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芦柴棒修辞法的探析及启示论文,本文共3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1:芦柴棒修辞法的探析及启示论文
芦柴棒修辞法的探析及启示论文
摘 要:一些特殊的修辞现象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就《包身工》中的“‘芦柴棒’,去烧火!”这一修辞现象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修辞 借喻 借代
修辞对于语言的建构和美化起着重要作用,是作文和人际交流的重要手段,也是每个人必须掌握的一种能力。修辞学也一直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语文老师和学生们都对修辞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然而,也有一些特殊的修辞现象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下面,笔者就《包身工》中的一个修辞现象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中学教材的习题集里有这样一道题:……接着,又下命令似地高叫:“‘芦柴棒’,去烧火!妈的,还躺着,猪猡!”(《包身工》)文中称呼“芦柴棒”运用的修辞方法是什么?
A、借代B、拟物C、夸张D、比喻
习题集中给出的答案是D(比喻),而有的老师和很多学生却认为答案是A(借代),究竟是“比喻”恰当还是“借代”正确呢?
二、“借喻”论
我们语文老师们就这个问题翻阅资料、引经据典地进行了考证辨析,大多还是倾向“借喻”。其理由如下:
大学教材《现代汉语》(黄伯荣、廖序东主编)是这样说的:借喻和借代有相近的地方;借喻侧重“相似性”,借代侧重“相关性”;借喻可以改为明喻,借代则不能。很多的语文资料都持这种观点。
依据以上理论,“芦柴棒”可以改为明喻:那个十四五岁的小女孩瘦得像芦柴棒——把瘦小女孩比喻成芦柴棒。所以,“芦柴棒”名正言顺是“借喻”而不是“借代”。
三、“借代”论
也有一部分语文老师认为,这里的“芦柴棒”运用的修辞格应是“借代”最为恰当。理由如下:
杨春霖、刘帆主编的《汉语修辞艺术大辞典》对借代的解说中没有“借喻可以改为明喻,而借代则不能”这句话,却有“借喻着重在比方,借代则重在指称”这句话;而大学教材《现代汉语》(黄伯荣、廖序东主编)没有“借喻着重在比方,借代则重在指称”这句话,其它内容两者基本类似。
这部分老师认为,此题产生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借喻可以改为明喻,而借代则不能”、“借喻着重在比方,借代则重在指称”这两句话。用“借喻可以改为明喻,而借代则不能”来区别二者是不够科学准确的,因为借喻中明确指出“喻中有代”,“喻中有代”中的这个“代”就应是“代替”之意,即借喻可理解为是“特殊形式的借代”。而大学教材《现代汉语》(黄伯荣、廖序东主编)中的借代侧重“相关性”中的“侧重”的内涵,并没有完全排除“借代也可相似性”的思想,只是“侧重”而已。 所以,这部分老师认为,二者的差别不能用“能不能改为明喻”来考量,而应以“借喻着重在比方,借代则重在指称”作为一个重要标准。“‘芦柴棒’,去烧火!妈的,还躺着,猪猡!”其中的“芦柴棒”明显是侧重于指称“某人”,是一种代替作用,而不是侧重于打比方说她瘦。
四、笔者的意见
综上论述,结合对语言实践中的理解,笔者认为,借喻都有借代的意思,少数的借代有借喻的意思。所以,关于借喻与借代的`不同可表述为:借喻侧重“相似性”,借代侧重“相关性”;“借喻可以改为明喻,而绝大多数的借代则不能”,“借喻是喻中有代,但借喻着重在比方而不是代;借代则重在指称,少数借代也有喻之意”。
关于“芦柴棒”这个例子,笔者认为,《包身工》中的“芦柴棒”在文中的修辞法有两种:一种是比喻,象“他手脚瘦得像芦柴棒一样,于是大家就拿“芦柴棒”当了他的名字”,这里的芦柴棒就是比喻。一种是借代,“‘芦柴棒’,去烧火!妈的,还躺着,猪猡!”这个“芦柴棒”就是侧重借代的修辞。前一个例子中的“芦柴棒”重在类比,后一个例子中的“芦柴棒”重在代替,仔细比较就能看出比喻与借代的差异。不过,没前面的比喻为前提,后面的借代就难以成立,这也正是开头这个例题出现理解分歧的原因所在。
五、本题给我们的启示
1、中国的语言现象是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有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所以对其理解就会出现千人千理解的局面。这给我们的中学语文教育提出了一个方向:语文教育不能过分强调标准答案——而现在的语文教育却恰恰在这一点很普遍——扼杀了一部分学生个性的发展,这种局面一定要扭转到语文教育的本质上来。
2、语文教育工作者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更不能迷信权威、照本宣科,既要善于继承传统,又要勇于探索、锐意创新,否则,语文教育就会陷入困境,学生们也会在“死读书”、“读死书”中最后“读书死”。
3、中学语文教育要走向开放。语文本来就应该是一种大语文格局,而学校的语文教育却把其拘泥在一个小范围内,这与语文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相匹配的。我们要使语文真正走向生活、深入生命,使语文生动起来、丰满起来、有意义起来,而不是只在课堂上搞一些文字猜谜游戏。
篇2: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及启示论文
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及启示论文
[摘 要]我国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其产生原因有三,即经验哲学、贵族精神以及实用主义。由于我国盲目地引进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造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其解决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引进判例法。
[关键词]古代中国;判例法;启示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 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对此,曾任國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
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社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们纷纷颁行了成文法,判例法从主要法律渊源退居次要地位,但它仍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秦朝司吏断狱时,除律以外,可以适用“廷行事”,即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汉承秦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周礼秋官大司寇》载:“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与秦朝的“廷行事”相类似。不过,其种类更多,应用更广。汉朝的比分为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和辞讼比三类。据史书记载,汉代可以作比附的案例十分繁多。
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自此,例与法联系起来。北齐“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篇首”,称为名例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时期,法制比较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虽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断案,但控制较严,并且注意以成文法规范判例法,以免引例破敕、以例害律。
