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共6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同样不能例外。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全面展开,由此而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一)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
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有无法律依据?通过对我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我们认为,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具有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
依据之一:宪法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结社自由,就是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组建工会是一种法律上的结社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禁止、阻挠和限制。
依据之二:《工会法》。我国《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根据第2条的规定,只要有职工的地方,这些地方的职工就有权自愿结合起来组建“工会”这一群众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是有职工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就有权组建“工会”这样的群众组织。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并未限定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范围之内。在中国境内新建的企业,无疑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当然也应受到这一条款的制约。因此,这一规定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依据之三:《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凡是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有权依照《劳动法》第7条的规定参加和组建工会。由此可见,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禁止、限制和阻挠。而且,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即使是个体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工会。
依据之四:《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设专章在第11章专门规定了工会问题,对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在新建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多数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范畴。因此,这些法律关于工会问题的规定也是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对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缺乏了解,特别是对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以及组建程序等问题,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阻碍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发展。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对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矫正。
1、 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性质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我国《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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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工作思考论文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工会主要就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一部分,是将党和职工群众进行有效联系的一个载体,但在新形势的发展背景下,企业工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企业工会要准确了解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提高自身的职责意识和道德感,树立积极正确的工作意识,进而正确把握工作方向和方法,推动企业朝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一、有效把握工会工作的着力点,提高企业工会的服务水平
若想促进企业工会工作的顺利展开,就要始终坚持落实工会的指导性方针,积极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进而能以新的形象去迎接新的挑战,这不但是社会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社会广大职工的共同期望。因为企业工会必须充分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积极塑造企业工会的新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其逐渐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渠道,而相关企业工会等组织结构也要全面支持落实改革方针,积极树立对企业、对员工的正确工作态度,始终坚持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及保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根本原则,进而能够合理处理国家、企业及员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改革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有效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趋势来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企业的发展道路也充满着艰难和险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更应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发展主要核心目标,积极构建经济发展平台,进而提高广大社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人翁精神,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提高服务人民的工作意识
企业工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群众性的组织结构,因而其应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自身的工作责任感和阶级情感来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并且还要将员工群众的事情当做大事来办,将员工群众的难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经常深入到群众生活中去,体察民情,学会倾听群众的期望和呼声,进而对其合理的要求全面满足。同时还要准确了解员工群众的思想观念,与其建立一种友好的朋友关系,进而在具体工作中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让其逐渐感受到企业工会所带来的温暖和真诚情感,推进企业工会组织结构朝向群众化、民主化方向发展。
(四)做好维权工作
由于企业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因而一旦员工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破坏和影响时,企业工会就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严格相关规定来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进而为企业工会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有效提高企业工会的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形势的发展背景下,企业若想最大限度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进而保证健康发展,就要充分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培养企业员工养成主人公意识,进而发挥主人翁精神,提高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并且企业还要不断加强对优秀岗位工作人员的宣传和表扬,进而以起到良好的带头模范作用,为企业发展凝聚力量。同时对于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意识的培养也不能松懈,要不断加强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建设力度,使企业工会逐渐成为一个既具有文化内涵又有组织纪律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组织结构,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第二,将企业工会逐渐向学习型组织结构过渡,进而促使企业能够科学化的发展,并且在期中还可以积极建立发挥员工能力的平台,进而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制定合理化的学习规划,不断提高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进而营造一种良好的工作学习化氛围。第三,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并且企业工会还可以适当扩大参与面,不断巩固企业的争先创优先氛围,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企业还可以定期举办“安全在我身边”等知识竞赛,这样一来不但能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还能实现企业的综合发展。第四,相关企业工会管理者还要认真学习关于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其对企业员工的实际利益进行维护,并且企业工会的主要职能就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作为国有企业的组织应全面落实的,不但要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更要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对于实际需要进行充分满足,进而有利于发挥企业工会的根本职能。
三、结束语
总之,企业工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严格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这不但是企业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工作人员的迫切愿望。因此企业工会在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能时,一定要具备较强和责任感和道德感,进而才能够切实帮助员工解决其存在的根本问题,维护其实际利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莉.关于煤炭企业工会加强青年职工培养工作的思考[J].山东青年,(8):165-165,167.
[2]白娟娟.新形势下加强石油企业工会工作的思考[J].化工管理,(25):93-94.
[3]潘振,薛娟.新形势下加强石油企业工会工作的思考[J].化工管理,(11):90-91.
