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共17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7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第25条明确提出:“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定额”。[1]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的规定,[2]已经将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显然,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对法官队伍整体而言,如果没有量的限制,质是根本无法保证的。没有质的保证,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便是一句空话。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因素。它不仅受人口、案件数量等基本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法院设置、诉讼程序以及法官管理体制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可以说,这项制度的建立几乎涉及我国法院体制的各个层面。因此,研究法官定额制度,首先应当从中国法院的实际出发,对目前在我国影响法官定额制度建立的各种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寻求在我国建立法官定额制度的有效途径。一、影响法官定额管理的两大基本因素
影响法官定额管理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的莫过于人口和案件数量两个因素。因此,许多论著往往将这两个因素作为判断一国法官人数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1.人口因素
通常情况下,人口与案件数量成正比,人口的多少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数量,因而也影响到法官的.数量。实际上,人口因素对法官人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官人数占所在国家(或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上。然而,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体制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官占总人口比例也存在很大差异。
德国法官占总人口的比例最高,日本则最低,二者相差有十一倍之多。而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差别不大。实际上,法官占人口的比例是一个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何种比例为佳,并无定规。但由于人口和案件数量之间的正比例关系,若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小,将有可能因法官不堪重负而影响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在这一点上,日本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日本是目前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最小的国家之一,包括在各级裁判所工作的助理法官(判事补)在内,每万人口中只有0.23名法官。由于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小,日本各级法院的案件效率低下,积压严重的情况相当普遍,已成为日本司法的一个顽症。
日本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尽管已结案件数逐年增加,未结案件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未结案件所占比例最低的年份也仍然维持在36.2%,1991年甚至高达46.9%。从审理周期看,平均审理周期最低的年份达到8?8个月,而判决案件的审理周期最高的年份高达21个月。日本法院的这种状况引起了日本国民和当局的不满。因此,从开始的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明确将解决法曹(包括法官)人口不足的问题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7月12日,日本司法改革审查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最后报告,提出到将法曹人口的数量从20的18,000人增加到50,000人,并且提出要加大法官人数的增加幅[4]。
显然,日本的例子说明了法官占人口比例太小所带来的问题,而改变这种状况最直接的途径是增加法官人数。日本计划用时间使法官人数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3倍,也算得上是痛定思痛了。从理论上说,法官占人口比例太小容易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保的问题,那么,法官人数过多,也同样会因为人浮于事而影响案件的质量
[1] [2] [3]
篇2: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法官定额制度,即从编制上确定未来法官数量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分别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指出,确定法官编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可见,实行法官定额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等措施,促进法官队伍精英化,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这一举措符合当今国际先进司法理念和潮流,有其积极意义。然而,该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许多亟待改革与完善的现实问题。
一、法官定额的合法性问题及与法院现状的冲突《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亦即我们通常所言之“审判人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定额后的法官是“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由此可见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与定额后的法官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因此,要使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具有合法依据,对法官法予以修改则是必然要求。
由以上论述也可知,法官定额制度的实施必然要剥夺相当一部分现任法官的法官资格。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官,一是现在审判岗位因法官定额而被通过某种程序免除法官职务的法官,如在竞争上岗中被淘汰;二是在法院综合部门工作因法官定额而失去原有的法官资格的法官。现任法官被免除法官资格,对其切身利益的影响是必然的,其产生消极抵触情绪也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法院内部引发矛盾不可避免,在一定时期内还可能对法院整体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由此,一个现实的课题摆到了我们面前,改革必然要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但如何使法官定额制度的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程度值得我们研究。
二、确定法官员额的若干相关因素考量实行法官定额制度,表现为法官人数保持基本不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全国范围内法官员额保持稳定,另一方面也要求每一司法区域内法官人数不得随意增减。同时,这种稳定不仅仅是量的确定,质的稳定性则更为重要。因为实行法官定额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要求法官队伍中每一分子的素质趋于同化,形成相互认同的司法技能、法律心理和思维方式,而这一目标只有在相对稳定的法官群体内部才能实现。
那依什么标准来确定法官员额这一定数?笔者认为,从以上所述法官员额稳定性要求来看,确定法官员额的基本标准自然也应当是一个常量。因为一个波动性大的标准只能导致诉讼需要与可利用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经常性失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根据这一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应以司法管辖区域单位面积人口数量为确定法官员额的基本标准。因为我国成功地实行了人口控制政策,从目前的状况看,某一司法管辖区域单位面积上的人口数量基本上是稳定的。而且从我国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看,诉讼规模与单位面积上人口数量大致成正比,亦即审判工作量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单位面积人口数量,虽然从九十年代以来,诉讼案件有逐年攀升的趋势,但从近年来的统计数字看,案件数量的增幅回落,案件数量趋于平稳,大起大落的现象已是少见。因此,以司法管辖区域单位面积人口数量为标准确定该区域法官员额能保持诉讼规模与司法资源之间的大致平衡。
此
[1] [2]
篇3: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摘 要 行政法院制度源于法国、德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由于实效效果较为理想,西方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都纷纷效仿法。
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向大陆法系学习之意,建立了行政裁判所(英国)和独立管理机构(美国)。
分析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解决效益不高等情形,部分学者也主张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
关键词 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 司法独立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算起也有二十余年了。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中唯一直接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在现实中呈现出诸多缺陷之处。
面对现状,学者潜心专研别国行政审判制度,试图从他人实践经验中获得解决我国行政审判的根本方法。
建立行政法院的设想就此被提出,并逐渐被学者接受,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就借鉴法德国制度精髓,理论分析和实践讨论,论证我国可以并且应该建立行政法院,健全行政审判制度,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一、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
法国是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审判组织设置上,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互不隶属,前者审理行政案件,后者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
第二,法国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奉行以适用行政法特别法为原则适用普通法为例外。
法国行政法院在人事管理上强调法官对解决复杂的行政纠纷和争议的专业性要求,行政法官一般必须具备行政管理的专业背景,保证其对行政职业的充分认识,以达到对行政争议有效合理科学的解决。
德国行政法与制度深受法国的影响,但是在建立行政法院时也作了本土化的改革,产生出一些差异的地方。
与法国及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院非行政化。
德国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类组成,而普通法院又包括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
所以,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2.实行审级不封顶。
德国的行政法院分为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
初等行政法院是基层行政法院,只作为一审法院而存在,而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既有初审管辖权,又有上诉管辖权。
德国行政审判的审级比较特殊,实行不封顶原则,当事人如果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直至最高级为止。
3.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宽。
在德国,与行政法院并列的有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此外还有宪法法院。
因此,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件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界限,又要划清行政案件同宪法案件的界限。
根据德国《基本法》、《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其主张权利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赔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虽存在以上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种行政法院制度均有其优势,在我国试图建立行政法院之际,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对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争议
就行政法院制度能否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行政法学界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在我国没有可行性。
支持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切实可行的正确方向。
反对派的观点是:
1.法律制度的移植不易成活无论是法国行政法院模式,还是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它们制度的建立都依附于本国特定的法律理念、法律传统以及历史事件的偶然性。
我国不仅没有三权分立的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更不可能出现法国当时的政治环境。
何况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更是处于下风。
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要求以公正独立的司法理念作为后盾,显然我国的法治土壤无法培植出行政法院制度。
2.行政权强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权受到过去封建行政与司法合一以及行政权独大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强大,司法机关无法与之抗衡。
再者,本就弱小的司法权,从中把行政司法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行政法院,势必会使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又降一级,更无法实现制约与监督行政权。
3.改革成本高重新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必然要为法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基础设施设备,法院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里等准备大量的经费。
再者,行政案件数量不多,案件的审理也尚未专业到普通法院的法官难以审理的地步,大费周章的建立行政法院系统收效不高。
支持派的观点是:
1.我国本土并不排斥行政法院制度清末,改良派就曾研究论证对行政诉讼是否采取行政法院二元司法体制,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均设立了行政法院,法律法规、系统设备及行政法院制度也较为完善。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制度时,也曾就行政法院制进行过讨论,虽最后并未通过,但是可以看出行政法院制的构想不是当下才有,更不是心血来潮。
2.行政法院具有现实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的诸多弊病,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严重依附于行政,司法无法摆脱行政的强势干预。
行政法院的独立设置,不仅会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克制行政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法院与法官的干预,还会增强行政法院自身的权威,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
3.设立行政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先从行政审判体制从手,不失为推进司法改革的策略突破口。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院提高了行政合法性,以行政合法带动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改革,从而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三、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可行条件 1.经济条件前文提到担心经济问题无法满足我国的行政体制大改革。
但是近些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GDP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也节节攀升,这为行政法院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了长足的保障。
2.行政改革的迫切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现代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认识日益强烈,对法院的定纷止争的需求普遍提高,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意识开始深入人心。
在如此环境下,独立设立行政法院容易得到民众的接受和认同。
3.理论实践条件行政法学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和研究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
在对行政法院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这些理论实践经验成为论证我国设立
行政法院制的有力理论支撑。
4.制度条件我国实属大陆法系国家,而行政法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已成为通用的行政诉讼模式,并如前文所说我国近代就有行政法院式的诉讼体制,说明我国有建立行政法院的制度土壤。
《宪法》第12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一款第二项“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都有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
这就为设立行政法院留有足够的设立空间和制度保障。
四、行政法院制度预设
第一部分就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作了一下比较研究,在吸取两者的有点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院做一下制度设计。
1.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在现行宪法下设置的行政法院应属于专门法院,是最高行政法院内设性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即是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在行政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予以尊重不得过问。
地方的行政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没有业务和人事上的关系,建立一种类似于德国的行政法院。
2.行政法院的三级二审制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中等行政法院三级。
之所以没有采取与现行的四级法院体制是因为:一是要有意提高行政法院的审理级别,有助于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不良干预;二是提高审级要求保障行政法官的专业性。
3.行政法院的设立与行政管辖区域分离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可谓是极少的,若按照行政区域按级设立行政法院,可能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的综合情况,并秉承方便诉讼的原则,在相邻的两三个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设立高等法院,全国共设立10个左右;在相邻的几个设去的市、自治州、地区等设立中等法院,全国共设100个左右。
具体的设立规模还要在进行必要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科学分配。
4.法官的任免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模式,最高行政法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院长、付院长以及行政法官应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受其监督。
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地位和级别需要。
高级行政法院和中级行政法院的人事任免应由上一级行政法院负责考察,具体是:高级行政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的任免,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负责提名,中级行政法官由高级行政法院院长负责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设专门机构考核,考核结构交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5.行政法院的内部设置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可以考虑设置普通行政法庭与特别行政法庭。
如根据实际受理案件的性质和数量,设立一下特别行政法庭:交通管理庭、工商管理庭、财政征收庭、拆迁补偿庭等。
这种模式是针对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管理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化应对方法。
6.法院经费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法院的独立性,在财政方面,行政法院的经费应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由中央财政部门单独立项,并由中央财政同一负担和管理。
行政法院的财政预算可以采取逐级上报式,由最高行政法院将各级行政法院的预算集中,制作审计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向全国各级行政法院拨付。
以上行政法院制度的预设只是就核心、重大方面做了设计,如受案范围、审判程序、证据责任及证明标准等具体规则还需进一步研究讨论,制定符合我国行政环境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则。
五、结语
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折射出来了众多问题,也为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改革指明了方向。
建设行政法院制度,将是行政诉讼改革的重大突破,带动司法改革走向光明之路,使我国司法制度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高树德.设立行政法院应该是最佳选择.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4]陈有西.我国行政法院设置及相关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5(1).
[5]陈党.法、德两国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中共郑州市党校学报.(6).
[6]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1).
[7]包骞.行政法院在中国不可行分析.湖北师范学院学报.(7).
[8]刘飞.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实现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从德国行政法院制独立性谈起.江苏:南京师范大学.(4).
[9]周佑勇.法国行政法院及其双重职能.法坛论衡.(1).
