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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

时间:2022-10-08 08:46:30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浅论经济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本文共1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浅论经济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

篇1:浅论经济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

鸡西

158100)

(黑龙江工业学院,黑龙江

要:违约金和赔偿金同属于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两者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如果经济合同中

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能否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这些都是现实经济生活经常出现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经济合同;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金是双方自行预先约定的,适用条件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形。而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经济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经济合同的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从法条来看,一方面,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

二、赔偿金的性质

《经济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经济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金可分为约定的赔偿金、法定的赔偿金。约定的赔偿金即在经济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于损失的金额直接在经济合同中商定,而不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法定的赔偿金即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另外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联系、区别

约定的赔偿金与违约金容易相混淆。两者都是通过经济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带有补偿性的特点。区别在于,违约金还

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按照经济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30%。但约定的赔偿金在原理上是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

但司法实践中尴尬的是,约定的赔偿金根据目前的经济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制。很多情况下,约定赔偿金就是因为损失无法准确估算。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了赔偿金,而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守约方只要举证有实际损失,金额即可根据约定确定。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合同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于违约金的金额的限制及就“是否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举证责任往往落到守约方。守约方对约定的违约金还需要在主张时举证实际损失的金额,这无疑使得违约金的效用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那么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的确是不合理的,证据举到这个程度就行了。

四、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第一文库网并用的问题

有不少学者及司法从业者认为,两者不能并用。理由大致有二:一是目前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14条都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以此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用违约金的'高低来调整。二是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但是笔者认为,不论从原理上还是从经济合同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看,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理由如下:我国《经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守约方如果已经提出增加违约金的,就不能再主张损失赔偿。按照法学逻辑及经济合同公平的原则理解,如果守约方没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下转第182页)

作者简介:洪冬(1975-),男,籍贯:黑龙江省鸡西市,民族:汉,学历:本科,职称:副教授,工作单位:黑龙江工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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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第7期

注患者的健康管理,引入中医“治未病”的观点,患者就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疾病的治疗,更是为了愈后的控制与管理,促进自身的康复保健,防止慢性病复发。医护人员通过对患者的健康档案进行分析和研究,了解慢性病的特点、生活方式、心理等方面的问题,明确需要进行干预的人群以及干预的重点,全面了解所监控对象的生活方式的错误之处,对其进行科学的指导,如纠正不良行为,加强心理疏导等,使患者得到非常正规的康复治疗,增强患者的健康管理意识,提高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使慢性病患者认识到就医的目的不仅限于当前的治疗效果,而是坚持采用最正确的治疗方案,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降低疾病的复发率。

由于各地区医疗资(三)对医疗机构选择的影响。现如今,源水平的限制,不少有钱人即使是看小病都会选择到大医院就诊,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门可罗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使得“看病难”的问题更为凸显,这必然会影响到慢性病患者的就医时间和诊疗进度。相比大病的治疗,慢性病更重视的是长期的护理和调节,医生和患者的配合。

通过采用健康档案的方式对慢性病进行管理,很大程度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诊疗各个环节的有序性,进而使社区医院的工作效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患者不用通过复杂的就医流程选择人满为患的大医院,相反,社区医院往往控制管理本区域居民的健康档案,相比大型医院,其医护人员更为熟悉患者的病情,能更好地处理与本区域患者的关系,提供更为舒心的医疗服务。除此之外,居民健康档案的网络化管理打破了档案利用的时间、空间界限,能够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意味着在进行双向转诊时,将档案直接通过网络从社区转到医院的信息平台上,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如需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医院再将其档案通过网络转到社区,这样就可以使“社区一医院一社区”间的居民双向转诊成为现实。

责任医师通过(四)对遵医行为的影响。建立健康档案后,记录患者的饮食和运动情况、体检、药物治疗和心理辅导,追踪患者的身体功能和精神变化,及时掌握患者病情、服药依从性等情况,提醒和纠正患者的行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用药。此外,责任医师会定期对患者家人进行电话随访,询问病人家中

自我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医师、病人、家人等多方监督,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遵嘱用药等自我管理能力。