宋初颇重律、敕。神宗即位以后,实行变法图强,法律形式也发生变化,不仅编敕地位提高,而且例也得到发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代的例有两种,一为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另一为指挥,即尚书省及各部等官署下达的指令。高宗南渡以后,由于刑典的散佚,例的地位更趋重要。宋代各朝皇帝都有编例之举,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民断例》等。至于指挥,就更是浩繁,仅是南宋宁宗年间就达数万件之多。
元朝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集辽蒙古法、汉法、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其法律统一的方式就是在继承本民族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吸收前朝的立法经验,将一些在审判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经国家机关认可,并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分类汇编,成为统一的法律规范——“断例”,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明代仍然采用以例断案的传统。明朝的“例”主要是刑部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并经皇帝以上谕的形式批准,使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案生例的原则自此确立并盛行起来。明中后期的《问刑条例》将例提高到与律同等的地位,“以例辅律”、“以例补律”,律是正文,例是附注,例律并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例优先于律。
清朝大体沿袭明朝。清代例的删定、编纂是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律例馆负责。修律的主要内容是将具有一般意义的判决提升为法律规范,删除和更正律文与例文、例文与例文之间的重复和矛盾。凡馆修入律之例实际上已被纳入制定法的范畴,成为《大清律例》的构成部分。清朝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
自1840战争始,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之中,富国强兵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为此,清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其法制也开始了近代化转型。环视四周,当时的日本是一面改革成功的镜子,而“东洋复采诸西洋”,这就导致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学理上,中国由日本而德国的“取经”之路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引进日德的成文法势必遏制中国固有的判例法的继续发达,从而中断了“混合法”传统。
19辛亥革命以后,由于新旧法制的递嬗又产生了判例法适用的空间,中国又形成了“国社本位”的“混合法”。但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判例仅具有事实上的效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备参考,供取资”而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边倒”政策的施行,中国以前苏联为榜样建设自己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也自然如此。而前苏联的法律体制除了其社会主义属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德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故而前苏联也实行成文法体制;此外,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理解,将判例法看成是资本主义属性的东西而予以批判,判例法彻底地衰落了[4] 。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
(一)经验哲学与判例法
我国法理学学者谢晖教授以法律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为标准,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立在超验哲学基础之上的神启法,二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典式制定法,三是建立在经验哲学基础之上的判例式制定法。并且他还认为正是由于判例法与经验理性有以下逻辑上的关联,才导致了在经验基础之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就是判例法:首先,经验哲学肯定事物间的差异性,而判例法强调对不同事物要不同对待,由此形成了二者间的可契通性。正是由于法官对复杂案件的具体分析产生了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作为一种制度的判例法。然而,具体经验又是如何走出狭隘迈向理性的呢?或者换言说,判例法中所包含的实践理性 是怎样产生的呢?这就是经验哲学对判例法的理性导向作用。其原理是:判例法所体现的是个别理性,而经验哲学所追求的是有关经验的一般理性,要使判例法在人类制度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将经验哲学这种更具一般性、普遍性的理论导入,以指导、甚至支配判例法的制作和运作[5]。
正像英国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主义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一样,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达同样也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中国哲学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尊重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应是其基本特点。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代表了中国文化最大成就的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用也没有的——只是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6] 相应的,中国的文化是一个权变的文化——对此,李泽厚先生说道:“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调停、协商,和谐解决,而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所以,礼俗代替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理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都成了直到今天仍普遍存在的现象。”[7]
(二)贵族精神与判例法
对于中国古代“混合法”传统的形成,武树臣先生从另外一个角度作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先秦的贵族精神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都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