篇4: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构想
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构想
我国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的确立,为法官正常晋升建立了顺畅的渠道,从纵向管理的角度开启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大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仅有纵向的管理是不够的,应当辅之以横向的管理方式,使之与纵向的管理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官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法官的职业化才会具有现实的可能性。鉴于此,笔者提出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构想。
一、法官分类制度的涵义
法官分类制度是指在一个法院内,根据审判工作的分类需求,结合法官的专业特点和本人意愿,对法官进行分类管理,以提高法官的在某一审判领域专业水平的一种法官管理制度。审判工作的分类需求是指法院按照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门类的审判工作对法官的数量、专业素质、特长等方面的需求。
法官分类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它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一种管理制度,各法院可以自己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的素质状况比较灵活地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案、方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与之相对照的是,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系统对法官进行管理的制度,它具有很强的原则性。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官自己特长的专业领域充分发展的需求。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审判人才资源,实现法官的精英化。
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行法官助理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人才,建立精英型的法官群体,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
二、法官分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法官分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必然产物,它的设立是必要的:
它是提高法官素质的必然要求。高素质的法官是高质量的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的素质越高,则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高,司法权威性也越强。高素质的法官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文化底蕴、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审判操作技能、过硬的审判作风。与上述要求相比,我国法官队伍素质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个别法官追名逐利,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准,为了一已私利,甚至不惜利用手中的审判权算计当事人;少数法官文化素质低下,滥芋充数;部分法官缺乏对法学理论比较全面的了解,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少数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欠缺得令人不敢想像,以致案件程序上经常出错;审判作风拖沓,超审限办案者更是不在少数。法官分类制度的建立无疑对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发挥在某一审判领域的特长是大有裨益的。
它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法院工作也丝毫没有例外。过去,法院内部分工的只有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的分工。然而,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法院内部已建立包括法官序列、书记员序列、
[1] [2] [3]
篇5: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改革课题。 在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逐级选任的实践,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法院进人渠道,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中级法院工作,对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报宜宾市委同意,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市法院共有133人报名,106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考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中级法院联合派员到基层法院考察,确定了10名同志到市中级法院工作。宜宾中院推出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举措,在市级机关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广泛反响,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开创了由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先河。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勇于开拓、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激励机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特点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法官职业化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三是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后两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基础,因此,作为法官遴选主要方式之一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主要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审判专业素质的法官中遴选,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所遴选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素质、较高条件,另一方面是通过规范法官准入程序,把住法院“门槛”,改变过去存在的不合格人员大量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不正常现象。 法官逐级选任能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法官的培养和成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论资排辈、终身制等陈规旧习,既能够使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走上上级法院审判岗位或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又能够使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 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从基层法院逐级选拔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是合理配置审判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这种选拔方式使法官队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基层法院广大干部“看到了希望,感到了压力”,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比学赶超、力争上游蔚然成风。 法官逐级选拔的程序组织和动员。宜宾中院从基层选任法官工作是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的,由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纪委、政法委、人事局和中级法院的领导组成的公选领导组,为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宜宾中院十分注重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围绕法官逐级选任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同时,要求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参与公开选拔,接受组织挑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 明确选拔条件。首要的是政治条件,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要求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掌握和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事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要求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一定的审判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再次是年龄条件,报考者除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以其丰富学识和较高专业水平胜任法官工作。最后,要求报考者身体健康且需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学组织考试。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面试两部分。书面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历史及国情国力等知识,考试的重点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专业科目内容包括各科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常用法律、法规。为防止产生泄密和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出卷、印卷、阅卷都在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严格保密。书面考试结束后,取考试成绩的前5名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岗位知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领导和应变能力。 精心组织考察。依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每个职位取前两名应试者列为考察对象。各考察组根据各自的考察任务,制定周密的考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考察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了“九个必须”:组织意见必须要有;纪检等相关部门必须要到;考察预告必须要贴;考察对象以往的考察材料必须要看;考察对象必须要谈;谈话的面必须要广;考察对象在5年内调换过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去;个人档案材料必须要查;家庭必须要访。 选拔监督。法官逐级选任实行“五公开”:即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职位,公开选拔程序,向本人公开考试成绩,公开选拔结果。在整个公开选拔过程中,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对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和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公开选拔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监督。 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必须认清形势和坚定信念。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宏伟而远大,进程艰苦而漫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人民法院的改革只要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只要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就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不断深化,在改革中谋进取,在改革中求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建立一套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法官用人和管理机制,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是职业化改革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法官逐级选任的新路子、新方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 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法官逐级选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 必须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重视和指导。党的领导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反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负有监督的权力,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官逐级选任改革离不了人大的支持。法官职业化改革由上级法院具体指导实施并有计划推进,法官的选任工作应当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官逐级选任的每一项改革方案从策划酝酿到具体实施,都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虚心听取意见。
篇6: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把握司法改革这一历史性的机遇。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准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本文通过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和互联网络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
[1] [2] [3]
篇7: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t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t应该有多少法官t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
[1] [2] [3]
篇8: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从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和谐社会中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指出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及效
率提高关键在于法官,要求法官忠于实体公正,忠于程序公正,并树立司法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审限。[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建设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也是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思想家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而实现司法公正且有效率是达到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故而,有必要全面探究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所谓司法正义,即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前者体现为程序公正,后者体现为实体公正。效率有三个层次的含义:效率第一个层次是指时间和速度。即在单位时间内实现最大化的要求;效率第二个层次是指成本,即体现效益意义。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最简单的程序最大化实现某一目标,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收获;效率第三个层次是指效果,即一定的行为事件或措施等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综合效果。?q?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的进程,缓和诉讼拖延。
现今中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官是法律的保管者,是活着的圣谕。”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有效率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
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篇9:中国应建立立法助理制度
立法助理制度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工作专门化和立法职能不断强化而发展起来的、协助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立法制度。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立法助理制度。仅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代,美国国会就开始着手雇佣助理人员;1946年还专门通过立法改革法规定国会常设委员会助理的数量及薪金支出等事宜;到目前为止,美国众议院议员私人助理有8000人,常设委员会有助理2200人,参议院有私人助理4000多人。为了加强我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我国也应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立法助理制度。
篇10:中国应建立立法助理制度
首先立法助理制度能满足立法民主化的要求。衡量立法的民主化,不仅要以立法过程中参与人数的多寡、立法者来源与构成的多元化、广泛性作为标尺,更要以立法的实际内容作为考量的基础。当代议会民主立法的实践和职业立法队伍异军突起的事实表明,对于现代意义的立法民主应采取广义的扩大解释,而不限于民主的字面含义。现代立法追求的是一系列程序制度保障下的实质内容的民主,立法的目的是要体现民意、顺应民意,而普通公民自己无法完成,需要凭借立法职业者的收集、整理和表达民意的活动和中介活动发挥利益聚合功能。立法助理作为实际进行立法的专业人员,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将民众零乱、分散的意志、愿望和要求进行集中、整理、分析过滤、归纳综合成型,最终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且以法学专业人士作为立法助理,他们以其所拥有的大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立法知识、爱好规则和秩序的本能、冷静审慎的思维方式,正好可以消融来自人民代表的感性冲动、盲目狂热和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
其次立法助理制度能满足立法科学化的要求。立法本身是一门学问,要想制定出好的法律,必须掌握科学的立法知识。立法的科学化的含义应该是完整的,具体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技术等层面。从科学的立法观来说,就是要实事求是,尊重实际,注重立法效益。结合立法助理制度而言,立法助理一般“一对一”协助委员进行立法,用自己科学的理论作为大量立法准备工作的基础,从而更好地应对因加入WTO履行成员国义务和实现依法治国目标所带来的繁重立法任务;而且各种专门化的立法(如网络立法、电子商务立法、信息立法等)也需要借助立法助理的专业素养来弥补人民代表在专业结构知识上的不足,加速各类专业化过程,避免立法上的错误与失误,提高立法效率。从科学的立法技术上讲,现代社会是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大量的非注重立法技术不足以正确解决的问题被摆在立法者目前,要求立法者给予调整。这就迫使立法者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都不能不考虑和采取必要的立法方法、立法策略和立法操作技巧。而这些立法方法、策略、技巧,不仅是一种经验的积累,也是学习掌握最新技术并将其运用到立法的一种能力,而立法助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需求。
再次立法助理制度可以加上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消解民主与法治之间通常会有的紧张。以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民主形式可能潜在地存在两个方面的缺失:第一,它有可能为多数人操纵和利用“集体的'意志”来进行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留下空隙,容易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也容易导致一小部分人利用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的意志来压迫另外一小部分人:第二,多数人的意志可能并非等同于正义,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立法助理与人民代表智慧与经验的结合,不仅可使代议机关与司法机关找到一种可以沟通与协商的共同话语体系,而且法律人的理性思维也可以提供某种反极端民主、牵制极端民主的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而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制度性的安排。
最后,在一个国家法制的权威一定意义是由法律从业人员的社会声威与地位层级等来表征的。当我们一方面以大跃进的速度扩张大学法学院和扩招法科学生的时候,另一方面却把大量法科毕业生杯葛起来,甚至使其
[1] [2] [3]
篇11:中国水银行制度研究
中国水银行制度研究
水银行制度是中国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与水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途径.文章在分析了水银行制度的内涵、由来与目标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水银行制度的组织模式、运作机制与应具备的水权基础、立法条件与企业运作模式,并提出简政放权、完善立法与“水银行”服务创新是我国水银行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作 者:翟银燕 孙卫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刊 名: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2(4) 分类号:F27 关键词:水银行 水银行制度 水资源配置 市场化篇12: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想
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想
[摘要] 吸收和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制理念,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可以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选择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文试图通过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对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尽一点力。目录: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起源和现状
二、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设想
三、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必要性
四、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可行……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面临着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挑战,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为此,作为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笔者认为,将辩诉交易制度全盘移植到我国刑事诉讼之中,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中国国情;但抹杀了辩诉交易的精髓在中国的应用价值,是片面的。所以,笔者设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中国控辩协商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起源和现状
辩诉交易,又称为辩诉谈判或者辩诉协议,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诉律师进行交易);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承认有罪。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予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最早出现在18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美国直到19世纪中叶才有了辩诉交易。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不断的增长,到19这一比例接近了90%。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最高法院在布兰迪诉联邦政府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1974年修订施行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中又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从而使辩诉交易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典化。目前美国联邦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进行,著名的“李文和案”也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二、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为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表明,我国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面、增强适用率及提高简易化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作很大改进。尽管我国在立法上从来没有公开承认过辩诉交易的存在,但我们应该看到辩诉交易对美国刑事诉讼的巨大贡献,因此,取辩诉交易之精髓、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正好迎合这一需求,使我国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快速化,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笔者设想,控辩协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确实但不充分的公诉案件,为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坦白认罪、人民检察院行使裁量权、承诺放弃较轻罪名、减轻指控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等事项进行协商的制度。
控辩协商是新时期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第一,协商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参与);第二,协商的启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选择权,人民检察院具有决定权。第三,协商的内容,就人民检察院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坦白认罪。第四,协商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的自愿。第五,协商的结果,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坦白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五,协商的后果是人民法院适用更简化的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确认控辩协商结果并作出判决。
依法协商是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重要特征,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有根本的区别。第一,协商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协商的时间,应该是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而不仅仅限于审判前的起诉程序;第三,作为协商主体的控方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裁量权,协商中不得搀杂检察官的个人意志;第四,作为协商主体的辩方,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不仅仅限于被告人;第五,对于控辩协商协商案件,人民法院仍然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保持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而不是避开审判程序,直接按照协商结果定罪处罚。
三、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必要性
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
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控辩协商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有利于制衡沉默权,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
我国10月5日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g项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北京规则”)第7条也有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沉默权的规定。我国已经加入《北京规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也指日可待,迫于国际公约的压力,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也是必然。事实上,我们在现实中还是看到了沉默权的影子以及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正悄悄地与“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相抗衡。刑法第395条第一款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就是迫于沉默权的行使所做的无奈之举。正是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才使本来通过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巨额财产变得来源不明,也使得这一罪名与刑法理论相违背。
笔者认为,
沉默权制度的实行,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会给刑事诉讼带来不利影响,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诉讼制度上寻求某一制衡力量,控辩协商制度无疑是担当此任的最佳选择。通过控辩协商,使得“坦白从宽”的政策有了存在的法律基础,真正体现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精神,促使他们认罪和悔罪,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同时可以避免类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与刑法理论相悖的罪名出现。
2、有利于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
首先,控辩协商制度的协商性,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控辩协商,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尽快摆脱讼累,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
其次,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除惩治犯罪分子的愿望外,还有尽快获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而控辩协商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它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开支,降低诉讼成本。在控辩协商过程中尊重被害人参与协商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商的内容,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首先,控辩协商是公诉案件侦查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二是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大量的案件因为在法定期限内达不到侦查终结的条件而出现超期羁押行为。笔者认为,为了缩短侦查羁押时间,防止超期羁押的出现,有必要在侦查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必经程序中,引进控辩协商制度,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服法,降低侦查难度,减少侦查工作量,提高侦查的效率,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侦查终结。
