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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推定论文

时间:2022-10-25 08:58:4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过错推定论文,本文共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过错推定论文

篇1:论过错推定论文

论过错推定论文

摘要:过错推定理论的产生以及相关评述。转而研究我国《民法通则》中过错推定的适用。最后分析过错推定适用的构成要件以及证明责任上的应用。

关键词: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证明责任

过错推定又谓过失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正如学者所言,从本源上来说,“推定”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法则,而非固有的实体法原理。

一般认为,过错推定理论是由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创立的。但在19世纪上半期及以前的资本主义时代,过错推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侵权法领域占据统治地位是过错责任。因为在资本主义急骤上升的这一段时期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极盛,贯穿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主导思想是限制加害人的责任以鼓励人们的进取心,显然“保护被害人,限制加害人”的过错推定及其强行规责主义同这一时期法律秩序的主导思想格格不入。但从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经济活动剧增,工业灾难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过错推定原则才逐渐转为兴奋状态。随着企业责任的普遍发生和许多侵权行为的发生,欧洲学者们又提出了“利益说”、“支配说”、“危险说”、“严格责任”等原则,进一步加重加害人的责任而保护受害人利益,从而确立起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过错推定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适用过错推定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意外事故日俱增的情势下法律所采取的对策。因为,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工业事故和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单纯的过错原则已经不能适用社会的发展,要求受害人对一切加害人的过错进行“过错上”的举证,往往很难。例如在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民法典中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唯一原则,但当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许多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于是,过错推定原则出现了。就本人的理解来看,过错推定是工业革命时代,当受害人特别是大量平民遭受侵害的事故频繁出现后,对于法律救助上缺陷――而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它的合理性在于它是根据一般合理人的生活经验而推导出来的一个程序规则。如“一桶面粉从商店窗户里面飞出来,里面的人不可能没有过失……”(1)如果要说它与过错责任的不同,或者说是它比过错责任的进步在于那里的话,我的回答是举证责任方面,别无他径,仅此而已。过错推定就把证据法上的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引入民事责任领域,让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它与过错责任的“限制加害人的.责任,保障其行为自由”思想是有区别的,但区别也仅在于证明责任。

鉴于在过错推定之后,无过错责任的崛起,我们的观点是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一个过渡,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上的一个小小插曲。它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衍生品。正如英美学者批评的那样,“尽管过错并不是一种完好的解释,然而人人都求助于过错的字眼。法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仍然保留着这种过错理论的含糊性”。(2)但是不容否认,过错推定在侵权法历史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它为社会带来了公平,给更多的人们带来了幸福。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它给我们带来了文明,促进我们这个社会的进步。(3)

一、在《民法通则》中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款)的二元主义。至于有的学者认为还应根据第一百三十二条而加上公平原则。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和我国的法制实际,公平原则为《民法通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百三十二条公只不过是贯彻其精神的体现而已。并且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情,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经常会将一些政策性原则加之于法律,一百三十二条

[1] [2] [3]

篇2:论医疗过错的认定

论医疗过错的认定

【内容提要】医疗过错是医方承担医疗责任的核心所在。认定医方过错时,应依据“医疗水准”,并结合对其过错有影响的其他因素,从而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合乎医疗水准,即是否有过错。文章还对患者承诺对医方过错的影响,尤其是患者承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关  键  词】医疗责任/医疗过错/医疗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1]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注:参照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六十三年(1985)一月十九日,早产儿网膜症判决,法官伊藤正之判决意见。转引自朱柏松:《适用消保法论断医师之责任》,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4期。)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东京高等裁判所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见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第123页。),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注:东京高等裁判所1988年3月11日早产儿网膜症事件判决。Chloroquine  Retinopathy为有效的抗生药,二次大战中为美国、德国分别研究成功。由于其具有有效的抗菌消炎作用,故用于治疗慢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特别是在治疗肝脓伤时亦有相当的疗效。其能很快为肠道所吸收,且55%与血浆成分结合,故对视觉具有副作用,长期服用可导致网膜症。该事件乃是一孕妇在怀孕期间服用了该药,医师确为告知该药可能对胎儿产生的副作用,故而婴儿一出生就被诊断为患有网膜症。据此而发生医疗纠纷。因早产儿网膜症而引起的诉讼在日本已有多起,医方败诉的占近80%。)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2]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注:医疗水准理论最早为松仓丰治先生所提出,但由于其在早产儿网膜症诉讼案件中所用甚多,该学说不断地被加以引用,目前在日本已成为通说。在本文内对其加以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法律实践能有所借鉴和启发。)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注:飨庭忠男:《医疗事故之焦点》、《医疗水准及说明义务》,转引自朱柏松:《适用消保法论断医生之责任》,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4期。)第二阶段为客观化阶段。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且经验不断累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生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的结论。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职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二、判断医方医疗过错的辅助原则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但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笼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能涵括。同时,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器材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准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可结合以下原则考虑:

(一)“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注:Joseph  H.King.The  Law  of  Medical

Malpractice,Paul: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86.44,转引自黄天昭:《医疗纠纷之民事归责原则》,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第59页。)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美国有判例(Raybrun  V.Day)认为,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经搜查仍无所获,但基于患者情况危急生命,未继续寻找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即课以损害赔偿责任。

(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该法则是指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责任。[3]医师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之专门知识与技术,但各个医师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发生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相对程度之自由裁量权。[4]“在裁量范围内之学问,因无过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权所采之学问,尤其是采用医师个人独特惯行时,则其方法,应以不违反医学常识,且经医学界公认为合理的方法始可。医疗学说之选择,其亦相同。以此,医师所用之独特方法或采取之学说,若无医学界公认为含合理之依据,亦可推定其过失。”[5]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切记判断责任的有无乃是看其过失的有无。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三)“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也可以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属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高于一般标准。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注:美国法院认为,“如果医师未能为其最佳判断,即不能仅因其遵守一般专业水准所认可的标准而自然免责。……无论其知识、技术及智慧超出一般水准多少,医师必须为其最佳判断。”

在Faulkner  V.Pezeshki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进而认为,“倘医师已建立其专业能力标准并证明所为系符合该标准,若陪审团从其他证据得知该医师所为并未符合其所为是适当且必须的行为时,该医师即不得申诉原告未证明其过失。”

在Burton  V.Brooklyn  Doctor’s  Hosp.一案中,因高浓度的氧气会导致早产儿失明,负责照护该早产儿的小儿科住院医师下指示调低氧气的浓度,两天后,小儿科指导医师在未诊视该早产儿且明知增加氧气浓度有危险的情况下,取消该住院医师的指示而下令调高氧气浓度,法院认为该指导医师明知该早产儿在前一指示的较低浓度下状况良好而仍调高氧气浓度,故课医院及该指导医师以责任。法院认为,“虽然传统上认为增加氧气对早产儿的存活很重要,但某些研究(包括被告自己的研究)指出,增加氧气乃不必要且具有危险性,对健康的婴儿尤然。且负责医师已建议降低浓度,被告即不能主张其诊疗为符合专业所可接受而免其责任。”)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若医师的“最佳判断”虽异于一般的治疗方法,但对患者来说,也增加了诊疗的安全性,则当然可以适用这一法则。若医师的“最佳判断”不但与传统的治疗方法有违,且还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险,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宜适用前述法则以增加医师诊疗的弹性。也即,“最佳判断”法  则应仅适用于该最佳判断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险性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属于“可  尊重的少数”时,方可适用。

(四)“允许风险”法则

或称“允许危险”法理、“容许性危险”法则。[6]该法则本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它认为,仅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并不一定须加以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之人类活动的存在,而医疗行为恰属此类。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使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正如汽车给人类带来方便及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样,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从而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新药的使用,亦伴随着副作用的产生。但是,医学的进步乃是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数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产生责任,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容许性危险理论已成为与患者承诺并重的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另一支柱。

(五)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之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7]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六)地区性原则(Geogrphical  proximity  rule)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无论就医师执业的环境还是医疗经验,都有地区性的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也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由于地区的局限与落后,这些医生拥有的也许只是他们刚从医时的医疗观念,而经济的不发达、文化上的闭塞等原因又使他们无法接触新的医学知识,掌握新的医疗技能。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地区)的医疗专业水准为依据。(注:英美法上对于医疗水准与“地域”的关心,有三种标准:(1)同地区标准(same  locality  rule)。指该医疗人员执业所在地区一般医疗人员所应具有的水准;(2)类似地区水准(similar  locality  r

ule)。指与该医疗人员执业所在地人口、环境、习俗等因素相似之其他地区的一般医疗水准;(3)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指全国一般医疗人员所应具有的一般医疗水准。)也即医疗水准不能全国一律加以适用,不能以对教学医院所要求的诊疗标准来要求小诊所或边远地区医院的医师,要求其以同样的水准对患者予以治疗,而是站在医师皆有具备医疗专业素养义务的前提下,对于特定的碍于其设备及技术无法诊断的情况,向患者予以告知,促其转院。[8]

