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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想:提高产品质量的着力点-对质量安全年的思考

时间:2022-08-06 08:12:1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断想:提高产品质量的着力点-对质量安全年的思考,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断想:提高产品质量的着力点-对质量安全年的思考

篇1:断想:提高产品质量的着力点-对质量安全年的思考

断想:提高产品质量的着力点-对质量安全年的思考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质量安全年.这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质量工作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就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质量工作摆到第一的.位置上.

作 者:朱玉龙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纤检 英文刊名:CHINA FIBER INSPEC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 

篇2:审计报告质量着力点的思考

审计报告质量着力点的思考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审计的过程当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审计报告撰写中存在立场错位、约定书草率、委托越位等问题,为降低审计风险,在撰写审计报告中应从规范审计工作控制、坚持规范原则、把握审计标准、加强业务学习四方面来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关键词:审计报告;质量保障;标准控制;审计风险

审计报告的质量就是指审计的最终产品的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也就是说以更少的错报和漏报为基础,没有重大错报的概率。[1]同时,注册会计师实际进行审计业务活动的过程当中,需要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选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是否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评价,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最终提供审计意见书面文件。

一、审计报告质量的现状

不管是标准审计报告还是非标准审计报告,均有明确质量标准,要求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需要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准确把握审计依据,衡量审计证据的尺度,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和职业判断。[2]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审计的过程当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审计证据业务链不紧密,从而影响审计风险的评估,造成审计报告出现不真实、片面评价等情况,导致审计风险明显提高。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报告应具有信息含量和决策的相关性,随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审计程序的有效应用,保证审计工作稳定有序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制度得到落实,为切实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发挥了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近些年来,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有了一定的提升。笔者根据多年审计活动遇到的案例,在课题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归纳和总结审计报告撰写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降低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报告质量作为抓手和着力点,提出撰写审计报告应遵守的原则和规范,与审计同行共同探讨,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审计报告撰写中常见的问题

1.立场错位,加剧风险

实际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双向独立审计人,承担经济监督功能的主体作用,在参与审计工作的过程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假设审计人和被审计主体与委托主体当中具有利益关系或伦理关系,那么,必须申请回避。但是,事实上很多审计工作在开展的时候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出现本不应该出现的错位问题。一些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当中没有严格遵循执业守则,进行审计的时候立场倾向性极为显著,如有的审计人员对企业重组并购事项资产价格合理性加以评论,提出这项费用过高、那项并购没有必要等建议。过去发生的交易有当时的时代背景,这种评价容易造成领导层之间相互猜疑,导致审计风险明显提高。审计作为第三者不能置于管理者身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是确定关键的审计事项,关注持续经营有关信息,保持职业怀疑的执业态度,如果在审计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与管理层沟通,如果预期审计报告沟通某事项会造成公众利益负面影响,应该在审计报告类型选用上做出专业选择。如果是管理中出现严重的薄弱环节,也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直接表达,应该换一种方式,通过管理建议书的形式,指出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在漏洞处设置制控点等建设性意见。换个角度,换个方式,就有不同效果,看似麻烦,其效果会事半功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审计工作准则,严格规避立场偏移问题,角色改变就是功能的改变,其评价不仅没有任何价值,反而会招致更大的审计风险。

2.约定书草率,留下隐患

在进行审计工作之前,会计师事务所会和客户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检验审计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标准,也是检验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履约依据。如果在后期出现纠纷,也能够将其作为关键性的诉讼依据。然而,在实际开展审计签约活动的过程当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和客户签约时候不够重视,对于审计职责和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不明确,最终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一家企业董事会委托企业领导换届后对目前“家底”的现状进行资产审计,双方协商确定了审计费用,临走时口头约定:审计前两年经营管理状况,并提些建设性意见。而工作人员在制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标明对三个年度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审计。简单的“年度”变化,却翻倍增加了审计工作量。由于对三个年度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审核,审计范围扩大、审计项目增多,因时间限制难以保证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只好拿着厚厚的审计工作底稿与两届领导交换意见。由于工作量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过于复杂,也导致纠纷的出现。原本不是企业管理层委托的审计重点却成为重点审查项目,非重点关注事项却投入了主要的审计资源,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力不讨好,严重影响审计声誉。

