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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时间:2022-11-15 09:45:0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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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篇1: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摘要】,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进行了修订;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研究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以及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务重组;分析;影响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夸大清偿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条件,并突出清偿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清偿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清偿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进账,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进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进账价值”。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公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进和用度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清偿务重组利得可以计进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进),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二、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进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进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进当期损益。    (一)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由于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由于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治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用度,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本钱。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恰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进步资产利用率。

(二)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预备金,损失预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本钱。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用度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进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进步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进步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进步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假如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活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2: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1、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5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4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4)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1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1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2、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1)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1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2)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1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3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1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3:中美债务重组准则评析论文

中美债务重组准则评析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所处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产生了诸如关联交易、产权变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商品期货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和交易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经济活动。本文拟就当前常见的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问题,就我国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6月公布,修订),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7年6月发布的第1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债务人和债权人关于困境中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by Debtors and Creditors forTroubled Debt Restructuring)中有关定义、公允价值和重组损益报告等内容进行评析。

一、债务重组定义之评析

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APB Opinion No.26,“Early Extinguishment ofDebt”)。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与APBOpinion 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范围)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美国,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债权)。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美国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第15号公告要窄些。

应该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准则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债务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原债务重组准则适用范围过窄,因此,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是否发生困难,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作出让步。这就大大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二、公允价值应用之评析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都普遍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次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鉴于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知识经济、人力资本、金融衍生工具等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或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价值,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制定原债务重组准则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首次在会计准则中提出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确认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时采用公允价值;并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说,在会计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既是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改革的一大进步,也是提高我国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程中又跨出了重要一步。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资产及其类似资产的市价信息有时难以获得;此外,考虑到目前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及可靠估计资产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和选择适当贴现率方面的困难,因此,采用现值尚不现实。正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果滥用公允价值,反而会引起会计信息更大的失真。因此,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尽量回避使用公允价值,而代之以广泛采用账面价值。只在第十条作为多项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标准时使用公允价值。

但是,如果说,债务人是出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而采用其账面价值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不得已而为之,尚有情可原;但要求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这无论是从会计理论角度,还是从逻辑上都很难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会计要素应当在符合: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四条标准以及符合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认。因此,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角度看,上述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的。再从会计要素计量的角度看,计量问题是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它是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决定的,上述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不符合任何一种会计计量属性,因为债务重组不同于非货币性交易,在重组过程中,双方并不一定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也就是说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exchangeoutput value),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exchangeinput value)。因此,以其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极为不妥。

当然,准则的制定必然有一定的根据。首先,是会计对称性(accounting symmetry)问题,即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同债务人应用同样原则,债务人不确认转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也就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其次,新老准则在其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都强调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同意修改债务条件(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权人在重组业务中起主导地位,因此,按照财务会计理论中经济后果说(e c o n o m i cconsequences),如果要求债权人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立即确认为损失,很可能因其降低重组期间会计利润,而伤害债权人管理当局经济利润,如减少预计红利或违反债务契约,而遭到其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达成。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仍是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三、重组损益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之评析

在美国制定债务重组准则时关于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确认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将付出昂贵的代价,容易受会计师主观判断的影响,另外,在损益表上确认同一项重组债务的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的意义不大。因此,他们主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全部确认为重组损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转让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对于评价和传递关于企业的有用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在债务重组中转让的某些资产(如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而另一些资产(如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往往低于其账面价值,所以,只有采用公允价值,才能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将企业持有某些资产的升值或贬值的有用信息充分地反映出来,间接向市场传递关于公司资产质量的有用信息。因此,他们主张,将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财产转让损益,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美国FASB接受了后一种观点。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

关于重组损益的报告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其包含在当期损益表中;二是作为递延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三是作为缴入资本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美国FASB在制定准则时,考虑到重组过程中的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对信息使用者有信息含量,因此,赞成第一种观点,即在损益表中分别列示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债务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1)累计债务重组收益及相关所得税金额;(2)本期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累计财产转让损益;(3)每股累计税后债务重组收益。我国在制定债务重组准则(原准则)时,全面借鉴了美国作法,即要求债务人、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并将此利得或损失包括在当期损益计算中。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初衷。

然而,在实施中我们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同美国相比,中国的经济环境在很多方面有不同。