曾有人对该原则质疑,认为它会使医生不求上进,且近年来医学咨询传播发展迅速,医学交流活动频繁,治疗方法也日趋一致,因此应采用全国性的标准,即以整个国家的一般医疗人员所具有的医疗水准为依据。[9]笔者认为,就医生的医学知识及技术而言,由于充分的医学交流,可能使地区间的差异减小,但就医疗的个案来讲,医疗设备及客观环境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医生对该案治疗资讯的获得,如医生的会诊、诊疗器械、检验设备亦或医疗人力等资源的欠缺,都会影响到医生诊断时的判定和诊疗的结果。因此,除非医生对转诊的义务有所违反,即明知自己对患者不能确诊或不能作出有效治疗,且有转诊的条件却不告知患者应予转诊患者拖延患者及时转诊时,那么,就其有限的设备或相关医疗资源的欠缺,对医疗责任构成中的过错都有影响。因此,在判定医生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的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生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生过苛。

(七)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

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员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医院内大都有内科、外科、口腔科、神经科、小儿科、牙科、五官科、妇产科等之分,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美国有判例(Bruni  V.Tatsumi)认为,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乃是全国性标准,并无地区性差别。至于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注:Lewis  V.Soriano一案中,法院认为,一般医师从事治疗骨折及脱臼的.治疗,虽然他承认自己并未受过此类专科训练,仍应依骨科专科医师的注意标准判断其是否有过错。)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有过错。当专科医师从事一般医师利益的治疗时,则依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判断。

三、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

“患者的承诺”来源于英文“Informed  Consent”,一般认为其建立于1957年美国  加州上诉法院在Salgo  V.Leland  Standford  Jr.University  Biard  of  Trustees一案的  判决。(注:该案情如下:医院在未对患者及家属提供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对患者施行  胸部大动脉造影,从其背部向大动脉注射了造影剂,结果造成患者下肢瘫痪。尽管该检  查方法在当时非常先进,且出现并发症的机率很小,但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该治疗方法  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处于一无所知的境地,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败诉,  应向患者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思想不但为美国各州接受,且波及世界各  地。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为法律上的一个理念。从文义上看,患者的承诺是指  基于说明的承诺。具体来讲,是指医方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详细说  明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其有关风险以及其他可以考虑的措施等,并在此基础上  得到患者的承诺。[10]否则,医方即存在有过错。

患者的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具有医疗的目的

医疗目的是指医疗行为意图达到的最终结果,有学者将其分为治疗、治疗的临床实验、非治疗的临床实验三种。就纯粹的治疗行为和“实验性的临床治疗”而言,其目的为治愈患者疾病。但就“非诊疗的临床实验”而言,其目的不在于疾病的治疗,而在于通过临床实验,取得某项研究成果。对该行为,可否因被实验人的承诺而阻却其违法性?否定说认为,非治疗的临床实验不能因承诺而阻却违法,如事后实验失败,无论医生有无过失,均应对实验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11]肯定说认为,基于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不应以实验成败为是否应负责任的依据,只要以事实本身推定过失原则加重医生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增加补偿机会即可。[12]还有学者采折衷说。[13]该说认为,此涉及到承诺人对其生命身体法益是否有处分权的问题。对于身体健康法益而言,在普通伤害方面,原则上,加害人得因被害人的承诺而不成立伤害之违法性;在生命法益的侵害或重伤害的情形下,被害人的承诺并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果。“盖被害人不具有处分生命法益及身体客观上之完整性之故也”。[14]据此,对“非治疗的临床实验”,应具体判断其所承诺的是何种法益的处分,不能一概而断,且不得违背善良风俗。笔者认为,“非治疗的临床实验”,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何况对个人自愿的将其身体作为医学实验标本的医学行为,已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诊疗行为”。我们钦佩被实验者的献身精神和无畏气概,但不应将其自愿投身于科学的行为与日常的“诊疗行为”相混淆,国家可通过其他立法对其加以法律保护,而不是适用一般的确定诊疗合同内容的规则,患者的承诺理念在此无适用余地。

(二)医生须已尽完全的说明义务

一般认为,医生说明义务的内容应该包括:

第一,为了取得患者承诺而作出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医方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医方的这种履行须首先取得患者的承诺,否则任何没有取得患者承诺而对其身体所进行的医疗侵袭行为不论其成功与否,都具有违法性。[15]当然,医生的说明也并非是毫无限制地将所有的资讯都告诉给患者,这不但事实上难以执行,且也不见得对患者有益。一般仍应以“一个有理性之人处于与该患者相同或相似的状况下,所期待被告知之事项”作为范围,同时还要依个别情况具体判断。医生为了取得患者的承诺,通常应该说明的内容有:诊断的结果及病情、病症;拟采用的治疗方法及其性质、内容及范围;拟采用的治疗方法的治愈率及治疗结果;拟采用的治疗方法所可能伴随的危险性与副作用;如有它种治疗方法可供选择,其性质、内容、可能结果、成功率、及危险性等,若不接受治疗可能导致之结果等。[16]

为避免过度影响患者心理反应及其他特殊情形时,仍应赋予医生一定的裁量权。此种情形不属于违反医

生说明义务之列。学说及外国判例上,大都认可以下情形下医生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遇有紧急事态(注:对何谓“紧急事态”,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它是指“病情危急,时间不容许取得本人或其配偶、亲属或关系人之同意时,为解救病人性命,医院可迳予实施必要之手术及麻醉。至病人意识不清或无行为能力而无紧急情况者,医院实施手术,仍应取得其配偶、亲属或关系人之同意”;或“病人病情危急,而病人之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并不在场,亦无法取得病人本身之同意,须立即实施手术,否则将立即危及病人生命安全之情况”。)、患者意识不明或患者预先放弃对医师说明的要求时;说明后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治愈希望或求生意志的。因说明义务为一基本原则,因此对医方免除说明义务的事实应由医方负举证责任。

对于医生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的这种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有不同观点。其一为承诺前提要件说。其认为“为取得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仅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若医生于实施医疗行为前未为说明或未为完全说明的,患者的承诺无效,医生所为的医疗行为为违法行为,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二为法律义务说。其认为“为取得有效承诺之说明义务”,仅属于法律义务,违反此说明可构成独立之责任原因。既使医生未尽说明义务而取得承诺,该承诺仍属有效,只是医方负债务不履行责任。[17]

第二,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护理行为中的说明。该说明自身乃是诊疗行为的组成部分。如果说明不充分,则医方就有过失。作为医生对患者必须加以说明的事项有:诊断所见、目前症状、必要的治疗内容、疗养方法、药品服用方法等。医生为治疗须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基本上依医疗现场的医疗水准决定,不能达到这一水准的事项,医生对其无需向患者说明。美国法上明确表明违反该说明义务的医师有过失。如:Barness  V.Bovenmyer一案中眼科除去患者眼睛里的金属异物,未告知患者须继续治疗而致患者失明;Doan  V.Griffith一案中,患者脸部骨折,医师未告知其应接受脸部骨折复位的治疗;Berardi  V.Menicks一案中,牙科医师明知患者口腔内遗留有断裂牙根,却未告知患者应再接受残根拔除手术等情况下,均认为医方有过失。

第三,转诊的说明义务。在医生不具备医疗水准难以对患者进行有效诊疗时,医生应该劝导患者到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2年4月颁行的《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其实,即使没有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依民法法理,医院也应有转诊义务。对于转诊的必要性,可据以下标准来衡量:患者的疾患不是医方的专业,医方没有这方面的临床经验,或者医疗设备不完善,难以改善患者症状;患者生理上的一般状态,能够经得起转诊或转院;地理上、环境上以及依据患者的症状移送可能的地域内有适当的医疗设备或者有适当医生的医疗单位;能够预测由于转诊、转院使得患者的病情有好转的可能。[18]

(三)患者须有承诺能力

所谓承诺能力,是指理解医疗侵袭的性质、效果及其危险之程度的能力。[19]承诺是对侵袭性医疗行为本身而言,并非对医疗结果的承诺。承诺法理的目的在于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也即,对患者来讲,自己是判断自身利益的最佳选择者。承诺法理将患者本人作为意思决定的对象来加以理解,并且以患者有无意思能力为前提。(注:有无“意思能力”的标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的行为能力标准。)当患者欠缺意思能力时,须有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了患者的健康利益而对是否实施医疗行为作出选择和决定。

至于承诺的形式,我国法无明文,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自由加以选择。当然,现在大多数医疗单位都制定了统一的手术同意书,似乎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关于医疗行为实施的书面合同。笔者建议,为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避免日后举证上的困难,可由医方将应告知给患者的内容书面化,并交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成为对该医疗行为的实施作出的书面化的承诺。

(四)对医院手术同意书中“如有意外,医方不负责任”条款的理解

医院的手术同意书中常有“如有意外,医方不负责任”的字样。该说明,也经常成为医方抗辩的主要理由之一。但该类似于“格式条款”的说明是否能成为医方的免责事由,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分析。

首先,该“意外”若是指因手术医疗行为所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风险,或者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出现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那么,这种情况已在医师的告知与患者的承诺过程中得以解决,就不再是个“意外”。因而也就不存在违法之事由。当然,即使是对患者施行有风险的诊疗行为,医方也必须尽到其注意义务,若有过失且给患者带来损害时,就不能以诊疗行为的“风险性”为自己辩护,也即医方仍需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若该“意外”并无合理依据,仅是医方为自己推脱责任的策略,得以其“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而使其无效。其他国家立法和判例同持此见解。

收稿日期:-04-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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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oseph  H.King.The  Law  of  Medical  Malpractice.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86.66.