3.委托越位,诱导审计意见偏移

鉴证业务是社会审计工作的内容,知识面广,行业多,涉及的都是难度大的焦点问题,由于行业和专业特点,在委托中都使用专业语言,最容易使审计人员“顺拐”进入陷阱。例如,某法院领导去外地海关购买拍卖的进口车辆作为业务用车,价格便宜惊人,他贪婪作怪,多开了发票回单位报账。[3]多开报销部分自己揣入腰包,数额较大,随行司机举报检察院。检察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经济事项:“某人假开发票报账数万元,是否构成贪污?”这是很清楚的事实,腐败发生在司法机构内部,检察院寻求外部证据可以理解。简单的问题复杂处理,考验的是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自身素质和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出具经济案件鉴定报告,用“报账事实清楚,资金所有权改变”作为回应,没有采用“贪污”术语,有效地避免了“顺拐”造成的错位鉴定的陷阱。假设注册会计师在参与审计的过程当中,原则性存在缺失,就不利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假设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贪污的情况,报告的意见就构成贪污。但是,“贪污”为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和判定的时候无疑超出了审计范畴。假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当中得出不存在贪污情况的判定结果,那么,就是一种越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随之增加,也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更高的风险。这个案例突显审计符合的重要性、越位危害的严重后果和质量控制的必然结果。

三、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着力点的思考

1.规范审计工作,控制审计质量

(1)保持独立,不能错位。审计工作的核心就是经济活动有效监督,作为监督者必须始终保持独立的本色,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参加审计活动,关注企业环境,不仅要做到形式上独立,还要保持实质上独立。做到形式上独立容易,做到实质上独立很难,做到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发现、辨别信息真伪,指出问题要害就更难做到,需要长期的历练和永恒的坚持。在发表审计意见时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指手画脚,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执行行业规定,发挥职业特长,从企业发展和可持续经营角度,发掘经济信息的真伪,确保经济信息的准确可靠,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信赖的审计报告。

(2)加强沟通,阳光审计。审计过程的目的在于收集审计证据,这些证据的真伪需要查证、核对、复合等大量的具体工作,在形成审计报告前必须做好与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在相关事项与会计政策、相关事项与错报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统一认识,让审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持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只有交换意见,相互沟通,才能辨别信息的真伪,才能把收集的证据落实到工作底稿上。具备沟通能力是审计人员必备的业务要求,养成沟通习惯是职业操守。审计报告出现纰漏多数是因为不善于沟通交流,自以为是造成的。审计权威体现在实事求是和审计标准的熟练应用上,而不是审计唯我独大的神秘化。最终的审计目的是让这些虚假信息得到整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4]

(3)认真约定,严格履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对审计范围、审计收费和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也是检验审计完成工作的书面合同,不能认为这是格式化手续,仅作为收费的依据。签约前,必须做好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企业环境的了解,行业特点和风险评估等,根据自身能力的评估决定是否承接,特别是要对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做好预估和研判。选择有经验的人员参与协商,了解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审计程序的运用等,制订周全的审计计划,根据审计资源配备,测算审计的合理收费数额。认真对待约定书的前期签订工作,确保供需双方严格履约。

(4)层层把关,认真复核。审计工作最终成果集中体现在审计报告上,报告的质量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问题。[5]必须建立报告复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的复核程序,做到层层把关,不留死角,主要复核审计结论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定量是否准确;审计目标是否实现预先的设定,发表的审计意见与审计目标关联程度;审计报告描述是否清楚,用词是否恰当,特别是关键事项和重点问题要重点复核,确保审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坚持规范原则,提高审计质量

(1)审计证据相关性的基本原则。对于审计证据而言,相关性至关重要,要想切实提升审计证据的质量,需要保证其足够的相关与可靠。同时,依据相应的标准对其进行类别界定和划分,保证所撰写的报告主次分明,这样审计意见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才会得到提升。

(2)审计依据层次性的基本原则。在对审计证据对象进行分析和判定的时候,离不开审计依据的支持,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熟练掌握审计标准,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定。