首先,两国所有制形式不同,美国基本上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大多数重组企业间,均为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彼此之间产权极为明晰。因此,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多为市场化行为,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收回债权,以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债务重组过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出的让步是经过反复思考,讨价还价而最终作出的最低限度的让步。而我国目前以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制后上市,很多债务重组业务发生在母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企业之间,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许多国有企业在同其上市子公司债务重组过程中慷国家之慨,无原则地作出让步,“帮助”上市子公司“提升”利润,以达到配股及格线,或是摘掉ST、PT的帽子。因此,如果允许企业通过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收益(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无疑是为企业通过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左右市场提供了方便之门。

其次,两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美国资本市场经历百年历史,经过不断的监管与规范,资本市场已发育得相当成熟。据美国资本市场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已接近半强式效率。也就是美国大多数投资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财务知识或是借助财务分析师的帮助和多年投资理财方向的经验,能够对企业来自不同方面的收益和收益的可持续性及质量作出理性的评价,并依此作出正确的决策。我国资本市场从建立至今只有短短十余年历史,虽然得到迅猛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是否达到弱式效率尚有疑问。也就是说,我国中小投资者尚不能自觉分辨公司陈报利润的来源和质量,而是机械地对其数量作出反应。这样,上市公司就有可能通过债务重组业务来操纵利润进而达到操控市场的目的。这样,如果允许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收益,势必会误导不谙财务知识和报表分析的中小投资者。

最后,众所周知,美国是各类信息系统十分先进的发达国家,便捷的信息系统为其以合理成本取得各类资产公允价值提供了可能,也就为企业债务重组时正确运用公允价值合理区别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提供了可能。然而,我国目前各类资产的价格信息系统尚不完备,这为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时采集公允价值和正确运用公允价值合理区分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带来了困难,并易受主观判断的影响。

综上所述,尽管债务重组业务中利用公允价值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存在信息含量,然而权衡利弊,在我国的债务重组中采用公允价值确认收益的时机并未成熟。因此,新准则中回避了公允价值计量,而代之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并禁止在重组业务中确认收益,而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同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这充分体现了准则制定者限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苦用心。

篇4:小议新债务重组准则论文

小议新债务重组准则论文

摘 要:1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修改偿债条件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时需不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本文就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现值

19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 ),并于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极大地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

1、新旧准则的比较

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这就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与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一致的,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范围扩大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债务的账面价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除了旧准则中的“延长债务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减少债务利息或免去应付未付利息”之外,还增加了“延长债务期限、延长债务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这也体现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并不一定要作出让步的特点。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旧准则中,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转让的资产价值或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均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中。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因此,新准则中对这点进行了修改,规定债务人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转让的资产价值或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债务人就不可能通过债务重组获取巨额利润,粉饰会计报表。如郑百文重组案中,债权人信达公司与债务人郑百文在重组协议中免除了其1。5亿元的债务。若按旧准则,1。5亿元则可全部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将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误导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于是财政部明令郑百文不能将1。5亿元确认为收益。按新准则规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这样一来,郑百文将得不到任何重组收益。此外,旧准则中,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只会产生重组收益,不会发生损失,因此不必做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除了债权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有正常情况下的债务重组,所以债务人有可能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发生的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和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的计量。旧准则中,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都按公允价值入账,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然而,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是否真的“公允”还值得怀疑,这对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于是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修改。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因而不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公允价值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计量方法,只在债权人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时作为标准数使用。

二、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债务重组准则的几点主要变化看,新的准则将使投资者知悉质量更高的会计信息,了解上市公司更真实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本身的债务重组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规范,着眼于改善经营状况的真实重组将取代报表重组。但在新的准则中,仍然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1、虚列资产,使会计报表不真实。债务重组准则修改后,债务重组的范围扩大了,不再仅仅局限于债权人必须让步。但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绝大多数债权人都是作出了让步的,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是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则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的`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价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若期末债权人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债务重组损失,而并非资产减值损失。把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资产减值损失中,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易使投资者及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误解。

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却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能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实际上是同一种会计业务,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3、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例如,债权人可能通过与债务人的协议,将正常的债务重组变为附加条件的债务重组,它可能附带条件,要求债务人购买自己的产品,这样债权人不仅能够减少实际的让步损失,还能使减少的这部分损失正当的变为账面利润,而债务人也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了好处,达到双赢的目的。