[4]孙森焱,韩揆.医疗纠纷及过失赔偿案件之法律及伦理观[J].医院杂志,1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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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建栋.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A].台湾政治大学硕士论文.

[10][15][18]段匡,何湘渝.医生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承诺[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52,161,167.

[12]陈碧玉.医疗事故之民事赔偿责任[D].台北:台湾政治大学硕士论文,1994.

[13]黄天昭.医疗纠纷之民事归责原则[D].台北:东吴大学法律所硕士论文,1975.

[14]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M].台湾:台湾大学图书部,1991.176.

[16]吴建栋.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D].杨慧玲.医师说明义务之研究[D].台北:台湾政治大学硕士论

篇3:过错的研究论文

过错的研究论文模板

过错的研究

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过错责任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 .与之相适应,过错也成为侵权法领域的中心概念,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与争鸣。有关过错的理论不胜枚举,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但事实上,对于很多法律研习者以及我这样法学领域的初涉者而言,过错究竟是什么,侵权法中的过错究竟是一个什么层面上的概念仍然是一个问题。下文仅就个人的思考谈一点看法。

现在关于过错的通说大体有三种: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混合过错说。

综观上述三种学说,主客观混合说的最终的落脚点是一种心理状态,显然在本质上是认同过错的主观性的。那么关于过错认识上的争论主要存在于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之间。我认为这两种学说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一个是形而上的,一个形而下的,本无争论之必要。主观过错说接示了过错的本质,是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讨论,不具有实务中的操作性。客观过错说是在这种精神这种原则外化为法律的具体制度时,为判断何为过错提供了一种标准,具有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所以说客观过错这种提法,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所谓的客观过错事实上只是将判断过错的标准客观化。

我们强调过错是一种主观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是为了给过错在本质上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并不是排斥将判断过错的标准客观化。无庸置疑主观过错的概念,面向实践不具有可操作性。自工业革命以来,各种自动化机器推陈出新,致使人类生活形态由保守单纯只农业社会,转变为讲求速效只工商社会。科技的文明,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但科技的进步也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大的危险性。仅以交通运输为例,海、陆、空交通事故发生的比率逐年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他如医疗事故、生产事故,环保公害事故更是层出不穷。根据主观过错的概念是很难判定这些事故中损害责任主体的过错的,更不要说判断转承责任中责任主体的主观要件了。所以说主观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是由社会生活的具体物质内容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一,使得受害人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救济,体现了侵权法的职能从制裁、威慑向补救的转化;其二,大大减轻了法官在检验过错上的负担,法官只需要凭借某种行为标准来检验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就可以对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作出评价;其三,判定标准上的客观化为解释法人过错提供了更为合理的依据。但是我们肯定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科学性并不等于说过错在本质上是客观的。同时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也是存在弊病的。关于这种客观化的弊病我们不妨从其产生的法哲学基础谈起。

客观过错的法哲学基础是分析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虽然产生于十九世纪初,但作为其哲学基础的分析主义哲学却早已存在,其哲学渊源可以追溯到十七、十八世纪以贝克莱为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哲学。贝克莱从“物是观念的集合”、“存在就是被感知”出发把事物的本质和现象割裂开来,否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实证主义哲学完全否定了外在行为与内在意志之间的联系,不承认人们的意志对行为选择的`可能性。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奥斯丁显然受到贝克莱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秉承了分析哲学的宗旨,认为法学研究只能及于法的现象而不能涉及法的本质,从而把法学研究限制于实在法的范围之内,完全否定了内在意志与外在行为之间的联系,不承认人们的意志对行为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作为其学说的核心奥斯丁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客观过错说在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在学说的特点上充分的体现了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其一,否认对行为人主观意志作出评价的可能性,认为必须根据行为人客观的外在行为来判断过错。其二,认为过错是一个社会概念而不是一种道德评价。对于其一,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法律的出发点是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由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因而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人类具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因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没有此种 相对的意志自由,就不可能存在行为应受非难性或责任性的问题,过错成了空中楼阁。因而把意志自由视为绝对的、完全独立于外在环境和行为的东西,是唯心主义,但若否认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也是不科学的。对于其二,显然是受实证主义法哲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学说的影响,实证主义坚持“实际是之法”与“应该是之法”的截然分开。这种学说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强有力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律也深刻影响了道德标准,所以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其次,这种学说夸大了“法律是”和“法律应该是”间存在的巨大鸿沟,从而掩盖了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实质联系的事实。

面向实践,我们会发现如果我们纯粹用客观化的方法判定某些行为符合或不符合既定的标准,是否具有过错,往往会得出背叛法律目的的结果。因为我们所描述和适用的标准往往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人,是一种机械的标准情形。比如说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年满14岁的公民过马路时负有红灯停绿灯行的注意义务,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将人的智识水平抽象为行为能力,以年龄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但是对于一个年满14岁的来自山区的公民,他从未见过红绿灯,如果他没有遵守上述的义务是否就具有过错了呢?我们可以将产生于标准情形或确定意义以外的问题称作“暗区问题”。这个问题总是会伴随着我们的,无论是处理过马路的琐碎小事,亦或是人命关天的侵权。如果法律规则真的不存在暗区问题,那么法官的法律适用就不再是一个逻辑过程,不再是演绎推理。而客观过错说恰恰主张“法官的功能并不是判断一个人,而是保护社会不受反社会行为的侵害,所以法官没有必要作出一种道德判断”。[5]据此法官将成为形式主义者、机械装置或自动售货机。机械呆板裁判案件的错误可能性和参照社会道德标准裁判案件的正确可能性,从实践的层面上证明了分析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学说的错误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过错客观说的法哲学基础有其自身极大的不完善,过错客观说也是很难让人接受的,所以我坚持认为过错从本质上说是主观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而客观过错说的实质意义是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提供了客观的判断标准,仅此而已。以上基于我个人理论掌握基础上的论述难免失之粗浅和混乱,挂一漏万, 但这表达了我对当今流行的过错理论的看法,只想发出自己的声音,敬请指正。

注:

[1]《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概述》第71页。

[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则原则研究》第214页。

[3] 车博文:《西方心理学史》第464页。

[4](奥)弗洛依德《精神分析引论》第45、50页。

[5]《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概述》第20页。

篇4:民法上的过错论文

民法上的过错论文

我国民法上以过错作为一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而准确地理解过错及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正确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前提对我们正确使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推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对过错的理解和理论研究上仍处于相当落后状态,基本上是囿于刑法中对过错概念的界定而无法超越。实有必要对民法上的过错作进一步研究。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概念在法源上发源于古代罗马公元前287年通过的《阿奎利亚法》其第1章、第3章分别规定了不法(过错)杀死奴隶或可牧四足牲畜及侵害其他物件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 只有在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才对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对罗马法及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确立了过错在侵权法中的核心范畴地位。过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国度、历史时期、侵权领域的差别,以及价值理念、司法政策及技术选择的不同,过错本身及其认定极具不确定性,可谓众说纷纭,综合而言,主要有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三种。

(一)主观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和非难的心理状况。

主观过错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国学者耶林创造了“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的概念,把故意、过失都归入“主观不法”的范畴。他举了一个例子,占有他人职务的,如果是善意,则仅仅出于客观上的不法状态,如果是恶意,则同时存在着两种不法,这样他就具备了应受谴责和非难性,即过错。[2]意大利学者德.居皮斯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在何某种损害相联系的情况下,能够被认为应受谴责,即它不同于人们渴望避免有害结果时常常感到的那种心理状态。该说在我国影响甚大,实务中法官基本上照搬刑法中过错概念。

(二)客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识状态。它不是特别关注人的 主观上的状态,而是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举止方面,认为行为人应当像善良管理人一样尽到注意义务,并秉性注意行事。该说与主观说相反,认为过错不是主观意思之欠缺,而是从人的行为评价出发,认为过错系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即行为对注意义务之违反。客观过错一般不区分故意与过失。

客观过错说,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时期,便已奠定了基础,在现代这种学说的主要代表是法国和波兰。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安德烈.蒂克,他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法国学者普兰尼奥尔指出过错是对事先存在义务的违反。[3]萨瓦蒂厄也说,过错是对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比利时学者德怕热说过错乃是随时准备考虑对他人造成不幸结果之危险的谨慎、明智之人所不会做出的行为和行动。

英美法系的过失概念,亦采用客观过错说。英国法官弗拉斯特说:“欲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过失,应先决定于有理性人在此种情况下能否预见其行为所发生之损害。如不能预见,自可免除其责任。若其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只需其损害确系由其行为所直接发生,中间并无介入与其行为毫无关系的独立原因,则其行为当已过失论。”

在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简单,物质贫乏,个人严重依赖集体才能生存,因此任何侵害都是对受害者及其所属群体生存的巨大挑战,此时举行野蛮的连带的结果责任;后来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人类自由度的提高及文明的发展,出现了以客观过错为归责依据的赔偿制度;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伴随人类活动的急剧增加,对人的理性及价值的高度重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带动了确保行为自由的主观说的发展;但步入现代以来生产力高度发展亦带来巨大工业事故、社会公害、产品责任等,给主观说带来极大挑战,为保障公正,开始强调社会责任,客观过错说又逐渐得到恢复,并取得优越地位。[4]