其次,控辩协商可以避免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2次为限。笔者认为,补充侦查毕竟延长了案件侦查时间,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于国家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利。建立控辩协商制度后,检察机关就可以借助自侦权,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协商,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控辩协商可以简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二审源于对一审的上诉或抗诉,再审源于对一审或二审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二审和再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或依据与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的态度、人民检察院的控诉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与其因分歧引发二审或再审,倒不如在一审程序中引入控辩协商制度,通过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协商,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统一的认识,使案件在一审就得到圆满解决。
第四,控辩协商可以淡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完善审判制度,从人治走向法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其浓厚的`历史色彩和“人治”的烙印,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仍然不能掩盖其与刑事诉讼根本宗旨相违背性。实行控辩协商制度后,因疑难、复杂、重大而导致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将会大大减少,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将逐步淡化,直至慢慢退出审判舞台,使审判工作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四、在我国确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可行性
1、立法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专家认为,“简化审”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配合。所以,笔者认为,两个意见的出台,为控辩协商制度提供了舞台,经过控辩协商后的案件,可以一律归于“被告人认罪案件”而按照意见进行审理。
2、辩护与代理制度支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对辩护与代理作出规定,如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等,从制度上已经具备推行控辩协商的条件(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被羁押之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话,会更利于控辩协商的进行)。
3、人们观念的改变为控辩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控辩协商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 “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已经完全被“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所代替,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控辩协商制度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二是公正观念。人们的公正观念已经开始从理想公正向现实公正转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诉讼正义的第二含义,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础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观念的转变为控辩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保障。
4、“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为推行控辩协商铺平了道路
“坦白从宽”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其良好的作用已经使之深入民心,为推行控辩协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裁量权所作的规定,有专家指出,应该对该条款进行修订,适当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术界的认可。笔者认为,这必将为控辩协商制度的推行创造更大的空间。
五、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限制
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毕竟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根据中国的国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限制。
1、适用控辩协商的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在这类案件范围内适用控辩协商制度,其负面影响和错案风险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
是不违背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全的经济、财产类犯罪,其适用控辩协商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小,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不适应。当然,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制度的成熟,可以扩大控辩协商的适用范围。
2、适用控辩协商的条件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精神,笔者认为只有证据确实但不充分的案件才能适用控辩协商制度,即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程度,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但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不起诉的规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会较大可能引发上诉或再审程序。
其次,应当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愿,禁止人民检察院采取强迫、利诱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违心进行控辩协商。
第三,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共同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协商的过程应该由辩护律师广泛参与,禁止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单独协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控辩协商应该吸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漠视或没有得到满足,被害人拒绝协商的,不得适用控辩协商。
3、控辩协商结果的限制
控辩协商的结果包括三种情形:相对不起诉、减少指控事项和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的量刑请求,涉及发挥刑罚功能和维护司法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对控辩协商应作出以下限制:
第一、人民检察院行使对犯罪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益原则,并且把权衡公共利益作为正确行使公诉权的重要标准。
第二、人民检察院与辩护律师不得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协商。
第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放弃的指控的只能是次要的犯罪或次要的犯罪事实。数罪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不能放弃,在同一罪名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较重大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放弃。
第四、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辩协商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请求时,法院应当满足该请求,以体现和维护司法的诚信。但应当限制减刑幅度,比如借鉴英国、意大利的做法,减刑幅度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
六、控辩协商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
任何制度,如果失去制约则是一场灾难,控辩协商制度也如此,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将会出现违背司法正义和社会公益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形成控辩协商结果后,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违背司法正义、社会公益的控辩协商。当然,控辩协商作为一种制度确立后,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承诺,为了保持其公信力,人民法院也不得滥用撤销权而随意推翻。
七、结论
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吸收该制度中解决刑事诉讼效率问题的精髓,根据中国国情,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的建立和推行,将使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能同时得到迅速而彻底的解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避开了冗长繁杂的审判程序,避免了审前羁押阶段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整个司法体系的营运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节省。为此,笔者相信,控辩协商制度在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将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 《辩诉交易在中国》 中国检察出版社 3月第1版。
2、陈桂明 宋英辉 《诉讼法与律师制度》 法律出版社 3月。
3、王国枢 《刑事涉讼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4月第1版。
4、樊崇义 王新环 《“简化审”关键在于被告人配合》 《检察日报》 204月29日第3版
5、吴位锦 《不起诉裁量权:适当扩张 加强制约》 《 检察日报》 年7月10日第3版。
6、刘 蕾 《我国目前不宜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检察日报》 2003年7月18日第3版。
7、王新环 《维护公益是行使检察权的基石》 《检察日报》 2003年7月22日第3 版。
篇13:中国人口老化问题研究综述
中国人口老化问题研究综述
一、引言
人们最初关心中国人口问题主要是关心它的数量问题,因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快速增长的人口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妨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人口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偏重人口数量的控制。这种偏重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即使在今天中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的情况下,由于人口基数庞大,加之人口发展的惯性,使中国仍面临着巨大的人口数量压力。然而,正当人们讨论如何控制中国的人口数量,为每年新增加的1000多万人口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而担忧时,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也正在悄然地老化。它使中国又面临另一个挑战:人口老化问题。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年底,中国的总人口已经达到12.48亿,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9.7%左右。与其他已经成为老年型国家的人口老化历程相比,中国的人口老化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人口老化速度和老年人口的绝对数增长快;二是人口老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而提前出现。以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为基础按中位方案所进行的中国人口预测的结果表明,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正在迅速地老化,年龄结构正在由成年型转变为老年型,但各个时期的老化速度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的人口老化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0~,中国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第二阶段为~,这时中国将变成典型的老年型人口的国家;第三阶段为~2050年,这一阶段将是中国人口老化的严重阶段。令人担忧的是,在中国人口总体老化的同时,老年人口内部也在不断老化。据人口学家预测,下世纪上半叶高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51‰,而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前每年平均增长速度可能只有7‰。毫无疑问,高龄老人是增长速度最快的人群,而老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高龄老人,因为大多数60~70岁的老年人尚有生活自理? 芰Γ??0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需要照料,带病生存甚至卧床不起的概率最高。庞大的“中老年”和“老老年”人口无疑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如果分地区考察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问题,这一问题则更为迫切。中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总的格局是农村地区快于城市地区,汉族地区快于少数民族地区,东部地区快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到1998年底,已经有近一半的省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超过或基本接近10%,率先成为中国首批老年型省区。从中国人口老化的地区差异上看,中国人口目前已经自东向西开始老化,而且速度将越来越快,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灰色浪潮”就将席卷全国。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的人口并非到20前后才突然地成为老年型人口,老年人口问题也并非到下个世纪的某一天才突然严重起来。人口老化本身是个动态的过程,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动态的。就中国的整体情况而言,目前人口老化的社会经济影响还没有显性化,但就局部地区的情况而言,形势已经相当严峻。如1993年上海人口开始负增长,目前上海最主要的人口问题并非生育水平问题,人们更关心的是人口结构问题,尤其是人口的老化问题。
正如人们关心人口数量一样,人们之所以关心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出自对人口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们考虑的主要是人口总量变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而对人口结构特别是年龄结构的变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人口老化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人口年龄结构变动比人口总量变动对发展的影响更大,因为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同人口数量的增长一样,会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比人口数量的增长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要复杂得多。如果我们只考察人口总量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将所有不同年龄的人都视为具有相同特征的“同质”的人,这样的考察方法会抹煞不同年龄的人不同的社会经济含义。事实上,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特征,是“异质”的人。中国目前约有1.2亿老年人口和3.2亿未成年人口,从数量上看,同作为消费人口的老年人口和未成年人口,二者的负担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但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两个不同年龄组的不同的社会经济特征,我们就会发现,老年人口和未成年人口并不是简单的1:3的关系,中国赡养其目前的1亿老年人口也并不一定比抚养其? 骋谖闯赡耆丝诩虻ァR虼耍?疾炷炅浣峁沟谋浠?肷缁峋?梅⒄怪?涞墓叵凳且恢指?畈愦蔚难芯浚??崾刮颐悄芨?既返匕盐杖丝诒涠?蜕缁峋?梅⒄怪?涞墓叵怠?nbsp;世界及中国人口年龄结构正在老化的事实,要求人口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对人口老化的原因、过程、特征、社会经济后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扎实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解决人口老化所带来的后果问题的对策。国外对人口老化问题的大量研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56年,联合国出版的《人口老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总结了以往对人口老化问题研究的成果,标志着对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此后,由于西方国家人口老化问题日益严重,加之人口理论的发展和研究方法的进步,使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有关人口老化问题的文献也在不断地丰富。 同国外关于人口老化的研究相比,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更晚,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人口学研究的复兴是从70年代末期才开始,当时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才刚刚进入成年型,人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人口老化上,即人口老化问题不是人口学领域优先考虑的课题。只是随着中国人口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人口老化速度加快的客观事实才使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心人口老化问题。
近几年来,中国很多部门和机构对人口老化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积累了一批文献和数据。然而,当我们仔细回顾这些数据和文献后,我们会发现,对中国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目前多偏重于考察人口老化的人口学效应和社会学效应,也就是说对中国人口老化的现状、特征、原因、过程,以及人口老化的人口学和社会学的后果的论述较多。但弱点是,对现实情况的描述多,而理论上的创新少。
随着中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这一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的到来,对人口老化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搞清这种关系对于制定中国下一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的中国来说,正确认识中国人口老化发生的原因、运动的过程、发展的趋势以及将会产生的社会经济后果至关重要。中国在制定下一世纪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交换政策、消费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时,必须考虑到未来中国人口老化的客观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全面、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二、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年龄界线
“老年人”是指达到或超过老年年龄界线的人,这里的关键在于老年年龄界线,因为确定这一界线是统计老年人口的前提条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老年年龄界线的定义是不同的。1900年桑巴德在其《人口年龄分类和死亡率研究
》一书中将人口按年龄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实际上,他是将50岁作为老年年龄的下线;1956年,联合国发表的《人口老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中将65岁定义为老年年龄的下线;而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老龄问题大会”又将老年年龄界线定义为60岁。国际上之所以将老年年龄界线从1956年的65岁增改为60岁,这是因为1956年联合国发表的报告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出现的人口老化问题,而当时发展中国家还谈不上人口老化问题,将65岁定义为老年年龄界线是根据当时发达国家人均预期寿命的情况而设定的。而到了80年代初,人口老化已经不仅是发达国家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人口老化问题,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预期寿命比发达国家的人均预期寿命低得多。因此,考虑到全世界的人均预期寿命的情况,将老年年龄的界线定义为60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们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老年年龄的标准应是不断变化的。一般说来,发达国家老年年龄的起点应高于发展中国家老年年龄的起点。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尽管人均预期寿命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但还是比发达国家的人均预期寿命水平低很多,因此,将60岁作为中国老年年龄的界线是合理的选择。
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也是不同的,界线范围在15~20岁不等。一般说来,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高于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国际上一般将15岁定义为未成年人界线,即0~14岁的人口均为未成年人口。
在给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后,我们就很容易确定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了,即成年人的年龄界线是15~59岁。 (二)人口年龄结构的年轻型、成年型和老年型的划分
同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年龄界线的定义一样,人口年龄结构类型的划分也是因时期和地区而有所不同的。1956年,在联合国发表的《人口老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中,将人口年龄结构的类型划分如下:
年轻型 成年型 老年型 65岁及以上
老年人口的比例 4%以下 4%~7% 7%以上
而后,随着世界人口特别是发达国家人口的进一步老化,国外又提出一些新的划分方法。例如,1975年美国人口咨询局的划分方法如下:
年龄结构类型 年轻型 成年型 老年型0~14岁人口 40%以上 30%~40% 30%以下
65岁及以上人口 5% 以下 5%~10% 10%以上
老少比 15%以下 15%~30% 30%以上
年龄中位数 20岁以下 20~30岁 30岁以上
而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老龄问题大会”将老年年龄界线定义为60岁后,各国又采用了如下的划分方法:
年轻型 成年型 老年型
60岁及60岁以
上老年人口的比例 5%以下 5-10% 10%以上
对人口年龄结构的年轻型、成年型和老年型的划分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们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特别是随着老年年龄标准的不断变化,对人口年龄结构类型的划分也是要相应改变的。一般说来,对老年型人口的定义通常以60及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7%以上的人口称为老年型人口。 (三)人口老化和人口老化问题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来说,由于人口的出生、死亡和迁移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人口的年龄结构是在不断变化的,即未成年人口、成年人口和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构成是不断变化的。在总人口中,如果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我们就称这一动态过程为人口老化;反之,如果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我们就称这一动态过程为人口年轻化。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人口可能出现老化,也可能出现年轻化,人口的老化与年轻化是可逆的;而对个人来说,从他或她一出生就开始进入了老化的过程,这是不可逆的。 人口老化问题是指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的动态过程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调整问题。由于在人口老化的过程中,各个年龄组的人口都在发生变动,所以人口老化问题不仅有老年人口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调整问题,而且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调整问题,而老年人口问题是指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群体给社会经济带来的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不论是老龄化还是年轻化,都会存在老年人口问题,即存在老年人口问题不一定存在人口老化问题,而存在人口老化问题则一定存在老年人口问题。&nbs p;三、关于人口老化研究的主要观点综述
国外早期对于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多数是对老年人口特征的探讨,主要是回答老年人口面临的实际问题。然而,对实际问题的研究离不开一些基本的理论假设。不同的学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出不同的理论假设,而这些理论假设又为后人所演变发展,进而形成了一些人口老化理论。 国外对人口老化问题的大量研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56年,联合国出版的《人口老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总结了以往对人口老化问题研究的成果,标志着对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此后,由于西方国家人口老化问题日益严重,加之人口理论的发展和研究方法的进步,使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人口老化问题的文献也在不断地丰富。1969年,在二十四届联大上,马耳他率先提出了老龄问题,呼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关注老年人口迅速增长的趋势及随之出现的一些问题。
国外关于人口老化问题的研究和老年事业的经验为研究中国人口老化问题提供了借鉴的成果。但中国的人口有其自己的特殊性,中国人口老化问题的背景既有别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更与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因此,国外的经验虽然可以借鉴,但终究难以适应中国的国情。我们的问题要靠我们自己去解决,中国人口老化的科学研究要靠我们自己去探索。
1982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揭开了中国的老年事业的序幕。随着中国人口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人口老化速度加起快的客观事实使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心人口老化问题。近些年来,中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人口老化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积累了一批文献和数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北京大学人口所张纯元主编的《中国老年人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田雪原等主编的《中国老年人口》、《中国老年人口经济》、《中国老年人口社会》、吉林大学人口研究所曲海波的《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人口所徐云鹏等主编的《人口老化和老年人口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熊必俊主编的《老年学与老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杜鹏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于学军的《中国人口老化的经济学研究》,复旦大学王爱珠的《老年经济学》,天津学者的《1988年中国九大城市老年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上海学者的《上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这些著作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人口老化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此外,大量的有关调查数据为人口老化问
题的研究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如中国社会科学人口所组织的“中国1987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92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数据”等。所有这些文献和数据都为进一步研究中国人口老化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关于下世纪上半叶中国人口老化趋势的预测
人口老化的理论和实际证明,人口老化的速度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人口的生育水平和死亡水平,但在人口老化的不同阶段,生育水平和死亡水平对人口老化的作用是不同的。在人口老化的前期,生育水平占主导作用;而在人口老化的后期,死亡水平占主导作用。无论如何,生育水平和死亡水平是人口预测的两个最重要的参数。基于中国70年代和80年代生育水平下降的趋势,当初人们在进行人口预测时,普遍倾向于中国人口生育水平会急速下降的乐观估计,估计到2000年,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会下降到1.8,甚至于1.5的低水平。很普遍的一种预测方案的参数假定是:总和生育率从1981年的2.63到2000年的1.8,随后不变直到2050年;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8岁上升到2050年的80.20岁。事实上,近年来, 中国的生育率并未沿70年代末的趋势继续大幅度地下降,而是在80年代出现了波动徘徊的'局面。1980年中国的总和生育率曾下降到2.24的较低水平,而后回升到1982年的2.86的较高水平;1985年再度下降到2.20,1987年又回升到2.59;1987年以后至今,总和生育率的下降的速度较快。对国家计生委规统司1992年10月进行的“38万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国内外争议较大,大多数人认为此结果偏低,极少数人则认为实际的结果可能会? ?汀H嗣嵌阅壳白芎蜕??实乃?街谒捣诅。?偷牡偷?.3左右,高的高到2.3左右。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此莫衷一是,无所适从,给人口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造成了学术界的混乱。
表1 各种中国人口预测方案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的参数比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测单位或个人平均出生预期寿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联合国(中方案) 1990~1995=70.0
~=73.5
2020~2025=75.0
(2)世界银行 1980~=69.4
2005~2030=74.1
2030~2055=78.3
(3)宋健等 1980~1985=68.9
2030~2035=76.3
(4)七一0所 1982=68.0
2100=81.0
┌男70.5 (5)曾毅(中方案死亡率) 2000=│
└女74.0
┌男77.4
2050=│
└女80.3
(6)王慧炯等 2000=80.0
┌男69.0 (7)杜鹏(高方案死亡率) 2000=│
└女72.4
┌男73.2
2030=│
└女77.0
┌男69.4 (8)于学军(中方案死亡率) 2000=│
└女72.5
┌男76.7
2050=│
└女8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来源: (1) 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1950~2025”, version 1990.