4、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新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新准则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然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让步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30000元,到期时甲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将债务金额减记至00元,并延期两年,年利率为当时市场利率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甲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为200000*(1+9%*2)=236000元,大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甲企业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230000元,则债权人乙企业实际上发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按准则规定却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3、对新准则的建议

1、恢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主席理事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后来经过协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10月正式制定了这方面的准则。时至今日,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十几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修改会计准则,放弃好的计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所以,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2、引入现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和我国台湾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都强调了债权人作出让步,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笔者认为,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前面所举的例子,乙企业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发生了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这也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在此引入现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刘冬荣、吴炎太 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研究 财务与会计导刊:(5)

(2)金静红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分析 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11) (3)王竹泉 对债务重组准则的一点建议 财会月刊:2001(8)

(4)胡汇杰 公允价值会计在相关准则中的应用浅析 财会月刊:2001(12)

(5)莫云、罗勇 小议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财会月刊:2001(14)

(6)姚晖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的差异分析 财会月刊:2001(14)

(7)吴波、常青 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财会月刊:(1)

篇5: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现值

[论文摘要]: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以20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为依据探讨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准则问题。

一、债务重组定义

国际上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从总体来讲反映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广义的债务重组,一种是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新准则[3]把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

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恢复为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年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1998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让步”的判断标准不同,1998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做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指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的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将其定义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恢复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①公允价值更能体现某一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正确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应分开核算,只有公允价值的运用才能清楚地将其区分开来。

恢复公允价值,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部分引入公允价值,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引用公允价值计量。

恢复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我国企业要开展世界贸易,就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能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新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几十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地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操作时能做到的只能是选择最接近公允价值的计量,尤其在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公平市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探求公允价值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这些都给公允价值计量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在日前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还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此进行利润调节和会计造假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目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目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年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这就需要修改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对当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的净利润项目中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会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净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4、结语

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是在2001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它更能反映现实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为其体,更其有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6:新旧准则差异分析论文

新旧准则差异分析论文

一、新旧会计准则之异同分析

(一)准则名称改变

原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新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准则将“会计差错更正”修订为“前期差错更正”。

(二)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并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

运用追溯调整法需要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运用追溯重述法需要确定前期差错的影响金额。如果这种影响无法合理确定,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也就无法进行。因此,新准则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就以前某一特定期间而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实际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并按规定执行。而且,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它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例如:年报中的收入为1100万元,在2006年10月发现多计收入100万元;在编制2006年年报时,应视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即20的年收入应改正为1000万元。

(三)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

原准则将会计差错分为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调整发现当期的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损益,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新准则将重大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增加了前期差错和追溯重述法的定义。前期重要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采用追溯重述法。确定前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新准则中,将舞弊产生的差错单独做了强调。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按原制度作为当期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例如: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价值100万元,货款未付。2006年年末财产清查时,盘盈设备一台,应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补提折旧。这种做法,比原制度将盘盈结果1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要合理得多。

(四)对披露要求更具体

新准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更为具体。例如,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原准则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新准则除要求披露以上这些内容外,还增加了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及无法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披露要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披露,没有区分非重大变更与重大变更,而是将它们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披露方式以同样的方法或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会计信息提供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笔者认为,对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充分、详细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对于非重大的变更,则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办法(重要性原则)。对于重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的'更正,应将其对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果由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的更正,使股东财富受到重大影响,股东应该更清楚地了解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新准则对重要的前期差错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重要的前期差错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直接调整相关的科目,若涉及损益的,则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准则对于如何界定前期差错是否重要,并没有清晰阐述。笔者建议,新准则可增加相关规定,如“重要的前期差错一般来说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准则是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仅指明了生效日期,而未专门提出衔接办法。新准则主体部分指出,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以追溯调整。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新准则由于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差异对企业权益、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

(一)会计政策变更

新准则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引起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因此,会计政策变更将直接影响期初的留存收益,使所有者权益出现变动。同时,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调整,将导致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例:某公司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电子设备,原价32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折旧法,6月25日,设备闲置,按照当时制度规定,该设备从7月份开始未计提折旧,1月1日,该公司开始执行新准则,按新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该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33%。税法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可以在固定资产清理时作为清理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而其计税基础大,两者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10%计提盈余公积,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计算累积影响数(单位:元)

2.20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1)调整累积影响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

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

贷:累计折旧30000

(2)调整由于净利润的减少而调减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0100×10%)2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0