四、小结

由上述分析可得,居民健康档案政策的落实,能规范就医流程,提高社区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患者的就医意愿,改变其对社区医院的看法,加快居民双向转诊的实现。同时,增强患者的健康管理意识,使其逐渐重视慢性病治疗过程中的自我管理,改善其遵医行为。

当前,我国健康档案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规模,但由于现行的健康档案存在设计不合理、数据来源方式单一和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健康档案更多只是简单的录入和调用功能,无法满足开展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整体性、人性化、个体化和一体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从而造成目前在我国慢性病防控方面运用的不理想。此外,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患者可能担心自身健康信息的泄露而不愿意配合健康档案的建立,这也制约了我国电子健康档案的发展。因此,医改背景下,在建立标准化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加强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管理,将能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基础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卫生服务质量的提升,保证我国慢性病控制水平较大程度的提高。参考文献:

[1]黄煊,范启勇.电子健康档案对实现慢性病目标管理的作用[J].中华全科医学,,08:863-864.

[2]王元元,孙国梅,汪长如.电子健康档案对实现社区慢性病管理的应用[J].包头医学院学报,,03:115-116.

[3]孙兴玲.居民健康档案在慢性病防控中的应用效果[J].全科护理,2014,12:1104-1105.

[4]何相成,朱代华,张彦B,麦国丰,李顺英,韦凌云,李裕强.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的糖尿病管理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18:160-162.

[5]姚兆余,张娜.农村居民就医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基于苏北地区X镇的调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3:12-17.

[6]高启胜,任建萍.我国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的SWOT分析[J].健康研究,,06:433-436.

(上接第16页)

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应用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在判定适用违约的时候,应当一定程度彰显违约金的惩罚性和经济合同自由性,这才能维护经济合同的诚信底线,也不违背设计经济合同违约金的初衷。(上接第195页)

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182

参考文献:

[1]王利民.《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导下,商品生产者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篇2: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篇3: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什么不同?

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什么不同?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中约定。

篇4: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联系:它们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违约事实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因为如果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本案中胡先生与单位就其培训费用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合法的,但是不能约定两者同时适用;即使协议这样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归于无效。胡先生的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有此约定就遵照执行,而不问约定本身是否合法。

篇5: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并存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并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另外,以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后,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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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

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分析:两者的联系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合同一方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有违约事实。

两者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约定条款。

(2)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存在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劳动律师认为,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篇7:违约金与赔偿金不必同时付

在“新闻晨报・上海人才中高级才市”的现场咨询中,很多劳动者询问有关违约金的问题,对很多人来说,劳动合同里的违约金就像一枚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而很多企业也把设定违约金作为防止员工跳槽的“尚方宝剑”。因此,劳动者很有必要对违约金作个全面的了解。

徐小姐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一贯勤奋好学,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徐小姐决定攻读在职的MBA。经与公司协商后,公司同意为徐小姐支付5万元的学费,但是徐小姐必须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徐小姐在学习结束后服务期不满5年即离开公司,需按比例赔偿学费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为公司工作两年之后,某猎头公司找到了徐小姐,向她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徐小姐遂向公司提交了辞呈。

公司接到辞呈后,表示同意徐小姐的辞职申请,但要求徐小姐支付5万元学费的递减余额3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共7万元。虽然徐小姐知道自己提前解约要承担经济责任,但她认为公司的要求实在过分,公司支付了5万元学费,现在却要她赔偿7万元补偿。可是又不知道这服务期的违约金、赔偿金到底应该如何计算?

一、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本来是合同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于一般合同的违约金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再要求。一般合同的违约金可以自由约定,只要内容不违法。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违约金?

劳动者是通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维持生活的,因此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可能造成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三、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因此,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司法机构裁决违约金的数额。

四、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并存?

