;在馆使用的数据库有1  593个,平均每馆有近11个;可供馆外使用的数据库有304个,平均每馆有2个多;接受电子方式递交的咨询208  013件,平均每馆接受1  430多件;共接待电子访问(如检索图书馆目录,浏览图书馆网站)1  845  491次,平均每馆接待12  640多次;利用因特网站点11  327  231次,平均每馆77  583次。

2.2 超前化

加拿大紧邻美国,两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务领域的合作、交往紧密。受美国的影响,加拿大的图书馆专业无论在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还是在事业发展方面都显示出许多超前性。以加拿大图书情报界近几年兴起的虚拟化参考咨询服务为例,年先后有10余家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或政府部门牵头,着手实施区域性虚拟化参考服务试验项目。这项服务在美国图书馆界被称为数字化参考服务,也有称之为“实时服务”、“即时服务”和“24小时/7天服务”的。这种服务的基本含义是:读者可在任何时间、地点,通过图书馆或相关机构的国际网络,向图书馆专业人员提出咨询并获得解答。由美国国会图书馆等16家图书情报单位联合发起的全国性“合作数字化参考服务”(CDRS)项目始于2000年初,2001年又有OCLC加盟。而加拿大图书馆界则对国家图书馆在全国性项目中的协调、领导和规范作用展开了讨论。

2.3 规范化

美国、加拿大均是法制国家,人们的法律意识很强。加拿大现有的国家图书馆法于1985年生效,至2001年8月31日曾修订过几次;现有大学的图书馆情报专业研究生教育,执行的是美国图书馆协会认证委员会的标准,且每隔几年要申请认证、接受评估一次,以取得办学资格认证书。各图书馆的借阅规则、借书权限、期限等规定都很齐全,违章则罚款,先来后到,秩序井然,且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通过人情关系享受借阅特权的现象。

2.4 社会化

美国、加拿大图书馆的经费主要来自税收。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意识、信息意识比较强。国家有法定的图书馆日。公共图书馆普遍附有儿童借阅室,且经常通过故事会等方式来吸引儿童利用图书馆。公民也乐于向各级各类图书馆捐赠、遗赠图书,因而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图书馆非常多。以加拿大最大的公共图书馆――多伦多公共图书馆为例:其2000年总经费为126  600  159加元,其中市税收109  876  261加元,省税收6  192  240加元,联邦税收622  910加元,图书馆税收4  425  511加元,受赠1  977  610加元,其它收入3  505  627加元。

2.5 人文化

这里所说的人文化,主要指图书馆各项工作所体现出的以人(读者、用户)为本的精神和氛围。这种精神在美国、加拿大图书馆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们在建筑与环境建设上,多采用库藏与阅览区合一或紧密相连的大开架、大通间格局,讲究通风、采暖、采光、进出便捷(多无围墙)和绿化,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和标识,处处体现着图书馆的人本理念。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在保证印刷型书刊资料入藏数、质量的同时,亦注重电子出版物等非书资料的购藏,注重数据库的引进与自建,较早就开始了数字图书馆工程;在信息服务方面,各馆均有咨询台,常年解答指引性咨询,另设有专题咨询馆员,各馆主页上均辟有常见问题解答栏,数字化参考服务正在普及;各种馆内路标、库位架位指引牌明显;办证、联机查目、预约借书、复印、扫描等非常便捷(有些馆还有自动借书设备);一

证在手,即可借阅所有馆藏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CD、VCD等,还可上网浏览,发E-mail进行馆际互借等;各种公益讲座、培训、娱乐活动常年不断;多设有馆外还书箱,可在任一分馆归还从其它馆借的书刊……,时时体现着图书馆的人文关怀及对读者的亲和力。

3 对我国的启示

图书馆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事业的发展有赖于经济的繁荣,信息产业基础、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信息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近来,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已取得了巨大发展。已经拥有一个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信息通信网,电话用户总数达到3.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1.9亿户,移动电话1.6亿户,网络规模容量跃居世界第一位。固定网和移动网的传输与交换都实现了数字化,网络的技术层次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计算机的普及程度也在迅速提高,上网已成为许多普通百姓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成就极大地推动了城市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也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我国图书馆专业理论研究和教育也已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名专家入选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各类分会,本专业国际核心期刊也有了中国编委,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其现代技术的应用水平也与美国、加拿大缩短了距离。当然,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现代化水平(含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规范化、社会化和人文化程度与美国、加拿大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现有的发展速度,至少还要10多年方能赶上美、加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Council  of  Administrators  of  Large  Urban  Public  Libraries.Canadian  Public  Library  Statistics  2000:Canadian  libraries  serving  populations  of  50  000  and  over.Mississauga:Mississauga  Library  System,