3.调整会计报表项目

该公司应调整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20栏有关项目。对于资产负债表,应调整2004年年初数,即调减盈余公积201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809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元,调增累计折旧30000元。对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调增年管理费用30000元,调减200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8090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可见,会计估计变更不影响以前年度的权益和损益。如果变更仅在当期有效,那么其影响数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造成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变动;如果变更的影响持续到未来期间,则其影响数还要计入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四、延伸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IAS8)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还是存在以下差异

(一)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IAS8在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方面,规定了管理层应如何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尤其是在没有适用准则和解释公告的情况下管理层选择会计政策时应参照的文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其他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披露内容

IAS8要求披露尚未采用的已发布未生效的准则或解释公告将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三)关于重要性

IAS8对“重要性”进行了定义,从采用会计政策和更正差错角度阐述重要性的应用:

1.如果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主体的影响不重要,则主体不需要采用这些会计政策。

2.如果财务报表包含重大的差错,则这些财务报表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3.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在发现后批准发布的第1套财务报表中以追溯的方式予以更正;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篇7: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改革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核算,财政部曾于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的变化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

(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篇8:新债务重组的准则对利润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的准则对利润的影响

债务重组推行了新准则,然而这一新准则对利润将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篇论文吧。

导读: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准确。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利润操纵,新债务重组的准则对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债务重组,新准则,利润操纵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是一种旨在在化解债务危机,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合同关系,并对双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的技术规范。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然而,债务重组准则往往演变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节的“利器”,通过债务重组活动达到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1月1日首次在上市公司推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债务重组准则有了原则性变化。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准确,并且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隐患,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利润操纵隐患

(一)利用重组损益的确认来操纵利润

旧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使得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债务,不确认为当期损失,而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特别是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豁免,该收益交直接反映在其当期利润表中,使其账面业绩大幅度提升,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仍然有可能通过安排债务重组的期间来转移利润,比如在债务重组的前期可以对准备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多计提减准备,然后债务重组当期转回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实现将利润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转移到债务重组的期间。论文大全,利润操纵。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谋,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就可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二)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来操纵利润

新准则在非现金资产等业务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旧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从理论上讲,我国采用公允计算量,一是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二是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化程度偏低,难以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鉴证提供十分可靠的相关证据。大多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只来源于双方的协商,使得公允价值难以“公允”。在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计人员以职业判断来确认公允价值,增加了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实施中,公允价值往往成为企业控制利润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措助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来编制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第二,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受自身利益驱使滥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和会计造假。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第三,企业人为高估或低估所持有资产的`价值,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操纵企业利润。

(三)利用债务重组其他条款来操纵利润

比如以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在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并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须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责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论文大全,利润操纵。此条款的规定也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二、针对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债务重组法律法规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专门规范债务重组的规范,对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有重要意义。然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债务重组进行归置的法律法规,对债务重组事项涉及的法律方面规定分散在《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债务重组的专门法律,使其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双管齐下”,保证债务重组活动有序、有效地进行。一方面,从法的高度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增加了威慑力,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处罚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迫使企业管理者加强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制,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强化企业控制度的管理,提高企业各种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并采取措施弥补各种缺陷,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操纵成本。

(二)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利润操纵的管理和限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第一,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特别应警惕部分和授权对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特别应警惕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主体的经济操纵等违法行为,保证会计准则执行到位。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监管政策的实施中需全面考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第二,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监督的重要部分,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盈余质量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以职业谨慎态度进行审计工作,对于濒临亏损、亏损的上调公司存在的异常波动的营运资金项目及异常的应计收益项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另一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首先水平,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使其能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第三,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内部控制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保证会计监督到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从三方面进行改进:其一,需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提高其地位,增强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其能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能。其二,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独立董事成员可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层级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并通过对比分析,对内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其三,需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管理者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篇9:试析对债务重组会记准则的探索论文

试析对债务重组会记准则的探索论文

摘要:本文就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采用账面价值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以及会计核算存在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

1.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可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很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然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如在判断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价标准,却采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务重组条件下,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2.采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务重组会计的合理性。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量的货币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准则把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导致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同时,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即债权人与承担了公允价值引人条件下理应在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

3.采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务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人了窘境。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由于未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应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情况,其会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不利于真实地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对解决企业间债务的拖欠问题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债务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饮鸡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愈加陷人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难以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加长了货币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损失。