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的时候适用“从高原则”。

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如,服务期不满,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这就是说,赔偿金是可以逐年递减的。

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

五、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吗?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除法定的两种情况有效外,其他情况无效。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那么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设定是没有限制的。

六、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除劳动合同条例十七条规定的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外,就业协议中可以设定违约金。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因此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新版《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

来源:新闻晨报

篇8: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能否并用

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能否并用

一、违约金与强制履行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并用,囚此.其可与强制履行并用,此处专门讨论赔偿性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之实际违约情形而约定的,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但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否则使债权人获取双份利益。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0条所规定之情形,则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并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使债权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约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而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更换或重作,修理、更换、重作在效果上属于按约实际履行合同,只解决了合同给付本身的问题,并未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因此,《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根据该规定,在实际履行(修理、更换或重作)之外债权人有损失的,债务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而赔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与损失赔偿主旨相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履行请求权一并行使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而约定的,与不适当履行类似,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支付违约金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场合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在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强制履行之场合,最终所达到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债权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为前提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只要约定有效,从约定。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的经常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约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场合),但债权人起诉仅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不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人也没有异议,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较高,足以使债权人获得如合同实际履行其所能够取得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违约金的支付替代了债务履行。第二,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金是替代债务履行的,则其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惩罚性违约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能够并用,

赔偿性违约金又可区分为作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又称抵销性违约金)与作为总额的损失赔偿(又称为排他性违约金)。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抵销性违约金,若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这种立法例,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因此,《合同法》第 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排他性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目的本身就是对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两者指向同一损害,且作用也是相同的,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这里的迟延履行应指履行了债务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约定的,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实际履行。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则迟延履行转化为不履行,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由于债务人的违约形态实际上为不履行,则债权人应请求债务人赔偿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而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约定的,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债务人进行了修理、更换或重作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调整时的标准是采取补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损失;债务人未采取修理、更换、重作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应当是未采取补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如消费者从商店中购买一双皮鞋,几天后鞋面皮与鞋底处断开,消费者找商店,如果商店给予修理或换货,则消费者的损失为再回商店的路费损失,如果商店拒绝修理或换货,则消费者的损失为鞋本身的损失及路费损失。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约定的,除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否则,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未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在此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果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所指向的不是同一违约行为时,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二是违约金无论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均不能并用,债权人只能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之间择一请求)如当事人就瑕疵给付约定违约金后、因为出卖人交付瑕疵的货物中具有欺诈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此时,买受人只能请求适用一种责任。因为惩罚性赔偿己经超出了实际损害,如果在债务人承担了此种责任以后,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非违约方也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条款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效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

篇9: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我在大连某外企工作,和公司的合同为3年(8月1日 至 307月31日)。违约金为15000 每年5000元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

现在我要辞职,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1年少于2年的,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2年不满3年的,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

而我现在已经工作了1年零8个月,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我需要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我在想我们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按照月来计算,而且公司这样要求我们叫违约金是否合理?

在我们的合同上,仅仅就说了“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这么一条,而没有详细的解释,那么我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时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如何呢?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批年限为一年的合同,他们的违约金都是按照月来计算的。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

[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篇10: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 要:将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保证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事业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高校;经济合同;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合同作为连接市场交易主体间的重要纽带,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传统观念中以教书育人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三大功能逐渐被社会普遍认可后,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更加日益密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校更多的参与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的越来越活跃。经济合同作为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对经济合同的足够重视,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机制,导致出现经济问题时责任不明确,法律纠纷频频发生,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健康、安全与否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办事,有效地规避风险。然而很多高校由于对经济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把经济合同简单的理解为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一种书面记录而不注意保管,有时甚至碍于面子、人情等不签订任何书面交易凭据,或者只是抱着一种“走过场”的心态草率的签订经济合同[1]。这显然没有认识到合同与市场、合同法律、合同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潜在财务风险。

2.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首先,很多高校没有明确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确定缺乏统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2]。其次,经济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由于经济合同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经济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把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高校在经济活动中规避风险的要求。最后,缺乏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我国很多高校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网络,高校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来抓。因此,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由于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学校自身来承担。

3.经济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当前,部分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严谨,不严谨就是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准确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误解和产生歧义,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见。不能只讲正面,不讲反面,如果经济合同本身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很难处理,最危险的还是其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4.经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经济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别是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经济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监督,常常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单位视经济合同为儿戏,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签订后经济合同后,高兴就履约,不高兴就不履约[3]。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经济合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口头打个招呼或找个电话,草率了事。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单位高校,也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致使高校在经济方面受到很大损失。

