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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湖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数字化内业处理初探
湖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数字化内业处理初探
在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从地类调查图开始,通过全数字化处理手段和软件,阐述全数字化内业处理的可行性和优越性,并介绍了一种在湖北省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数字化内业处理方法.
作 者:周蓓 陶君 ZHOU Bei TAO Wenjun 作者单位:湖北省国土测绘院,湖北武汉,430010 刊 名:资源环境与工程 英文刊名:RESOURCES ENVIRONMENT & ENGINEERING 年,卷(期): 23(2) 分类号:P285.2+3 TP11.13 关键词: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 数字化 数据库 电子台帐篇2: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必要时,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七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或者反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热线、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支;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用电话快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当日续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迟报事故,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漏报事故,即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三)谎报事故,即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四)瞒报事故,即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主持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参与事故救援的人员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推诿拒绝。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现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变造、隐藏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参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较大事故以及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涉险事故、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一般事故以及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后48小时内,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需要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有关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处理需要或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及时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人员和财物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急性工业中毒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通知具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及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认定后,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由于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数发生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将事故移交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的有关证据和资料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作出的批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5日内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函告事故发生单位和负责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书面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有关机关、单位落实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理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数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万元: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事故发生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3: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调绘方法研究
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调绘方法研究
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土地更新调查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县级土地更新调查为研究对象,研究探讨了更新调查实施的流程,重点研究了调绘作业的方法,并以地类调绘为例对外业调绘方法进行了剖析.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年,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创新导报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25) 分类号:P2 关键词:土地更新调查 外业调绘 地类调绘篇4:数字化内业制图测站纠错问题的研究
数字化内业制图测站纠错问题的研究
数字化测图外业全站仪设站中,时常会发生测站点点号或照准点点号错录的情况,当回到内业计算机展点时会发现大量碎步点偏离了其真实位置,如何在内业成图时给予纠正而不需要外业重测是所有测量单位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作 者:冯国强 孙秀云 FENG Guo-qiang SUN Xiu-yun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长春,130022 刊 名:测绘科学 ISTIC PKU英文刊名:SCIENC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年,卷(期): 32(6) 分类号:P25 关键词:数字化测图 测站点 照准点 规则定向篇5:在全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摸清家底,掌握我区土地利用现状,为下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根据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借今天区政府召开农业工作会议之机,我就如何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为什么要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
这次开展土地更新调查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萧山的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迫切要求通过土地更新调查为各项土地资源的管理提供最新的成果资料。从1990年开展的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到的第一次更新调查,距离现在已经有的时间了。这些年来,萧山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非常迅速,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用地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至底,我区农转用面积达69484亩,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74122亩。可以说,目前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上一次更新调查时的现状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有的土地利用数据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土地更新调查,为土地资源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提供最新的成果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和依据。
二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迫切要求提供图纸、数据和实地相一致的更新调查成果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依据,更是国家实施土地资源综合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依据。我区作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试点单位,要求在明年6月底之前开始下一轮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由于原有的土地变更调查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目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如果还是以原来的调查成果作为规划修编的基础资料,那么修编后的规划结果是不科学的。所以,只有通过土地更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才能为规划修编提供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资料,在这个基础上修编出来的规划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对于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前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登记工作没有跟上,目前农村存在着集体土地界线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私下流转等情况。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及时地加以解决,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来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和边界,解决目前存在的争议问题,为下一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和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基础和依据;同时,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规划,城乡一体化地全面推进,也都必须建立在真实、完整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能够反映现状的基础数据,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规划就很难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就会脱离实际。因此,我们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这个高度来认识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内容、整体安排和具体要求