(三)主客观过错统一说

该说系我国一些民法学者考察了国外两种过错学说后提出的主客观过错统一说认为,过错及是一种心理状态,有时一种行为活动。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必然通过具体行为体现出来。判断一个人有无故意或过失,总和一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以某行为为前提和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不管怎样的心理状态,都谈不上有过错。[5]

综上,笔者比较赞同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可责难的心理状态,然而有疑问的是心理状态何以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法律评价的是人的行为。心理状态如何法律并不追究(指在民法中),况且主观过错说有依道德标准作为法律评价的标准之嫌。客观过错说,事先为行为人设定了一定程度上的行为标准,它们或者强调结果或者强调过程和手段,但只要行为人没按照这样的标准行事或未达到此标准的要求,那就意味着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它是通过行为人外在行为上的欠缺推知主观上的恶意与懈怠,从而让行为人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他评价的对象和与评价的标准混同。主观说揭示了过错的正确来源即主观状态,突出侵权法教育预防功能,缺点是不适当地限制了行为人责任;而客观说较为客观,减轻举证负担,但割裂了意志与行为关系,不能准确说明客观过错的内容和本质,不当地给行为人扩大责任。

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不仅实现了主客观的统一,具有较强的合理性,而且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功能上面具有其他学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首先,承认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是一种可归责的非难的心理状态,能够充分体现法律对行为人惩罚和教育功能。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而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可能充分实现过错的制度价值。其次,过错的概念功能主要是评价的,而不是单纯描述的。因此,无论是个人的心理状态,还是行为意志状态,对于法律规范来说都不过是判断和评价的对象,亦即,被认识的客观社会现象。[6]马克思曾说:“对象不同作用在这些对象的行为也不同,而意图也就一定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7]因此我们要根据人的外部活动,根据这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来客观的确定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在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行为人的过错只有通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实际意义。而行为人的过错,总会通过一定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我们也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才能了解与判断行为人的主管心理状态,我们才能准确而理性的把握过错的内涵。

在如上述论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给过错下如下定义: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和应受非难和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的综合体。

二、评价过错的标准

由于对过错概念认识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对过错的判断标准也各有差异:

(一)主观过错说的标准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就是这种心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由此,过错通常被归纳为以下几种典型心理状态:

1.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指非故意的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包括 (1)经意的过失或放任,指预见到结果发生,但并不希望其发生。

(2)不经意的过失,指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预见,但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典型心理状态检验法的大体标准为:①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②如有预见行为人对其结果持何种态度。③如无预见,则她是否应当为预见或能否预见。这种标准虽然分析得比较清晰,但是由于这种实际心理状态很难准确把握和表述,实践中很不实用。

(二)客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志状态,因此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在罗马法上,注意标准采用了人格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疏忽之人可有之注意。即一个行为明显的不合法律并有损他人,既是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够加以防止。

2.善良家父之注意,即一个谨慎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又可将其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抽象标准,即一般理智之人所能达到的谨慎和勤勉,为通常情况下所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是按事物的性质和行为人的具体职责与实际能力所提出的注意要求,为若干特定场合下所使用的标准。[8]

在现代民法上,注意标准基本上都采用一般标准。“过错是指一个谨慎之人置身于加害人在城损害之时的客观情况所不会犯的行为差错。即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必须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本案的实际背景中,一个谨慎、明智的.人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吗?如果会,则被告无过错,如果不会,则被告有过错。”这句话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中的过错判断标准各有长处,都曾有力地推动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尤其是在操作方法上,是一笔珍贵的历史遗产。我们应该采用兼收并蓄、取长补短的态度。一般说来,对于故意和放任的过错,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不仅可行,而且更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遏制作用。对于过失的过错,采用注意义务检验法,不仅准确易行,而且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行为制导与预防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过错的发展趋势正由主观说向客观化发展.由个人过错向法人过错方向发展。因此,对于过错的判断标准,我们要综合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的过错判断便准的合理、先进之处,充分发挥过错制度的法律功能。

三、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作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9]从这个概念的前半部分我们可以明确地推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很明显,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其与特殊侵权行为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侵权法是一种损害赔偿法,它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在一定社会中解决对损害的填补问题。在解决填补问题时,就直接涉及到与过错直接联系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排除问题。侵权行为法发展至今,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对应着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得失和举证负担。故正确的理解过错的内涵,不仅有助于划分三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和立法宗旨,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篇5:论颜色论文

论颜色论文

有一种颜色,暗淡无光,是天空的常客,我经常见到,有时在脑子里,有时在天上,有时也在别人身上。偶尔,我感觉我出奇的依赖它,偶尔,又对它厌恶透顶,看见了就莫名烦躁,恨不得上去踢一脚,可说到底,我是太喜欢它了而已。

它是灰色。

很少有人会喜欢这个颜色,相比于红、紫、黑、白、蓝、绿,它总显得过于低调了一点,很容易,会被埋没在五彩斑斓的色彩中。

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喜欢上它的,可偏偏喜欢的一发不可收拾,以至于到了依赖的程度,空闲时,我也会拼命地去想,可奇怪大脑空空如也,比白色还要干净,空虚的可怕,我时常觉得自己要去看看心理医生了,这种驳杂的不合人实际年龄的想法在脑子里积的多了,后果不堪设想,就像鲁迅说的:地火在地下运行一旦喷出,将烧尽一切野草,以及乔木,而且无可朽腐。

真的很讨厌一种人,自大、狂傲、势利眼,只具有单方面思维的能力,张口闭口老子,却殊不知自己是在给别人当孙子,人前一套背后一套,阳奉阴违,两面三刀,假如真如教会所说,犯了七宗罪的人都要下地狱,该有多好,我简直希望自己就是那个刽子手,即使双手沾满鲜血,可以被那致命的麻麻醉一时,感受畅快淋漓的罪恶感,也是好的,灰色,我喜欢它,迷恋它,沉迷与它那莫测高深的色泽深度。培根说伪装是一种可耻的聪明,哈,说得倒轻巧,世界上有谁离得了它?离开了伪装,人就连人都不是,退却了表面的一副道貌岸然的面孔,露出里面狰狞可怖的丑恶,别说人受不了,地球都受不了,人是一种可悲又可敬的生物,上天赋予他高智商的灵魂,赋予它集完美于一体的躯体。我觉得自己很可憎,但摆脱不了你能怎么样呢?让心静升华,可以轻松地到达另一个境界。孩子的伪装永远是最可怕却最完美的,完美到不少人误以为这是孩童天性的一部分,可实则已为自己埋下祸根。

我爱灰色,更重要的是,它介于黑与白之间。

黑与白都是极端的颜色,黑,黑的太彻底了,让人有一种先入之见,自身的愚蠢致使人们对它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武断地否定,这是它自己把它自己害了;而白,白的太彻底了,给人一种梦幻般的不真实感,仿佛自己内心的丑恶接受不了那么高洁的颜色,每见它一次,都像有刀从心上划过,落下满地黑血,每见它一次,都好像背负着罪恶感,在接受神的审讯,有的人受不了这么神圣高洁的色彩,所以去伤害现实中与它如出一辙的`同类,说到底不过自相残杀,可悲又愚蠢的行为啊,这是颜色惹的祸,有好多人喜爱白色,爱她的纯洁干净,有如莲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可谁知其六根不净?

所以我爱灰色,爱它的朦胧,爱它意义,很少有人能够理解灰色,人们比喻绝望绝境常常用它,但没有用的东西世界上是不需要它的,凡存在,必有其因,灰色就是如此,没有人离得了它,人们不甚喜欢灰色,可其实自己一生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灰色里,只是憧憬着更高尚的白色。

人降生在世上的时候是白色,在拼搏打拼的时候是黑色,在成家立业,儿女各走其道,已经不惑之年的时候是灰色,在临终的时候,在已经饱尝人世沧桑看透红尘要与世长辞的时候,还是白色,这就是颜色,多么高深,各种形形色色的人茫然地穿梭在每一条街道,我希望我永久的活在灰色里,我太喜欢它的高妙,虽暗淡无光却博大精深。

篇6:论竞争论文

现阶段,在我国监理行业中,存在一些不太利于企业发展的因素:一是监理企业的竞争大多集中在一、二线城市,“狼多肉少”是普遍现象;二是监理行业标准普遍不高,如果完全按照标书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其收入仅仅只能维持企业的日常运转,企业无法大刀阔斧地引进高素质人才和仪器设备;三是多数监理企业仅仅在工程施工阶段实施质量控制,还达不到工程监理从前期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介入延续到后期工程保修階段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能积极挖掘和引进人才、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对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力资源对监理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监理企业的竞争力包括:人员的综合素质、高层的管理水平、以往的从业经验、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试验检测的手段等等。其中,人力资源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主要如下:

1.直接影响监理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企业来说,能接到业务固然重要,但若没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监理人员为支撑,即使把监理业务接到手了,也很难按业主的要求有质量地完成。假若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总监等骨干人员,一定会影响监理任务的完成,从而影响企业今后监理业务的承接。一些有经验的业主,在挑选监理单位时,往往会把总监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甚至超过报价的地位,因为总监的管理能力以及预见性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