2 新华社.信息产业成为中国第一大支柱产业,人民日报  (海外版),2002-06-15

篇4:简论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简论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图书馆的实地考察与调研,论述美国、加拿大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题】国际信息

【关  键  词】加拿大/美国/图书馆事业/启示

受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图书馆情报学研究生院代理院长麦克奈利(Peter  F.McNally)教授的邀请,笔者于2001年8月―208月,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加拿大留学一年。期间,笔者曾与美、加多位业内名人、教授、图书情报机构各层次负责人、博士硕士生、专业人员接触和交谈,听取他们对美、加图书馆事业的介绍,同时也向他们宣传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新成就。在紧张的研修、工作之余,笔者还考察和参观了美、加东部10余所有代表性的图书馆,并有针性地收集、阅读了一些论文、资料,从而对美、加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特点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1 对5所美、加图书馆的考察情况

1.1 麦吉尔大学图书馆

麦吉尔大学图书馆始建于1821年,是加拿大一所著名大学的研究型图书馆。其收藏的图书、缩微品、视听资料等极为丰富,截至2000年4月底拥有图书1  853  648种(2  196  508册)、连续性出版物14  274种(930  818册,含合订本或盒)、乐谱41  346种  (42  107册)。所有图书资料由技术服务中心(与其它分馆平级)统一采、分、编、加工和分配,并分藏于建筑和艺术分馆、生物学分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图书馆、数学与统计学图书馆、健康学图书馆、管理学图书馆、人文和社会科学图书馆、伊斯兰研究图书馆、麦当劳校区图书馆、音乐图书馆、法律图书馆、医药史图书馆、自然科学和工程图书馆、古籍特藏部和地理信息中心15个分馆。

据2000年4月麦吉尔大学图书馆年报的统计(以下同),该馆有读者座位5  438个、读者研究室88个,供读者使用的计算机267台,读者用复印机56台。平均每年接待读者300余万人次(节日通常闭馆);校外馆际互借借进图书2万余册次(不含个人所借),借出1.5万余册次;借阅书刊70余万册次(不含续借量),在馆阅览视听资料7.8万余件,借阅保留本18万余册次;解答简易咨询19万余人次,参考咨询17.5万余人次;举办各种讲座、讨论会和参观活动800多场,参加读者达1万余人次。另据2001年年报统计:该馆2000-2001年年度总经费达811万加元。现有正式员工220名。

全馆共有200多个数据库,其中27个数据库已成为学校在线期刊索引系统(PERUSE)的组成部分,其余均链接在校园网上或通过上网预订使用,内容主要有:文摘、索引、全文期刊和百科全书等。该馆还提供电子数据资源服务。其数字化工程始于19,政府和私人基金会共计拨款37万加元,用于启动有关加拿大建筑、皮毛交易、县区地图和机械工程技术等6个文献数字化项目。该馆的在线目录(MUSE)涵盖了2/3以上的印刷型和电子型馆藏书刊资料,无论在馆内还是在馆外,查检都非常方便。

1.2 凡尔登市图书馆

这是加拿大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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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

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  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

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二、各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

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  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

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第22条规定:“被诉讼之支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支票时明知其有损于债务人者不在此限。”

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  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于1995年通过,1996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许多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比如:

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规定无疑将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款规定又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另外还有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以及第90条2款的规定,都根本地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相背道而驰的,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造成了实务中的麻烦,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案件时,是否应当审理票据原因关系以及票据资金关系?而且,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实践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也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票据法上,迫切需要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一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无因性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第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角度讲,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需要确立无因性原则。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使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在确立无因性原则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象其他原则一样,是相对的,我们不能片面机械地去理解,  即在票据的抗辩中,票据的无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票据的原因关系仍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  (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  (3)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总之,票据无因性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以便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实践更好地适应国际大环境,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书目:

(1)谢怀栻  著《票据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  1990年5月第1版

(2)梁建达  著《外国民商法原理》  汕头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1版

(3)陈华彬  文“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理论的形成”  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4)崔艳鲲  文  “票据的无因性初探”&nb

sp; 载《商业研究》2002年第4期

(5)谢怀栻  著《谢怀栻法学文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7月第1版

(6)夏林林  闫辉  文“票据的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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