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上命玉工为带,坠坏一銙,乃私市以补。及献,上指曰:“此何不相类?”工人伏罪,上命决死。诏至中书,浑执曰:“陛下若便杀则已,若下有司,即须议谳;且方春行刑,容臣条奏定罪。”以误伤乘舆器服,杖六十,余工释放,诏从之。
【注释】
1、《旧唐书》见本书《酷刑冤狱》注①。本篇选自《旧唐书?柳浑传》。
2、上——指唐德宗李适,公元779—805年在位,年号贞元。
3、带——古代官服在腰部束带,俗称玉带。
4、銙——音垮(kuǎ)。玉带上的扣版,用金或玉做成,质地和数量随地位而不同。
5、私市以补——自己买来补齐。
6、类——种类,一样。
7、伏罪——承认有罪。
8、中书——即中书省,是封建时代掌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的机关。长官称中书令,唐代改称右相。
9、浑——柳浑,字夷旷,襄州(今襄樊市一带)人,当时任宰相。
10、乘舆器服——专指皇室的车骑穿用的东西。
11、杖——封建时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一种,用木杖抽打犯人。
12、余工——其他工人。
【译文】
当时唐德宗命令玉工做一条玉带,玉工不小心摔坏了一个扣版,自己买来一个补上了。呈送皇帝是,德宗指着说:“这个同别的怎么不一样?”工人承认了欺君之罪,皇帝下令处死。诏令下达到了中书省,宰相柳浑坚持说:“陛下若杀了玉工也就罢了,如果交给主管部门查办,就必须详细审议;况且在春季执行,请容我按照法律审判,奏请定罪。”后来按照误伤皇家车马用具服饰罪,处杖刑六十,其他工人无罪释放。唐德宗同意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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