2.直接影响监理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和社会影响。现场监理人员的一举一动,是影响监理企业外部形象的关键因素。如果监理人员有发生不良行为,那么不但会给企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给社会和人民的安定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监理企业身上,有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的影响是直接而有力的。

3.直接影响企业资质等级。监理行业是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产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监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除了对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业绩有要求外,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以及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质也有相应的要求,这也是所有监理企业求贤若渴的原因。监理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更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的人才是一个成功企业的基石。

二、我国监理企业人力资源的特点

以路信监理公司为例,公司的监理人员按年龄可划分为三类:一是20-30岁年龄段,二是30-55岁年龄段,三是55岁以上年龄段。

第一类人员多是学校刚毕业的年轻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出于收入原因首选了施工单位,但还有一部分出于怕苦怕累,不想面对太大的工作压力,“退而求其次”选择了监理单位。还有的是想以监理单位作为跳板,等熟悉了相关业务,拿到了证书,再跳到建设单位。这类人员大多素质不高,而稳定性差。第二类人员是青壮年员工,他们来公司应聘时,多数并不是建设行业的精英,有的缺乏理论,有的实践不足。但是他们在监理企业中经过大工程的历练,积累了理论和实战经验后,会跳到建设单位,也有的会去设计或造价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第三类人员是55岁以上的老员工。他们多是企业改制后的内退员工或正式退休员工,实战经验比较丰富,稳定性也比较强。但由于身体和年龄原因,工作上存在力不从心的现象。特别当前电脑和网络在监理行业中的运用极为普遍,银发一族往往跟不上时代的趋势。

综上,监理企业往往面临成为建设行业的培训基地的尴尬局面。如何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各单位管理层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如何从人力资源角度入手,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体系,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一个完善的薪酬体系,两个标准来衡量:一是员工所得的薪酬在同行业内处于何种水平;二是员工的收入与付出是否成正比,相比其它同事是否公平。标准一会影响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稳定性,标准二会影响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而绩效考核,正是保证公司内部薪酬公平的基础。在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特别要避免两种现象:一是“无原则一团和气”、“老好人现象”,二是“看证书不看能力”现象,这两种现象都会对员工的积极性会造成伤害。工作业绩必须与个人收益挂勾,才能最大地发挥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按不同需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企业要按照不同类型的员工,有侧重地抓好各类培训。对于新上岗的青年员工,要进行企业发展史和行业特点的教育。让他们做好在一线工地吃苦的心理准备,重点讲解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树立他们的工作信心;对于中年员工,关键是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教育,再加上“三控一管”等专业技能培训,这些是监理工作的基础;对于老员工,可以建立“一帮一”的师徒模式,让懂电脑、文字能力强、肯跑腿的年轻员工给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当徒弟,这样既能解决监理现场的一些工作难题,又可以加速新员工的成长。

3.用人性化的企业环境留住人才

在监理企业的员工中,分为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他们都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在当前监理行业工资水平并没有明显优势的前提下,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帮员工解决实际问题,才是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凝聚力的关键。企业文化是柔性的,它是管理层对员工关怀的直接体现,更是员工所接受的隐性规则,常常会直接影响员工的情绪和对待工作的态度。人力资源管理者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情绪,用柔性的沟通去了解和尊重员工,去化解一些刚性管理带来的负面情绪,让员工心甘情愿地和管理者一道去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四、结语

监理行业是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行业,人力资源是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想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必须做到制度与和文化两手抓,有公平的考核竞争机制、有让优秀人才尽情展示的平台、有温暖和谐的企业环境,才能始终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与高素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吴国雄,刘玉俊.工程监理企业竞争力的人力资源因素与对策[J].建设监理,20xx(1).

[2]严慧红.关于监理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的探讨[J].科技资讯,20xx(16).

篇7:论竞争论文

学视角的“竞争”与管视角的“竞争”,在企业实践中往往是统一的。譬如,依据核心竞争力来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就是竞争思维下财务的典型体现。为了突出“竞争”,企业在制定管理科学的财务战略,谋求竞争优势时,往往需要结合外部经济的竞争特性去认识和把握。换言之,市场经济作为竞争型经济,其竞争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公平性和合作性等基本特征。在竞争主体多元化、竞争对象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下,企业必须培育竞争意识和树立核心竞争力的观念。

一、财务管理需要竞争意识

增强竞争意识,是企业管理发展的内在要求。竞争战略与财务管理的融合,促进了竞争意识的深入,并具体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战略之中。主要包括:

1.强化竞争对手分析。影响企业行业竞争的主要因素包括:参与竞争的企业数;竞争企业间相对地位的稳定性;竞争的冲突性;竞争行为的敏感性;竞争资源的可靠性;潜在竞争企业;竞争企业开工率;政府政策等。体现企业财务实力的主要因素有:财务形象;资金筹措能力;资金占用结构合理性;负债水平;系统有效性;费用控制水平;资金周转率;资金运用效率等。竞争对手分析的关键是要找出企业与行业竞争因素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以从资源、有形生产服务资源、市场开发、技术开发、无形资产管理等几个方面去识别竞争对手。

2.确立财务管理的竞争战略。企业实践表明,财务管理与竞争战略是紧密结合的。确立财务管理的竞争战略,必须特别重视资金战略的筹划,突出竞争性的利润战略。利润战略被认为是竞争战略的核心。在制定竞争利润战略时,要综合考虑竞争各方的实力对比。最佳竞争时机、最佳竞争环节。最佳竞争手段的选择、企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各项具体问题。财务管理需要在企业长短期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以长期利益为重来安排利润的规模和水平,保证财务战略的实施,以实现企业长期的竞争利润战略目标。

基于竞争思维的财务战略,往往具有全面性、盈利性、战斗性和综合性等特征,能在竞争性的财务战略安排中,通盘考虑进攻与防御、有利和不利、机会和风险、收益和损失等因素,周密规划各方面的资金需要。竞争性的财务战略本身在安排收益指标的同时,也把偿债能力、流动性等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指标予以合理安排,这就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性的提高,把竞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实施全面性的竞争财务管理,必须培育众多的具有竞争意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财务管理需要围绕核心竞争力进行战略定位

随着市场全球化趋势增强,企业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在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渐突出,从竞争的角度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必须采取措施通过提高核心业务的比重,即借助于业务外包或扩展企业等形式优化财务资源配置,并据此培育和发展企业的核。动竞争力。

1.核心业务是确保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独特的知识和技能的集合,其作用在于用动态的整合资源的优势,提供和企业环境变化相适应的能力。为了维持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突出自身的核心业务,并采取相应的维护与发展策略。从竞争性的财务管理视角看,企业采取产品主流化市场竞争战略可以说是一条有效的措施。就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产品主流化战略的基本要点是,在技术进步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率先向市场推出自主开发的核心产品,并且通过向产品的第一代用户低价提供或使用产品,来固定企业的用户群体,以便向其提供后续的升级产品。在当今技术进步不断加速的情况下,一家企业只有靠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并且率先将技术创新的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巩固和扩展自身的核心业务,才能在产品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2.寻求增值业务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财务管理围绕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高,除了要树立核心能力观外,明确战略价值流的思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战略价值流是企业核心能力的开发流程,包括战略素质的确定与再建,战略素质的塑造和整合,以及关键价值流的维护与改造。为了寻求增值的业务领域,财务管理要从企业核心能力与战略价值流的观点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对产品利润率及其销售收入增长比例的趋势分析,判断企业目前的业务(产品或产品组合)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程度及获利前景,结合部门的产品线分析,帮助企业最高经营者确定企业核心业务的转移方向;同时,通过企业各职能部门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寻找供应、生产、储运、营销、服务和科技开发等部门中效益较低的职能部门,并对其展开深入的成本结构分析,从而确定企业竞争性的财务。

在确定了核心业务以后,企业为提高业务价值链中的增值业务份额,往往会采用一系列竞争战略,譬如对于成本领先战略,其对策是:生产部门通过扩大生产设备、场地和人员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以获取低成本优势;供应部门,通过提高供方的控制力,来达到更低的进货成本;科技开发部门,通过采取适用的创新技术,达到低生产成本和低质量成本的目的;营销部门通过强化购方的控制力,减少广告促销费用。再如,当采用差异化战略时,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就需要通过优化生产设备与人员来提高产品的内在品质;通过提高对供应方的控制力,来促进原料的高质量;通过采用适用的创新技术,来促进产品功能的更进一步完善;借助于对购方的控制力实现更加直接灵活的促销;通过整合服务机构与人员,实现企业更完善的配套服务。

3.转变价值观念,提高经理人素质。现代经理必须培养竞争性财务战略的技能和态度,结合企业财务观念的转变,实现管理职能的再造。这种职能再造的核心,是价值观、能力观和企业的彻底更新,其集中表现就是由过去单纯追求财务价值,变成崇尚并实践平衡人的价值和核心能力。竞争压力造就了世界级的大企业,这些企业极度依赖于顾客的支持。他们了解自身的市场和产品,致力于不断地改善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这些公司能在全球环境中和那些堪称王中之王的优秀企业相竞争。实际上所有的财务管理实务,最初都是为了帮助企业经营者达到利润最大化,传统观点是企业经营业绩压倒一切。但经营者尤其是财务经理在关注利润的同时,还必须采用合乎和职业的手段来促进财务管理效益和效率的提高。