(一)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新任务,简单地说,就是在19详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的实地调查,准确、客观地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及动态变化信息,最终建好一个系统,取得两项成果。所谓一个系统,就是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所谓两项成果,一项是图纸、数据和实地相一致的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另一项是满足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具体来讲,这次土地更新调查要完成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
1、运用航空摄影、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构成,更新旧的土地利用基础图纸,获得图纸、数据和实地相一致的更新调查成果。
2、建立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以这次土地更新调查为契机,利用省国土厅最新的管理软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管理系统,为今后开展土地变更和全面提高土地管理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创造条件。
3、切实加强土地权属调查,为下一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和依据。
4、全面真正地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通过土地更新调查,运用新的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实现旧的土地分类向新的土地分类的全面转换,发挥新的分类在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中的作用。
5、通过与卫星遥感技术的有机结合,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基础平台,为提高土地执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创造条件,以便于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这次土地更新调查,与以往的更新调查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
各级领导重视。为切实加强这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省国土厅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对更新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区政府也相当重视,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级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区财政局也拨出了专项资金,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由于我区被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试点单位,省国土厅要求我们在明年六月份开展下一轮的规划修编。为此,我们必须在明年六月底之前完成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剩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对于萧山这样一个经济比较发达、土地利用变化比较频繁的地区来讲,时间上是非常紧张的。同时上级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要求也是相当高的,更新调查的成果最终必须通过省国土厅的验收。如果验收不能通过,必须进行返工。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成果能一次性通过验收。
三是科技含量高。上一次更新调查采用的是传统的手工作业方法,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调查出来的成果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而这次更新调查采用的是最新的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技术,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处理,不但质量上得到保证,而且“省时、省力、省钱”。为了顺利完成这项工作,我局在省国土厅的指导之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进行了招投标,确定了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技术合作单位。因此,这次更新调查,技术上的大部分工作由技术单位来完成,我们主要是配合技术单位,做好资料收集、组织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的工作。
(二)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情况和安排
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已经完成了技术单位的招投标、航拍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的订购、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上报等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区政府也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关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资料搜集和处理阶段。这项工作要求在十一月底之前完成,主要是搜集上一轮的详查资料、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资料、历年土地变更资料等等,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技术上的处理,为外业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这些资料的提供,需要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配合。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工作阶段。外业调查是整个项目中工作量最大的一个环节,要求在明年二月底之前完成。主要工作是根据搜集的资料以及航拍和卫星遥感影像图纸,到实地进行调查,确定各种地类。我们的工作主要是配合技术单位,为他们顺利进场和开展实地调查提供条件,同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确保调查成果质量。要求在座的各位镇长,特别是分管农业的镇长给予大力的支持。
第三阶段:内业数据处理阶段。这项工作和外业调查工作同步进行,主要工作是根据外业调查的成果,进行图纸资料的整理,图块的拼接和数据的存储处理。在对数据进行必要的检查后,进行数据的汇总,最后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第四阶段:成果检查验收阶段。这项工作我们初步估计在明年四月底之前完成,如遇到特殊情况的话,要求最迟不超过明年六月底,主要是对最终形成的土地更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这个成果首先要通过我们自己的检查,然后送杭州市国土局进行初步检查,最后送省国土厅进行验收。
(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保证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下面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直接与明年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相关。也就是说,直接与明年用地空间的拓展、用地指标的安排相关。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就会延误明年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就会使我区本来已经十分严峻的`用地形势更加趋于紧张。所以,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从服务萧山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土地更新调查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抓紧时间,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这次更新调查工作时间非常紧,任务也十分重。如果没有各镇、街道、农场及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光靠国土局一家,是不可能完成任务的。为此,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对于各镇、街道和农场,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一名专职的联络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同时要为外业队伍的进场以及实地调查提供便利的条件,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其他相关单位,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争取提前完成前期资料搜集和处理阶段的工作,为下一步的进场和实地调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3、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土地更新调查成果的质量。
对于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省国土厅的态度相当明确,要求实事求是,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在最终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发现有一块图斑与实地不一致,就不能通过验收,必须返工。因此,要求各镇、街道、农场认真负责,把好第一道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决不能把工作完全丢给技术单位去做。除了给技术单位当好向导、带好路以外,还要对他们的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在质量上进行把关。对每一块图斑,都要求到实地进行仔细地检查和核对;对于技术单位在工作上的疏忽和遗漏,要及时地进行指出和纠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地向上级部门汇报、沟通,确保我们的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一次性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
领导和同志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因此恳切希望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能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共同为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各级领导重视。为切实加强这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省国土厅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对更新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区政府也相当重视,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级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区财政局也拨出了专项资金,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由于我区被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试点单位,省国土厅要求我们在明年六月份开展下一轮的规划修编。为此,我们必须在明年六月底之前完成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剩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对于萧山这样一个经济比较发达、土地利用变化比较频繁的地区来讲,时间上是非常紧张的。同时上级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要求也是相当高的,更新调查的成果最终必须通过省国土厅的验收。如果验收不能通过,必须进行返工。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成果能一次性通过验收。