(2) 世界银行,《1984年世界人口预测》。
(3) 宋健等,《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人民出版社,1982年。
(4)《人民日报》,1986年7月30日。
(5) 曾毅,1994年。
(6) 王慧炯,杨光辉,1984年,《迈向2000年的中国经济》,气象出版社,北京。
(7)杜鹏,1994年,《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
(8)于学军,1995年, 《中国人口老化的经济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北京。
综合考察国家计生委规统司1992年10月作的“38万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和1993年国家计生委对河北、湖北等地的抽查结果(见“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喜与忧:由几则信息引发的思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计划生育情况》增刊(9)期)以及国家统计局1990~1998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的结果,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在1.9左右是合理的估计。就中国的全国平均水平而言,中国的生育率水平不大可能降低并长期保持在西班牙、西德,甚至日本现在这样低的生育率水平。因为即使像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其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仍然为2.1,而且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和生育率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同样会带来许多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中得到一定的启示。比如,人口老化程度过高,劳动力短缺,社会保障负担过重等问题。因此,20倘若中国的总和生育率果真能低到1.5的低水平,政府则应采取干预政策,抑制总和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
1973~1975年“全国人口三年肿瘤死亡回顾调查”资料表明:当时中国的男性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63.6岁,女性为66.3岁(中国计划生育年鉴 1993)。1982年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中国男性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66.4岁,女性为69.4岁,男女合计为67.9岁(姚新武,尹华 1994)。1985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则表明,当时中国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为68.9岁,其中男性为67.0岁,女性为71.0岁(中国计划生育年鉴 1993)。1998年,中国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上升到71岁,其中男性为69岁,女性为73岁。目前,中国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已经远远超过了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尚有一定的差距。1998年,世界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66岁,其中男性为64岁,女性为68岁。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61岁,其中男性为59岁,女性为62岁;而
发达国家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75岁,其中男性为71岁,女性为79岁(PRB 1994)。
从1973~1975年到1982年,中国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提高了近3岁,平均每年提高近0.5岁。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中国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提高了1岁,平均每年提高0.33岁左右。而从1985年到1998年的间,中国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提高了2岁多,平均每年提高近0.16岁。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卫生和营养保健状况的不断改善,中国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还会有所提高。但是,平均出生预期寿命的提高的速度是“边际递减”的,即当平均出生预期寿命较低时,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会使平均出生预期寿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当平均出生预期寿命较高时,相似的社会经济条件只能使平均出生预期寿命有相对较小幅度的提高,在达到一定阶段后,平均出生预期寿命甚至可能出现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国人口的平均出生预期寿命的提高的历程证明了这一点:从每年提高0.5岁下降到每年提高0.33岁,进而又下降到每年提高0.16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人口的人均出生预期寿命会逐渐提高,但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人口粗死亡率会逐渐提高,每年老年人口死亡的绝对数会逐渐增多。目前,中国每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死亡人数为550万左右,而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为1130万左右(世界银行 1993)。
表2是中外单位或个人对中国下一世纪前半期老年人口规模的预测结果。
表2 中外单位或个人对中国下一世纪前半期老年人口规模的预测 单位:亿
预测单位或个人 2000年 2025年 2050年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60+ 65+ 60+ 65+ 60+ 65+
(1)联合国(中方案) 1.27 0.85 2.70 1.85 -- --
(2)世界银行 1.37 0.95 3.20 2.10 3.61 2.91
(3)中国老龄委员会 1.32 0.92 2.73 1.88 3.3~4.2 2.84
(4)宋健等 -- 0.94 -- 2.21 -- 4.05
(5)杜鹏(方案一) 1.28 0.87 2.80 1.83 4.12 3.07
(6)于学军 1.29 0.88 2.73 1.88 3.84 2.9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来源:(1)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1950-2025”, version 1990.
(2)世界银行,《1984年世界人口预测》。
(3)中国老龄委,《中国老年人口发展预测》,1986年全国老年学术讨论会参考材料之二。
(4)宋健等,《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人民出版社,1982年.
(5)杜鹏,1994年,《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
(6)于学军,1995年, 《中国人口老化的经济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北京。
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中外单位或学者对中国未来老年人口数量的规模的发展预测是非常接近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下世纪前半期老年人口数量的规模的发展取决于现存人口的死亡率和预期寿命,而与今后出生的人口数量没有关系。在上述的各种预测中,联合国的预测略低一些,而在宋健等人的《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中,对下世纪老年人的预测又相对较高,但无论如何,从以上的各种预测结果中,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判断,即到2000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3亿左右,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0.9亿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预测毕竟是预测,任何自认为是以合情合理的假设条件为依据的预测都难以断言其所预测的内容会成为现实。对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尤其如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变动受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我们不能肯定中国政府在某个时刻不会改变其经济政策和人口政策。倘若如此,结果会迥然不同。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尚缺乏权威、精确的人口和经济方面的统计数据,这为我们的预测在一开始就造成了障碍。因此,我们的预测大致只能说明一般的趋势,而不能将其视为对未来的客观描述。 (二)对人口老化问题研究主要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邬沧萍认为,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看,中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背景下发生的,中国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并非名列世界前茅。中国老年人口有40年的高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超过一些发达国家。中国人口转变快,但人口增长尚未得到完全控制,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受人口政策的影响甚大。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邬沧萍提出的最新观点是: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主要是老年人口的数量问题,而非老年人口在总人口的比例高低,因为无论比例多高或多低都是相对的,而数量是绝对的。据此,他指出,人们要从新的视角审视计划生育在老龄化过程中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田雪原认为老年人口学研究的重点在于老年人口变动,而老年人口变动同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紧紧连在一起。在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和过程进行分析之后,他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表现在:一是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比较快,达到的水平比较高;二是老龄化发展在时间上具有阶段和累进的性质;三是老龄化在空间分布上不平衡。 北京大学袁方对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人口老龄化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解决中国老龄问题要依靠国家、社会、集体和家庭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徐勤认为人口转变速度将决定人口老龄化强度。人口转变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任何人口随着社会的发展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只是由于各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变化速度不同,导致人口转变的速度不同,从而人口老龄化的强度也不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人口转变速度快得多,因而在人口转变的后期将出现老年人口比重急剧增长的时期。 中国人民大学乔晓春通过对人口老化模型研究认为,在分析人口老化影响因素时不能只看到出生率、死亡率,而看不到现实人口年龄结构对人口老化的巨大作用。从现实看,年龄结构对人口老化的作用可能比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作用还要大(虽然历史上年龄结构最终也是由出生率和死亡率决定的)。过去往往只重视出生率、死亡率对人口老化的影响,而忽视了现实存在着的年龄结构的作用。
史菁的研究认为,运用稳定人口模型研究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是不恰当的,因为中国人口处于急剧转变之中。以往根据稳定人口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死亡率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对老年人口比例的增长的作用是不重要的,可以忽略,在人口老化过程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生育率的下降。然而通过对9个方案人口动态模似的结果分析,史菁却得到了这样的结论:死亡率下降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它的作用与生育率下降的作用同样重要。由于生育率的下降并不是促使人口老化的唯一因素,中国的人口老化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计划生育政策。
曲海波以中国1964年人口年龄结构为基础,运用人口预测方法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结论是生育率的下降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死亡率下降并没有使中国人口老龄化,反而使其年轻化。他还认为人口年龄结构发展的惯性也是年龄结构变化的一个原因。
杜鹏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一书中认为,对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表现在:(1)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过程重新加以认识,这对认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特点以及制定今后的人口政策、社会福利制度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为这方面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可能性,它除了能使我们分析过去40年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之外,以1990年人口数据为基础所作的人口预测也使我们得以对未来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重新进行估计。(2)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生育率、死亡率和年龄结构,但是这些因素在过去40年的人口发展中各起了多大作用还没有从数量上加以全面分析;这些因素在不同时期的作用是否一样?差异有多大?这些问题都有待进行量化分析才能回答。我们可以利用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用比较预测方法对过去40年和未来40年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来回答上述问题。(3)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口本身也在不断地更替,新进入老年人口的队伍逐渐取代了原有的老年人口。因此,即使在两个不同时期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并未改变,甚至老年人口数也一样的情况下,都不能避免老年人口自身的更替。由于这种更替的存在? ?丝诶狭浠??讨欣夏耆丝诘奶氐慵坝纱瞬??亩陨缁峋?玫挠跋於蓟嵊兴?浠??馐侨丝诶狭浠??讨幸酝?幢还惴喝鲜兜牧硪桓鲋匾?矫妗U饫锝?擞玫谌?⑺拇稳丝谄詹槭?荻灾泄?夏耆丝诘母?婀婺:透?媛式?蟹治觥#?)人口老龄化过程并不只是总人口的老龄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老年人口自身也在不断老龄化。对这一特点的了解是随着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而出现的,但还未被广泛认识(杜鹏 1994)。
于学军认为,无论采取那种方案对中国未来的人口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都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中国在下个世纪将面临人口老化的巨大挑战。面对下一世纪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挑战,我们既不能采取不承认的态度,视而不见或有意回避,也不能一提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就“谈虎色变”,盲目悲观,凡是不尊重客观规律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人口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以积极的态度迎接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挑战,积极采取对策,充分利用人口老化前期总抚养比较低的有利形势,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们又要认真研究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消极后果,尽量避免或减缓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因此,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从宏观上看清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趋势,及早地制定人口发展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总体战略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十分必要。特别要注意的是,各个年龄组的人口群体是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所以,在考察人口老化的过程和解决老年人口问题时,要全面系统地考察整个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趋势。老年人口是整个人口的一部分,老年人口的比例变化必然引起其他年龄组人口的变化。因此,老年人口不是孤立的群体,必须与未成年人口和劳动力人口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不同年龄组人口群体的不同需求和作用(于学军,1995年)。
以上列举了部分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的代表性文献,这些研究对认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素和在分析中所要注意的问题都有重要的发现和建议,为以后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中国人口老龄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过程及影响的认识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此外,人口发展往往并不能按已有的人口预测的方式变化,随着新的人口数据的取得和人口老龄化分析技术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和特点重新进行认识,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人口老化对社会经济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始于6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人口老化过程,是人口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如上所述,人们之所以关心中国人口老化的过程,是因为会产生所谓的人口老化问题,而人口老化是会否构成人口老化问题,以及人口老化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可能是人们最为关心的。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人口老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产生了一些学术上的争鸣,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的马赢通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的乔晓春之间的交流。
马赢通(1987)指出,多年来,人口老化被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因素来论述,研究的重点是探求人口老化的对策。这无论对认识未来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景,还是对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都是不利的。他认为,从各方面的相关分析看,人口老化是好事而决不是坏事。人口老化是人口发展的必经阶段,主观上抗拒是无济于事的,人们在其面前的选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超脱。只有按规律办事,促进其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马赢通指出,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必然形成少儿人口远大于现时少儿人口和老年人口同时上升的“两头沉”的现象,而人口老化过程起到了减轻一头负担的作用。因此,只有通过计划生育降低生育水平,加速人口老化,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将有利于中国四化建设的全局。
乔晓春(1988)不同意马赢通的上述观点。他指出,人口老化并不是指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与近年来的计划生育没有关系,但人口老化系数的变化与计划生育确实有关系。这一点是任何人也回避不了的。他认为,人口老化、计划生育、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出生人口数量减少及老年人口数量增加会导致人口老化;由于作为人口老化系数分子的老年人口数量是相对确定值,而出生人口为未定值,控制人口增长只能使出生人口减少,从而加速人口老化;计划生育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虽然人口老化也是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但从逻辑关系上看,不能直接推出加速人口老化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乔晓春进一步指出,出生人口的减少直接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导致了人口老化,但由此并不能引出人口老化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直接关系,人口老化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