二、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

1.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司法体系也越来越健全,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引。这就要求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多于复杂,涉及的条款众多,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我国的种类繁多的法律条款,这个时候聘任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处理意见,也可以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关建议。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高校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高校从传统的教书育人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统一制定具体的、明确的和切实可行的管理体系,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做好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最终,促使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成为学校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南和方针,并且为防范经济风险起到指导性作用。

3.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于国家来说,人才是强国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而对于高校来说,专业的技术人才,能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经济合同管理作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非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应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邀请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来校指导工作;定期举办专业培训及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其次,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特别需要引进一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专业性高级人才,为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4]。

4.严格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经济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能否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这是高校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的前提和保证。第一,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的关键,特别是组织审计、财务、招标以及合同起草单位等多部门领导进行交流和探讨并完成会签手续[5]。第二,需要负责经济合同起草和校对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细致审查,有效推进工作效率。

三、结语

总之,经济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高校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全过程、动态性、系统性的[6]。高校要确保经济合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保证高校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靳锋敏.高校强化经济合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实践研究[J].高教研究与实践,,(4):69-71.

[2] 魏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6):104.

[3] 国英.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190-192.

[4] 马贵繁,刘长安.简论经济合同 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EB/OL].豆丁网.

[5] 孟祥君.深化合同监管,促进社会和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40-42.

[6] 王惠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师,,(11):258-260.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11:在班级管理中鼓励与批评并用教学总结

这个学期我继续担任二(1)班的班主任工作,与一年级相比较,我对孩子们的了解更加深入了,这也是我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的一个基础,我希望能够通过一个学期的努力,让这个班级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当然,对于一个工作经验并不丰富的我来说,想把班级管理好就得多听,多学习,然后就是实践。通过向学校其他老师的学习,还有通过网络的学习,这个学期,我在班级管理中,采用了鼓励与批评并用,鼓励为主,批评为辅的方式。

下面是我在班级管理中,鼓励与批评并用的两个例子。希望大家批阅后能给出良好的建议,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用处。

首先,就是怎样在课堂上吸引住孩子们的注意力,提高孩子们举手回答问题的积极性。一堂课40分钟,如果能让大部分的孩子都集中注意力,抛出去的问题,大部分的孩子都愿意思考并且积极举手,我想这堂课就是有收获的。但是要真正能够做到并不是容易的事。这个学期我还是沿用上个学期的方法,只不过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改进。这个学期我从网上购买了小红旗的小贴,与上个学期的笑脸小贴相比较,孩子们更加喜欢,孩子只要回答正确一个问题就能获得一个小贴,获得五面小贴就能换一面带金边的小红旗,这个方法在我们班挺管用的,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孩子们上举手回答问题的积极性比较好。就连平时很少举手回答问题的翟家旺,董文博举手也比以前积极了。当然有鼓励,就得有批评,因为总会有个别调皮的`孩子在上课时开小差。我采用的办法是上课被我点名批评的孩子下课要罚抄作业。

然后,就是班干部的培养问题。班干部是老师的左右手,如果班干部在班级中发挥作用了,那班级管理的.工作就更好进行了。这个学期,我们班的班干部组成情况是:班长甄思宁,副班长刘凯华,数学课代表张子一,户梓沣,语文课代表于泓扬,王欣奕。组长每个小组一个,分别是刘凯华,甄思宁,王欣奕,刘天旭,张俊嘉,王琳,刘宇轩,普粮郁。这个学期开学初,班干部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个别组长不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我就想是不是哪出了问题呢?开学两个星期后,我就抽出一节课,表扬负责人的班干部,并且进行了物质的奖励,认真负责的班干部奖励一块橡皮,懒散不负责的班干部直接撤换,当时我撤换了几个小组长。过后,班干部的工作情况明显有所好转。接下来,我们会定期开一次班会,主要是奖励表现不错的班干部。现在我们班的班干部都起着良好的作用。