2.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使债务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务压力,债权人可加强巩固与债务人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债务方企业的未来收益。但这种方式会使债权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计上难以确认和计量。

二、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一)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1.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人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人“递延损益”,并分期转人以后各期。对于债务转人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

2.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人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人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人“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二)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有时,采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人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人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三)加强债务重组中的税收管理

对于债务重组的涉税行为,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如具有盈利的债权人企业,与作为关联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的重组损失减少了利润总额,少交了所得税;而债务人把重组收益计人了资本公积,并未增加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却增大了企业资本。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完全可能根据避税需要,随意相互重组,从而使关联企业既增大资本又少交了所得税。因而,笔者建议:

1.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以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税前利润,逃避所得税;对债务人的重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2.各级税务部门应认识到债务重组行为对实现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对企业合理的债务重组应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遏制一些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以避税为目的的随意重组行为。

3.加快《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政策的协调性,使债务重组行为有法可依。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重组行为,并提高纳税意识。

篇10: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债务重组案例分析论文

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债务重组案例分析论文

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是国家公路网主骨架沪蓉国道主干线在湖北境内跨越长江的一座特大型悬索桥,是交通部和湖北省“九五”交通重点工程,也是宜昌主城区跨越长江南北的重要通道。项目批准概算为89475万元,于2月10日开工建设,国家投入项目资本金21489万元,9月19日建成通车投入试营运,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

宜昌大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以外的67986万元全部依靠公司自筹,项目贷款金额大导致公司财务费用负担沉重,由于周边公路网没有同时建成,导致通车时收入较低等原因,使宜昌大桥通车后就收不抵息、入不敷出,只能靠新增银行贷款来维持,从9月19日正式通车至“十五”期末平均每年亏损近5000万元,负债总额高达10.58亿元。

“十一五”期,宜昌大桥公司通过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全部清收过去外欠投资款,处理遗留问题;艰难筹资债务重组减少负债使公司发生了巨大变化,与“十五”期相比,“十一五”期平均每年减亏3500万元,“十一五”期末公司负债总额降为8.38亿元,其中艰难筹资债务重组这项工作为公司一次性就减少债务本金1亿元。

一、事件形成原因

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三峡分行有存量贷款2.85亿元,由于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自开始对宜昌大桥公司贷款进行坏账剥备处理,并于下半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所以将其对宜昌大桥公司2.85亿元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宜昌大桥公司原中国银行2.85亿元贷款的债权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多次催促宜昌大桥公司偿还本息,为了更好地消化此笔债务,宜昌大桥公司随后派专人多次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磋商。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形成

宜昌大桥公司首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相关政策进行了积极了解。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可以对收购的不良贷款进行重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的性质,和有别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处理政策,为宜昌大桥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回购并减免部分债权提供了可能性。

宜昌大桥公司通过努力摸清情况,知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53.50%的比例收购宜昌大桥公司在中行的2.85亿元贷款,若宜昌大桥公司偿还金额超过此比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可以实现收益。为此,宜昌大桥公司将与资产管理公司谈判的重点放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此笔不良资产的成本及预期收益上,以达到宜昌大桥公司减免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取得预期收益的双赢结果。宜昌大桥公司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局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多次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艰苦谈判,终于在5月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初步达成2.85亿元债务重组方案,即宜昌大桥公司新增银行贷款1.85亿元,一次性偿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置换2.85亿元债务本金,从而减少债务1亿元。

三、艰难融资实现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方案形成后,宜昌大桥公司依靠自有资金根据不可能实现重组,为此,就需要新增贷款赎回债权。自205月份以来,宜昌大桥公司先后多次与宜昌市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融资事宜进行了洽谈和协商。由于宜昌大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云集支行有3.4亿元存量贷款于5月开始陆续到期,宜昌大桥公司面临着债务重组得到豁免的'机遇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而工商银行也面临3.4亿元贷款可能由于不能按期还本而形成不良的风险;

同时,工商银行可用固定资产支持融资贷款新政策一揽子解决工商银行存量贷款置换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重组的问题,所以与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云集支行关于融资事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贷款审批流程复杂,需要落实的前提条件很多,宜昌大桥公司与工商银行进行多次协商,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努力,跑武汉、上北京,多次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请示汇报,通过艰苦的努力,在宜昌市政府、省交通厅、市交通局的大力支持下,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于206月21日全部得到落实,工商银行于年6月30日对宜昌大桥公司办理期限的融资贷款5.37亿元,宜昌大桥公司用3.4亿元置换在工商银行原存量贷款,用1.87亿元赎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85亿元债权和支付利息1200万元,顺利完成融资债务重组工作。