篇3: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
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十六大修改的党章第一次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今年上半年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怎样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新时期党建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XX市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的状况,就此问题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XX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党的十五大以后,XX市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到底,XX市私营企业共有415家,从业人员6041人,注册资金3.3亿元,分别比十五大召开前的增长72 %、228 %和73%。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市的私营企业中,党员数100多人,这些党员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退休的、离职的、下岗的、病退的、停薪留职的、退伍的和借调的等。
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中共XX市委加强了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1995年6月在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XX市XX公司建立了党支部。8月在XX市工商局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了党支部,加强对私营企业零散党员的有效管理。在中组部出台《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试行)》前,8月,中共XX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方式的不同,XX市的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公有制企业改制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另一类是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两类企业都有比较好的做法值得总结。
由公有制企业转制而成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及活动都比较正常,基本保留沿袭了转制前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且针对企业转制后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对党的工作及活动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比较突出的是XX厂,这个厂199月由国有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后,针对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及时开展了认识上到位、关系上理顺、活动方式上改进等党的建设工作,使转制后企业的党建工作仍然活动不停、管理不松、组织不散,且有新进展。粮油食品工业公司、XX化工厂、XX冶炼厂、XX冶炼厂、XX化工厂等由国有企业改制成的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都比较正常,党员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使企业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由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已有XX市XX公司和XX市XX冶炼厂两家成立了党支部。1995年6月就成立党支部的XX公司,始终如一地正常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组织工作及活动开展得比较积极和正常,组织工作有进展,已有6人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发展了1名预备党员,先后有5名党员受到上级党委表彰奖励,4次被锡城镇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
但是,与迅速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与之远远不相适应,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滞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特别是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全市602家非公有制企业只有13家建立了党的组织,其中有11家是原国有企业转制成的私营企业,以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仅有2家成立党支部。
二、党的力量比较薄弱。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党员数量偏少,不少党组织基本上没有做党员的发展工作,加强党的新生力量的培养、补充新鲜血液,解决后继乏人的问题十分迫切。
三、党组织关系不顺。主要反映在转制企业中,有的公有制企业转制后,出现党组织无处挂、党员无人管,在归谁管的问题上争议较多,这样就导致出现了组织活动没有正常开展,党员党费没有人收缴的情况。
四、党内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开展的不正常。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得不到业主的重视以及党组织的角色定位难以把握,党内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在时间、阵地、经费等方面得不到充分保证,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党内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少数成立了党组织的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根本没有开展党建工作,随意性很大,完全流于形式。
五、党员职工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非常难。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下岗党员、流动党员和退休党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很突出,有的下岗失业,有的长期在外打工,有的经商务工、小商小贩,有的生活都难以维计,一些同志认为要不要党员资格,转不转党组织关系,通知开会学习去不去都无所谓了,极个别党员失去了联系,原单位党组织开展活动、组织学习、收取党费根本通知不到人。
六、业主有顾虑。部分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还是有建立党组织的想法,因为他们看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党员总是在体现着先锋模范作用,往往是生产中的骨干,业务
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来自范文搜-,仅供学习,请注明出处。篇4: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思考
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思考
一、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把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厂务公开,作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任务提了出来.
作 者:吴兴鹏 何峻 作者单位:中共盐城市委党校 刊 名:理论前沿 PKU CSSCI英文刊名:THEORY FRONT 年,卷(期): “”(24) 分类号:G04 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 民主管理篇5: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
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 -个人工作总结
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十六大修改的党章第一次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今年上半年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怎样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新时期党建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XX市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的状况,就此问题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XX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党的十五大以后,XX市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到XX年底,XX市私营企业共有415家,从业人员6041人,注册资金3.3亿元,分别比十五大召开前的增长72%、228%和73%。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市的私营企业中,党员数100多人,这些党员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退休的、离职的、下岗的、病退的、停薪留职的、退伍的和借调的等。
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中共XX市委加强了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1995年6月在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XX市XX公司建立了党支部。8月在XX市工商局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了党支部,加强对私营企业零散党员的.有效管理。在中组部出台《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试行)》前,XX年8月,中共XX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方式的不同,XX市的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公有制企业改制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另一类是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两类企业都有比较好的做法值得总结。