当然,在班级管理中,还有很多东西需要我去学习,去实践,希望在下个学期,这个班级能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篇12:在班级管理中鼓励与批评并用教学总结

在班级管理中鼓励与批评并用教学总结

这个学期我继续担任二(1)班的班主任工作,与一年级相比较,我对孩子们的了解更加深入了,这也是我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的一个基础,我希望能够通过一个学期的努力,让这个班级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当然,对于一个工作经验并不丰富的我来说,想把班级管理好就得多听,多学习,然后就是实践。通过向学校其他老师的学习,还有通过网络的学习,这个学期,我在班级管理中,采用了鼓励与批评并用,鼓励为主,批评为辅的方式。

下面是我在班级管理中,鼓励与批评并用的两个例子。希望大家批阅后能给出良好的建议,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用处。

首先,就是怎样在课堂上吸引住孩子们的注意力,提高孩子们举手回答问题的积极性。一堂课40分钟,如果能让大部分的孩子都集中注意力,抛出去的问题,大部分的孩子都愿意思考并且积极举手,我想这堂课就是有收获的。但是要真正能够做到并不是容易的事。这个学期我还是沿用上个学期的方法,只不过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改进。这个学期我从网上购买了小红旗的小贴,与上个学期的笑脸小贴相比较,孩子们更加喜欢,孩子只要回答正确一个问题就能获得一个小贴,获得五面小贴就能换一面带金边的小红旗,这个方法在我们班挺管用的,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孩子们上举手回答问题的积极性比较好。就连平时很少举手回答问题的翟家旺,董文博举手也比以前积极了。当然有鼓励,就得有批评,因为总会有个别调皮的孩子在上课时开小差。我采用的办法是上课被我点名批评的孩子下课要罚抄作业。

然后,就是班干部的培养问题。班干部是老师的左右手,如果班干部在班级中发挥作用了,那班级管理的.工作就更好进行了。这个学期,我们班的班干部组成情况是:班长甄思宁,副班长刘凯华,数学课代表张子一,户梓沣,语文课代表于泓扬,王欣奕。组长每个小组一个,分别是刘凯华,甄思宁,王欣奕,刘天旭,张俊嘉,王琳,刘宇轩,普粮郁。这个学期开学初,班干部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个别组长不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我就想是不是哪出了问题呢?开学两个星期后,我就抽出一节课,表扬负责人的班干部,并且进行了物质的奖励,认真负责的班干部奖励一块橡皮,懒散不负责的班干部直接撤换,当时我撤换了几个小组长。过后,班干部的工作情况明显有所好转。接下来,我们会定期开一次班会,主要是奖励表现不错的班干部。现在我们班的班干部都起着良好的作用。

当然,在班级管理中,还有很多东西需要我去学习,去实践,希望在下个学期,这个班级能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篇13:试析倾听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关于试析倾听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倾听作为教师与儿童心灵沟通的桥梁,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试析倾听中的问题与对策。但是,目前在幼儿园,很多教师不能有效地倾听儿童,如何在实践中形成教师倾听儿童的策略,发挥教师积极的教育作用,本文将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缺乏真诚的态度。导致了教师的虚假倾听

过渡活动.教师组织儿童背诵儿歌《小雪花》。“昨天,我们学了儿歌‘小雪花’.今天,我们一起来复习几遍,预备,开始‘小雪花’。”教师说完就把身子扭了过去,忙着准备下午活动的教案。儿歌背完了,童声戛然而止。教师慢慢地扭过身子,面无表情地看着孩子们说:“没有感情,现在大家再有感情地背一遍。预备。开始。”伴随着响亮的童声,老师又把自己的后背给了孩子们。

从表面上看,教师是在倾听儿童,实际上,教师始终处于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只是为了打发时间,等待吃饭。在打开一只耳朵接纳儿童声音的同时,却让它从另一只耳朵悄然流出。教师未能对儿童的声音进行任何思考,在行为上也就未能作出任何与倾听有关的改变。

