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方立法的思考,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地方立法的思考
地方立法的思考
地方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 者:郭俊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地法制办公室 刊 名:北京观察 英文刊名:BEIJING OBSERVATION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篇2:地方立法选项机制的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选项机制的思考
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目的和意义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立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性也在日益增强。编制立法规划能够预先把握一段时期内地方立法的总体需求,确定地方法制建设的重点和主要目标,整合立法需求,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是为了在立法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当年立法需求最为突出,立法可行性最强的项目,并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审议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益。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相结合,同国家的立法进程相适应,同地方其他立法项目相协调,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编制计划(规划)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一)立法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部门申报项目的指导思想不准确。项目申报应从地方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普遍需要出发确定需要立法的事项。然而有些部门却将制定法规当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法定化,有些部门将立项成功看作本部门的政绩和公关能力的体现。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重立项甚于重法规起草。因为法规一般由申报部门负责起草,只要立项成功,怎样起草就基本由政府部门自己决定,因此能否在人大计划(规划)中立项就比完成法规起草更为关键和重要。甚至有的部门在申报规划时据理力争,列入规划后就置之一旁,不闻不问;二是互相攀比。用政绩的眼光看待立项,自然产生攀比倾向。有的是部门之间互相攀比,其他部门有法规本部门也要有;有的是后任和前任之间的攀比,前任没有申报成功的`项目后任一定要申报成功。
2.申报项目中修改和废止项目较少。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申报部门比较重视制定新项目,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意识不强。例如上海市编制-规划时,有关部门共申报213件项目,其中修改项目占18.3%,废止项目仅占0.4%.修改和废止项目偏少,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部门认为,制定新法规能够体现工作成绩,而修改法规的成绩就不明显;有的部门认为法规改不改无所谓,只要不影响执法活动就可以;有的部门认为,废止法规会影响工作形象,法规有总比没有好。
3.项目申报来源单一。从工作而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青妇等单位都可以提出申报项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也有可能列入计划。上海市在申报1998-20规划项目时,共有65个单位提出申报,其中政府部门占87.7%,人大部门占7.7%,社会团体占4.6%.在编制计划时,政府申报的占90%以上。项目来源的单一化趋势一方面减少了其他渠道特别是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削弱了立法视角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增强了立法计划(规划)对政府工作的依赖性,减少了人大对计划(规划)安排的主导性。
(二)计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部门对社会宏观需求把握不足。编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机制和专门的渠道掌握社会立法需求,往往只是到开始编制计划(规划)时,才进行一定的调研。因此编制部门对社会立法需求的平时储备不够,对需求把握不足。在对申报项目的选择过程中,调研论证工作主要是听取政府部门的汇报,编制部门主动调研不多,出去调研不多,调研工作局限性还比较大。
2.编制部门在编制工作上的主导性不强。编制计划(规划)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对申报项目进行整合,即要求合并调整范围相近的项目,支持社会急需的项目进入计划(规划),或者要求修改项目进行长远安排。由于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起草,编制部门的意图往往难以影响政府的起草工作,只能在现有的申报的项目中进行选择。编制部门的主导性不强,影响了现行地方法规总体结构,表现在:部门性法规多,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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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立法的思考
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立法的思考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媒体对此屡有披露和抨击。每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就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都提出过不少书面意见和建议。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去年就接到来自“两会”的书面意见或提案十多件。 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涉及茶叶、烟酒、保健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及服装等诸多商品类别,其包装材料大部分为纸箱袋、玻璃瓶、塑料制品及金属盒罐。而在部分商品领域,包装用材日趋高档,贵重木材、金属、丝绸、皮革不乏其例,甚至出现了纯银、纯金及水晶制品。与包装回收率不足20%的分析数据相比,资源浪费不言而喻。 商品过度包装加剧着城市垃圾和废弃物处理的矛盾。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废弃包装物约4000万吨,在固体废弃物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人民日报》去年6月的一篇报道曾披露,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有三分之一属包装垃圾,占全部固体废弃物的一半。这些包装垃圾中,一半以上存在着过度包装问题。在我国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基本依靠填埋的情况下,过度包装无疑对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造成了巨大压力。 商品过度包装对环境的损害和影响不容低估。有关研究机构曾以衬衫包装为例进行测算,目前我国年生产衬衫约12亿件,其中约8亿件为盒装。8亿只包装盒需用纸24万吨,其原料的消耗相当于砍伐168万棵胸径10厘米的大树,且其生产过程还有大量的碳排放产生。 过度包装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在部分商品的成本构成中,包装成本超过价格的三分之一甚至接近一半,个别商品包装的成本超过商品自身的价值,出现了“椟”贵于“珠”的现象。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和承担不必要的高额支出。同时,商品的过度包装也滋长了奢糜铺张的不良风气。 对上海来说,在商品过度包装所带来的危害中,更具紧迫性的是垃圾及废弃物的处理。上海是个人口高度密集、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特大型城市,每天产出的生活垃圾及废弃物近两万吨,其主要依靠填埋方式处理。目前,一方面现有的垃圾填埋场已日趋饱和,垃圾填埋场所的选址成为困扰政府有关部门的难题;另一方面,现有垃圾填埋场周边居民对垃圾的气味和污染已不堪忍受。垃圾的出路令市、区两级领导心头纠结,甚至寝食难安。垃圾及废弃物的源头减量已成为上海城市运行和管理的必然选择,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自然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 今年1月的人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而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组成工作班子,启动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调研。今年2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正式立法项目。上海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已到了呼之欲出的状态。 但是,作为地方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并不容易。商品包装作为渗透于日常生活的普遍现象,在包装的“适度”与“过度”的界定,包装的“需求”与“浪费”的鉴别,在立法资源的运用、立法效果的预期及评估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具体分析,至少要克服三个难题:1、作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功能,即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的设定,对地方立法的授权有限。