马赢通和乔晓春之间的学术交流是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下的讨论,既交流了学术思想,也深化了学术研究。笔者认为,马赢通和乔晓春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老年人口问题和人口老化问题。他们之间的辩论没有使用同一个概念和标准,讨论的结果自然不会达成共识。
在随后的十多年间,中国的学者没有间断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田雪原(1987)认为,中国人口从属年龄比的大幅度降低,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口方面的有利条件,未来二、三十年是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黄金时代”,总的来说利大于弊。曲海波(1988)指出,人口老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反过来,人口老化又对社会经济的运行产生相应的影响。人口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人口作为生产者是有条件的,而作为消费者是无条件的。人口老化是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于学军在《中国人口老化的经济学研究》(1995)一书中认为,伴随中国人口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人口老化是必然的,但是人口老化是否构成人口老化问题,以至于整个国家的人口问题要看它的发展程度和速度是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而定。因此,人口老化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来看。从长期的趋势上看,中国的人口老化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多于积极的影响。但如果分阶段看这一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中国的人口老化问题大致以下世纪20年代为过渡期,在此之前,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会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许多有利的条件,这一阶段是利大于弊;而在此之后,由于人口老化速度加快,程度加深,许多“利”将逐渐转化为“弊”,这一阶段是弊大于利。需要说明的是,利与弊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利与弊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只要我们能利用这二、三十年的有利时机,在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注意人口老化的动向,采取相应的对策,及时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就可能将人口老化给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未来中国人口老化的研究
我们对中国人口老化原因和过程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了。过去,我们的研究主要以宏观为主,视野主要局限于人口学和社会学领域;今后,我们应进行一些微观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并将我们的视野放远于更多的交叉学科之中。我们应将人口老化问题提高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多角度审视人口老化问题。我们都预感到人口老化会对中国的社会关系、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人们想知道这些影响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影响?在这些影响中,哪些是积极的,哪些是消极的?如何引导积极的影响而减缓消极的影响?只有把这些问题说清楚,让人们意识到人口老化问题不仅是老年人口问题,而是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问题时,人们才会关注和重视人口老化问题。
在进行人口老化问题研究时,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研究成果,因为他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为解决老龄化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有严格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解和掌握这些理论和经验会使我们少走弯路,节省很多时间。但遗憾的是,对他们成熟的理论和经验,我们知道的还很少。
参考文献
北京市老龄委编.1990.北京老年人口论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
陈卫.1994.城市化、国内迁移和人口老化.中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新人口问题及其对策学术讨论会论文
杜亚军.1988.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与就业问题.人口研究,(3)
费孝通.1985.社会学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
韩良诚.1992.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国行政管理,(8)
黑田俊.1993.亚洲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人口学刊,(3)
胡逢云.199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市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经济日报,(8.2)
胡伟略.1990.关于中国老年人口经济收入问题的城乡比较分析.中国老年人口文选.经济管理出版社
胡伟略.1993.中国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人口控制.家庭经济与生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胡伟略.1994.论家庭保障的社会化.人民日报,(10.5)
黄勇.1992.中国人口老化的若干思考.益阳师专学报,(2)
李荣时.1993.计划生育与社会保障.大思路-90年代中国人口形势与对策.科学普及出版社
李澍卿.1987.中国社会养老的现状与趋势.人口与经济,(3)
刘铮.1984.人口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吕荣侃.1991.中国老龄人口再就业问题.人口研究,(2)杜鹏.1994.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赢通.1987.加速人口老龄化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人口科学,(2)
穆光宗.1994.老年人需要精神赡养.中国生育率下降后果与对策研究组咨询报告第四号胡立群.1994.大力改革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老龄论坛,(1)日本社会发展研究所.1991.日本社会保障成本1990(英文版)曲海波.1988.论老年人口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理论框架.中国人口科学,(1)
乔晓春.1988.对加速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文的几点看法.中国人口科学,(2)
乔晓春.1994.对中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人口老化与老年人口问题的认识.第六次全国人口科学讨论会论文选
曲海波.1990.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田雪原,胡伟略.1991.中国老年人口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
田雪原等.1992.独生子女与父母养老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四川大学出版社
王树新.1991.论开发利用轻龄老年人口资源.中国人口科学,(4)
王文英.1987.关于人口老龄化若干问题的探讨.人口与经济,(2)
王芸.1993.退休制度与退化年龄.老龄问题研究,(7)
邬沧萍.1987.调整人口年龄结构是计划生育的社会职能.中国人口科学,(2)
邬沧萍.1986.以战略眼光对待老龄问题.北京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编.首都老龄战略问题研究
邬沧萍,徐勤.1990.对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特点的新认识及对战略对策的新思考.中国人口科学,(2)
香玲.1993.西方部分国家社会养老保障措施考察.中国国情研究,($$$$
肖振禹,郭平.1994.人口流动与老龄化.中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新人口问题及其对策学术讨论会论文
熊必俊.1986.人口老龄化的宏观经济影响与对策初探.北京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编.首都老龄战略问题研究
熊必俊.1987.国外的老年社会保障与退休制度.老龄问题研究资料,(78)
熊必俊.1987.老年经济学初探..老龄问题研究资料,(83)
徐勤.1994.中青年在家照料老人的调查与研究.中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
新人口问题及其对策学术讨论会论文
于学军.1994.老龄化・祖父子・四二一.中国青年报,(9.3) 于学军.1995.中国人口老化的经济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
于学军.1995.中国人口老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人口研究,(4)。
于学军.1995.中国人口老化与代际交换.人口学刊,(6)
于学军..中国人口老化对消费需求的宏观影响.人口学刊,(5)
于学军.1996.中国人口老化与储蓄.人口与经济,(3)
于学军..中国老年人口健康研究.中国人口科学,(4)
袁方.1987.中国老年人与家庭赡养.家庭结构与人口老化国际研讨会论文
袁方.1988.论人口老化对策.北京老年人口论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
曾毅.1994.从海南的实践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第六次全国人口科学讨论会论文选
曾毅.1994.关于中、长期人口预测的课题研究报告.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中长期人口预测课题组内部报告
张纯元.1987.中国农村的养老事业.人口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纯元,1990年,“论人口消费结构”,载于《人口情报与研究》,1990年第1-2期,天津。
张纯元.1991.中国老年人口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曾毅.1993.农村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势在必行.人口与计划生育,(6)
张翠珍.199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与人口学术研讨会论文
张东辉.1987.西方国家的人口老化与退休金危机.山东人口,(2)
张宜霖.1992.试析推迟退休年龄.人口,(2)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1983.老龄问题研究--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资料辑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周弘.1989.欧洲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
朱传一.1990.从国外趋势看中国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方向.中国人口科学,(2)
Arnold S.Brown.1990.The Social Processes of Aging & Old Age. Prentice-Hall. Inc.
David A.Wise. 1989. The Economics of Aging.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Modigliani.1975. The Life Cycle Hypothesis of Saving Twenty Years Later.in M. Parkin ed.Contemporary Issues in Economic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RB,.1994.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Schulz.1991.Borowski and Crown. Economics of Population Aging. Auburn House
UN.1973.The Determines and Consequences of Population Trends. New York
篇14: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二
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二)
国民素质“的确是中国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事业命脉所系的大问题。国务院研究室教科文卫司司长解思忠曾经对国民素质从人格、精神、道德、文化、科学、健康、职业、审美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归纳出了24种缺陷(解思忠)。但中国人口素质的作用长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一点却成了国人皆知的事实。1992年,朱国宏曾经尝试用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的劳动投入分解法来测度中国人口质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结论是:在中国 1952~1986年间的经济增长中,资本投入量增长的作用最大,其次是劳动投入量,而包含人口质量作用在内的”残差“的作用则只有12% ,在国际上是偏低的;进一步的分解表明,人口质量作用在”残差“中大概占了40% 左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则约为5%~6%.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力人口质量的转化受到了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从而出现了转化率低、存量水平也低的状况(朱国宏1994)。但遗憾的是,后续的量化研究近年很少见到。从理性上推论, 90年代以来劳动力素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定是上扬的趋势,特别是近年对”知识经济“的倡导使得知识和人才升值的趋势几乎袭遍全国。但确切的结论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此同时,有几项研究得出了一个共性的结论:这就是中国的人口素质发展水平超前于经济发展的水平(朱国宏1991)。理论上的解释大致是相同,就是中国的人口素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还没有转向良性循环,使人口素质在转化为经济发展动力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因素。正如朱国宏所指出:这些障碍因素,既有人口质量形成方面的,又有经济发展本身的,还有人口质量转化为经济发展动力过程所必然产生的。所有这些障碍因素的存在,从人口质量投资角度分析,又主要与投资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相联系,而这正是改革的关键所在。1995年笔者的一项研究指出:中国面临的不仅是国民素质不高,而且是国民素质潜能转化率不高的问题。国民素质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文化素质问题,健康素质特别是心理素质问题也相当重要。目前中国要十分警惕新的贫困即”富裕的贫困“现象愈演愈烈。在物质上脱贫致富的同时,中国也面临着如何在文化上和精神上尽快脱贫致富的艰巨任务。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全面、可持续的脱贫致富是物质 ;文化 ;精神三位一体的,或许可以说,国民素质的现代化是脱贫致富真正本质的目标。市场导向的经济社会变革给国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和改善带来的挑战表现在: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一部分人口生活态度的非理性化和生活方式的非科学化。表现在改革的取向上,一是在体制改革上,要从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政治体制、干部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深化和推进;二是在人口政策上,要从控制人口数量为主逐步转向重视提高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改善。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对”人口素质“问题的研究不仅要超越人口学的视野进入广阔的社会科学领域,而且研究本身还具备了最直接、最富战略性的政策涵义。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和命题的流播,研究者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将”人口素质“问题与 ”可持续发展“问题相结合。许多学者都深刻地意识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中,必须高度重视”人口素质“ 在中国人口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在中国人口的基本国策中,控制人口数量毕竟是手段,进而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才是我们的目的所在。然而遗憾的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一些地方,由于”一手硬、一手软“ ’,即抓控制人口数量用硬指标,抓提高人口素质用软指标或无指标,致使对控制人口数量的目的产生迷惑,最终变成为控制人口数量而控制人口数量。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降到不能再低的时候,如果不及时纠正”一手硬、一手软“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人口发展,而且会通过多种途径影响全面的可持续发展,如通过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等途径((谭琳1996)。毋庸讳言,中国所谓的人口政策实际上是偏狭的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这般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常常是停留在口头的呼吁上,理论上的强调和实践中的忽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孙兢新(1998)对中国人口科学文化素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探讨,他的描述性分析再一次证实了我们已知的一个结论:从时序变化的角度看,近20年来,中国的国民素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如青壮年文盲率在下降,文盲人口在减少,在业人口的文化素质有所提高;但从横向比较的角度看,即在世界体系中观照中国的国民素质,则不容乐观,如中国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在业人口中15~24岁青年学龄人口依然占了相当的比例。
如何使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一个”人才强国“的确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深长思之的问题。邓小平非常重要的一个人口思想就是充分强调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性。1985年5 月19日,他在”把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的讲话中就留下了光耀千秋的一段话,这就是”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有了人才优势,再加上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目标就有把握达到。“
可持续发展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而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最重要的标志归根结底是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笔者曾经指出: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人口素质问题是人口与发展之间诸多问题中最值得关注的,因为它居于中心的地位。因此,要协调人口与发展的关系,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设法提高和改善人口素质。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可持续发展“课题组(1995)曾经提出一些引人注目的观点:(1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民综合素质的竞争。要保持经济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全面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在课题组看来,国民综合素质是由人的体力素质、智力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等多方面的素质构成,其中体力和智力素质又是科技文化素质的前提条件,科技文化素质则是国民综合素质的基础素质。(2 )人口增长和自然资源缺乏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提高人口质量,用人力资本代替自然资本。这样不仅能实现对”增长极限“的突破,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逼供内保护自然资源。(3 )提高国民综合素质,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加速中国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 纯平绦斯?幕?∏疤崾侨?褡宓目蒲Ы逃?幕?刂实拇筇岣撸?庥钟欣涤谔辶Α⒅橇Α⒔】档然?舅刂实奶岣摺R虼耍?平绦斯???刃丝平蹋豢平桃?耍?匦胂韧蹲视诿瘢?岣吖?竦淖酆纤刂省?quot;国民素质”这种提法现在已广被接受。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似乎在理解和把握“人口素质”和“人的素质”这两种提法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一个更灵活、更贴进实际的一种说