(3)关键事项影响性的原则。在进行审计的过程当中,必须对于其中所涉及的关键事项有足够的重视,需要在对其进行类别界定和划分的基础上,合理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关键事项和审计风险等具有紧密的关联,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更加及时全面地对各种审计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4)重要性水平选型原则。审计重要性水平是注册会计师选择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因素,若超出审计重要性水平除了要增加评估外,还要对审计意见类型进行重新选择。

(5)职业判断专业化原则。实现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的追求,在错综复杂经济事项中辨别真伪要靠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来源于长期的审计实践,来源于不同领域知识的积累。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业判断敏锐性的特点,捕捉审计目标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6)实事求是真实性原则。实际审计工作的过程当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同时,审计有着自身的基本属性,因此,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保证真实全面,需要将事实作为最基本的参考和指导,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在始终坚持这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审计对象的运营和发展状况等做出真实全面的分析和判定。如果审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尽职尽责,能够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取得十分理想的绩效,就要给予鼓励。同时,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就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到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在这个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拿出相关应对举措和办法,保证各个问题都能够及时地得到应对和处理。在严格遵循各项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下,保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全面,做出公正的审计结论。

3.把握审计标准,提升审计质量

审计标准就是衡量审计证据的尺度,把握法规层次,问题精准定性十分重要。我国政策法规和制度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各种政策法规制度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政策法规制度效力体系。[6]这些效力层次大致划分为,国家层次的法律法规、地方层次的行政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等。在处理审计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审计标准,运用层次性的结构体系指导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

4.加强业务学习,确保审计质量

审计人员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是拉动审计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因此,审计人员要不断进行业务培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自身专业技能水平。在技能水平不断获得提升、经验不断实现积累的情况下,审计人员能够更加及时全面地应对各种审计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够更加顺利地了解和把握行业专家的观点和看法,及时形成一致的意见,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最终得出准确全面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出现的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反映了审计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的欠缺,提高审计人员归纳能力,培养其思维方式,才能提高审计报告的条理性和清晰度。此外,审计人员还要加强文字基本功的训练,避免因用词不当、语言表述不清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从而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和提升审计报告质量,必须要规范审计工作,坚持相关原则,把握审计标准,同时,审计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接受教育和培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自身专业技能水平。总之,重视审计报告质量管理,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才能保证审计质量目标的顺利进行,最终得出准确全面的审计结论。

参考文献:

[1]张亚琴.如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J].经济师,2009(6):182-183.

[2]陈太辉,张龙.如何提高审计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J].审计研究,2011(4):25-31.

[3]刘家义.努力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审计铁军[N].2014-03-19.

[4]房敏鹰,王树峰,顾爱春.如何撰写规范的审计报告[J].财务与会计,2012(8):70-71.

[5]董桃红.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途径与措施[J].理财,2017(2):48-50.

[6]邹金梅,游家鹏.浅谈影响审计报告质量的原因及对策[J].审计月刊,2015(9):24-25.

篇3:质监局关于质量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根据省局和市局关于质量安全年活动的安排和部署,我局结合我区实际,以两个安全为重点,扎实开展了质量安全年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活动的开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接到省局和市局的通知之后,我局立即召开了专门会议,对质量安全年活动进行安排和部署,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全局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x局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和阶段安排,并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人。

二、集中开展了乳制品区域专项整治行动。乳制品行业是我区的主导性产业,乳制品的监管是我区质量监管的重点。自今年省局将我区确定为乳制品重点整治区域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关于乳制品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集中开展了乳制品区域专项整治活动,并顺利完成了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经过集中整治,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生产环境得到有效净化、生产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乳制品企业质量控制能力明显增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三、不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一是严格按照省、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的安排和部署,认真开展了气瓶等各项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活动;二是加强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力度,及时联系市特检所对全区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保证了全区在用特种设备检验率达到100%;三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排查设备安全隐患,严肃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对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四是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是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种特种设备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状况较好,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四、深入开展了各项专项执法打假活动。围绕服务三农的要求,深入开展了农资专项打假活动和 “家电下乡”相关产品打假活动;围绕拉动内需,以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原材料、钢材、水泥等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了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打假活动;围绕节能减排,组织开展了对高耗能产品、能源计量产品和能效标识的执法检查;围绕品牌建设,深入开展了乳制品和肉制品的名牌打假活动。各项打假活动的开展,严厉的打击了各种制假售假行为,净化了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注重夯实质量基础,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了质量法制建设,广泛深入企业和社区,通过发放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乳制品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标准化建设,积极巩固和扩大奶牛养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成果,不断提高奶牛养殖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三是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状况尤其是乳制品的质量状况分析,为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参加了省局组织召开的“环京津市县食品监管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为下一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六、注重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活动,发挥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作用。一是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乳制品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要求企业坚决贯彻执行;二是组织企业对在岗人员进行了培训,确保上岗人员资质符合规定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进厂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标准组织生产、认真执行添加剂备案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完善各项记录和台帐;四是组织企业认真开展了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查找存在的或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虽然我们在这次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有不少工作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地提高履职能力,紧紧抓牢两个安全不放松,不断夯实质量基础,强化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为实现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篇4:如何有效提升质量和安全年的宣传效果