真诚的态度是教师倾听儿童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真诚可以为师幼双方的交流创设一个温暖、亲切的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中,儿童可以自由地坦露自己的思想,以真实的面目与倾听者交流.在情感宣泄中发现和认识真正的自己。另一方面,教师真诚地倾听还可以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榜样,使儿童学会尊重与理解。比如,组织儿童诵读儿歌,教师就应该在儿童诵读之前,提出有关诵读的要求,如“要带有感情”。必要的时候,教师可以通过示范告诉儿童如何通过声调的起伏来表达自己对儿歌内容的理解:在儿童诵读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开放的姿态,如微微前倾的姿势、聚精会神的表情、蕴含温暖与支持的视线接触。来传递“我还在倾听,请你们继续说吧”的信息。同时,教师也可以巡视儿童,发现儿童注意力不集中时,及时加以纠正;当儿童背诵结束时,教师要对儿童的背诵情况加以总结,有针对性地指出优点与不足,便于儿童改正。真诚地倾听不是听而不闻、心不在焉或敷衍了事。而是专注地听、思考地听。在置人式共情倾听中,教师以真诚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到与儿童的交流中.在倾听儿童的同时,也为儿童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缺乏耐心。导致教师的错听

大班绘画教学活动中.老师问童童:“你画的是什么?”“我画的是动物园,这是小猴,这是大象,这是小朋友。这是爸爸、妈妈.这是……”童童在津津有味地为小朋友讲解自己的得意之作。“好啊.童童画的是爸爸、妈妈带童童到动物园去玩,玩得很高兴!”童童还想说.教师打断了他的话语。活动结束后.童童一直念叨说:“我画的不是和爸爸、妈妈去动物园,我是想让爸爸、妈妈告诉小朋友不要乱喂小猴子食品,这样不卫生,会把小猴子喂死的。”

错听是指教师对于幼儿声音的内涵和潜在意义未能准确把握,没有真正理解的倾听。在这种倾听中,教师要么将“不是”听成了“是”,要么未能听出这些声音中的象征意义,有的教师甚至在未能领会孩子所指的情况下就急忙打断他们的话语,凭自己的感觉加以指导。

由于缺乏耐心,教师只听到了孩子声音表面的意思,而对于孩子声音背后的含义,教师则根本没有理解,幼教之友《试析倾听中的问题与对策》。为了赶时间,教师在还没有完全理解童童语义的情况下,就凭着自己的感觉和经验,不等童童说完,就急于打断他的话语,替童童说出还没有来得及说出的话,而这些话并不是童童的本意。这种没有理解的倾听就是错听。

为了做到理解性倾听,教师在倾听中应该有目的地培养以下几方面的能力:第一,边听边推断的能力。儿童受身心发展水平的限制,语言表达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较差,在言语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词不达意,说话跑题或口吃等情况,这就需要教师耐心地听.边思考边听,从儿童的只言片语中推断出他们的真实的思想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为验证对儿童话语理解的正误,教师可以采用“释义”的技术。“释义”就是向说话者表示他的陈述对你有什么含义,即公开地说出自己对他人讲话的理解,以便有意地核对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教师可以问童童:“你星期天和爸爸、妈妈去动物园了?”“老师说的对吗?”以验证自己对儿童作品的理解。第二,边听边记的能力,即用文字把听到的话语迅速记录下来,以免出现错听和误听的现象。在不便于对儿童的话语当场作出评价时,为了过后进行总结,教师可以采取这种办法。第三,边听边明辨的能力,即教师在倾听儿童的过程中,在接收儿童发出信息的同时,进行准确分析,哪些是儿童的真实想法,哪些是儿童为了顺应教师而说出的话,哪些是儿童在说谎,哪些是儿童误把想像当成了现实。第四,边听边组合的能力,即教师对儿童不同的话语内容进行归类、组合,透过现象,探求本质,以求发现儿童真实的个性和儿童的差异。

为了使教师能正确地理解儿童,尤其是理解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儿童的真实想法,教师在倾听中还要注意听潜台词、听关键处、听弦外音。教师除了接收和分析儿童通过词语表达的内容外,还应密切关注其语言本身(如语音、速度、节奏、音调高低等等)的变化,即副语言表现,关注其体态动作,以推知不言之意和未尽之意。另外,对于儿童尚未表达清楚的语意,教师要学会抓住儿童表达的关键词语,如“可是”、“实际上”、“如果……我可能会”,及时地询问和商讨,引导对方把话说清楚。