法。但遗憾的是,在课题组上述的定义中,还是不自觉地把“人口素质”与“人的素质”划了等号,他们似乎忽视了结构的力量、人际的互动以及由此体现出的功能和影响力。“用人力资本代替自然资本”这是一个重要的想法,1985 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朱利安。林肯。西蒙早在《没有极限的增长》中就以“最后的资源”为题讨论过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战略性价值。要科教兴国,首先要国兴科教,这无疑也是一条重要的思路。近年来,又有不少知名人士对此大声疾呼(孔宪铎1998)。进一步的问题或许是,不仅要投资于民,而且要激励我们的人民。对贫困地区教育需求的分析已经表明,家庭教育投资可能产生的效益与投资主体对教育的需求或者说看法有关,仅仅投资于民,还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
实际上,即使在“计划生育”的视野中,“提高人口素质”也完全可以通过“保障生育质量”来落实。近年来,高层领导显然已经看到了“生育数量控制”和“生育质量保障”之间两不平衡的隐患和弊端,开始强调计划生育部门也要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而努力。1 月5 日至7 日,在天津召开的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彭佩云谈到:中国虽然在控制出生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是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据有关研究推算,中国每年约有20至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性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至120 万。每年新生儿因发生窒息而导致脑瘫、癫痫和智力低下者有20至30万。于是提出了“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新口号,具体要求:使高发致残、致畸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努力消除因围产因素、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不断提高出生婴儿的身体素质和智能。这无疑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大问题。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无疑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大问题。一般认为,“出生素质”是“生命素质”的基础,“生育质量”是“人口质量” 的基础。先天遗传的素质是奠基性的,后天养育的素质往往有其生物学的极限。或者说前者是“潜在素质”,而后者则是“表达素质”。
谈到影响人口素质的因素,我们可以分出“先天遗传”和“后天养育”两个角度来分析。这就不能不涉及“优生”和“优生学”的话题。优生学自19世纪末英国遗传学家弗兰西斯。高尔顿创立以来,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中国自建国以来,优生学也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受到贬抑。在中国优生学说史上,一位已故学者是不应该被忘怀的。他就是中国老一辈的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他在抗战时期编译的名著《优生原理》至今仍被专业人员看好,此书共分8 章,前4 章阐明了优生学的基本观点并介绍了国际上的重要研究成果,后4 章则介绍了如何提高人类素质的一些优生学方法。在“优生”问题上,一个共知的问题是:遗传和环境、先天与后天、性与养从“优生学” 创立之初起就开始纠缠在一起,难分难解。对此问题的争论种种,潘光旦(1981)的观点相当精辟:我们论人才,原有两个很分得开的方面,一是方向即才智走的是哪条出路;二是造诣即才智的成功能到达什么程度;前者的决定大半由于环境,而后者的决定则大半由于遗传。或者还有一个更简明的说法,所由造就人才的“缘”大多寄寓于环境之内,而所由产生人才? ?quot;因“却要在遗传里寻觅。”
有些学者的议论也是很富启迪的,胡纪泽(1986)在重温潘光旦先生《优生原理》时的感悟是:一个人能否在某项事业中成功,除了他的智能、环境条件以及自身的刻苦努力外,还与他的气质密切相关。不同的事业,需要不同气质的人。一个人的气质主要也是由遗传决定的。近年来,有关优生学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苏苹、侯东民编著的《优生学概论》一书中。该书不仅论述了遗传和优生、环境与优生的关系,而且强调指出优生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并尝试从社会医学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与优生之间的关系。钱信忠先生(1986)也曾从普及知识的角度探讨过优生优育即提高人口素质的问题,并主张制定优生保护法。
对人类的优生起重大作用的'一条途径是生育选择。然而,中国人口政策的偏狭性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这样的特点:在人口数量的控制上做得很严,而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却少之又少。正如有的学者提出:控制过死则缺乏优生学的远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的提法太笼统,缺乏科学预见性。殊不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几十年后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仅从优生学上看就有了缺陷(胡纪泽1986)。对独生子女问题的探讨似乎支持了这样的观点。在近年来有关中国生育率下降代价问题的研究中,“独生子女问题”是最引人注目的代价问题之一,确切说包括了原生性的独生子女新生代素质发展失衡的问题(如非智力素质问题比较突出、次生性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和独生子女自己的婚姻问题等(穆光宗1994,1995)。
当然,少生也可能有助于优生,笔者曾经分析过计划生育对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效果,初步结论是:(1 )中国的计划生育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广大育龄妇女的生育风险,或者说减少了她们“风险生育” 的概率。如通过一系列预防性措施,提供多样化的可供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帮助广大育龄妇女避免了不必要的妊娠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工流产,从而促进了她们的身心健康。(2 )在计划生育深入人心并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和拥护的地方,计划生育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大多比较积极。如计划生育“三结合”的成功实践所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对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有着良好作用。(3 )计划生育对生育质量的正面影响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是积极且显著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少生”这一结果本身对下一代的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其二,优生优育措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优生优育事实的形成和扩充;其三,母亲一代在健康状况和受教育状况两方面的俗话子改善对下一代的生育质量具有强有力的提升作用(穆光宗1996)。
三、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研究
中国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引起注意大概是在80年代中后期。胡纪泽(1986)认为,如果鼓励少生,率先响应的必是高智能的知识分子阶层。他们多半因为事业的缘故不愿多要孩子,往往只生一个就已满足,而完全不要后代的高级知识分子更是大有人在。这样就带来了严重的反选择、反优生的后果:高智能阶层的后代不断减少,这样势必拖住整个种族进化的后腿。虽然他没有用“逆淘汰”一词,但“反优生”的说法其实并无二致。有些同志注意到,城市人口少生农村人口多生这种二元化的生育格局似乎在制造人口素质结构性下降的悲剧。显然,其时人口学界还没有普遍关注这个问
题。1987年11月在杭州召开的“中国人口素质研讨会”对此问题不置一词似乎就足以证明,而到了1991年底召开“中国人口素质(生活质量问题)科学研讨会”时,已有多位学者讨论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如此看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应该是在进入90年代之后。1991年,周孝正和笔者同时在《社会学研究》撰文讨论了“人口素质的逆淘汰”问题,周孝正认为:所谓人口逆淘汰,是指高素质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缩小,而低素质人口所占比例扩大的过程或者说现象。笔者则认为,“人口逆淘汰”指的是总人口中低素质以及零素质的人口比重越来越高,以致于形成人口再生产在质量方面“劣胜优汰”恶果的一种社会现象(穆光宗1990)。
事实上,“逆淘汰”一词源出高尔顿。高尔顿在接受达尔文自然选择的生物进化理论后提出了这一概念。但在高尔顿的研究中,当时他注意到的是遗传素质的逆淘汰。他把“逆淘汰”定义为:现代文明社会,包括科学技术、法律、宗教、伦理道德等可能会创造这样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不仅一些被认为身心俱健的“适者”能生存繁殖,同样使一些被认为应是属于被淘汰的弱者,也得到生存甚至繁殖的机会,这样势必增加人群中被淘汰的弱者,这样势必增加人群中不良基因的遗传频率,最终严重地削弱人类的遗传素质(赵功民1992)。在过去的中,人口学界的认识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明确提出了“人口素质逆淘汰”的警告(周孝正1991;陈剑1992);第二种认为“人口素质逆淘汰”的看法站不住脚,甚至是错误有害的一种认识(戴星翼,侯东民1992)。第三种则认为,从全局看,“人口素质逆淘汰”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场虚惊;但从局部看,“人口素质逆淘汰”现象也是存在的,对此不应当熟视无睹(穆光宗1991,1995)。具体来看,这三种代表性观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口素质逆淘汰”可以分为“总体人口素质逆淘汰”和“身体遗传素质逆淘汰”两种。陈剑认为:总体人口素质逆淘汰是指不同的文化群体,由于自身素质的差异和外界环境的不同所引起的生育率的不同。由于农村妇女生育水平比城市高,长期下去就会形成一种不利的人口结构,即能为人口素质提高创造较好条件的城市人口比重下降了,不能为人口素质提高创造较好条件的农村人口比重则提高。身体遗传素质逆淘汰,则是指由遗传素质差异引起的逆淘汰。即越是有遗传生理缺陷的父母越能为社会生育更多的孩子,而身体健全的父母则限定在严格范围内。陈剑强调了三点:一是总体人口素质逆淘汰现象应当引起关注,二是人口控制是缩小而不是扩大了总体人口素质的逆淘汰,三是由身体遗传素质的差异所引发的逆淘汰则与人口控制有关。笔者认为,将生育率的差异当作人口素质的差异不仅是一种牵强的看法,而且是一种静态的封闭人口的错误假定。实际上,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虽然城乡生育率存在着二元化的格局,但农村人口、农民人口的比例却在非农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显著地下降。再者,极其个别的因为遗传生理缺陷而多生一胎的现象虽然曾经存在过,但其负面影响被夸大了。在这个意义上,围绕“人口素质逆淘汰”所展开的讨论就好象当年的堂吉柯德那样对着“风车”大战了一场,似乎是杞人忧天而已。
陈谊(1998)的硕士论文曾经探讨过“城乡人口的生育率差异与人口素质的关系”。她把“人口素质逆淘汰” 定义为:在人口素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对人口素质提高产生消极影响和阻碍作用的因素,结论是:城乡人口的生育率差异对人口文化素质的逆淘汰作用是存在的;进一步的分析之后,她又认为:受教育条件的改善和提高对人口文化素质的影响最大,人口城市化的影响次之,城乡生育率差异的影响最小。她特别强调人口迁移对于“逆淘汰”的缓解作用。该文将对人口素质提高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归为“逆淘汰”本身是大有争议的,但她看到人口系统开放的现实性是值得肯定的。
作为第二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戴星翼认为:逆淘汰现象宏观是假、局部是真。在方法论上,“逆淘汰”是失败的。断言中国发生了逆淘汰现象,至少是轻率的。因为“无论人们如何谈论”逆淘汰“或”不利的选择“,到时都会发现这不过是一场虚惊,民族的血管中仍保留着”足够多的好东西“。侯东民则认为”人口控制导致人口素质逆淘汰“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论断与认识,因为人口控制有有效抑制人口素质”逆淘汰“的功能。对此,陈剑和笔者本人都持有相同的看法。戴星翼区分宏观和微观的观点有他的道理,事实上,笔者持的也是相似的见解。只是作为谨慎乐观主义者,笔者在一些具体看法上不同于前面的两种。
作为第三种见解如果成立的话,笔者的看法主要是:其一,从结构的角度讨论人口素质问题时,最需要关注的是不同素质发展水平的人群或者说带有特定质量标识的人口各自所占的比重的变化。因此,在理论上的确有一个人口发展是”正淘汰“(优胜劣汰)还是”逆淘汰“(劣胜优汰)的问题。其二,”逆淘汰“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所谓人口逆淘汰可界定为低素质的亚人口群规模不断扩大或者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的趋势,但并不是生育率的城乡差异所引致的。其三,在研究”逆淘汰“时,不应忽视”正淘汰“,两者最好结合起来研究。因为人口素质的发展水平必然是正负两种淘汰力此消彼长的结果,也是正反两种社会选择机制动态平衡的产物。总的来看,”正淘汰“是主要的;从发展的眼光看,”逆淘汰“也是不足为忧的。其四,”逆淘汰“现象大概可归为三种:一是自然性逆淘汰,这是由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所引发的;二是遗传性逆淘汰,是人口系统长久地自我封闭,导致通婚圈缩小,出生人口素质呈现结构性下降的趋势。三是社会性的逆淘汰,这是指由于社会发育不良,教育卫生条件落后,导致对人口健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产生威胁甚至对某些人群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研究人口素质问题的过程中,笔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了开放人口系统的重要性。事实上,要遏止人口素质的逆淘汰,促进人口素质的现代化,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使人口系统走向开放。人口流迁使得人口正淘汰的机制力量变得强大起来,使区域人口成为开放系统。人口流迁对人口系统的现代化是绝对必要的,但人口流迁也应当有个度,这个”度“包括向度和量度。
篇15: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一
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一)
”人口素质“是多学科研究的对象。从中西比较来看,对人口素质或者说对人口质量问题的关注可以说是中国人口学和人口问题研究的一大特色。在西方人口学说史上,对人口素质问题的关注向来较少,如著名人口学家豪塞和邓肯于1959年为”人口学“下定义时,”经过审慎考虑“,还是删去了有关人口”质量“的内容。早期的代表人物有法国学者阿。朗德里(A.Landry),他在发表于1949年的《人口概论》中曾区分过”量的人口学“和”质的人口学“,并认为后者以人类生理、智能、伦理、优生学的资质为研究对象。法国著名人口学家阿。索维(A.Sauvy )在初版于1952年的名作《人口通论》中也曾以一章的篇幅讨论了西方人口学家向来不予关注的人口素质问题。他在第21章中分析了有关质量人口学的几个问题,如优生问题、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的关系问题、智力遗传问题、各民族差别问题及安乐死问题等。索维还区分了优生学和环境学,在他看来,两者的研究目的都在于改进人类的质量,不过前者是通过遗传,后者则是通过改变环境。现代西方学者对人口素质的讨论最著名当首推从经济学角度对人口质量进行探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口质量就是人力资本,舒尔茨的&q uot;人口质量经济学”早已成为人口经济学中的一门显学。但与其说这是人口学的研究,不如说是经济学的探讨。
首先要指出的是,“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并无本质区别而只是表述不同的概念,在使用频率上后者高些而已。1987年中旬,受国家教委委托,“中国人口素质研讨会”在杭州召开。关于“人口质量” 和“人口素质”是不是同一概念,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二者完全相同,不必区别使用;另一种认为,从逻辑分层的角度看,二者是有差别的,因而需要区别使用。因为人口质量涵义较人口素质更广泛,它是与人口数量相对称的概念。人口素质则是人口某一特征或标志的概括,如文化素质、身体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等,它们的总和构成人口质量,单独的某一素质概念没有对称的概念”(邵昱)。1991年12月,受国家教委委托,“中国人口素质(生活质量)问题科学研讨会”在京举办,但在这次会议上,似乎更多的学者认为“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是同一个概念”(“中国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课题组1992)。
朱国宏认为:人口质量、人口素质和人口品质均相当于英文中的Population Quality一词,其所指是同一的,至于使用哪一术语,一来与时代背景有关,二来与研究者的偏好有关。人口素质一词的普遍作用,可能与人们对质量与素质的不同理解有关,质量可通用于任何事物的质的一面,而素质似乎只能用于人类方面(朱国宏1994)。穆光宗则认为:从严格的意义来讲,两者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这就是所谓的人口质量是相对于人口数量和就人口的总体而言的,而人口素质则是指人口质量的某一个方面,比如健康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穆光宗)。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使用“人口素质”的说法,这可能是90年代显著区别于80年代的一大特色。回溯国内近来对人口素质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大致可以分出几个方面来回顾和评述:
一、对“人口素质”涵义的探讨
中国人口学者认为,“人口素质”是一个具有多义性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朱国宏1998)。也就是说,“人口素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视野里可能有着不同的规定。“人口素质”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理论问题是70年代初中国人口学复兴以来众多学者关注的一大热点,至今依然见仁见智,未有定论。
过去,虽然像社会学家陈达、经济学家马寅初等学者也十分重视人口质量问题,但似乎一直没有尝试对人口质量的内涵作出界定。对人口质量内涵和外延的讨论曾经是70~80年代中国人口学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对人口质量较早给出定义的可能是北京大学的张纯元教授,他在著名的《人口理论教程》一书中定义如下:“人口质量是人本身具有的认识、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集中反映70年代初到80年代中期中国人口科学研究成果的《人口学词典》也持相同看法,并进一步将“人口质量”的含义概括为“反映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的范畴。亦称人口素质”。张纯元的定义虽然很有影响、并广被引用,但也并非没有争议。几乎与此同时,梁中堂教授等在《人口素质论》一书中就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他们认为人口质量是人口所具有的各种构成的总和。这一定义与前苏联学者的定义相同,如巴兹德勒夫认为人口质量是人口构成体系的总和。他所说的人口构成包括年龄性别构成、人口健康状况构成、业务技术熟练程度构成、教育水平构成和社会阶级构成等。
这种从结构的角度来定义人口素质的做法应当说是给人启迪的。虽然“人口”与“人”的关系如同森林和树木一样的密切,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从现象上看,人口是个人数量的集合;从本质上看,人口是个人关系的聚合”(阎海琴1992),但毕竟“人口素质”不同于“人的素质”。“人口”范畴和“人”的概念的两个最大区别:一在总量,二在结构。系统论的观点早就告诉我们,结构决定功能。也就是说,一定的人口结构决定了某一个人口所具备的功能。这种种“功能”自然能够很好地反映出人口的“素质”或者说“质量”。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完全可以说,人口的结构就是人口的素质。无视人口总量的和结构的特点来谈所谓的“人口素质”或“人口质量”很容易与一般意义上的“人的素质”相混淆。事至今日,仍有一些同志振振有辞地在“人”的层面上做“人口素质”和 “人口质量”的文章,这当然是似是而非、大谬不然的。兰州大学西北人口研究所的李景毅曾经很独特地认为: “人口素质”和“人口质量”之概念内涵明显相别,各有所指。前者说的是一个人与生俱来自带的属于先天本有的 “东西”,泛指“人”这一特殊“材料”的物性“质地”,如生理机能、固有心性、潜在智慧、气质特点。后者说的则是一个人通过后天自觉地努力多获得的“东西”,其实也就是“人”对其“素质”在社会化过程中进行加工再塑使之改善发展的实际水平,如文化程度、道德观念、信仰追求、工作能力,如此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实可以将“人口素质”视为人本之“源”,或比作生命价值再造的“基础”,而将“人口质量”视为人本之“流”,或比作是自我发展的人为“建筑”(李景毅1997)。在另一篇文章中,李景毅(1997)又谈到:人口质量的本质实为一个人所具有的作用于社会的人力,就其具体存在而言,往往表现为潜力、储力、显力三种方式,而且三者互依相长,并以其统一的拥挤构成共同体现人口质量的实际水平。他显然将“人口素质”或“人口质量”与“人的素质”或 “人的质量”相混淆,将重点做在“素质”和“质量”的差别上,却忽视了一个最大的前提:这就是如何看待“人口&
quot;与”人“的关系。实际上,这是将”人口素质“看作是先天遗传的禀赋,而将”人口质量“看作是后天养育的状态。然而,这种看似有些道理的观点却忽视了一个最大的问题:无论”人口“与”人“关系多么密切,毕竟是两个有很大差异的概念。倘若前提错了,推论也就可想而知。诚然,在中文中”素质“和”质量“可以有所区别,但英文中却是源出一词,即”Population Quality“,对此又作何种解释?