当时判例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另外,还有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即宗法贵族政体。关于第一个条件,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类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正是礼为法官的灵活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上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使得贵族们非常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此外,“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履行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个人修养加上官府培养教育使得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人文素质。此外,在贵族们看来,正如他们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再则,贵族精神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故而贵族统治者们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他们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他们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而非刻板地遵守成文法来对案件做出裁决,贵族法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在司法中立法。
历史演进至战国、秦朝,集权政体与成文法的大潮将贵族精神与判例法冲得体无完肤。但是,西汉以后,儒家思想入居正宗,秦式旧法与之不协,加上成文法难以一气呵成。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判例法又复兴了——这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始作俑的“春秋决狱”[8]。
除却对奴隶贵族政体作了田园牧歌式的过分的美化之外,应当说,武树臣先生的上述分析是精辟入理的,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判例法产生的原因。
(三)判例法产生的`根本缘由:实用性
除了以上原因外,笔者以为,判例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实用”性,即在整个封建社会,大凡在无成文法或成文法不宜于实用之际,优秀的法官便会根据时代的需要,他们或则宣扬“议事以制”的合理性,或则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或则论证判例的重要价值,或则一言不发,把判例结集印行。从汉代的董仲舒到民国政府的法官们,他们都没有片面地推崇成文法,而是立足于人类前行的历史之上,勇敢地从传统习俗中寻找法源[9] 。
“诉讼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法院或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同司法在该国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的定位有关。由于社会国家观的转变,现代法治国家 在司法观上多强调司法是一种“国民福利”,在推行“司法积极主义”的同时,保障每位公民都享有“接受司法裁判”和“接近正义”的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10]。 由此出发,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合相对稳定的制定法与变动不居的社会之间的沟壑。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实用主义法律概念:“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还认为,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逻辑形式的背后是针对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做出的判断。当然,这往往是未经道出且不知不觉的判断,然而却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11]。 笔者也以为,我们应当以功能型态度对待法律,要看重法律的实际效用——其衡量标准就是“社会福利”,即单个人生活之幸福的总和。“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12]
三、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判例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人们共同经验的产物,是以人们共同的生活习惯为基础的。黑尔曾经将判例法说成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仓库,霍姆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自清末我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学习大陆法系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制定法),然而法律施行的实际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其原因固然有很多,不过笔者以为,统治者们不顾我国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进一步说就是权变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注重实用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一味急功近利地仿行大陆法系颁布成文法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正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是制定法虽日渐繁多但却仍不敷使用之外,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道德的滑坡。因为道德是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而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日趋开放,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受变动性的冲击而渐失拘束力,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道德的效力也随之降低。并且,自对外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传入,使原有的道德评价体系受到了冲击,道德的单一体系已不复存在,一种多元化的道德体系已悄然而生。就这样,失去了道德依托的法律,其存在顿失依据,违法、避法现象大量滋生,而且违法也并非就是丑恶的,相反,能规避法律倒可能是件荣耀的事情。于是,道德与(制定)法便双双失落了;而且,这种双重失落还处于一种相互加剧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出路: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