有选择地反馈。导致了教师选择性倾听

新学期的第一次活动,教师问道:“小朋友又长大了一岁,你们想了解哪些新知识呢?说一说你们都喜欢什么呀?”孩子们争先恐后地发言。“我想开坦克.戴上驾驶员的帽子,还想知道虫子是怎么生长的?”“我想长大开汽车,还想干活、煮菜。”教师望了望窗外,说:小朋友,你们看外边的花漂亮吗?…‘漂亮!”孩子们异口同声地说。受到启发后。文文站了起来,“我想画各种漂亮的花。”刚刚马上接到:“我还想知道为什么花有那么多种颜色?”几个儿童也跟着说:“我也想知道……”见此情景.教师赶紧让孩子们举手表决:“都谁想了解有关花的颜色的知识?”孩子们纷纷举起了小手,教师说:“好,我们班有27个小朋友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从今天起我们就一起来研究‘颜色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什么作用’。”

反馈是教师在倾听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及时且恰当的反馈会使教育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在很多教育活动中,表面上看,教师在认真地倾听全体儿童,实际上。教师总是在有意识地选择与心中的标准答案相近、与预成方案相符的声音进行倾听、理解和反馈,其目的是为了严格地执行预定的教学计划,而对于那些与答案无关或相反的声音。教师要么只听不反馈,装作没听见,要么费尽口舌加以引导,其目的是要把儿童引到预设的轨道上来。正如上述案例.这次活动的目的是生成本学期的活动主题“奇妙的颜色”。在老师为孩子们提供了表达自己愿望的机会后,孩子们思维活跃、畅想联翩。但是.教师对儿童的畅想似乎并不感兴趣.她的关注点只集中在教学计划上,因此,对于孩子们发自内心但与教学答案不符的话语,教师仅仅是听到了而已.并没有做出任何反馈,教师一直在期待着下一个儿童能说出令教师为之一悦的话语,然后抓住时机进行反馈。在教师的“引导”下,期待的声音终于出现了。这种声音虽然与教师的答案一致,但是,既不是儿童的需要,也不符合儿童的兴趣。

反馈是倾听的终极目的。听而不答的倾听是无效的听,是做秀的听。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不仅要对那些与答案有关的话语进行反馈,与答案无关的话语也要反馈。因为那都表达了儿童的欲望,反映了儿童的情感。生成性教学就是来自于儿童的奇思妙想和教师的随机应变。针对上述案例.当儿童各种奇异的需求与教学计划冲突时,教师可以这样说:“小朋友的想法都很好,但是,这次我们先了解有关颜色的知识,以后老师会逐个满足你们的愿望,带你们去观看虫子的生长过程,了解飞机和坦克的构造.教你们做家务……”