到了90年代,一些学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阎海琴(1992)曾经指出:在人口学中,人与人口两个概念的混淆是导致人口质量难以确定的原因之一。目前人口理论界所讨论的”三要素“或”两要素“’论,其实几乎没有脱离开从人的素质出发研究人口质量的模式,研究的出发点大多是从人的素质延展开来的。谭琳则主张拓展 ”人口质量“概念,她认为应该从系统的观点思考人口质量。广义的人口质量应不仅仅涵盖一定时空中人口系统中个体素质的总和,而且包含个体素质的整合和互动。因此,从广义上认识人口质量,首先要区分个体的人的素质和总体的人口质量的差别。人口质量不是个人素质的简单加总或任何形式的加权和,而是个人素质的有机组合,具有系统性即整体性、组织性和动态变化的特征。
这两位学者的思考都是很有价值的,但当时没有引起学术界应有的关注。其实早在80年代中期,郑祯诚对”人口“与”人“的关系就有了清晰、深刻的阐述。首先,他区分了”一般人口“与”具体人口“。作为一般、抽象的人口,只应该有”一些最简单的规定“,而不应该加上种种只适用于具体的、特殊的人口的一些历史规定性。其次,他认为,人口质量是人口属性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人口属性具有二重性,即自然属性 ; :”生命“和社会属性 ; :”劳动“。他在1986年曾经指出:有的同志把人的概念混为人口的概念,把人性混为人口属性,把特殊人口混为一般人口,因此他们在论述人口质量时总要加进一些只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才产生,才具有的内容来作为一般人口质量的内涵。然而,由于中国人口学界真正的学术规范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因而非常正常、也非常必要的学术评论工作以及评论中的学术承继始终不尽人意,所谓的学术研究常常处在低水平重复甚至思想倒退学术萎缩的窘境中。因为多年来国内学界对”人口“概念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已经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以致于到了20世纪末,一些有识之士还不得不旧话重提,来澄清”人口“的原意以及与”人“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郭志刚(1998)认为:人口是一个抽象,原义上是统计学的概念,代表人类群体在定量方面的属性。最一般的”人口“只是人的数量抽象,不区分阶级,没有社会属性规定性。本质上的规定性是生存着的人的集合,其实这是生物性的人的集合。据此,他反对把”人口“看作是”可持续发展“中心的观点,同时还反对”人口是社会生活的主体“ 的传统看法。不过,笔者以为:看到”抽象人口“并不够,还应当看到”具体人口“,因此,看到”人口“与”人“ 的区别并不够,还应当看到两者的联系;进而从统计学角度界定人口也还不够,还应当从社会学角度来观察”人口“。否则就会像马克思曾经所说的:人口就变成了一个混沌的表象、一个数字的堆积、一个没有意义的抽象。总之,人口的属性是双重的,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
阎海琴认为:个体的人与人口之间有一个”差“的概念。这个”差“抽象地说,就是所迸发出的人口聚合力;具体地说,便是人口各种构成。显然,个人素质水平或者构成人口总体的个人素质的平均水平,决不等于或者决不代表人口质量的高低。相反亦然。之所以如此,就因为”差“的概念存在。单个的个体是无所谓”聚合力“和构成的。认识了这一点,人口质量的概念和内涵也就比较容易确定了。即从总体来讲,人口质量包括各种人口结构和人口聚合力两大方面。人口结构不但包括人口的自然结构(为了延续人口的.存在和发展),还应包括人口的社会结构(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的地域结构(为了认识、利用、改造自然)。人口的聚合力包括人的一致性、纪律性以及改造和认识实世界的共同能力。简言之,即指一种集体的力量。这里,人口结构与人口聚合力是相辅相成的。谭琳的看法与阎海琴的观点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在学术承继上关系可能是微弱的,这也恰好说明了学术性的综述和评论是多么重要。
笔者认为,他们能够看到个人之间、人群之间”聚合力“或者说”互动力“的存在和作用,并以此来界定”人口素质“或”人口质量“,称得上是理论上的一个突破。阎海琴提出的那个”差“的概念是相当重要的,事实上,直到今天仍有很多人在用”人的素质“替代着”人口素质“,混淆着这两个虽然联系密切但也有重大区别的概念,究其原因就在于根本就没有看到这个”差“的存在。总之,对于真正人口学意义上的人口素质来说,坚持系统、结构和互动的观点是绝对必要的。我们或许可以说,所谓的人口素质或者说人口质量,就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口的结构和组合状态所展现的各种社会功能和影响力。较高的人口素质和人口质量,一般总是具有较为合理的结构和组合,同时也会产生较强的社会功能和较为积极的影响力。
从人口素质的外延来看,主要是”三要素“和”二要素“之争。传统的”三要素“论认为,人口素质包括了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这三个方面;并认为身体素质事实人口质量的自然条件和基础,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是人口质量的中心。以张纯元(1998)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人口的身体素质“是指发育是否健全、智力是否完好、体力大小、体质强弱、耐力的持久状况、动作的敏捷程度等。一般的常用性指标有:平均身高、体重、胸围以及平均增长速度、相对的平均体力和耐力水平、呆残低能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婴儿死亡率、总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等。”人口的文化科学素质“是指一个人口群体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水平、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等。一般的常用性指标有:在校大学生占总人口的比重、知识分子占总人口的比例、文盲率等。”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是指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其中包括人生观、道德观、思想品质和传统习惯。直接或间接进行衡量的指标主要有:忠诚的爱国者占总人口的比重、尊老爱幼者占总人口的比重、模范遵守公共秩序者占总人口的比重、吸毒者占总人口的比重、青少年犯罪率及刑事犯罪率等。 p>
另一种也产生过影响的”三要素“论则认为,”素质“即”潜能“,包括生理潜能和心理潜能;就人口素质的内在结构来看,包括了身体素质、智力素质和非智力素质或简称心理素质(穆光宗1989;许金声1991)。之所以用 ”智力素质“代替”文化科学素质“,是因为文盲人口虽然可能缺乏文化科学方面的素养,但决不会缺乏一定的智力发展水
平;换句话讲,”文化科学素质“的说法无法测度很大一部分在文化科学教育之外的人口。至于”非智力素质“也是相对理智、客观的看法,比”思想道德素质“的说法更为中性,也更具可比性。
第三种”三要素“论认为,人口综合素质不是个单项素质相加之和,而是各单项素质在人的活动过程中有机组合构成的一个动力整体。具体来说,”人口综合素质“是人口之”动力素质“、”能力素质“和”伦理素质“的乘积。据盛少波(1992)的看法,只要影响着生命主体完成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可归类为”动力素质“,如需要、动机、理想、意志、兴趣、进取心等;举凡影响生命主体完成活动的可能性和效率的素质都可归类为”能力素质“,如体力、智力、精力、社交能力等;只要能在生命主体的心理结构中起行为准则的作用,控制主体倾向以某种相对稳定的方式从事活动,就可以归类为”伦理素质“,如道德、性格、世界观、态度或是国民性等等的心理特征。
”二要素“论则认为,”人口素质“只能由身体素质和文化科学素质组成。其理由是:如果把思想道德素质包括进去,由于缺乏统一的衡量尺度,就难以进行人口素质的国际比较;即便是泛人类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进行指标分类和量化也是很难解决的问题(陈剑1988:”中国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课题组1992)。
从目前的认识来看,无论是”三要素“论还是”二要素“论,在认识上似乎都没有完全摆脱将”人口素质“等同于”人的素质“的嫌疑。但退一步说,倘若考虑了结构性因素,似乎也并非不可取。毫无疑问,我们既要看到 ”人口素质“和”人的素质“的联系,又要看到两者的区别。所谓”人口素质“或”人口质量“也就是总量平均、系统有机和结构组合的意义上的”人的素质“。
二、人口素质的作用力和影响因素研究
”人口素质“为什么重要?这里涉及了”人口素质“之作用力和功效问题的研究。80年代人口学界在理论上探讨”人口素质“的含义和重要性的同时,已经有一些学者转向实证性研究,开始将”人口素质“问题与”脱贫致富“ 问题相联系。作为80年代初期一项有影响的研究,王小强、白南风(1986)两位学者曾经提出发人深省的假说:人的素质差是所谓”落后“概念的本质规定,”人的素质“或者说”人口素质“被看作是贫困、落后的决定性因素。许多后续研究都是以此为基础的。笔者本人也对”人口素质“与”脱贫致富“的关系进行过细致的研究,结论是:人口素质低或差本身既是广义贫困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狭义贫困(经济贫困或物质贫困)的一个重要根源。具体来看,首先,健康素质好不一定就能脱贫致富,但健康素质差到一定程度以致于影响了对劳动和生活的参与,则会明显地成为脱贫致富的阻力;换言之,健康状况对脱贫致富的负效应要大于正效应。其次,贫困的本质规定是一种恶性循环,是经济贫困和文化贫困的共生、物质贫困和精神贫困的交织。作为脱贫致富的非经济障碍,文化贫困和精神贫困是比物质贫困更深重、更长期、也更难克服的特殊贫困问题。所谓文化贫困,是指人口的文化素质低所产生的一种特殊贫困问题,即教育的贫困,如缺乏理性、视界狭小、目光短浅等;而精神贫困则是指人口的心理素质弱所产生的一种无形贫困现象,即心态的贫困,如人穷志短、内心空虚、只求温饱等。再次,人口素质的改善程度本身应视为脱贫致富系统工程新的、重要的标准。或者说”素质脱贫“是我们的本质目标,文化脱贫和精神脱贫必须摆上议事日程(穆光宗1989)。
到了90年代,人口学界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还有对我国22个省区23个贫困县的一份实证研究。张纯元等的研究结论是:人口因素从多方面制约着贫困县的脱贫致富进程,但低素质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比过多人口数量的制约作用更大;发展教育、提高人口素质是贫困县脱贫致富的基础工程,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则是贫困县脱贫致富的根本手段。这一结论再一次在理论上证实了各界人士早已达成的一个共识,”治穷先治愚“的经验就早已被基层社区组织所认同并付诸实施。
有较多的研究者谈到了”文化素质“在控制人口和发展经济中的作用。杨耀臣(1993)的研究曾经得出一个结论:人口再生产的长势直接受人口教育水平的强烈反作用。也就是说,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降低生育率,事实上这也早已被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所证实,特别是育龄妇女的文化程度与生育率的高度负相关这一点尤为突出并广为人知。这是因为受过良好教育的育龄妇女一般更具备”经济人“的理性,更能冷静、客观地对待生育的成本和效用,因而也就更能作出符合时代潮流的生育决策,她们往往更看重生育的质量,也不能不考虑生育的机会成本,更乐意在生养孩子和个人发展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在杨耀臣(1994)的另一项研究中,他强调了教育的经济价值,他通过定量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今天只要拿出400 多亿元投入到普及9 年义务教育,后人口数量可望减少6000 万,全民文化程度的起点为初中毕业;还清原先增设的教育经费,还可获得年利1700亿元以上。重要的或许不是这诱人的数字,而是分析所展示的道理即教育投资是”一本万利“的投资行为,而且是早投资、早得益的大好事。正如笔者近年来一直坚持的观点:人的建设是最基本的建设,人的投资是最重要的投资,人的发展是最关键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中国要实现人力资本依托型的经济增长(康晓光1995;张朝尊,吴光炳,高玉喜1996)。鲁迅先生早年说得好:人立尔后万事举。发轫于20世纪中叶的人力资本理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到了80年代,西方新兴的四要素经济增长理论更是把知识看作是经济增长最为重要的因素来对待(穆光宗)。这些都是发人深省的。
篇16: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三
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三)
四、人口素质存量测度的研究
从现有的研究看,南京大学人口所已故的马淑鸾教授可能是国内最早采用PQLI(直译为”生活的物质质量“或 ”物质生活质量“,移译为”生命素质指数“或”人口素质指数“)来测度人口素质存量的人口学家。马淑鸾根据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进行计算并与国外比较,结论是:1982年中国的PQLI为77,印度为43,美国为94;而且 1982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生命素质指数在全国的排序与其人均GNP 的排序基本一致(马淑鸾1986)。王俊改等对1982~1990年中国人口生命素质指数的变化进行了时序比较,结论是:1990年中国的PQLI为83;从区域差别看,PQLI达到80以上的高素质人口占了全国总人口的81.24%,PQLI在60~80之间的中等素质人口占了全国总人口的18.57%,唯独西藏只有51,属于低素质人口。并且再一次发现PQLI与人均GNP 存在着较为密切的正相关关系(王俊改,谢韦克),即人口素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函数,二者同时也相辅相成。笔者本人也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对1990年的PQLI值进行了国际比较,结论是:世界平均为65,发达国家为94,欠发达国家为53,中国约为80,印度为57. 结合人均GNP 来看中国人口素质的综合发展水平,至少在现象的层面上可以认为中国人口素质的发展水平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穆光宗,许金声1991;朱国宏1994)对这种怪异的现象主要有二种解释:一种认为,上述的 ”超前“现象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人口素质潜能转化率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较低;换言之,中国的人力资源还有待于更充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这似乎与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事实是吻合的(穆光宗1996)。另一种认为,”超前“可能是一种假象(冯立天1992)。
虽然PQLI方法有很多优点,如3 项指标达到较高水平是人们的普遍愿望,3 项指标具有泛人类色彩并反映的是 ”产出“的情况,能够较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人口的福利状况,计算比较简单方便等;但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这种方法有不少的局限性:首先,在PQLI的3 个构成指标中有2 个是反映健康状况的,而只有1 个是反映教育状况的;仅用识字率来反映发展中国家人口对文化的需求似乎太粗;仅从健康和识字两个方面来反映发展中国家人口的生活质量显然又过于简单等。据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办法,用”0 岁平均预期寿命“这一指标来代替婴儿死亡率和1 岁预期寿命,用”2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来代替识字率(冯立天,1992)。还有的学者用 ”25岁以上人口受过中等教育以上人口的比重“来代替识字率,并用实际数据进行检验,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朱国宏1994)。
也有一些学者另劈蹊径,用新创造的指数来衡量中国人口素质的存量。首都经贸大学人口所陈再华(1992)利用模糊数学方法来处理各因素指标,利用模糊隶属函数使各因素指标成为无量纲指标,并且具有横向可比性,建立了人口素质综合评价模型。结果发现:无论是综合来看还是分因素来看,中国人口素质都是呈递增的趋势。从结构来看,问题主要出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区域之间的差异也主要在这些方面。陈再华的方法一个最大的缺陷是过于复杂,不利于推广。南京大学人口所夏海勇(1992)也提出了一种”人口素质综合指数“,他考虑了人口结构因素,但舍去了思想道德方面的内容,最终他选择了9 个指标来构造”人口素质综合指数“,即平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总和生育率、男性成人识字率、女性成人识字率、受过高等教育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城市人口比重、15~64岁人口所占比重。计算方法是借助于系统聚类分析等方法,组成一套评价指标体系的取值阵,求得基点数据,并进行同度量处理,再计算出”人口素质综合指数“,从而获得评价概念。根据作者自己的评价,此方法效果较好,反映面广、灵敏度高等。但主要问题还? 欠椒ú还患虮悖?焕?谕乒恪4送猓?本┥缁峥蒲г荷缁嵫??斫鹕??991)和江苏计生委陈友华等(1998)也探讨和提出过”人口素质指数“。
