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给大家分享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检作业,本文共4篇,欢迎阅读!

篇1: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检作业
根据设备对生产活动的影响不同,确定是否实行点检对象设备,凡已经确定为实行预防性管理的设备,必须对如下部位(点)进行制订维修标准:
( 1 )转动部:如各种轴承、轴套、轴等;
( 2 )滑动部:如工作导面、滑块、滑槽等;
( 3 )传动部:如齿轮、齿条、传动接手、蜗轮副等;
( 4 )与原料接触部:如皮带、辊道、清扫器等;
( 5 )载荷支撑部:如机架、刀台、支撑、高强联接部等;
( 6 )受介质腐蚀部:如泵、风机、阀门等;
( 7 )电气部:如绝缘、烧损、整流、线路等,
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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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点检作业直接有关的标准有维修技术标准、点检标准和给油脂标准三项。专职点检员根据标准对上述确定的部位(点)有计划地进行点检作业,因而形成了点检制的基本内容。
篇2:企业标准作业程序
标准作业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是近年来许多西方企业加强标准化管理的一个方法,它将企业的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SOP用简洁明确的文字描述作业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将每项任务细化、量化、优化,并设定成标准操作;在不同任务或部门之间的节点上,衔接有章法,有次序,有标准,由此提高整体的业务质量和效率。
企业采用SOP有下列好处:
1.作业标准化有助于品质控制;
2.将复杂流程细化、简化、规范化,减少出错概率,
一旦出错,容易追查出原因;
3.工作节点上消灭责任含糊的灰色地带,分工和衔接清晰,将不同阶段和部门的工作联成一个有高度连续性的整体;
4.有利于企业的知识积累。技术、经验固化为标准操作,不会因人员的流动而丢失;此外,便于前后传承,新手经过短期培训即能掌握,节省培训时间。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SOP的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其制作基本遵循下面的程序:
1.编制各个级别、各个职能部门的业务流程图;
2.界定每个部门、直至工组的责任区分;
3.将责任区间的各项作业环节按顺序编号,描述流程,界定工作所需条件(例如工具设备的品类和规格);标明作业内容与要求;建立量化标准。
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的事项、原因(如设计变更、客户要求等)、日期、当事人记录在案。
篇3:项目经理部按什么程序进行项目进度控制?
项目经理部按什么程序进行项目进度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总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施工进度目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计划总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并确定项目分期分批的开工、竣工日期,
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艺关系、组织关系、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其它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3、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按监理工程下达的开工令指定日期开工。
4、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当出现进度偏差(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误)时,及时进行调整,并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5、全部任务完成后应进行进度控制总结并编写进度控制报告。
篇4: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申请人农民工方某到被申请人某外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本市的某建筑工地。 2008年10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四级。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8万元。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
二、查明事实:
经庭审查明,2008年9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在本市的建筑工地上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10 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落,骑跨在钢管上,造成尿道骑跨伤,尿道断裂。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10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三、处理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故该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依法核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经仲裁庭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待遇,计人民币25.2万元整,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四、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本市未参保的工伤农民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也可按《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是对工伤1至4级农民工生活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农民工会选择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原因在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担心企业不存在或拒不按月支付;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担心因单位停止缴费,也将无法再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这些种情况下,一次性领取虽然保障性小了很多,但 “风险系数”最低,所以很多农民工都选择了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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