三、必须在财务管理中充分应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

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与传统财务管理相比,其在发展核心业务,培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展管理手段上具有十分显著的竞争思维特性。

1.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发展核心业务。

财务与网络、信息技术的结合使企业管理产生了重大变革,即借助于管理流程的数字化,减少了企业运行的人为干扰,大大提高了企业理财的效率。譬如,传统的财务管理,其责任人大部分时间放在记账和算账上。借助于网络、信息系统,他就可以把重点放在财务战略的安排上,就可以有时间帮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上市等资本运作。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机遇,极大地提升了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的能力,并且使企业财务更加精确和可控。

2.网络时代增进了财务管理的竞争意识。网络时代和时代在管理上的主要不同,概括地说,就是传统工业企业的管理属于分层管理,而在互联网时代是扁平化管理。无论是分层管理还是扁平化管理,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既要分工,又要协调。而现在这种论识被彻底打破了,互联网时代不通过分层就可以实现协调的功能。

相应地,企业管理也从具体的事务性操作跃升到战略目标的管理。财务经理从原来的具体财务管理跃升到企业的资本运作,体现了网络时代企业管理革命的变迁。财务部门的竞争意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增强。例如,由一个非变成一个上市公司,就必须有高级财务经理。一个企业在全国分散很多不同的核算单位的时候,网络的特性就体现出来了。通过网络财务软件的应用,将极大提升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的能力,并且使企业财务更加精确和可控。

网络时代财务管理的一个根本特点在于削减高交易费用。现在许多企业都在强调企业资源规划(ERP),但从竞争财务管理的角度加以分析可能会有新的认识。ERP的核心思想是在时间和空间上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结构扁平化。这个思想中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实际中的问题是它本来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却因为自己系统的庞大反而带来更多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管理结构并不复杂,如果用这种成熟的、适合大企业的管理软件,肯定成本非常高,所以企业在进行资源规划重组过程中不能求大、求全。对于软件公司,其在设计和规划时结构可以大,但是在提供给客户的时候未必大,原因在于他要帮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交易费用,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加重了交易费用或者管理成本,就会与企业规划的初始设想背道而驰。如果能用交易这种最低成本的方式达成车间与其他公司车间间的联合和合作就没有必要采用组织结构的方式,即不一定用企业的方式运作。

篇8:论竞争论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 经济 知识 管理 企业核心 竞争力

论文摘要:本文从知识管理的角度,论述了知识及知识管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构成的关键因素,以知识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是建立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质就是知识及知识管理的一个综合体。

保罗·罗默教授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经济增长 4要素理论中认为知识是经济增长最重要的要素,他认为:第一,知识能提高收益;第二,知识需要 投资 ;第三,知识与投资存在良性循环关系,投资促进知识,知识促进投资。在今天由高科技主导的信息时代,企业的价值除了拥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之外,更大地体现在知识资源上,这些资源包括企业的商誉、品牌、知识产权、客户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企业的IT系统,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企业拥有的 人力 资本等,因此企业中最大的资产应该是继资本、劳动力之后脱颖而出的“第三资源”——知识资源。

一、知识领先

1.信息过载。通常企业已拥有它所需的知识,但却迷失在信息过载之中。财富1000家企业的员工每天平均要接发178条信息和文件,有84%的员工每小时会被信息打扰3~4次。71%的员工认为信息多得难以承受。

2.合作与协调。企业的工作和任务越多,它让所有部分一起工作的难度就越大,工作也就越不容易协调。经济全球化要求不同地域,不同团队,不同项目的员工、部门和企业进行合作与协调。

3.产品和流程创新。要在迅速变化的全球经济中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进行产品和流程创新。技术革新的速度,微观顾客的划分和大规模定制的服务使企业只有跑的更快,不断创新才能保持领先。

二、知识管理

企业要做到以知识领先带动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必须对知识加以管理。信息不等同于知识,但信息中蕴涵着知识。知识是企业中的各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实践活动中的经验 总结 ,是这些人的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这些人探索,挖掘和认知企业和企业 环境 的框架总和。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管理有两大类工作要做,其一是日常管理工作中隐含着的知识管理,这类工作的具体体现就是科学管理和管理规范化。其二是从战略的高度对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资源进行再认识,再评价,并据此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和开发。

墨西哥的Cemex公司是一家水泥企业,水泥行业的特点是资金占用大,技术含量低,受政策、经济、天气和 交通 影响大。墨西哥又是发展中国家,各种通讯设施和交通设施都存在很多问题。从直观上看Cemex公司发展前景不大。但该公司在1985年由Zambrano接手任总裁后(斯坦福MBA毕业),首先聘请了Iniguez任CEO(沃顿MBA毕业)。Zambrano和Iniguez对Cemex公司的知识资源进行科学整合,采用卫星通讯、客户定货管理系统和网络供应商管理系统对其旗下的工厂,卡车车队和供应商进行动态实时管理,结果Cemex公司成了世界级的水泥企业,营业额全球第三,而利润则世界第一。

三、依靠知识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1.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应该是企业 发展战略 所选择的重点。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论是否易于被别人所模仿,首先必须是企业本身所特别擅长的,企业可以据此获得市场准人证,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用此来换取生存的资本。一个企业会有各方面的能力,但是唯有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的发展战略所选的重点。 3.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发展必须与时代发展相一致。20xx年1月22日,拥有上百年的经营 历史 的美国大零售商凯马特公司向法院 申请 破产保护,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寻求破产保护的最大零售商。凯马特在 60年代率先进入折扣销售网,成为当时美国的第二大零售商,凯马特在传统 营销 的方法和策略上有很多独到的地方,甚至至今仍是营销教学的典范。但是在进入80年代后,凯马特没有能够继续把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与时代的发展相结合,因而丧失了竞争优势。

4.企业文化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主要表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核心竞争能力存在于人、组织机构、资产和设备等多种载体中,其对外的具体的表征就是企业文化。GE的宣传口号是“让我们为生活带来美好的东西”,在这个朴实无华的口号背后是GE人对企业的自豪和对技术创新的热爱。GE的数一数二 哲学 奠定了GE今天在世界上的地位,GE通过出售和并购策略,具体实施了数一数二哲学,把这个哲学观念转化成了可操作的GE发展战略。这个观念的具体化,就是内部激励机制创造的GE人的高效率,组织结构的无边界化,低 成本 和全球化的协作。这些运做实际上就是GE的核心竞争能力的具体表现。

5.企业特有的知识和资源是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和企业知本的大小。在 工业 社会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本的运做,尤其在金 融资 本完全介入市场之后,谁拥有资本,谁就可以控制市场,掌握未来。在今天的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IT和其他高科技居于领导地位之后,企业的未来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完全依赖于企业的知本大小,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未来。我们又重新回到了知识就是力量的时代。企业的知识管理水平或者说企业的知本厚度决定了企业的未来和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2.战丽梅,基于知识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J)现代情报 20xx年02期

3.刘谷金、高波,知识管理、核心竞争力与竞争优势关系三者关系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 20xx年07期

4.盛小平、巩丽娟、刘宇,基于知识管理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述评;(J)图书情报工作 20xx年02期

5.李东才,知识管理与企业核心能力的培育 (J) 特区经济20xx年04期

6.张宏远,新经济下的企业知识价值链管理研究(D)兰州大学 20xx年

7.王瑞枝,企业知识管理的战略选择研究 (D)吉林大学 20xx年

篇9:论竞争论文

摘 要: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依靠其长期稳定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因此每个企业都需要发展与培育出自身的市场核心竞争力,进而实现长期发展。本文对如何在新时期培育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途径探讨,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核心竞争力;企业;长期发展;策略

1990年,西方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与哈摩尔最先提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并且也受到当时经济学界、管理学领域等方面的认同,并且也让人们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也在此之后,关于评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相关研究不断出现在多种报刊杂志上,许多研究人员对于核心竞争力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研究方向。但是我们深入分析,却可以发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较为抽象的理念,针对不同的企业,甚至于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也是不一样的。相关学者认为,同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用60种形态来表现出来,例如技术创新能力就只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形态之一。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核心竞争力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形成,就意味着成为了现代企业的战略性资产,并且能够为企业带来健康发展的竞争态势。

一、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重要性

《哈佛商业评论》首次提出核心竞争力概念,他们认为“就短期而言,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决定了公司的竞争力,但长期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造就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此观点一提出,就得到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认可,并引起了企业家的高度重视。企业是由一系列生产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当企业能够比竞争对手更好地使用这些要素完成某项工作时,企业就拥有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就拥有一定的竞争力。企业竞争力的实质就是企业有效使用生产要素的能力。竞争力的形式极其多样,如由掌握某种重要技术专利而具有的技术方面的竞争力,由出色的市场营销经验和高效的市场分销网络形成的市场营销方面的竞争力,等等。对具体企业来说,不是每种竞争力都同样重要,如丰田公司与中间商打交道的经验和能力,就远不及它在汽车发动机方面的专长重要。企业竞争力中那些最基本的,能使整个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获得稳定超额利润的竞争力,就是企业核心竞争力。