由公有制企业转制而成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及活动都比较正常,基本保留沿袭了转制前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且针对企业转制后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对党的工作及活动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比较突出的是XX厂,这个厂199月由国有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后,针对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及时开展了认识上到位、关系上理顺、活动方式上改进等党的建设工作,使转制后企业的党建工作仍然活动不停、管理不松、组织不散,且有新进展。粮油食品工业公司、XX化工厂、XX冶炼厂、XX冶炼厂、XX化工厂等由国有企业改制成的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都比较正常,党员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使企业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由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已有XX市XX公司和XX市XX冶炼厂两家成立了党支部。1995年6月就成立党支部的XX公司,始终如一地正常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组织工作及活动开展得比较积极和正常,组织工作有进展,已有6人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发展了1名预备党员,先后有5名党员受到上级党委表彰奖励,4次被锡城镇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
但是,与迅速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与之远远不相适应,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滞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特别是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全市602家非公有制企业只有13家建立了党的组织,其中有11家是原国有企业转制成的私营企业,以自然人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仅有2家成立党支部。
二、党的力量比较薄弱。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党员数量偏少,不少党组织基本上没有做党员的发展工作,加强党的新生力量的培养、补充新鲜血液,解决后继乏人的问题十分迫切。
三、党组织关系不顺。主要反映在转制企业中,有的公有制企业转制后,出现党组织无处挂、党员无人管,在归谁管的问题上争议较多,这样就导致出现了组织活动没有正常开展,党员党费没有人收缴的情况。
四、党内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开展的不正常。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得不到业主的重视以及党组织的角色定位难以把握,党内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在时间、阵地、经费等方面得不到充分保证,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党内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少数成立了党组织的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根本没有开展党建工作,随意性很大,完全流于形式。
五、党员职工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非常难。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下岗党员、流动党员和退休党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很突出,有的下岗失业,有的长期在外打工,有的经商务工、小商小贩,有的生活都难以维计,一些同志认为要不要党员资格,转不转党组织关系,通知开会学习去不去都无所谓了,极个别党员失去了联系,原单位党组织开展活动、组织学习、收取党费根本通知不到人。
篇6: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企业兼并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目前尚缺乏一部完备的法律对此加以规范。文章结合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方式分类、程序、产权转让价格、协议内容及外商介入兼并市场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关 键 词】企业兼并/立法
1997年以后中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重组,而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兼并,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和焦点。企业兼并蕴含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否则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再度失衡,而且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动荡。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这一兼并行为。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兼并一部分是无法可循,一部分是法律规定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适应现阶段改革的需要,应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完整、科学的企业兼并法规。
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概况
同我国企业兼并实践相比,兼并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兼并的法律,对其规范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政策。一是全国性规章,1989年1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四家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是地方性的规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发布《发展企业兼并试行办法》,1988年4月武汉市发布《关于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试行意见》及《企业兼并市场实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意见》,1989年河南省颁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湖南省体改委1993年颁布了《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兼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这些兼并规范,大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2)法律规范不统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3)这些法规内容较粗,可操作性较差。
二、我国兼并实践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的企业兼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80年代首先出现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湖北省武汉市,由此开始便迅速扩展,在短短的几年内,全国已形成了一股企业兼并的浪潮。据统计在80年代,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户企业兼并了6966户企业,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1989年全国先后有12个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营业,到1993年全国已有一万多家企业被兼并。目前的企业兼并,不仅在大中城市发展快,一些县办和乡镇企业也开始实行。同时出现了一些跨国兼并的现象。目前在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问题。即企业兼并是政府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即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它是我国企业兼并立法的出发点。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规定我国的企业兼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兼并是一种政府行为,由于资产的处分权是由资产的所有权人来行使的,而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行使,这本身就有很浓的政府干预色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当明确企业兼并本身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的`性质,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企业行为,这在立法中就应当体现,如企业兼并的原则,既应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和市场竞争等原则,同时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以及防止垄断等反映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的原则。在权利设计上,既应赋予企业自主兼并权,同时又应赋予政府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为防止公权侵犯私权,还应严格界定两种权利的界限,即限定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兼并,而只能为企业兼并提供各种优惠和对企业兼并进行审验批准、监督检查。
2.企业兼并方式的立法问题。企业兼并方式的设定,是兼并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方式一般是从产权转移程度和方式来划分的,主要分为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有些地方规章还规定了抵押式兼并、行政划转式兼并、破产式兼并、先承包后兼并等,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应规范兼并方式,以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为主。在一般企业兼并实践当中,应当取消行政划转式兼并,要区分破产与兼并的关系,对破产企业再行购买不属兼并的范畴,而先承包后兼并不应构成一种独立的兼并方式。