篇14:对数函数中与二次函数的问题

对数函数中与二次函数有关的问题

教学目的:通过一些例题的讲解 , 对对数函数的性质、图象及二次函数的一些问题进行复习,使学生加深对函数的认识 , 能够对一些有难度的题进行分析。教学难点:复合函数中定义域及值域的求解。 换元后新变量的定义域的确定。教学过程:在前段时间中我们学习了对数函数和它们的一些性质 , 下面我们就先来复习一下有关知识 ( 点击性质 , 见幻灯片 2) 。 下面我们来做两道复习巩固题。 1. 求 的定义域。 (要求一个比较复杂的函数的定义域,首先要看清这个复杂函数是由哪几个简单函数构成的.在此是三个以十为底的对数函数,所以我们只要考虑其真数部分要大于0即可.由此可列出三个不等式.习惯上用大括号括起来,表示要同时满足.) 分析: x>0 0可以写成 lg1 ,而该函数为单调递增函数,由此可解出. 综上所述 x>10 。 2. 试比较 与 的大小。 对于一般的比较大小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函数的增减性来解决.这道题目显然也是通过此途径来解决.但是其给出的条件不是很明确,那么我们就只能先从对数函数本身的条件作为着手点. 解: 由这个条件,可以知道这个函数是单调递增的,即真数大的函数值就大. (请学生口述,屏幕显示.第三条可能不会考虑) 则有:当 x-1>3 即 x>4 时, > 当 01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选择B 好 , 我们来看一个一般问题 , 对于类似与上面这题的复合函数 的单调区间是怎样的. 该二次函数图象为一开口向上的抛物线。 若该抛物线与 x 轴有两个交点 若该抛物线与 x 轴只有一个交点 若该抛物线与 x 轴没有交点 若函数 的值域为一切实数 , 求实数 的取值范围。 按照通常的做法,要使函数有意义,必须有: 对一切实数 x 都成立 ,即 其实当 时, 可以看出 可见值域并非为 R ,说明上述解答有误。 要使函数 的值域为 R, 即要真数 取遍所有正数 , 故二次函数 的图象与 x 轴有交点 , 所以 , 得 或 。 故实数 a 的取值范围为 我们在考虑这类复合函数问题的时候 , 要仔细分析各函数的定义域和值域以及复合后的定义域和值域的.变化。 以上这两题中的二次函数是作为对数函数的一部分出现的 , 有的时候会和、反过来 , 对数函数作为二次函数的一部分出现 , 下面我们来看这么几道题。 若 , 且 , 求 的最值。 分析 : 既然是求 的最值 , 先对其整理 , 可得 : 而 。 这道题比较简单 , 但要注意对数的计算 , 在最后是通过配方求出最值的。 若 有两个小于 1 的正根 , 且 ,求实数 的取值范围。 分析 : 既然是对数函数 , 我们先不管后面的条件 , 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 即先化简函数方程。 则有 由于形式有点复杂 , 我们可以作个代换 , 在此 , 要注意 , 由于变量的代换 , 则其定义域也会随之改变 , 有 : x<1, 则 t<0 下面由学生回答如何利用韦达定理列出一系列的不等式 : 在此题中 , 注意换元后 , 其变量的定义域的变化。 若 恰有一个实根 , 求实数 的取值范围。 分析 : 这个式子中出现的对数函数和前面的有所不同 , 但我们首先做的工作就是把它化简 , 只是这里和前面有所不同。前面是把真数部分的乘除化开来 , 而在这里是把对数的加减合起来。先把它化简我们可以得到 : 这时出现了同底对数 , 但右边前面有 2, 所以我们可以怎么样 ? 我想把这个 2 除到左边去 , 一方面是为了提醒大家 , 左边的真数部分 2x 是大于 0 的 , 另一个作用我们下面会有用。于是我们得到了 : 下面就是分析方程 只有一个实数根的问题 如果在这里简单就认为把其平方得到一个二次函数 , 再令 即可的话 , 似乎总有点心有余悸 , 好象有问题。下面我介绍一种方法来具体研究。 我们可以把这个方程写成两个函数的形式 : 与 要求方程有一个实根 , 也就是说 , 这两个函数的图形有且仅有一个交点。 在下图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三种情况下 , 两个图只有一个交点。 于是我们可以列出式子 : 最后解得 : 在这里 , 我们充分利用了图形来解决根的问题。 备用题 : 为常数 , 试分析方程 的解的情况。 小节 : 第一组为复合函数中有关定义域、值域的问题。注意两点:一是复合函数单调性问题;另一个是整个函数的定义域的求解。 第二组为含有对数函数的复杂函数,通过换元可转化为二次函数进行解题。也注意两点:一是对数运算的熟练运用;另一个是二次函数中根的存在性分析。 在解决对数函数问题时,注意隐含的限制条件,对其定义域、值域要细致分析。教学后记:由于是多媒体授课 , 在题目运算较为复杂的时候 , 过程直接出现在屏幕上 , 使学生没有时间自己进行计算 , 今后的教学中应值得注意。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在班级管理中鼓励与批评并用教学总结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中日贸易中的问题与对策

品德与社会课堂教学中的问题

工作内容与合同不符有赔偿金吗?

社区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论文

多媒体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职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浅论经济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整理1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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