现代市场领域中,随着“核心竞争力是现代企业持续竞争优势之源”的观念被人们逐渐接受并广为推广,企业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竞争中成功与否的核心因素,因此如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培育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界与学术领域所关注的对象。著名经济学者袁泽沛提出,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应当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研究的核心,然而对于没有构建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而言,要尽快地构建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有着明显核心能力的企业来说,培育与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也显得十分重要。西方学者认为核心竞争力能够帮助企业去维持自己的资源时效,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战略。其通过对印度7家软件公司的实验证明来证实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企业要想实现发展,就必须要培育企业发展需求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提高。

二、当前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状与问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如今开放、竞争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主流,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也开始意识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然而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影响,诸多企业依旧难以完全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一些企业缺乏系统性的战略部署与管理,没有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可以说这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首先,企业知识储备与创新研发能力匮乏。我们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属性来看,每个企业的特色就是知识,而构建于此基础上的核心竞争力就要承载着对于知识拥有的深度与广度。随着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企业也开始认识到市场竞争中人才的重要性,但是许多企业对于知识资源的投入与力度较少,操作过程也十分不到位。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科学研发体制,基本上是我国高校与相关部门拨款搞科研行为较多,但是对于企业投入的资金却很少。然而企业自身受到这样体制影响,难以投入较大经历去进行科研开发,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去投入了资金进行科研活动。部分企业对于知识资源的认识匮乏,缺乏创新能力。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高新技术发展的不断引入阶段,国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与高新技术的成品是相对较少的,尤其是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

其次,现代企业机制构建不够完善。当前制约着国内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的核心因素就是难以构建起完善的现代企业机制。尽管在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在自身改革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并不能切实提高自身对培育核心竞争力的积极性。

第三,国内企业员工队伍素质较低,管理能力较差。如今的信息化的时代,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一方面要懂得去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并且也要牢固懂得信息技术,并且也要培养出具备先进管理思想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我国诸多企业却内部缺乏这样的人才,尤其是我国社会经济体制依旧处于转型时期,传统观念依旧起到巨大的引导作用,许多企业一味地依靠原有的经验来进行管理,可谓是方式陈旧,对于如今千变万化的社会环境根本没有稳固的适应性。并且,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先进管理经验,难以让企业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来进行运作,让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力难以处在主动的位置,与其他先进国家企业相比有较大差距。

三、如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实效性研究

我们说要想在新时期切实提高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效性,就要着力去解决好以下问题,以便能够正确制定出应对现代市场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构建相对完善的现代企业机制。要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要构建出合理的内在运营机制。当前必须要严格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原则,构建出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内部的监督体制,切实提高企业的实际运行效率与面对风险的应变能力.尽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能力,但是现代社会中的市场竞争千变万化,即便今天没有模仿,也许明天就成为别人的专利,所以企业必须要不断适应新环境的变化,有着多重的准备,要制定不断创新的机制,根据市场需求来制定自身的战略定位,调整销售手段,为打造核心竞争力提供一定保证。 其次,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注重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我们说一个企业中,创新是其核心灵魂,为了满足市场不断变化,客户的多种需求,企业必须要以知识要求为基础,不断创新改革科学技术。例如日本索尼公司就研发出自身的核心技术――微型化电子技术,这一项核心技术是公司出名的主要原因。所以我国的企业也要加大研发力度,地区政府也要加大用于研发的经费,让企业能够通过自主研究、与高校合作研究等途径来形成自身牢固技术储备,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夯实基础。

第三,根据市场需求来形成差异化竞争。我们所说的差异化竞争就是让企业去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例如从产品设计、生产技术、性能特征、客户后期服务等方面来实现。假如一个企业的商品能够在某个方面凸显出自己的个性,就能够说这样的差异化效果明显,比较理想。国内企业必须要结合市场流行的产品,通过多种调查、研究来开发出属于自己特色的新鲜产品,例如可以在小与活两方面来做文章。小――指的是生产的产品自身体积小,价格低廉,但是却有着高度的专业化特征,有着与众不同的特色。而活指的是企业不断推陈出新,结合自身优势与市场需求,达到灵活多变的效果,要着力做到了“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特,人特我转”的最终目标,实现差异化竞争的成功。

第四,构建当前优秀的企业文化。我们说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不朽的灵魂,而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也必定是有着优秀企业文化的企业。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当前企业内部文化与价值观念等诸多无形的资产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我们抓紧日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尤其是要建立起新时期的学习型企业文化,这是培育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经途径。而通过实践证明,当前企业发展必须要依托于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是来自于技术的,而技术又是来自于管理层面,管理工作又是依靠于优秀的企业文化。假如没有企业文化,就难以谈及核心竞争力,现代企业文化可以去借助企业战略、组织结构、企业制度等方面来塑造了核心竞争力。找到合适的企业文化是能够提高与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沃土,更是塑造出企业全新核心竞争力的灵魂所在,并且能够为企业带来健康发展的竞争态势。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要想将企业做大做强,就必须要注重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这也是企业不断发展甚至走向世界的必备条件。然而我国企业面前摆着多种问题,必须要尽量去克服并找到解决的途径,完善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体系,制定科学的长期战略计划,进而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力长期处于不败之地。

篇10:论正当防卫论文

论正当防卫论文

1、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正防卫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受到各国刑法的普遍重视。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使其能够保护个人合法权利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具有目的正当性和违法阻却性,它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而不是对侵害人的惩罚,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防止借防卫的名义行妨害之实,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如何认定防卫是否具有紧迫性和防卫人自身的防卫意识也是关键点。

2、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也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其是否具备防卫的紧迫性,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客观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两者分别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和时间条件。笔者通过论述这两者的构成要素从而分析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一)存在不法侵害是防卫的原因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是实行防卫的起因和前提,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不法侵害性质的认定,可以肯定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是一种客观上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不法侵害,并不要求其必须是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同样构成不法侵害。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侵害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其次,不法侵害应当是客观上存在的,即有迹象表明行为人随时可能实施或者已经着手进行的。对于主观臆想的行为进行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此即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如果成立假想防卫,则构成犯罪时防卫人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再次,在防卫人采取措施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要求其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不要求防卫人能够清楚地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刑法并未要求必须是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所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要求侵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对于侵害人是否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法,笔者认为受害人在情况紧急、对抗能力悬殊、心理焦虑不安等因素的影响下,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判断侵害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应以此作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正在进行”。因此在做出判断时仍需依据具体的客观事实,通常是从侵害人着手实施到行为终止的范围之间。即在一般情况下,侵害人着手到行为停止是进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该时间段之外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可能导致事前预防或者事后报复之嫌。笔者认为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在该情形下不能仅仅根据侵害发生和实行防卫的时间上的绝对一致性来判断。一是当侵害人先前的行为已经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的危险,如果被害人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导致人身或财产上的'严重损害,则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被害人在侵害人着手前就采取防卫措施。二是当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行为,但是仍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现实危险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的时间点来判断,而应该从是否依然存在危险可能性的角度来判断能否采取正当防卫。

(三)不法侵害足以导致危害后果。

进行防卫的紧迫性还表现在一个方面,即不法侵害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紧迫关系,这也是采取正当防卫的原因。如果不及时进行防卫则将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时也要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如果超出防卫所需的必要限度则成立防卫过当,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分析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识是指受害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想要与之相抗衡的一种心理状态,反映了受害人的主观想法。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在主观上具备防卫意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必要说和非必要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的规定,表明我国对于防卫意识采取必要的态度,将其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已经认识到有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进行中,同时防卫人必须明确具体的侵害人,只能针对具体侵害人本人进行反抗,此外还应当认识到到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不能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防卫意志是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防卫人应通过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判断确定自己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并据此调整和控制自己的防卫行为。

防卫意识是认定行为人的自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对抗并且根据一般经验无法躲避或及时寻求救助,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识。在一些情况下,防卫人的主观意识上可能掺杂了多种心理因素,包括愤怒情绪等,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同样具备防卫意识的条件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正常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内心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愤怒、惧怕、担忧等情绪,尤其是在遭受了施暴、侮辱等折磨后这些负面情绪更容易被进一步放大,此时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可能由于愤怒而掺杂着些许伤害的意识,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具备防卫意识而成立故意伤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防卫意识与伤害意识并存,受害人往往因愤怒、惧怕而奋起反抗,此时其内心当中包含着些许伤害的意识。此外,在多数情况下不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是无法迫使其停止侵害行为的,从而也难以达到防卫目的。根据我国刑法,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允许对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但是不能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此时应当结合所造成客观结果来认定,如果防卫人在防卫意识和些许伤害意识掺杂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保护了较大的法益且造成的损害在必要限度范围内,则应当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该肯定其具有防卫意识而不是以故意伤害定罪。

4、结语

从刑法确定正当防卫制度以来,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便从未停止过。本文主要论述了正当自卫的两个关键问题,即防卫的紧迫性和防卫意识问题,这对于判断防卫的成立与否意义重大,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清楚地把握这两个问题,才能够正确区分防卫行为和犯罪行为。本文只是对这两个问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还应不断深入细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并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黄立金.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02(中).