如何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笔者以为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思想的重新统一。首先,传统思想中的法律应脱离道德的支配,即实现(道德)正义价值的内生(于法律)化;其次,改变单一的成文法律形式。当代各国的法制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法源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其他法源形式的补充和配合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良好地运行。当今,在法律形式上,特别是在法官造法上,普通法与成文法已非截然不同,二者的共同点正随着哲学思想的发展、统合而增多[13]。实际上,当今两大法系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官造法,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承认的问题。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非常道、道的不可言说的思想相当流行,这可以为增加我国法律的灵活性提供思想源泉,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应时应景的判例(法)。另一方面,今时今日,人权、法治的全球潮流以及法本身的内在属性,又使得法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成为必需。故尔,制定法也成为不可缺少的法制因素。并且,笔者以为,在当今我国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应当以遵循制定法为原则,只有当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人情事理,显失公平时,法官才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创制法律——判例(法)。总之,笔者以为,我国宜选择“二元”的法律体制,采取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源形式,实行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
(三)关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那么,又如何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遭到滥用呢?——时下的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个疑问。笔者以为方法有三:
第一,要对认定、变更、撤销判例(法)的组织机构及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在拥有准立法权的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专门的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专事甄别、选择判例之职能。同时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判例法。这样,判例经过判例委员会选择并予以公布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办案时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轻易将之废弃。
第二,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法官入口关,时下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当不了普通法官,但却可以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其荒唐性可以说是无以复加。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改变,《法官法》将在实际上遭到废弃。
第三,利用程序加强对法官的控制。上述第一、第二点是法官裁判过程之外的控制。程序控制则是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起着作用。为了维护法的相对自治性,防止法与社会的直接短路,需要设置一些有过滤效果的中介装置,法律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程序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可以保证法官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理性的选择;并且,与判例(法)机制直接相连的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经过程序而做出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而且,先例机制迫使审判法院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对同类问题按照同样方式来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缓和立法刚性过强的机制主要是采用法律试行的方案,在一定时间范围或空间范围内强化位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契机,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有条件的逆转、认知注意力的集中、反馈机制的利用等方法,来实现法律的动态妥当性。但由于当今我国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均不完备,这种做法易生弊端,会导致反制度化的结果[14]。由此就更凸显了笔者于本文中所提出的“二元”法律体制的实践价值。最后,与英美具有发达的司法技术一样,判例法传统在我国虽古已有之,但却缺乏精细的司法技术,因此,道德因素、人情因素就在没有程序控制的条件下与法律直接对接,其结果就是法律的随意化、任性化。因此,要下大力气研究和发展司法技术。
注释:
关于“实践理性”,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90-100页。
作这种转型主要是实行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只是缓和其职权主义的问题,谈不上是转型。当然,这里所谓的转型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并没有根本改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许多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正式立法机关的立法。
篇3:试论“情志相胜法”对疏导大学生心理障碍的启示论文
试论“情志相胜法”对疏导大学生心理障碍的启示论文
论文关键词:情志相胜法 心理障碍 疏导 启示
论文摘要:情志相胜法是自《黄帝内经》面世以来所倡导的独特心理疗法,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本文从分析传统养生学中的情志相胜法和当代大学生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入手,把前者运用到叶大学生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疏导中,为心理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种断的方法,做到古为今用,以帮助大学生保持心理健康,更好地成长成才.
1情志相胜法的概述
人的心理活动,中医学将其统称为情志,它是人在接触和认识客观事物时,人体本能的综合反映.中医运用五行学说,采用取类比象的方法,将人体归属于心肝脾肺肾五大体系,根据喜怒优思悲恐惊的不同特点,而将其具体归纳为某一脏的生理功能,即五脏生五志,其中喜为心之志,怒为肝之志,思为脾之志,悲(优)为肺之志,恐惊为肾之志;脏腑发生病变,可以引起情志的变化,当发生突发、强烈或持久的情志失调情况时,便也首先损伤有关的脏腑,可使脏腑功能失调、气血紊乱而发生病变.即喜伤心、怒伤肝、思伤脾、悲(忧)伤肺、恐(惊)伤肾.反之调理情志也能达到调理脏腑气血、治疗疾病的目的.情志调节不仅可用于治疗情志疾病,对于其他脏腑疾病也能起到治疗或辅助治疗的作用.
情志相胜疗法,创自于《黄帝内经》,是中医独特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有系统的理论依据和临床积累.情志相胜法的治疗原理,就是巧妙地运用五行的生克制化关系,用一种情志去纠正所克的情志,达到调节由这种不良情志所引起的疾病的方法.形成悲胜怒,怒胜思,思胜恐,恐胜喜,喜胜悲的情志相胜心理疗法,亦称为以情胜情疗法、五志相胜、情志移遣疗法等.金元时期的(丹溪心法要诀》中则进一步发展了此法:“悲可以治怒,以侧枪苦楚之言感之.喜可以治悲,以欢乐戏谑之言娱之.恐可以治喜,以祸起仓卒之言怖之.思可以治恐,以虑此忘彼之言夺之.怒可以治思,以污辱斯周之言触之.”