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与西方国家只能由主要债权人接管负债企业的方式不同,兼并企业既可以是被兼并的债权人企业,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兼并方式是把资金直接付给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而间接地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那么,兼并企业如何承担债务?其范围是什么?有些学者认为,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企业全部承受,而有些学者认为“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只能以其全部资产额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所谓承担债务式兼并在我国一般是指“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的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因此在立法上承担债务式兼并应规范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大体相同的范围内。即便是目标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兼并企业亦愿以此方式兼并的,其应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这样既能使目标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也体现了企业兼并的自愿原则。
在购买式兼并中,因其是一种用资金购买企业而实现兼并的方式,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转让费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从实践来看,有的将转让费上交财政,有的则由“企业兼并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谁来代表国家?如果上交主管部门,实际上成为部门所有,如果上交财政,是地方自留还是上交中央,还是按比例分成?笔者认为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3、8条规定,对这部分资产应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企业兼并的程序立法问题。企业兼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于企业兼并程序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公司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股东会作出决议、签订协议、公告、报请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确立兼并双方、确定资产底价、确定成交价、签订兼并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有些学者主张因兼并方式不同应有不同的程序,基本上有9至10项程序,如直接“洽谈而完成的兼并须经确定主体、提交报告、资产评估、确定成交价、签订合同、审批和公证、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交接、公布兼并公告等程序”。上述规定和主张大多是从指导企业如何兼并的角度作出的,也即归纳了兼并实务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这与兼并立
法中的兼并程序并不完全相同。以往的兼并程序规定,一方面,对于纯粹实务性的程序作了过多的规定,例如确定兼并双方,这虽是兼并中的首要工作,但不具备法律意义,法律对兼并的调整是以存在兼并双方为前提的,至于如何确定兼并双方更非兼并立法所调整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企业兼并应有的法律程序未规定。例如兼并协议的内容是影响、决定兼并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有关法规却未作任何规定。这些问题均需在制定《企业兼并法》时予以解决。
4.企业兼并中的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这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兼并作为经济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但在兼并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和不属于同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有偿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不进行认真的价值评估,甚至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匆忙地把两个企业的资产合并在一起。有的企业兼并还提出了“资产上算粗帐,效益上算大帐”的口号。这将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次,评估中的价格构成与价格确定的方式不合理。在价格构成中除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金、工业产权、债权、债务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费、“级差地租”和商誉所体现的价值。实际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是只重视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而对工业产权和其它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企业所处的环境形成的级差利益等项目往往忽略不计。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主要依据被兼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确定产权转让的价格,而不考虑企业资产的实有价值及现存资产的将来收益。这些问题在兼并立法中应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确定,以便保护各方的利益,使兼并法具有可操作性。
5.企业兼并协议问题。企业兼并协议是兼并企业的出资者与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就企业兼并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是全面反映企业兼并活动过程及其内容的法律文件。由于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所以企业兼并协议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此《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未作规定,企业兼并不仅应对企业兼并协议予以高度重视,而且还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应规定企业兼并协议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兼并行为规范化和避免因协议内容不完备而留下遗患。具体来说规定企业兼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兼并形式;(3)资产产权标的;(4)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明细表;(5)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6)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7)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法;(8 )履约期限及履约方式;(9)违约责任;(10)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11)其它有关事宜。兼并协议是否公证视情况而定。
其次,应规定企业兼并协议的生效时间。对企业兼并协议的生效时间,存在多种主张,有人主张当事人签字生效,有人主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效,有人主张公证生效,还有人主张自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兼并协议毕竟不同于公司章程,它只是一种合同,所以不应自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而且由于当事人签字和公证不是签订企业兼并协议的最后程序和必须程序,所以签字和公证也就不能成为协议生效的时间。总之,企业兼并协议原则上应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如果当事人还约定公证,则企业兼并协议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过公证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6.外商投资企业介入兼并市场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外企业正以各种方式介入我国企业兼并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介入兼并市场,存在问题也较多。首先,80年代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涉及企业兼并、产权转让的条款与90年代颁布的公司法中有许多矛盾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在涉及一些大的项目需要中央批复时,不同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解释。有时国家工商局、国家外经贸委,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各持己见,说法不一。其次,在税收方面,三资企业原享有税收优惠,被其兼并的企业没有税收优惠,新成立的企业是否应有税收优惠规定不明确,这是需要在企业兼并法中规定的。另外,企业兼并活动属企业行为,政府只需依法审查并购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资金是否到位等,但由于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常导致政府审批机构过多,程序复杂,一个并购审批从开始到批复,一般要耗半年时间,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于这些问题在制定企业兼并法时,应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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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林下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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