[3]欧阳本祺.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困境与出路[J].法商研究,(05).

[4]袁霄霄.从“于欢”案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载知乎专栏.

篇11:论做人论文

论做人论文

做人,是个大题目。

人的社会阶层不同,地位各异,大而无当,不能一概而论吧!

做人又是个小题目。

百人百性,尽在自我;吃喝拉撒,事无巨细;各行其是,不一而举。

做人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自古到今,做人的道理各有千秋,也有侧重。

所谓“人心不同,人心皆同”,不同者,当属个性;同者,则是共性。既有共性,那就是说,不管是当官为宦的,打锣卖糖的,甚至于沿门乞讨的,都应当用一个做人的心理标准去要求他,去看他。凡是具备了人的共性的人,就是一个自然人,一个社会人。由此可见,个性决定着做人的好坏。

前不久我的一位老领导过八十大寿,他邀我参加他的寿宴。

老领导是我复员后遇到的.第一位地方领导。我一接触就感觉到他很面善,很客气。渐渐的又发现他对工作很认真,并且身先士卒。他对同志很诚恳,表现得也很谦虚。我们那十几二十人的单位,他就好像是个家长,大家亲如一家,真是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那时候老领导有许多困难,多子女,老婆常年有病。他的工资也不比同志们高,常常是捉襟见肘。不到万不得已,他不伸手向同志借钱。所以但见他张口,大家都慷慨解囊,他借三十四十,给他的少则五十,多则一百。他只借三十或者四十,他说大家都不宽展,这样借者和被借者都不作难,我还起来也容易。久而久之,就显示出了他的为人。

老领导这些年身体很康健,很精神。记得当年他可以说是药罐子,三天两头熬中药。大家都说他的拖累太重。他个儿不高,瘦瘦的。家里靠他,单位的事他又放心不下。那个时候我们广播站是个重要单位,常要为路线方针的口径操心。老领导胆小怕事也争胜好强,各项工作都是先进,他总是坚守单位。同志们都佩服他的度量和能力。他是个好人。

四十多年过去了,老领导寿诞之日尚且心中有我,我很激动。我写了四句话,有人说是诗,权且是诗吧。我请了书法家写了副中堂,装裱的漂漂亮亮送去,老领导非常高兴,他说我总结了他的一生。诗文如下:

兢兢业业做事,

本本分分为人。

坎坎坷坷醒世,

磊磊落落一生!

我没有料到引起许多人共鸣,都说这是一首《做人歌》,谱成曲子,唱起来耐人寻味呢!

其实兢兢业业本本分分都是概念和印象性的东西,形成不了做人的标准。做人其实无所谓标准,完全在于一个人的本性。性格好的人,人们会说他是个好人,而性情不好的人,只是让周围人觉得难处,不能说人家就不好。就说我们的老领导吧,他所以说我总结了他的一生,那是因为在他的人生过程中,他并没有主观的做人规范,他就是那号人。我只是觉得社会上他这样的人多了,社会和谐就容易得多。

最防顾那些阴人。他们表面上也还让人感到温暖呢,工作起来也很积极,对人显得也很诚恳。但是这种人工于心计,私欲甚重。他们的私欲愈是膨胀,愈是耍尽做人把戏,装得比世界上任何人都好。一旦私欲暴露,便会原形毕露。使出坏来,防不胜防。

我的一位熟人曾经是某单位领导。他常夸他的那位“得力助手”,为人厚道,很有能力,看问题很尖锐。我很羡慕并夸他知人善任。可是后来熟人竟然骂他的“得力助手”是野心家和阴谋家。我问他是怎么回事?熟人非常生气地说,别提他了,怪我把眼瞎了,他把心瞎了。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上级发来一份《后备干部摸底表》。他的“得力助手”立马感觉到了来头,认为他的人生的关键时刻到了,这也是检验领导心肠的试金石。他急头绊脑的找熟人,要报他为后备干部。熟人摸了摸头脑,轻轻地说了声“急啥呢嘛!”那得力助手就憋得满脸通红,怒吼道,“我知道你不急,你一把手坐着。那你手搭心头想一想,你凭谁当这一把手呢吗……/?”

熟人后来就和他的“得力助手”断绝了“外交关系”。

时隔两年,熟人为令郎完婚,那位“得力助手”不请自到。我那熟人又被人家感动了,说人家宽宏大量,不记前嫌。那天,他两在酒席上又是“酒逢知己千杯少”的喝了一通。“得力助手”得知熟人一时经济有点紧张,表现得心情非常沉重,也很着急,忙一个电话打过去,把事说定了。可是第二天,熟人去办借,却是猫咬尿泡――-空喜欢。

熟人再次受到捉弄,他恼羞成怒的感慨道,“真是人皮难披啊……”

“得力助手”这种人,做人的目的性很强。当然,他们也会有做人的共性,兢兢业业本本分分,正是他们的伎俩。但是绝不要说他们不会得逞,相反他们往往得意。有一条可以肯定,他们的社会口碑不会好。这一点连他们这些人也很清楚,只是始终不顾罢了。

世上有灵人笨人、勤人懒人、巧人拙人,好人坏人,细想起来,如果用我的《做人歌》统一衡量,便都可以说是个好人。

好人一生平安!

篇12:论吃饭-论文

论吃饭-1000字论文

论吃饭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说的是吃饭的重要性,把吃看得与天一样;俗话又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说的是“吃饭”不仅重要,而且一日三餐一顿也不能少。《礼记·礼运》中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三礼”中几乎没有一页不曾提到祭祀中的酒和食物。

吃饭是很有讲究的,体现着“礼”。这种“礼”的传承,慢慢地就演化成了一些关于吃饭的习俗禁忌。

关于吃饭的禁忌习俗风水:

忌用筷子敲碗。旧俗认为,乞丐才敲着空碗,挨家挨户乞讨。因此,从小就教育孩子,在吃饭前或吃饭的过程中,不可以筷敲碗,否则会被长辈严加喝斥的,大人当然就更不能这样了。

忌端碗手心朝上。端碗的手势很有讲究,切不可五个手指都托在碗底,手心朝上。因为乞丐要饭的姿势就是这样的,所以被视为端碗的禁忌。

忌筷子竖插在饭中。古时候习俗,祭祀亡灵会把筷子直接竖插在饭中,所以被视为不吉利。因此人们吃饭时,忌讳筷子竖插在饭中。

忌筷子放在杯子两侧。一双筷子要放在碗、杯子的同一侧,而不能一边放一只筷子,否则视为不吉,有“快(筷)分开”了的谐音,不利于家人感情。

忌吃饭时候分心。现在大家经常是边吃饭边看电视,看书,聊天等。而在旧时,吃饭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正事,有“食不语”之说,忌讳吃饭时分心,比如说边照镜子边吃饭,边吃饭边干活,边吃饭边玩耍等,认为是对食物的不敬。

忌吃饭时说不吉利的'话。吃饭时说出不吉利的言语,也是犯忌讳的,所以,吃饭时候忌讳提到伤、亡、病、灾、祸等凶事。

忌饭后躺卧不动。吃完饭后,最好是活动活动,所以有“饭后百步走,能活九十九”的说8法,所以忌讳饭后躺卧不动,所以有“饭后不动,定要生病”的说法。

忌饭后洗澡、剃头。民间有“饭饱不洗澡,酒醉不剃脑”、“肚饱不剃头”等说法。所以饭后忌洗澡、剃头。

忌吃饭时剩饭。俗话有“小孩剩碗底,长大娶麻妻”、“吃不光,好生疮”等说法,并认为“作践谷物,必遭雷击”。所以大人要求孩子从小就不能剩饭,吃多少盛多少,如果小孩剩饭了大人也要吃掉;大人剩饭的话,会被人们认为家教不好,从小没有好好教育。

招待客人吃饭的忌讳。吃饭时,主人要亲自给客人布菜、敬酒,以示对客人的尊重。盛饭时忌勺子往外翻。关于这个忌讳,旧时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牢房内给犯人盛饭时候才勺子外翻,另有一种说法,说是为了避免财水外流;主人忌提前离席,宴客席间,主人始终陪坐,忌讳提前离席,以免客人吃的不安心;忌未吃完饭就将空碗碟收走,忌席未散抹桌扫地,吃饭时,忌讳将空碗空碟收走。忌讳席未散抹桌扫地,民俗以为这是“赶客”的举动;宴客时忌茶壶、酒壶壶口向人。

忌第一顿饭给客人吃饺子。俗话有“送客的饺子迎客的面”的说法,所以山东一带,有客人来时,第一顿饭忌吃水饺,以免让客人以为自己不受欢迎,这是撵客人走呢。

做客时吃饭的忌讳。去人家中做客赴宴,言谈举止方面也有许多忌讳,一定要注意,以免给双方带来尴尬和不吉。席间忌脱衣、松裤带,忌谈论饭菜不好,忌站起身来夹远处的菜,菜盘忌食空食光,忌主动要求添菜添饭,吃鱼时忌主动把鱼翻转过来,所谓“客不翻鱼”。忌不道别就离席而去等等。

可见,吃饭也是一门艺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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