历史上七情互治的案例颇多.如《后汉书·方术传)记载,华佗曾写信怒骂一位因思虑过度而患病的郡守,使其大怒呕出“恶血”而愈,据《冷庐医话》所载,清代名医徐徊溪曾以死讯恐诈状元:江南一考生因得中状元过喜而狂,徐假告以逾十天将亡,书生因受恐吓而病愈,通晓医学的书法家傅青主,曾教一位妻子优郁烦闷而病倒的青年,用文火加水垠软石头做药引,青年烧火几天几晚而无倦意,妻子见状深受感动,最后化恨为爱而疾愈。
2当代大学生中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心理健康亦称精神健康,是指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和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在工作生活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和价值。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与家庭对大学生们寄予的希望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他们要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而且要求他们具有健康的心理和人格;不仅要能面对现实,自知自制,适应环境,情绪稳定,而且要求他们乐于学习,善于交往,有较高的耐挫力和较强的竞争合作意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涉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实行,大学生面临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日益纷繁复杂,他们面临的学习、就业、经济和情感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急需疏导和调节.冈
2.1自卑、抑郁
有部分学生往往对自己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缺乏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大学生群体中最突出的心理问题就在于此,由于自卑而导致自轻、自贱、自我封闭.形成的原因是由于经济生活和人际交往上的困难,使他们感到自己无能为力,从而丧失挑战困难的勇气和信心,在心理上采取了逃避、退缩的应对方式,不与同学交流不参加集体活动,消极地看待生活中的一切,使整个人生带有浓重悲观消极的色彩.
2.2忧郁、沮丧
有这种心理的学生多来自于贫困家庭.他们的个性特点是内向、敏感.平时情绪抑郁消沉,神情恍惚,多愁善感,失眠厌食,精神不振,学习动力不足.他们要靠家长或自己借债来支付高额的学习费用,而这些将来要靠他们自己来偿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心中常对自己的未来产生极多的优虑,害怕毕业后还不起债、生活不幸福、事业不顺利,对未来没有信心.这些同学言谈举止时而冷漠时而激动.冷漠时对什么都不感兴趣,不参加社交活动,没有集体荣誉感,甚至对于同学的关心帮助也无动于衷;个别贫困生甚至认为社会对自己太不公平,活着太累、负担太重、人生没有意义而产生退学、轻生等念头和行为.这在大学校园屡见不鲜.
2.3嫉妒、愤世
他们总希望自己处处比别人强,比别人好,但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这种矛盾致使他们的情感、认知心理出现障碍.有些学生看不得其他同学在某些方面强于自己,某些相貌平平的女生嫉妒身边貌美的女同学;一些同学嫉妒周围表现出色的学生,而自己却不努力学习改进;贫困生对自己窘迫的经济状况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一些有优越经济条件的同学产生了极强的嫉妒心理.这些表现都是对他人嫉妒,他们不从自身找原因,却一味埋怨,从怨恨父母、怨恨家庭,发展到怨恨他人,怨恨社会,甚至敌视和仇视他人和社会.
2.4虚伪、虚荣
这类学生大多性格外向、好强、爱面子、图虚荣、好攀比、追求享乐与高消费,待人不真诚、虚伪、虚荣.往往有些同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认为自己很成熟,说话、办事一副老练的样子,为人处事不能以诚相待,欺诈同学、伪装自己等等;另外有些贫困生,由于图虚荣、爱面子,往往打肿脸充胖子挤人阔人之列,让大家刮目相看.如个别大学生为了证明自己有钱,可以慷慨拿出一个月生活费的大半宴请同学、朋友,然后再避开同学的面长时间啃干馒头;这些虚伪的思想危害的是这些同学内心的净土。
3如何运用情志相胜法进行疏导
当代大学生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主要表现为自卑、优郁、沮丧、妒忌、嫉妒、愤世、虚伪、狡诈、品行不端……这其中的.大部分都与人的情志相关.情志相胜法作为传统养神法中的一种独特疗法,对情志方面产生的疾病有很好的治疗效果.