如何有效提升质量和安全年的宣传效果

要有效提升质量和安全年宣传效果,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四种宣传意识,再根据宣传活动中的对象及相互关系巧用宣传手段,但是提升质量和安全年宣传效果的关健点还在于宣传发起人要切实做好自身工作、提升公信力,宣传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作 者:罗春英 高宇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福建,福州,350002 刊 名: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英文刊名:GUANGXI QUALITY SUPERVISION GUIDE PERIODICAL 年,卷(期): “”(12) 分类号:X9 关键词:质量和安全年   宣传效果   提升   企业社会责任  

篇5: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

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

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总结辽宁省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的问题,指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键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提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能力建设的建议.

作 者:宣润宏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辽宁沈阳,110016 刊 名:现代农业科技 英文刊名:XIANDAI NONGYE KEJI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X322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程监管  

篇6:对中兽药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的思考

对中兽药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的思考

探讨了中兽药质量标准及其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论述了它们的发展前景.

作 者:周媛 姜加华 贡玉清 黄珏 ZHOU Yuan JIANG Jia-hua GONG Yu-qing HUANG Jue  作者单位:江苏省畜产品质检中心,南京,210036 刊 名:中国兽药杂志 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VETERINARY DRUG 年,卷(期): 44(2) 分类号:S859.3 关键词:中兽药   质量标准   质量控制  

篇7:对环境监测站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监测站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几点思考

目前环境监测站大多通过了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如何结合日常内部管理更好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提出了四点建议.

作 者:曹芹  作者单位: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镇江,21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15) 分类号:X8 关键词:环境监测站   内部管理   建设措施  

篇8:证据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举证问题的新思考

证据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举证问题的新思考

一、目前商品房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一般类型和情况。

从数量上讲,绝大部分商品房质量纠纷均为单套商品房内部的建筑和装潢质量的问题,如墙面渗水、窗套渗漏、墙面或天花板开裂、卫生间渗漏等。目前市场上逐渐增多的因全装修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演变为诉讼的案例也在增加。这类纠纷涉及的一般是一户业主,发生诉讼也多为单打独斗,如因某一质量问题涉及多户人家,发生质量诉讼因房屋买卖关系是分别建立的,所以诉讼也是分开审理。

另外一类比较严重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是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建筑物的整体存在质量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涉及到该建筑物内的绝大部分住户,且往往质量问题的后果较上述单独的质量问题严重,如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外墙面裂缝渗水、主体结构问题造成房屋开裂倾斜、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施工质量问题等。该类纠纷数量较少,但影响面却很大,且一但出现,经济损失就更巨大,也容易造成社会性的矛盾。这种诉讼不论是诉讼过程还是处理方式都会出现很多困难,作为涉及其中的'小业主来说,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从上述两大类商品房质量问题诉讼的难点看,除了人为制造的困难外,主要的难点还是作为质量问题原告的小业主在诉讼中举证能力有限的问题。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小业主存在的举证难现象和原因分析。

1、没有一定的知识能力和文化程度,且在房地产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的绝对劣势,造成小业主举证难。

房地产市场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群体,各个群体之间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差异巨大,处于较低层次购房者往往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经济收入有限,也不可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诉讼,且诉讼对象又是专业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商,不论是经济实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均有较大的差距。小业主在诉讼中怎样合理举证支持诉讼请求有一定困难。