三是科技含量高。上一次更新调查采用的是传统的手工作业方法,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调查出来的成果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而这次更新调查采用的是最新的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技术,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处理,不但质量上得到保证,而且“省时、省力、省钱”。为了顺利完成这项工作,我局在省国土厅的指导之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进行了招投标,确定了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技术合作单位。因此,这次更新调查,技术上的大部分工作由技术单位来完成,我们主要是配合技术单位,做好资料收集、组织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的工作。
(二)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情况和安排
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已经完成了技术单位的招投标、航拍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的订购、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上报等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区政府也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关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资料搜集和处理阶段。这项工作要求在十一月底之前完成,主要是搜集上一轮的详查资料、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资料、历年土地变更资料等等,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技术上的处理,为外业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这些资料的提供,需要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配合。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工作阶段。外业调查是整个项目中工作量最大的一个环节,要求在明年二月底之前完成。主要工作是根据搜集的资料以及航拍和卫星遥感影像图纸,到实地进行调查,确定各种地类。我们的工作主要是配合技术单位,为他们顺利进场和开展实地调查提供条件,同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确保调查成果质量。要求在座的各位镇长,特别是分管农业的镇长给予大力的支持。
第三阶段:内业数据处理阶段。这项工作和外业调查工作同步进行,主要工作是根据外业调查的成果,进行图纸资料的整理,图块的拼接和数据的存储处理。在对数据进行必要的检查后,进行数据的汇总,最后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第四阶段:成果检查验收阶段。这项工作我们初步估计在明年四月底之前完成,如遇到特殊情况的话,要求最迟不超过明年六月底,主要是对最终形成的土地更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这个成果首先要通过我们自己的检查,然后送杭州市国土局进行初步检查,最后送省国土厅进行验收。
(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保证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下面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直接与明年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相关。也就是说,直接与明年用地空间的拓展、用地指标的安排相关。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就会延误明年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就会使我区本来已经十分严峻的用地形势更加趋于紧张。所以,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从服务萧山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土地更新调查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抓紧时间,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这次更新调查工作时间非常紧,任务也十分重。如果没有各镇、街道、农场及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光靠国土局一家,是不可能完成任务的。为此,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对于各镇、街道和农场,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一名专职的联络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同时要为外业队伍的进场以及实地调查提供便利的条件,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其他相关单位,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争取提前完成前期资料搜集和处理阶段的工作,为下一步的进场和实地调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3、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土地更新调查成果的质量。
对于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省国土厅的态度相当明确,要求实事求是,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在最终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发现有一块图斑与实地不一致,就不能通过验收,必须返工。因此,要求各镇、街道、农场认真负责,把好第一道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决不能把工作完全丢给技术单位去做。除了给技术单位当好向导、带好路以外,还要对他们的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在质量上进行把关。对每一块图斑,都要求到实地进行仔细地检查和核对;对于技术单位在工作上的疏忽和遗漏,要及时地进行指出和纠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地向上级部门汇报、沟通,确保我们的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一次性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
领导和同志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因此恳切希望各镇、街道、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能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共同为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篇6:深圳市厨余垃圾现状调查及处理对策
深圳市厨余垃圾现状调查及处理对策
调查了深圳市重点区域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排放量、排放去向,收运和处置现状,并采样分析了厨余垃圾成分,提出了深圳市厨余垃圾的收运处理对策:即统一收运,建立厨余垃圾处理厂,建议利用厨余垃圾堆肥或制作饲料.
作 者:胡贵平杨万 王芙蓉 张广裕 黄建新 Hu Guiping Yang Wan Wang Furong Zhang Guangyu Huang Jianxin 作者单位:胡贵平,杨万,Hu Guiping,Yang Wan(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641)王芙蓉,黄建新,Wang Furong,Huang Jianxin(深圳市玉龙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广东,深圳,518029)
张广裕,Zhang Guangyu(深圳市利赛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29)
刊 名:环境卫生工程 ISTIC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年,卷(期): 14(4) 分类号:X799 关键词:厨余垃圾 排放量 收运处理对策 堆肥化 制作饲料篇7:SPOT5遥感影像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中的应用
SPOT5遥感影像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中的应用
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项目为依托,通过对SPOT5遥感影像数据进行配准、镶嵌、融合、差值比较提取变化图斑信息等处理方法.以ArcGIS为平台,总结出了基于SPOT5技术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变更的'方法、路线、关键技术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实现过程.实践证明,该方法现势性好,作业效率高,数据准确可靠.
作 者:姚笛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刊 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22(2) 分类号:P237 关键词:SPOT5 遥感影像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篇8:长治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现状的调查
关于长治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现状的调查
以长治市城区17家医疗卫生机构为调查对象,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在处理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现状进行了系统调查,分析了长治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作 者:郝文静 HAO Wen-jing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2009 19(34) 分类号:X705 关键词: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 长治市篇9:湖北省农村中学篮球课余活动开展现状调查与分析
湖北省农村中学篮球课余活动开展现状调查与分析
本文通过对湖北省农村中学篮球课余活动开展的调查,分析了学校开展篮球运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推动学校篮球活动发展的建议:在经费预算和教育附加费中划拔一定比例作为农村学校篮球工作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学校篮球的投入;开展各种级别和形式的篮球比赛,形成良好的校园篮球文化氛围;构建学校篮球与健康教育的新体系.
作 者:郭维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体育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刊 名:新西部(下半月) 英文刊名:NEW WEST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84 关键词:农村中学 篮球运动 课余活动 开展现状 建议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