如果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地方立法很难设立约束性或强制性的条款及罚则。而现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除了对食品、化妆品有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外,尚无明确的约束性条款,且上述强制性标准也缺乏对应的罚则。2、商品包装主要产生于生产环节,而上海是个开放性的大市场,流通环节中约90%甚至更高比重的商品源自于国内外,本地生产的商品仅约10%。如果从源头即生产环节加以约束,显然不切实际。3、商品包装领域涉及的范围很广,跨越多个管理部门。实践证明,“多头并举”、“九龙治水”式的管理,其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商品包装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原因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即便立法通过并付诸实施,后续管理也很难奏效。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上海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普遍性。对商品过度包装,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均有立法加以规范和限制。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上海,面对发展中的瓶颈和障碍,已不能等待。敢于率先突破,勇于探索实践,才能推动上海实现科学发展。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而言,虽然地方立法的空间有限,但只要着眼长远,结合实际,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并发挥好引导作用,同样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当前可以从以下方面研究和突破: 一、通过对包装物减量作出规定,拓展地方立法的空间。由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上位法依据相对缺乏,地方立法在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的设定上空间有限。而通过对包装物减量作出规定,既可以设置部分合适的约束性条款,如对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从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发,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设定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又可以为引导性和激励性的措施及相应条款的设置提供空间。而且,从商品包装物减量入手立法,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 二、通过对销售环节监管向生产环节传导,实现源头管控。对商品包装的监管,销售环节的作用虽是间接的,但符合上海实际。且只要引导得当,其向生产环节的传导也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其一,以销售环节为抓手,能够形成对商品包装的普遍约束,其中也包括上海生产的商品包装。其二,在当前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下,销售企业总体比生产企业有较大的话语权,销售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和进货验收等环节,将限制性规定传导到生产企业应具有可行性。其三,销售环节与消费者的关系最密切,而依靠公众监督正是立法能产生作用的最有效手段。 三、通过明确管理部门的责任,发挥监督管理的效用。实践证明,权责分明是落实管理部门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的必然选择。从实际出发,上海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实行全过程监管,即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管理责任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承担。以此做到监管责任明确,工作职责清晰,避免因部门职责不清造成扯皮,或因“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形成管理的空缺。从操作层面分析,商品包装涉及技术标准,而这正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范畴。因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管工作,在法规实施上更容易得到支撑。这里,同时也要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如工商、食药监、发展改革、商务、经济信息化、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应职责及协作配合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效用除了规范和约束外,非常重要的还有导向和引导作用。且一定程度上,导向和引导作用往往影响范围更大,作用效果更持久。由于引导性条款的设置,地方立法的空间相对较大,因此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应充分重视并努力拓展对引导性条款和激励性措施的运用。如:针对包装物的回收,制定相应的激励性措施,调动生产、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鼓励企业在商品包装上明示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信息等。当然,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条款规定不必十分具体,可以明确或授权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操作性规定和实施办法。要注意相关政策和措施的作用整合,如在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废品回收、垃圾处置等方面均已有不少引导或激励性措施出台。要以此为基础不断总结和优化,为法规的实施和完善创造条件。 在引导性条款中,非常重要的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上海的行业协会门类比较齐全,发育相对成熟,在行业管理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九十年代中期,上海相关的行业协会就对限制月饼的过度包装主动开展工作,率先推出了行业内的标准,对规范上海的月饼包装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行业协会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中的定位,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高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商品包装物标准,并在相关企业中加以引导和推广,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行业内简易包装的认证工作等。 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顺应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实践需要,是对人民群众期望的回应,是立法者责任意识的体现。当然,立法并不能够“包治百病”,但通过立法规范公民行为,引导社会风气,正是立法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为此,应当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有效、管用,充分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同时要看到,法律的效应是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步积累,并在不断拓展中体现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作为带有一定创制性的地方立法,也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逐步得到完善。笔者相信,只要勇于探索,坚持不懈,认真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这一地方立法必将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出积极效用。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
篇4: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并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远方出席会议并讲话。
宋远方指出,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支撑。建设法治青岛,必须加强立法工作,以立法引领发展、促进和谐、维护稳定。要坚定政治定力,深刻把握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性,正确认识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深入研究立法需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备案审查工作实效,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宋远方强调,要明确立法定位,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主动回应人民关切和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及时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立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工作重点,严格依法立法,开展特色立法,推进精准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深化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邹川宁、刘建军出席会议并讲话,杨鹏鸣主持会议。