3.1对自卑、忧郁、沮丧、抑郁的疏导
传统养生学认为,优为肺之志,优,即优愁,也就是颓丧懊恼,沉闷不乐的表现.人当优愁不解引起情志郁闷,精神不振,必然导致肺气不利而发生病变一般来说,优作为一种情志活动,是人体对外界事物的一种正常应答反应,不会对身体构成危害.相反,暂时而轻度的优伤,有助于对所遭挫折的重新认识,有助于人们在思想上获得正确的认识,对身心健康有一定益处.但是,当一个人的优愁悲伤太过,或者持续时间过长,超过了人体自身所能调节的限度和承受的负荷,而在思想认识上,又不能主动或被动地转移这种不良情绪,优就成为一种致病因素,严重者可因忧虑过度而丧命.善优多愁还可以伤脾,脾志伤则烦闷,四肢无力,不思饮食,或二便不畅等.由于优则气郁,故以喜治优.
以喜胜优是中医情志相胜的治疗方法之一如果学生一直是郁郁寡欢、悲悲切切,可以多给予他们支持和安慰;如果学生表现为不善交际,与老师和同学关系相处不好,孤僻、退缩和与社会隔离,可以采用社交技巧训练、人际关系指导,帮助其学会如何与人交谈和交往;如果学生因为感情矛盾、家庭破裂等出现的抑郁、悲观和绝望,可以考虑采取感情指导、家庭关系咨询协调以及心理治疗,从而缓解抑郁症状.当他们感到优郁,沮丧时,不妨去想一点令自己快乐幸福的事情.如回想一下和同学或好友一起共度的美好时光,或者做一些愉快的活动,如唱歌跳舞、看电影戏剧,和自己喜欢的同学一起去逛街、旅游等,以达排忧消愁的目的。
3.2对思虑的疏导
思为脾之志,思是精神高度集中地思考、谋虑的一种情志思作为人体的一种情志活动,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但是,当人们面对某一问题思虑过度,或者思虑时间过长,百思不解仍思不休止,超过了人体自身所能调节承受的限度,而在思想认识上,又不能主动或被动地转移这种不良情绪状态时,思就成为一种致病因素,对机体构成危害,从而造成各种疾病.中医认为,思为脾志,故过思最易伤脾,而致脾的升降功能失常,脾气郁结,运化失健,发生胃院痞闷,饮食不香,消化不良,腹胀便塘等不适,所谓“思伤脾”;“思则气结”(《素问·举痛论))就是此意.思则气结,故以怒胜思.
以怒胜思是中医情志相胜的治疗方法之一中医认为,思为脾志,怒为肝志,因木能克土,而脾属土,肝属木,所以可用肝之志—“怒”来治疗各种由脾之志—“思”引起的疾患.即用激怒的方法,使优思之情感得到缓解.《古今医案》记载一病案:一女出嫁后,其夫外出经商多年未归,思夫心切而致不思饮食,困卧不动,如痴如呆,服药无效.朱丹溪诊后告诉其父,此为久思气结,单纯药物难以治愈,需情志疗法.嘱其父打了该女几个耳光,并大声责骂,该女被打后十分生气,嚎哭叫嚷,朱丹溪又给了她一些药物调理,即能进食,又嘱其父说丈夫来信,不久可归,未再复发. 在大学生活中,我们亦可借鉴此事,在优思难解、不能自拔,如失恋、单相思等时,不妨想点对方引你愤怒的行为和事情,说不定有助早日摆脱痛苦,闲暇时可以欣赏音乐,调音乐可以疏通肝气,肝气疏达,则脾复健运,可解除脾郁思积.角音为春之声,像春天新生的植物一样破土而出,朝气蓬勃,蒸蒸日上.角调音乐对思虑不解,优郁抑郁而引起的消化道疾病、头痛、心血管疾病等具有康复作用.如《甜蜜蜜》《快乐老家》等.
3.3对愤世、嫉妒的疏导
怒为肝之志.凡遇事愤愈,或事不遂意而产生一时的激怒,一般不会致病.倘因事非或某些病理性易怒过盛,则可引起怒发冲冠,慎目毗裂,在这种盛怒而又持续的情况下,则可导致肝气上逆、横逆等病变.如“怒伤肝”(《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怒则气上”(《素问·举痛论》),都是这个意思.另外,忿怒之情郁积日久,不能发泄,更易导致肝的更多病变.怒则气逆,故以悲胜怒.