四、完成融资债务重组的重大意义

此次融资债务重组工作的实施,对宜昌大桥公司意义重大:一是置换了原在工行将于2010年6月开始陆续到期的存量贷款3.4亿元,避免了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二是顺利实施债务重组,实现债务重组收入1.07亿元;

三是减少债务本金1亿元,并每年减少财务费用600万元,优化企业财务状况;四是解除了中行三峡分行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相关的大桥宾馆房屋抵押和宜昌大桥收费权质押,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篇11: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论文

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论文

一、引言

租赁会计泛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我国于20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涉及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会计作了明确要求。该准则与同时期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的规定保持实质趋同,对规范和促进我国租赁业务尤其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无论是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是IAS17在运用层面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从承租人角度看,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业务却没有纳入财务报表内反映,只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为表外项目说明来反映,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获得决策所需的承租人相关租赁财务信息。据《世界租赁年鉴》数据,全球新签租赁合同金额达8000亿美元;而按现行IAS17,这些租赁合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绝大多数没有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表内反映。美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与现行IAS17在主要会计原则要求方面具有一致性。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在美上市公司预计有1.25万亿美元表外未折现经营租赁金额,而这些租赁金额就其交易实质,大多数应纳入表内反映,而不是游离在表外。这说明全球资本市场中关于承租人租赁义务(责任)的财务信息既不全面也缺乏透明度,从而表明必须加快对现行IAS17变革的步伐。

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联合公布了一份意在修订IAS17的讨论稿;2010年8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204月,再次发布修订过的(ED)。相对而言,关于IAS17修订后的意见征询和磋商比其他项目要复杂,过程也较长,各方关注度也较强。直到3月,IASB才履行完了必经程序,修订后的IAS17涉及的`主要原则基本确定下来。按IASB计划,修订后的IAS17于面世。

二、变革

相对于现行IAS17,修订后的IAS17在厘清租赁概念的基础上,对承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按照修订后的IAS17,租赁被界定为一项合同,该合同赋予客户(即承租人)在特定时间段使用某项资产的权利,同时要求客户支付一定对价。从实务操作看,当客户控制了一项可辨认资产的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客户在特定时间段有权单独使用该资产,且能够决定如何使用),则说明客户能够控制该可辨认资产。这也同时要求,如果某项合同是“混合”合同(即兼含租赁和服务成分),那么应当将租赁成分分拆出来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修订后的IAS17对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改变重大,概括讲,就是引入了单一使用权(Right of Use,ROU)模式。在ROU模式下,除非特殊情况,承租人应将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财务状况表内确认。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对于小额互不关联的资产租赁(如笔记本电脑、办公家具等的租赁)和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较为简化的会计处理(着重要求承租人在附注中披露,这相当于现行IAS17对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要求)。按现行IAS17要求,承租人应在租用开始日先判断所发生的租赁业务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再根据判断结果对号入座进行会计处理。从偏好上分析,承租人通常不愿将租赁业务分类为融资租赁。那样的话,会导致财务指标“不太好看”,且相关会计处理也较为复杂。在ROU模式下,承租人无须先作这样的判断,而是将所发生的租赁业务视作购买了一项使用权资产(ROU资产)来处理(不包括对小额租赁和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选择采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情形);对于所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承租人将其作为非金融资产处理,而对相应所确认的负债则作为金融负债处理。

举例来说:H公司上市公司签订了3年期租赁合同,承诺根据合同于每年末按以下方式支付年租金:第1年10000万元,第2年1万元,第3年1400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不考虑影响租赁负债的因素(如租赁期满时的购买选择权、租用开始曰前后对出租人的支付、出租人给予的奖励性支付、初始直接成本等),也不考虑税收因素。ROU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33000万元(采用承租人新增借款利率4.2357。为折现率对租赁负债总额36000万元折现得出的结果)。承租人之所以用新增借款利率,系其租赁内含利率难以获得。对ROU资产,承租人拟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基于这些资料,承租人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租赁开始曰,承租人确认ROU资产和相关负债:

借:ROU资产   33000

贷:租赁负债 33000

第1年末确认租赁负债利息(333000x4.235%,四舍五入):

借:利息费用 1398

贷:租赁负债  1398

第1年末销售ROU资产:

借:摊销费用  11000

贷:ROU资产  11000

第1年末确认租金支付:

借:租赁负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结果概括如表1所示:

由此例可看出,按修订后的IAS17,除非承租人对小额租赁和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选择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相关的费用均将纳入表内反映。一直以来投资者、监管者等相关方对承租人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各种质疑,将随着修订后的IAS17实施而逐步释解。对于出租人,修订后的IAS17没有提出实质性调整。

三、影晌

修订后的IAS17对承租人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变革所形成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一,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看,可更清楚地了解承租人租赁业务的财务信息。按现行IAS17,承租人发生的租赁业务可能由于能够“合理规避”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表现为“规则”导向,给承租人“合理规避”提供了较大空间),而仅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由此形成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全面完整也缺乏透明度从而“质量”不高。而按修订后的IAS17,因为不再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曰作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类判断,而是统一要求纳入表内反映(如选择采用简化处理方法对小额租赁和期限短于12个月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则属例外),从而不再可能有“漏网之鱼”。这样的话,以上缺陷就可较好地得到修正。

第二,从承租人角度看,租赁业务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更趋真实。承租人现在作为表外项目处理的重大租赁项目,如按修订后的IAS17处理,将会导致相关重大资产和负债在财务状况表内得以确认。这将直接导致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比率的重大变化甚至反转。此外,按修订后的IAS17,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曰所确认资产在租赁期内的摊销速度,通常比相应租赁负债的减少速度要快,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这可能导致相关会计期期末股东权益的递减。相应的,对于承租人而言,修订后的IAS17—旦实施,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经营利润等与承租人业绩表现有关的重要财务指标,也可能发生变化。所有这些变化,对承租人将来进行租赁业务决策安排,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或许不再采用租赁方单位:万元式取得资产,而是选择通过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资产。再者,如果承租人本身是金融机构,由于需要符合监管资本要求,也可能会在进行租赁业务决策时不得不考虑修订后的IAS17产生的潜在影响。

第三,从出租人角度看,虽然修订后的IAS17没有对其出租业务会计处理作重大调整,甚至可以说基本维持“老版本”,但深刻的影响可能表现在出租人租赁业务本身是否能顺利开展。这可能要求出租人在进行租赁合同设计时,有必要评估修订后的IAS17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第四,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角度看,修订后的IAS17引入的单一使用权模式就其技术而言相对不太复杂,也好理解,但对承租人财务指标、投资者投资决策、市场监管者监管要求、出租人租赁业务幵展等方面的影响却重大且深远,因而在下一步修订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时,可能在协调各方立场上值得多花时间。IASB和FASB的经验值得我们汲取。

【参考文献】

〔1〕IASB.Project update:Definition of a Lease[A]..

篇12:试谈建筑工程管理的影响因素与应对方法分析论文

工程管理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建设过程,负责监督、指挥和协调各项基本要素。然而,国内很多建筑工程都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受到主客观因素直接影响,限制了管理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取长远发展,必须对工程管理进行完善。本文基于建筑工程管理重要作用,对工程管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应对方式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 建筑工程管理重要作用

在建筑施工中,工程管理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发挥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工程管理水平决定了企业信誉、综合效益与未来发展。工程建设中,需要具备良好的技术条件和装备,而这必须得到工程管理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建设存在一定特殊性与复杂性,作业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还存在很多交叉施工,这些都需要有效的工程管理来确保作业顺利进行,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根本目标[1]。

篇13:试谈建筑工程管理的影响因素与应对方法分析论文

2.1 主观因素

2.1.1 材料质量

材料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节能减排与使用功能等存在紧密联系,所以,材料质量的好坏会对工程管理造成直接影响。材料在入场以前,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可进场保存或使用,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应返厂处理,禁止进入现场。

2.1.2 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离不开机械设备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大力号召机械化施工的局势下,机械设备已经成为工程建设核心动力。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所选机械设备不合理,或自身存在缺陷,将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严重时,还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实践表明,在建筑建设中,合理应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可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人员劳动强度,还能更好的保障施工质量。但要注意,在实际管理中,机械设备管理也要消耗一定成本。