会上,市城市管理局、黄岛区人大常委会、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作了交流发言。
篇5: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10月10日下午,我市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启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市领导郭康锋、李年善、潘贤掌、李进军、王进军、王辅刚、马四清、崔建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毅,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赵雅清,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杨通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牛金生参加会议。
市委副书记郭康锋在讲话中强调,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加快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长治”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要讲求方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实现立法决策与政治决策协调同步,实现地方立法和改革发展社会管理决策相衔接,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市委的主张、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切实落实党委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立法格局,不断提升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贡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年善在主持会议时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设区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一重大改革契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协调配合,凝聚立法合力,推进我市立法工作健康发展;要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注重全市大局、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地方特色,实现科学民主立法;要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全力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断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潘贤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辅刚,分别就各级政府、人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还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向地方立法咨询专家颁发聘书。
篇6: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4月11日,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申长友作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金昆讲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石晓作立法辅导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传胜主持会议。副市长杨梦斌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魏光青宣读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名单。
申长友在批示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是全面推进法治东营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依法、为民、科学的立法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全市中心工作、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保证立法质量。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尽快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金昆在讲话中要求,开展地方立法,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开端,也是推动人大整体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形成立法合力。要准确把握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工作原则,确保立法质量。要不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治业务培训和工作学习交流,加强立法咨询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建设,推进立法事业发展。
杨梦斌在讲话中指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立法指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大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篇7: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鲁谦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殷鲁谦指出,自1986年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市工作中心,立足济南地方实际,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6年底,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179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79件,涵盖了我市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了群众权益,规范了政府行为,较好地发挥了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力保障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殷鲁谦强调,本届人大常委会这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济南跨越赶超的关键阶段,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时间窗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在制度上、法律上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是我市立法工作的光荣使命和职责所在。必须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要进一步把握好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立法;要进一步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要进一步拓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
殷鲁谦强调,地方立法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综合性工作,既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与技术,又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市人大、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及相关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团结协作,加强沟通配合,真正把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各种立法资源整合到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上来,形成合力,保证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有序、协调、高效运转,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保障和促进“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四个部门就做好立法工作作了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办事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延伟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巩宪群、孙积港、许强、李胜利,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吴德生,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俊文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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