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条桑①者,盗夺桑不能得,乃自创②其臂,诬桑主欲杀人,久系不能辨。惟济③取盗与之食,视之,盗以左手举匕箸④。惟济曰:“以右手创人者,上重下轻,今汝创特下重,正用左手伤右臂,非尔自为之邪?”辞遂服。
【注释】
①条桑——出自《诗经》,意思是砍掉桑枝,采取其叶,并以此为职业。
②创——用刀砍伤。
③惟济——钱惟济,字岩夫,北宋钱塘人。宋真宗赵恒时,先后在绛州、潞州、定州任职。此事发生在钱惟济任绛州(今山西新绛县)知州时。本篇选自《宋史?吴越钱氏世家》。
④匕箸——匕即羹匙;箸即筷子。
【译文】
有个以采桑取叶为生的人,强盗要夺他的桑叶没有得逞,就自己砍伤了右臂,诬告桑主要杀他,关押了很久也没有查明。钱惟济提出强盗,给他饭吃,仔细观察,发现这个人用左手拿羹匙和筷子。惟济说:“用右手砍人时,上重下轻,现在你的创伤下边特别重,正是用左手伤了右臂,这不正是你自己干的吗?”强盗于是招认服罪。
《古代趣味故事——自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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