2.1.3 人为因素

人是建筑工程建设核心主体,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竣工验收中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对于工程管理人员而言,其自身管理技术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所有必须对人为因素给予足够认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2.2 客观因素

2.2.1 政府管控力度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政府管控力度非常重要,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编制相关规定、出台政策等职责,所以,政府指导性作用会对工程管理走向造成很大的影响。但在具体工作中,主管部门通常只关注日常指导,忽视了管理,导致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2]。

2.2.2 工程监理失效。

由于我国的政府监管机制起步相对较晚,并且还会受到监理单位方面的影响,使得监理机制的实际发展十分落后,在建筑工程当中,为对工程施以有效管控,监理方作为单独的工程参与方积极参与到项目建设,代表业主自身权益为其提供工程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对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质量与造价等实施综合管理。但在实际情况中,由很多施工企业运用非法手段私自拉拢监理单位,使其基本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2.2.3 环境安全要素

环境因素特有的不确定性,会对工程整体管理造成重要影响,特别是工程施工安全方面。比如,在工程建设中势必会产生一些粉尘,对工程周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与此同时,污水与固体废料也是建筑施工产物,如果在实际情况中没有进行有效处理,必然影响自然环境,并损害施工单位形象。基于此,在工程管理中,在关注质量的同时,切实做好环保工作。

篇14:试谈建筑工程管理的影响因素与应对方法分析论文

3.1 创新工程管理

3.1.1 理念创新

要实现工程管理创新,首先,应增进人才引进与培训意识,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管理思维,形成良好的创新意识。其次,施工单位必须运用战略性眼光对管理创新实施定位,并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创新活动的有效落实。最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创新方案,为管理创新活动的有序执行提供指导[3]。

3.1.2 组织机构创新

伴随建筑业及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尽管施工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做出很大贡献,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满足经济竞争提出的要求。比如,在以往的合同签订伴随经理部的解散而出现的责权不明现象,并且项目部过于关注自身利益,忽视了企业总体利益,对企业发展造成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项目部间保持的关系变得十分复杂,难以实现统一与协调的目标。由于存在以上实际问题,所以只能通过对组织机构的有效创新来进行有效改善。基于此,施工企业首先要对现有的组织机构进行完善,以此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3.1.3 技术创新

创新建筑工程管理技术,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借助全新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体系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只有对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进行创新,才能保证工程管理顺利实行,确保对于成本、质量及工期的控制,实现获取最大综合效益的'目标。此外,创新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还能为管理工作涉及到的体制创新与结构创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还是落实现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认识到技术创新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各项新技术的应用力度。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对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国家应出台辅助政策,保证现行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其二,通过新增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强制管理,同时明确具体的强制管理范围;其三,严格考核与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化与职业化,以此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3.3 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对于建筑工程的专业管理人员而言,其服务想要得到全面认可,需要具备足够的能力,一方面,要具备参与管理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工程设计、经济与合同等知识。就目前来看,满足以上要求的人才还很少,所以,加大力度培养出复合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在严格遵循动态平衡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劳动力实际需求,对潜在劳动力实施优化调配,利用云平台整合人力资源服务部分职能,以低成本方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生存环境,稳定企业发展,确保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

3.4 提升全体人员工程管理意识

在信息化时代,先进的管理方式与思想不断影响企业各项管理活动,由于有效的工程管理可以大幅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对投资效益实施改善,所以,必须强化先进管理方式的引入,而提升全体人员工程管理意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可采取职能培训等方式向管理人员灌输现代化管理知识,以此在提升他们专业能力的同时,形成更高的管理意识。

3.5 逐步完善安全管理

伴随工程管理技术日益发展,在具体管理中势必会用到很多全新的管理形式,而安全管理是保证这些管理形式发挥重要作用的基础。由于建筑工程工期相对较长,施工机械设备种类多样,加之人员结构错综复杂,使得实际施工中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所以企业必须对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进行完善 [4]。编制一套合理的安全管理体制,以有效调动全体人员安全意识,形成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在产生问题以后,应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此外,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知识库,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为事故预防和处理提供必要支持,知识库建立流程。

4 结语

建筑工程管理具有很高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要想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好工程管理,需认识到企业现阶段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工程建设中,合理应用工程管理,并保证管理质量,可有效提升企业综合效益,使企业长期保持良好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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