2、小业主没有鉴定的资质和委托鉴定的经济能力,对于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程度取证难。

因为建筑质量的鉴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仪器,一般非专业人员即使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所以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诉讼多会出现一个专门机构鉴定的问题。一般业主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单凭通常的生活经验和文化知识仅能判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于存在问题的程度和损害结果无法进行科学的判断,根据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则需要有一个判断的标准,该标准只能建立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但目前房屋质量纠纷的鉴定只能由社会上少量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并非专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其运营成本大,收费高且标准缺乏合理性,对于一户或几户个人业主提出房屋质量诉讼要求鉴定的情况,若要比较全面的鉴定则费用无法承担,而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举证故预付鉴定费用限制了个人业主的全面取证的能力。

3、发展商实力强、影响大,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少,而又往往作为其他专门机构经常与房地产商进行业务联系,其鉴定结果做到公正性是比较难的。

发生房屋质量诉讼需要鉴定,如原、被告双方未能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出面委托鉴定。从理论上讲,法院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应该具有公正性,但目前对于侯选的监督机构多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实体的目标,在范围有限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能够接触到各类鉴定机构,

[1] [2] [3]

篇9:证据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举证问题的新思考

证据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举证问题的新思考

一、目前商品房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一般类型和情况。

从数量上讲,绝大部分商品房质量纠纷均为单套商品房内部的建筑和装潢质量的问题,如墙面渗水、窗套渗漏、墙面或天花板开裂、卫生间渗漏等。目前市场上逐渐增多的因全装修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演变为诉讼的案例也在增加。这类纠纷涉及的一般是一户业主,发生诉讼也多为单打独斗,如因某一质量问题涉及多户人家,发生质量诉讼因房屋买卖关系是分别建立的,所以诉讼也是分开审理。

另外一类比较严重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是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建筑物的整体存在质量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涉及到该建筑物内的绝大部分住户,且往往质量问题的后果较上述单独的质量问题严重,如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外墙面裂缝渗水、主体结构问题造成房屋开裂倾斜、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施工质量问题等。该类纠纷数量较少,但影响面却很大,且一但出现,经济损失就更巨大,也容易造成社会性的矛盾。这种诉讼不论是诉讼过程还是处理方式都会出现很多困难,作为涉及其中的小业主来说,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从上述两大类商品房质量问题诉讼的难点看,除了人为制造的困难外,主要的难点还是作为质量问题原告的小业主在诉讼中举证能力有限的问题。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小业主存在的举证难现象和原因分析。

1、没有一定的知识能力和文化程度,且在房地产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的绝对劣势,造成小业主举证难。

房地产市场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群体,各个群体之间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差异巨大,处于较低层次购房者往往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经济收入有限,也不可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诉讼,且诉讼对象又是专业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商,不论是经济实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均有较大的差距。小业主在诉讼中怎样合理举证支持诉讼请求有一定困难。

2、小业主没有鉴定的资质和委托鉴定的经济能力,对于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程度取证难。

因为建筑质量的鉴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仪器,一般非专业人员即使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所以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诉讼多会出现一个专门机构鉴定的问题。一般业主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单凭通常的生活经验和文化知识仅能判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于存在问题的程度和损害结果无法进行科学的判断,根据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则需要有一个判断的标准,该标准只能建立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但目前房屋质量纠纷的鉴定只能由社会上少量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并非专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其运营成本大,收费高且标准缺乏合理性,对于一户或几户个人业主提出房屋质量诉讼要求鉴定的情况,若要比较全面的鉴定则费用无法承担,而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举证故预付鉴定费用限制了个人业主的全面取证的能力。

3、发展商实力强、影响大,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少,而又往往作为其他专门机构经常与房地产商进行业务联系,其鉴定结果做到公正性是比较难的。