(儒门事亲》中载:张子和治一妇人病,问病人曰:“心欲常痛哭为快否?”妇曰:“欲如此,余亦不知所谓.张又曰:少阳相火,凌灼肺金,金受屈制,无所投告.肺主悲,但欲痛哭而为诀也.”于是,张子和鼓励病人尽量痛哭,其病得以康复.此病例为木火伤肺金,肝肺气郁,故以哭出为快.使其痛哭以宣泄之,使其调达而收效.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许多不如意的事情而我们许多人又常常会为这些事情同别人大动肝火,这时候我们就要学会调节我们的情绪,可以听一些节律低沉,凄切悲凉之曲,如蔡文姬的汉未古曲《小胡茄》、贺禄汀的《天涯歌女》、《四季歌》、黎锦光的(葬花》等,使我们在悲哀的乐曲声中消除怒气,调节情绪.
3.4对自负心理的疏导
喜为心之志.喜悦本来能使人气血调和,精神振奋,对人有益但暴喜,即突如其来的惊喜或过分的大喜,也是一种强刺激.大脑受到这种刺激后,交感神经兴奋,释放大量肾上腺素,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呼吸加促,体温上升,如果超过了人的适应能力,就会造成体内紊乱.严重者可能会造成血管破裂甚至心脏骤停而死亡,也可能造成思维紊乱,乃至精神失常.《儒林外史》中之范进,因过喜而精神失常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过分激动,不但要防“气死人”,还要防’‘乐死人”.《素问·举痛论》也说:“喜则气缓”.伤心、气缓,都是说明心跳神荡,精神涣散,思想不能集中的表现;甚至还可能出现哭笑无常,或精神失常,发狂妄语等.喜则气缓,故以恐胜喜
在日常生活中当大喜临门时,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感情,不要过分激动,不要放声大笑,还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想想,“可能搞错了吧”、“没有什么了不起”,以此来缓冲自己因惊喜而产生的急剧的情绪变喜为心之志.
3.5对惊恐情绪的疏导
恐为肾之志,恐,是一种胆怯,惧怕的心理作用.长期恐惧或突然意外惊恐,皆能导致肾气受损,所谓“恐伤肾”就是指的这个肾主藏精,为生气之源过于恐怖,则肾气不固,气陷于下,可出现二便失禁,精遗骨痰,肢冷等症;故《素问·举痛论》说:“恐则气下”.恐俱伤肾,精气不能上奉,则心肺失其濡养,水火升降不交,可见胸满腹胀,心神不安,夜不能寐等疾.恐则气下,故以思胜恐,以思胜恐,主要是通过“思则气结”,以收敛涣散的神气,使病人主动地排解不良情绪,以达到康复之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感到惊恐不安时不妨多想一些其他的事情以分散自已的注意力,达到消除惊恐情绪的效果.
3.6运用情志相胜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情志之病,当以人事制之,对同一病症要分析其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情志影响,才能达到治愈目的.在使用情志相胜法时,一定要注意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并掌握施行情志治疗的时间,要在病人有所预感时,再进行正式的情志治疗,不要采取在病人毫无思想准备之时,突然地进行.而且还要掌握病人对情志刺激的敏感程度,以便选择适当方法,避免太过或不及。
第二,在运用“情志相胜”疗法治疗情志因素所导致的病变时,要注意刺激的强度,即治疗用的情志刺激,要超过、压倒致病的情志因素,或是采用突然的强大刺激,或是采用持续不断强化刺激.总之,后者要超过前者,否则就达不到以情胜情的治疗目的.
4结语
对当代大学生而言,拥有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适应环境及自我控制情绪的能力和人际交往的能力等心理素质,是确保他们顺利成才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基本要求.高校要做好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如开设“大学生心理卫生”、“健康心理学”、“传统养生学”等选修课、必修课或讲座,帮助他们掌握维护心理健康的知识和方法
把以情胜情法运用在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和心理调节中,让学生学会控制自己的感情,在生活中遇到不如意的事情主动去找自己的好朋友谈谈心,做一些能让自己心情舒畅的事情,多听听音乐,多亲近一下大自然,做一个有爱心有同情心的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情志相胜法也为学校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提供一种新的方法,应做到古为今用,以帮助学生保持和促进心理健康,能够更好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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