由于人口素质本身是相当复杂的现象,试图用一种方法就揭示清楚是不太可能的。综合上述,笔者以为:PQLI 方法的生命力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国内的一些探讨还没有达成共识,还没有一种新指标可以替代PQLI的位置。因此,继续探求新指数无疑必要,但需要提醒的一点是,要注意数据的易得性和操作的便利性。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改进 PQLI方法使之更加实用和准确比较现实。
五、人口素质问题的理论探讨
1992年,刘铮教授重提”人口现代化“,在人口学界和实际部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人口现代化“的框架中,”人口素质的现代化“被摆上了关键的位置(刘铮1992;穆光宗1995,1999;陈友华1998)。目前,国内提的 ”三优系统工程“正是实施”人口素质的现代化“的具体措施,所谓三优,是指优生、优育、优教。
为了从整体的角度来把握”人口素质“问题,笔者于1991年上半年撰文提出了”人口素质木桶理论“。与此同时,北京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许金声也提出了相似的理论。所谓”人口素质木桶理论“是从科学哲学常讲的”水桶现象“中获得启发的,即一个水桶的容量受制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假定水桶的周边是参差不齐的`话。笔者认为,人口素质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人口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分属两个层面的。也就是说,一是人口素质存量水平的高低问题,二是人口素质潜能开发水平的高低或转化程度的大小问题。中国人口素质的”短板效应“主要表现在非智力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只有建立正确评价人才和合理开发人力资源的社会经济机制,中国才能塑造不断克服”短板效应“的机制,让人口素质潜能不断喷发出来。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人口质量投资唯有相辅相成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人口质量投资则大致包括了优生优育投资、文化教育投资、健康卫生投资和环境(生态环境、劳动环境和生活环境)优化投资。
参考文献
陈剑。1988. 人口素质概论。辽宁人民出版社
陈剑。1992. 确实存在逆淘汰现象。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陈谊。1998. 城乡人口的生育率差异与人口素质 ; ;对人口文化素质逆淘汰的实证分析。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硕士毕业论文
陈友华。1988. 关于人口现代化几个问题的理论探讨。人口研究,(6 )
戴星翼。1992. 逆淘汰是一场虚惊。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邓小平。199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冯立天主编。1992. 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高玉喜。1996. 中国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投资与经济增长。管理世界(5 )
郭志刚。1998. 人口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 ;关于人口定义的反思。南方人口,(3 )
侯东民。1992. 人口控制与人口素质逆淘汰。科技导报,(8 )
侯东民。1993. 对我国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讨论的几点看法。社会学研究,(2 )
胡纪泽。1986. 要懂一点优生学。书林,(4 )
解思忠。1997. 国民素质忧思录。作家出版社
康晓光。1995. 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理论。广西人民出版社
孔宪铎。1998. 科教兴国:春雷?甘雨?。中国国情国力,(12)
李景毅。1997. 人口素质和人口质量并非同义反复。西北人口,(2 )
李景毅。1997. 人口质量的静态表现形式。中国人口科学,(1 )
梁中堂等著。1985. 人口素质论。山西人民出版社
刘长茂。1990. 锲而不舍自成机杼 ;记张纯元教授。南方人口,(1 )
刘铮。1992. 人口现代化与优先发展教育。人口研究,(2 )
刘铮主编。1985. 人口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铮主编。1986. 人口学词典。人民出版社
马淑鸾。1986. 我国人口生命素质指数比较分析。人口研究,(3 )
穆光宗。 1997.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生育率下降的代价问题。开放时代,(114 )
穆光宗。1988. 人口素质与中国现代化。人民日报海外版,(11.4)
穆光宗。1989. 贫困人口与人口贫困 ; ;再谈提高人口素质。人民日报海外版,(3.21)
穆光宗。1989. 人口素质新论。人口研究,(3 )
穆光宗。1990. 人口控制的质量观。人口研究,(4 )
穆光宗。1991. 论中国人口的质量控制。社会学研究,(3 )
穆光宗。1991. 论中国人口的质量控制。社会学研究,(3 )
穆光宗。1991. 人口素质木桶理论探析。科技导报,(8 )
穆光宗。1991. 人口素质指数刍议。人口动态,(5 )
穆光宗。1992. 人口素质与脱贫致富的关系。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穆光宗。1994. 中国的未来交给谁 ; ;独生子女问题的紧急报告。工人出版社
穆光宗。1995. 低生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 )
穆光宗。1995. 对我国人口现代化的一项探索。科技导报,(12)
穆光宗。1995. 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民素质问题。科技导报,(6 )
穆光宗。1995. 人口老龄化和人口自然逆淘汰。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秋季卷)
穆光宗。1996. 计划生育对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效果分析。人口与经济,(6 )
穆光宗。1996. 中国人口
素质问题。转变中的中国人口与发展总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
穆光宗。1997. 人口发展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西北人口,(1 ~2 )
穆光宗。1997. 人口流迁与人口现代化:系统科学的视野。人口与经济,(4 )
穆光宗。1999. 复兴之大计:科教兴国战略。复兴中国 ; ;中共第三代对中国现代化的新追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穆光宗等。1998. 中国人口的现状和对策。清华大学出版社
潘光旦编译。1981. 优生原理。天津人民出版社
潘纪一主编。1990. 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口素质。百家出版社
钱信忠。1986. 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大众医学,(9 )
邵昱。1988. 提高人口素质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 ;中国人口素质研讨会主要观点综述。财经科学,(2 )
盛少波。1992. 人口素质的整体动力观。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苏苹,侯东民编著。1994. 优生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孙兢新。1998. 提高中国人口科学文化素质问题探讨。南方人口,(4 )
谭琳。1996. 我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人口质量问题探析。人口学刊,(3 )
[ 前苏联] 瓦连捷伊主编。 1981.人口学体系(中文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俊改,谢韦克。1997. 我国不同时期人口生命素质指数比较分析。南方人口,(1 )
王小强,白南风。1986. 富饶的贫困。四川人民出版社
邬沧萍主编。1996. 转变中的中国人口与发展总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
吴光炳1996. 改善人力资源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6 )
许金声。1991. 人口素质与经济发展。人口研究,(4 )
延希宁。1986. 国外衡量人口质量的指标和方法。人口研究,(2 )
阎海。1992. 重论人口质量。贵州社会科学,(4 )
阎海琴。1992. 重论人口质量。贵州社会科学,(4 )
杨耀臣。1993. 浅析人口数量与人口教育水平的相关性。中国人口科学,(5 )
杨耀臣。1994. 论普及教育在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中国人口科学,(6 )
张朝尊。1996. 积极推动人力资本依托型经济增长。人民日报,(10.26 )
张纯元。1988. 提高人口质量是实现”四化“的重要条件。中国人口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张纯元主编。1996. 消除贫困的人口对策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赵功民。1992. 遗传学与社会。辽宁人民出版社
郑祯诚。1986. 论人口范畴和人口属性。社会科学评论,(1 )
中国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课题组。1992. 中国人口素质(生活质量)问题科学研讨会会议综述。人口与经济,(4 )
中国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课题组中国人口素质(生活质量)问题科学研讨会会议综述。1992. 人口与经济,(4 )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可持续发展课题组。1995. 提高国民素质,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日报,(8.2 )
周孝正。1991. 论人口素质的逆淘汰。社会学研究,(3 )
朱国宏。1988. 人口素质的人口学意义。西北人口,(2 )
朱国宏。1994. 人口质量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
[ 美] 朱利安。林肯。西蒙著,黄江南、朱嘉明编译。1985. 没有极限的增长(英文原名The Ultimate Resource)。四川人民出版社
相关文献
; □ 陈卫孟向京: 中国人口容量与适度人口问题研究
□ 于学军: 中国人口生育问题研究综述
□ 杨云彦: 中国人口迁移与城市化问题研究
□ 集体合作: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
□ 杜卫华: 民族地区人口与生态经济发展初探
□ 课题组: 农牧交错带人口承载能力胁迫理论与对策研究
□ 穆光宗陈卫: 中国的人口转变:历程、特点和成因
□ 穆光宗: ”适度人口思想“的反思和评论
□ 白冰冰: 中国城镇人口统计数据整合研究
□ 周运清: 都市农民的二次分化与社会分层研究
□ 吴忠民: 城市居民的社会流动--来自山东省五城市的调查
□ 魏津生: 中国大城市的贫困人口问题研究
□ 黄荣清: 中国人口死亡问题研究
□ 张纯元: 中国人口政策演变历程
□ 李成瑞: ”大跃进“引起的人口变动
□ 张孝直: 当代中国户口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 何清涟程晓农: 中华民族的创口:人口压力
□ 项飚: 传统与新社会空间的生成:--一个中国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历史
□ 项飚: 开放下的聚合--对北京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研究
□ 曹新: 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研究
篇17: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三
中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三)
四、人口素质存量测度的研究
从现有的研究看,南京大学人口所已故的马淑鸾教授可能是国内最早采用PQLI(直译为”生活的物质质量“或 ”物质生活质量“,移译为”生命素质指数“或”人口素质指数“)来测度人口素质存量的人口学家。马淑鸾根据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进行计算并与国外比较,结论是:1982年中国的PQLI为77,印度为43,美国为94;而且 1982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生命素质指数在全国的排序与其人均GNP 的排序基本一致(马淑鸾1986)。王俊改等对1982~1990年中国人口生命素质指数的变化进行了时序比较,结论是:1990年中国的PQLI为83;从区域差别看,PQLI达到80以上的高素质人口占了全国总人口的81.24%,PQLI在60~80之间的中等素质人口占了全国总人口的18.57%,唯独西藏只有51,属于低素质人口。并且再一次发现PQLI与人均GNP 存在着较为密切的正相关关系(王俊改,谢韦克1997),即人口素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函数,二者同时也相辅相成。笔者本人也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对1990年的PQLI值进行了国际比较,结论是:世界平均为65,发达国家为94,欠发达国家为53,中国约为80,印度为57. 结合人均GNP 来看中国人口素质的综合发展水平,至少在现象的层面上可以认为中国人口素质的发展水平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穆光宗,许金声1991;朱国宏1994)对这种怪异的现象主要有二种解释:一种认为,上述的 ”超前“现象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人口素质潜能转化率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较低;换言之,中国的人力资源还有待于更充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这似乎与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事实是吻合的(穆光宗1996)。另一种认为,”超前“可能是一种假象(冯立天1992)。
虽然PQLI方法有很多优点,如3 项指标达到较高水平是人们的普遍愿望,3 项指标具有泛人类色彩并反映的是 ”产出“的情况,能够较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人口的福利状况,计算比较简单方便等;但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这种方法有不少的局限性:首先,在PQLI的3 个构成指标中有2 个是反映健康状况的,而只有1 个是反映教育状况的;仅用识字率来反映发展中国家人口对文化的需求似乎太粗;仅从健康和识字两个方面来反映发展中国家人口的生活质量显然又过于简单等。据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办法,用”0 岁平均预期寿命“这一指标来代替婴儿死亡率和1 岁预期寿命,用”2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来代替识字率(冯立天,1992)。还有的学者用 ”25岁以上人口受过中等教育以上人口的比重“来代替识字率,并用实际数据进行检验,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朱国宏1994)。
也有一些学者另劈蹊径,用新创造的指数来衡量中国人口素质的存量。首都经贸大学人口所陈再华(1992)利用模糊数学方法来处理各因素指标,利用模糊隶属函数使各因素指标成为无量纲指标,并且具有横向可比性,建立了人口素质综合评价模型。结果发现:无论是综合来看还是分因素来看,中国人口素质都是呈递增的趋势。从结构来看,问题主要出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区域之间的差异也主要在这些方面。陈再华的方法一个最大的缺陷是过于复杂,不利于推广。南京大学人口所夏海勇(1992)也提出了一种”人口素质综合指数“,他考虑了人口结构因素,但舍去了思想道德方面的内容,最终他选择了9 个指标来构造”人口素质综合指数",即平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总和生育率、男性成人识字率、女
[1] [2] [3] [4] [5]
★建立制度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