发生房屋质量诉讼需要鉴定,如原、被告双方未能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出面委托鉴定。从理论上讲,法院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应该具有公正性,但目前对于侯选的监督机构多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实体的目标,在范围有限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能够接触到各类鉴定机构,甚至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在此种不公平的地位下,小业主很难获得公平的对待,而法院又缺乏专业知识(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开发商),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4、鉴定依据不公开,非专业技术人员更难掌握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作为对房屋建筑质量进行鉴定,其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并且根据情况适用不同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各类标准进行公开查询的机构和制度。对于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的个人来说,多数是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后一次涉及某一标准。在国家标准众多,归类、查询尚未制度化之前,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所涉及到的依据小业主才可知晓(但仍不能排除连这些依据也不公开的情况),但一般的小业主需要查询依据全文也属不易。对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人来说,举证难度增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该类纠纷在举证问题方面的规定引起新的思考。

1、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一条规定是有关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对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的范围。本条明确将两个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法条作为创设法官权利的法律渊源。这一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法官对于案件把握的能力,同时也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审理创设了一种新的可能性,例如在商品房质量纠纷案件中。

如前所述,在商品房质量诉讼中如一律适用原告举证原则,对于小业主来说诉讼地位显然不如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在目前鉴定机构现状和许多地区获取诉讼中必要信息、知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本条规定在个案中适度加重开发商的举证责任可以平衡诉讼当事人双方实际诉讼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如在房屋质量问题明显存在的情况下,主要为判定质量问题大小和修复、赔偿问题要求鉴定的,法官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转要求被告就其该部分建筑产品质量合格提供依据,或由被强制赋予举证责任的被告预付鉴定费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的经济实力显然强于个人业主,这样的鉴定可以较少考虑经济因素而求得更全面的鉴定结论。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适用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小业主在购房时并不能享有在消费其他商品时应有的知情权。故一但发生建筑产品质量争议,加重开发商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对其不公平,而是对相对弱者的一种救济,是通过司法手段弥补立法中对于该类产品质量问题缺乏规定的状态。具体适用问题上,例如房屋渗漏水、墙面裂痕、天花板开裂等无需借助仪器即可观察得到并依常理可作判

断的质量问题可适度转移举证责任。

2、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鉴定程序的启动主要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但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必须预付鉴定费用,有些情况下鉴定费用并不是一般个人可以承担的,如商品房发生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或裂缝,如果要对地基沉降情况作鉴定的话,鉴定费用可能要几万元更不要说提出修复方案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在限定时间内拿出几万元预交鉴定费可能无法办到,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对鉴定项目进行分段进行,先对确定事实的部分作鉴定,如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则先对倾斜情况作出鉴定而忽略倾斜原因的鉴定,然后根据上述证据规定第七条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于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举证不充分则要求其预交沉降情况的鉴定费进行司法鉴定,这样经济方面不会有问题,小业主举证责任被免除但鉴定的结果也可以为小业主所用。

3、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证据规定第八十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我们在商品房质量纠纷审理中鉴定人和勘验人对于案件事实和责任大小的认定至关重要。鉴定人如存在偏袒一方的现象,则从法院审理角度很难发现并作及时更正。从证据规定对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特殊规定看,在庭审中程序上对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如果法官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对上述人员发问质证。而目前该类庭审时,鉴定人、勘验人能够到庭接受当庭询问和质证的情况非常之少,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给予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高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事实上,他们的结论对于案件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法律却给予他们较高的诉讼地位,如果出现不公正又不像法院有内部监督机制,所以又加大了原告进行诉讼的难度,这些大多数情况下多是对小业主不利的因素。

虽然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出现不公情况进行制约,但运用刑事手段制裁不公正必须出现严重的不公正,也就是说如果并没有达到刑事制裁的程度,那么此条规定便不能约束诉讼参与人。目前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不公也往往是略有偏袒,但这对于本来就处于诉讼劣势的个人来说也足够了。另外,目前我国出具鉴定、勘验报告的署名还是以单位或机构为主,而主导结论的个体并不单独承担责任(即便有足够的技术水平),所以一但需要追究责任,往往只能从经济责任角度处理,这样对于责任人的威慑力便大大降低。因此,在有关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责任的规定上,刑事法律不可能有所突破,但各类证据规则可以在这方面适度突破,来平衡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责任。

纵观全部规定,本部证据规定对于我国证据的程序立法产生了许多新的影响,对于许多《民事诉讼法》没有细化的规定加以了明确,在庭审中更具操作性。但由于只是司法解释,立法上无法作进一步的突破,希望在我国证据法出台时能够对于我国证据体系较目前作出一些适度突破,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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